水晶制品有限公司宿舍管理制度(精选3篇)
第一条
为使本公司宿舍管理合理化、规范化及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分配宿舍,原则上由各部门主管择优推荐及个人申请保证,或在本公司表现优秀之在职人员。
第三条
公司各区域柜店人员来我处短期受训住宿时,须等同遵守该管理制度。
第四条
其他人员申请宿舍,应填具宿舍分配申请单,交由主管核准后送行政部登记并听候分配。
第五条
住宿人员接到宿舍分配通知后办理住宿证于限期内迁入居住,逾期以弃权论。
第六条
为使宿舍安全与卫生,特规定以下各项制度以共同遵守:
(一)保护建筑物,爱惜附属设施、水电及安全设备和各种家具。
(二)节约使用水、电及公司配备其它资源。
(三)宿舍的清洁工作应由室内居住人员自行轮流打扫并经常保持房间的清洁与整齐。6s委员会将不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者将予以通知整改或处罚。
(四)宿舍就寝时间以晚间不超过23:00时为原则,23:00时熄灯后,不得有妨害他人休息的.行为。如有学习、看书者可保持一盏私用台灯。
(五)宿舍内不得有酗酒、赌博或有伤风化等不正当行为。
(六)宿舍内外一律禁止养家禽家畜及宠物,以确保环境清洁卫生。
(七)宿舍内不得存放违禁及易燃物品;不得在宿舍区燃放烟火和鞭炮。
(八)宿舍内一律禁止炊事,并不得私自使用电炉、酒精炉或其他燃火工具等,以保证安全。
(九)宿舍内严禁私自安装电器和拉接电源线,严禁使用高功率电器及超负荷用电。
(十)宿舍内不准剧烈活动、喧哗或使用器具造成噪音等扰乱他人及附近安宁行为。
(十一)宿舍楼开放时间为早上8:25关门;下午17:30开门;晚上22:45关门,双休日白天正常开放,晚上照常关门。
第七条行政部经常派员或保安检查宿舍,住宿者须听从有关安全公益等相关指导。
第八条为有效执行本制度,由住宿人员互相推选,设置各宿舍舍长负责自治、安全、卫生、纪律等管理。
第九条住宿人的私有财务及贵重物品,应各自保管、自行负责,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告舍长及行政主管,以做备查。
第十条住宿人员不得在公共走廊、楼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不得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严禁将杂物、剩饭等倒入厕所及排水管道,严禁往窗外泼水、乱倒杂物;不随地大小便,不从楼上抛丢垃圾和倒水,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十一条住宿人员下班后的休闲活动范围,除娱乐室、篮球场外,不得任意至车间或办公大楼游荡。
第十二条住宿人员如需外出者需在门卫处登记并将本人住宿证放置在保安室,晚间最迟应于23:00时前返回宿舍(注意关闭门窗),否则应向保安室电话报备。如有三次或以上者将取消住宿资格。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生宿舍精神文明建设,给我校住宿学生创造一个整洁、优美、舒适的住宿环境,培养学生讲文明、讲卫生、守纪律的良好习惯,增强学生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集体主义精神,形成“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意识,根据学校实际和工作需要,特成立“邹城市兖矿第一中学宿舍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宿管会”)。宿舍管理委员会机构设置及职责如下:
一、机构设置
宿管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下设文宣部、纪检部、艺体部、内务部、安全部五个职能部门。
其中文宣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两人;纪检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两人;艺体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两人;内务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两人;安全部部长一人,副部长两人。
二、宿管会及各部工作职责
(一)宿管会
通过对宿舍就寝纪律、内务卫生、安全文明、文体娱乐等进行全面检查,加强宿舍的日常管理,通过收集、反映学生意见等,提高学生宿舍管理水平,从而为
“星级宿舍”、“优秀室长”的评选打好基础;带领各部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统筹、协调各部开展活动前的准备工作,负责寄宿生冲突和矛盾的调解,对宿舍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或处理,负责宿管会的外联工作,进一步促进宿舍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会长、副会长:
代表宿管会,对宿管会和各部全权负责,主持宿管会日常工作。
1、负责学校宿管会的全面工作;
2、履行宿管会的工作职责,执行宿管会的决定,维护宿管委的声誉,完成学校和政教处下达的工作任务;
3、听取各部工作汇报,总结工作经验,树立典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主动向政教处汇报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和领取工作任务;
5、对宿管会各部部长、副部长进行工作考核和管理;
(二)职能部门
主管本部日常工作,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对本部负责;各部以“团结、奉献、进取”精神加强内部沟通,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沟通和协调工作,积极高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部长、副部长:
1、坚持宣传、服务为主,管理为辅的工作方式,深入同学内部,密切联系同学,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积极维护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
2、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同心同德,团结互助,分工合作,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务;
3、协调、监督本部的工作开展,协调、处理宿管会工作中的突发问题;
4、负责向宿管会汇报各项工作、活动的进展情况。
5、完成宿管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配合其它部开展活动。
文宣部:
1、对宿舍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学校政策进行宣传和报道;
2、利用校报、会刊、墙报、板报等形式做好宿舍文化娱乐、规范本字的使用等宣传教育工作;
3、积极组织开展宿舍文化娱乐及普通话的推广使用活动;
4、对宿舍的文明事迹、好人好事进行宣传报道;
5、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和配合其它部开展活动。
纪检部
1、检查宿舍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2、负责宿舍就寝纪律的检查;
3、不定期组织人员检查收缴各宿舍的棍棒刀具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械;
4、对宿舍区内的各种违纪、违规现象进行查处上报;
5、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和配合其它部开展活动。
艺体部:
1、做好艺体宣传教育工作。
2、利用重大节日或课余时间组织开展安全有益的寄宿生艺体活动及普通话演讲比赛等。
3、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和配合其它部开展活动。
安全部:
1、宣传相关安全知识;
2、保障宿舍区内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3、负责学生宿舍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置;
4、做好宿舍公共设施和桌椅、橱子的管理、报修与检查工作;
5、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和配合其它部开展活动。
内务部:
1、对宿舍环境卫生及违纪行为进行整改上报;
2、以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检查并指导学生宿舍的内务卫生;
3、协助宿舍管理员组织评选
“星级宿舍”和“优秀室长”;
4、完成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和配合其它部开展活动。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五条 股东姓名: 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郭纯认缴出资___ 万元,于___年___月___日前缴足。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他产品办法、职权、仪事规则
第七条 本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股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审议批准公司的例如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8) 对公司合并、分立、更变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直接作出决定,并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连连任。
第九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权利:
(1)决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股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付通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8)定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权利:
(1)主持公司的生成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股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聘任产生。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矛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受有如下权利;
(1) 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有表决权;
(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
(4) 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章程获取鼓利并转让;
(5) 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财产;
(8)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股东程度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九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五条 股东可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律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第二十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 全体股东同意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公司经营管理发现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结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于公司股东。
第二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各方处长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