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姓名:;
性别:x;
年龄:xx岁;
民族:x族;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被告:姓名:;
性别:x;
年龄:xx岁;
民族:x族;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x人民币)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余下欠款x月x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x月x日)到来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x月xx日)已过,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用手机拨打被告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xx月xx日
原告:,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
被告:,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
诉讼案由:民间借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和十二个月利息*元,合计*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xx年7月1日,被告因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1000000元人民币,约定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利率每月%,利息共*元(本息合计*元),被告同意在还款日期20xx年7月1日前逐步还清所欠本金利息,并于20xx年7月2日出具借据一张。
20xx年7月1日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一直拖延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之间多次催讨未果,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还恶言对待。后来甚至电话也不接。
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到期后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故向贵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xx年 月 日
原告:甲某,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某县人,个体户,住甲县城关镇山头村。
被告:乙某,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 …族,某县人,农民,住乙县城关镇山头村。
被告:丙某,女,成年,汉族,某县人,农民,住乙县城关镇山头村。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返还其借款20000元整,并自2009年6月8日始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息随本清。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8日,被告乙某因资金紧张,提出向原告借款,经协商,原告当天即借给被告200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利率按4分计算。而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无果。由于该债务是在被告乙某、丙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是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他们共同清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返还其借款20000元整,并自2010年6月8日始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息随本清;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其他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乙某、丙某迄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法律责任。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20xx
起诉人:甲某 年7月24日
原告:李xx,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住莆田市秀屿区xx镇湄洲北大道xx号,身份证号码:3503211972091570xx,手机:13848814142
被告:徐xx,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莆田市秀屿区xx乡港里村下里兜xx号,身份证号码:3503211973061566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153000元;
2、从2009年1月25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徐xx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两次向原告李xx借款总共人民币1153000元,第一次于2008年11月22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28000元,第二次于2008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5000元;被告徐xx出具两份“借据”,在借据上双方约定“如2009年1月25日不能付清,借方愿意付日千分之1.4违约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双方在借据上约定所谓“违约金”即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部分利息原告不予诉求,2009年1月份商业银行二年期贷款年利率为5.40%,2009年1月25日开始计算利息至起诉之日止,暂计利息为人民币48771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秀屿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年 月 日
原告: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电话: 。
被告:XXXX担保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邮编: ,电话: 。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 万元,支付至判决书指定付款履行期满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前的利息为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自 年 月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多份《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放贷,被告保证原告投资的年收益率为15%,收益按季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放贷累计 万元,被告却一直拖欠利息不付。在上述各《委托服务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本金和利息,但被告一直借口推脱,截止起诉前产生利息达 元。综上,被告失信违约,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允原告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社会诚信。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