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中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如果随便写借条,没有规范的技巧,有可能你的借条就没有法律效力哦。没有法律效力的欠条在引发纠纷的时候就会有不利的影响了。那么个人借条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呢?有法律效力的借条范本是怎样的?这次帅气的小编为您整理了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现因借款人_______因经营__________(写借款用途)需向贷款人_______借款人民币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整)。借款种类为现金,借款日期为_____年____月____日,还款日期为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按时一次性偿还清______借款加利息。借款利息为:0.5%(年利率),特立此据为凭。
借款人:______(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贷款人:______(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见证人:______(亲笔签名并按手印)
年月日
今 (出借人)借给 (借款人)人民币 整, 即¥ 元。 借款期限自 200 年 月 日 起至 200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利率为每月 ,利息共计人民币 整,即¥ 元, 全部本息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 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整,即¥ 元。
担保人确认: 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 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 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 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 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 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 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担保人: 借条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借条格式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注意事项
1、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2、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3、利用歧义
案例:李某借周某1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 ”,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4、以“收”代“借”
5、财物不分
6、自书借条
7、两用借条
8、借条不写息
不规范的常见情况
1、借款文书不规范或干脆没有,导致文义含糊、不确切,利息约定不明确;
2、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3、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亲自书写;
4、还有碍于双方友好关系,干脆没有任何文书,借款事实存在与否都很难证明。
借条范文
今借到 李×× 人民币 ××× 元整,××日内还清。
立字此据!
借款人:×××(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兹因________近来手头不便,而向________借金额,共得款项人民币______元整。预计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如期归还。期间每个月利息人民币______元整,需於每个月初支付不得有误。
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此借条为证。
立据出借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___l联系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立据借款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见证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保证人:_______身分证字号: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xxxx年xx月xx日
借条
今借(出借人)【注1】人民币元整(大写:人民币整)【注2】,所有现金已经收到【注3】。约定于年月日归还【注4】。年利率为%【注5】。全部本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注6】,本息共计人民币元整。
此据。
借款人:【注7】
地址:XX市XX路XX小区X栋XX号
电话:13XXXXXXXXX【注8】
XX年XX月XX日
注释:
【注1】写身份证上的本名,不能写小名、绰号等。实践中常见到对方名字都弄不清楚就敢借钱的人,打官司时令律师哭笑不得。
【注2】金额当然要写清楚,同时写大小写金额的切记核对数字。
【注3】务必写明用什么方式支付,以及是否已经支付。如果使用汇款方式支付的,应写明汇出行、户名、账号及汇入行、户名、账号。
【注4】可以不写归还日期。事实上,不写反而对债权人更有利。
【注5】如果不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当然,高利贷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但本金部分仍然应当保护。
【注6】写清楚偿还方式虽然在法律上意义不大,但实践中可以减少纠纷。
【注7】签名容易抵赖,按上手印才稳妥,如果能附上身份证复印件更好。
【注8】有了地址和电话讨债就容易多了,万一将来诉讼也必须提供这些信息。
今A借给B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00元,自2008年2月9日至2008年8月8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0.3%,利息共计人民币壹百捌拾元整,即¥180.00元,全部本息于2008年8月8日一次性偿还。
借款人:B(签字、手印、签章)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最好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两年内向其主张权利。
借款利率一定要写入借条
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入借条中,出借人向法院起诉后,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利息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需要注意的一点,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借贷双方的名字要写清楚
亲戚朋友借钱,因关系较密切,常常会将日常习惯称谓写入借条,比如小张、老王等;也有借款人故意写错别字,比如“宋哲”写成“宋喆”。因此,为防止借款人故意在借条上写小名或同音字,出借人可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进行现场核对。
语句表述要明确,避免歧义
借条中的语句有歧义,往往会导致借条认定困难,比如“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这里的“还”既可以理解成“归还(huan)”,也可解释为“还(hai)欠”,由此产生纠纷,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除此之外,为保险起见,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摁上手印,才能避免因借款人故意改变字迹,导致借条鉴定困难的情况发生。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故意将“张宗祥”写成“张宗样”。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到还款期后,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无奈之下,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
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0000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无奈起诉法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法院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
案例1:李某借周某1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案例2: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后经证实,张某在书写欠条时,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处,致使欠条出现歧义,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李某在答辩时称,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类似的还有,“凭条,今收到某某元”。
五、财物不分
案例: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时,郑某写道:“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这种偷“斤”换元的做法,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
六、自书借条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辩无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1”。
七、两用借条
案例: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据一张:“借到现金18000元,刘某”。后刘某归还该款,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
八、借条不写息
案例: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