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进一步加强厂商合作,拓展市场,延伸服务;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甲方对乙方提供销售奖励政策,为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特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享受促销活动的资格及条件:;
1、乙方遵守甲方销售政策,坚持在合同限定区域内销售,不搞恶意降价倾销,不向区域外市场倒货、窜货。如果有上述情况发生,取消活动资格。
2、积极配合甲方之月度销售政策,集中资源销售甲方产品;
3、本次活动时间内有一个月没有进货或中途中断合作关系,不享受本次活动。
4、基础销量与目标达成要求:、基础销量要求:________年4-____月份累计销售额达到33万以上。、成长率要求:较同期成长10%以上、进度要求:每月不得低于总目标的20%、产品结构调目标:中高价面占比25%二、销售目标:4-____月累计销售目标单位:万元三、奖励方式:
1、老板娘购买金银饰品基金奖励:说明:、成长率大于等于10%小于20%,中高价面占比大于25%返利1.0%、成长率大于等于20%,中高价面占比大于25%返利1.2%、成长率大于等于10%小于20%,中高价面占比小于25%返利0.8%、成长率大于等于20%,中高价面占小于25%返利1.0%2、本次活动另设中高价面销量排名奖:、活动对象:参与本次活动的所有签约客户、考核办法:以活动期间,中高价面的销售箱数进行排名、奖励办法:、销量冠军奖:奖励价值8000元,液晶电视一台、销量亚军奖:奖励价值5000元,苹果手机一部、销量季军奖:奖励价值3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四、
本协议执行时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市北__公司乙方: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甲方:_______集团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1.定义
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1.1股份:指_____集团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万元,按每股人民币_______元计,共计_______股。
1.2虚拟股:指_______集团公司名义上的股份,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1.3分红:指_____集团公司年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可分配的利润。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授予乙方虚拟股______________股。
2.1乙方取得的虚拟股股份记载在公司内部虚拟股股东名册,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
2.2每年会计年终,根据甲方的税后利润计算每股的利润;
2.3乙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虚拟股数乘以每股利润。
3.分红的取得
在扣除应交税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将乙方可得分红给予乙方。
3.1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的______%支付给乙方;
3.2乙方取得的虚拟股分红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3.3乙方可得分红的其他部分暂存甲方账户并按同期银行利息计,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或处理:
a.本合同期满时,甲、乙双方均同意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 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在合同期满后的三年内,由甲方按每年三分之一的额度支付给乙方。
b.本合同期满时,甲方要求续约而乙方不同意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的一半由甲方在合同期满后的五年内按均支付;可得分红的另一半归属甲方。
C.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归属甲方,乙方无权再提取。
4.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5.合同期限
5.1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并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届满;
5.2合同期限的续展:
本合同于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
6.合同终止
6.1合同终止:
a.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终止,除非双方按5.2条规定续约;
b.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随之终止。
6.2双方持续的义务:
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须遵守。
7.保密义务
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及股数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8.违约
8.1如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第_______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8.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第7条之规定,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9.争议的解决
9.1友好协商
如果发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当首先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
9.2仲裁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10.其他规定
10.1合同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2合同修改
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10.3合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写就,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10.4本合同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补充,履行本合同不影响原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
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码:电话:
住址:emal:
鉴于:
1.乙方担任甲方分公司(岗位);
2.为促进甲方分公司与乙方个人的共同发展,甲方欲依据乙方所在分公司所创造的业绩考核结果及乙方个人表现授予乙方奖励额度。
因此:双方就甲方授予乙方奖励额度具体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
第一条。考核周期
本考核周期为3年,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考核周期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可协商是否签订下一个考核周期的《奖励协议》。
第二条。奖项设置。
在符合本协议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授予乙方业绩奖和忠诚奖额度,乙方有权在甲方授予的奖励额度范围内且在规定期限内向甲方申领业绩奖和忠诚奖。
第三条乙方获得业绩奖的条件。
若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则乙方才具有获得业绩奖的资格:
3.1在考核周期内,乙方所在分公司没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2在考核周期内,没有出现乙方被甲方依法、依劳动合同或依相关协议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开除的情况;
3.3在考核周期内乙方持续在甲方分公司工作,没有在考核周期内出现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擅自离职的情况。
3.43年考核周期内,乙方所在分公司每年所创造的净利润之和大于零;
3.5考核周期内,乙方服从甲方公司管理;
3.6考核周期内,乙方没有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业务的行为,也没有作为股东或投资人对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或相关的行业进行投资的行为,也没有将甲方业务归为自己或他人办理的行为、也没有与甲方发生业务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授予业绩奖的奖励额度:
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满足本协议其他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应在考核期满后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授予乙方业绩奖的奖励额度,该奖励额度的理论值为3年净利润10%,实际授予乙方业绩奖的奖励额度及时间由甲方按照下列计算方式确定:
4.14月30日前授予乙方第1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计算方法如下:
4.1.1若(3年净利润—损失—应收帐款1)>0,则甲方授予乙方第1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3年净利润—损失—应收帐款1)10%成长系数。
4.1.2若(3年净利润—损失—应收帐款1)≤0,则甲方不授予乙方第1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即第1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0.
4.28月31日前授予乙方第2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计算方法如下:
4.2.1若(3年净利润—损失—应收帐款2)>0,则甲方授予乙方第2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3年净利润—损失—应收帐款2)10%成长系数—第1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
4.2.2若(3年净利润—损失—应收帐款2)≤0,则甲方不授予乙方第2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即第2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0.
4.320__年4月30日前授予乙方第3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计算方法如下:
4.3.1若(3年净利润—损失—应收帐款3)>0,则甲方授予乙方第3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3年净利润—损失—应收帐款3)10%成长系数—第1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第2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
4.3.2若(3年净利润—损失—应收帐款3)≤0,则甲方不授予乙方第3次业绩奖奖励额度,即第3次奖励额度=0.
4.4相关说明
4.4.1定义
3年净利润=考核周期内乙方所在分公司每年所创造的净利润之和。
应收帐款1=12月31日止乙方所在分公司应收帐款数额。
应收帐款2=6月30日止乙方所在分公司应收帐款数额中12月31日前的部分。
应收帐款3=12月31日止乙方所在分公司应收帐款数额中12月31日前的部分。
成长系数:
年均增长率=[(乙方所在分公司实际营业收入+乙方所在分公司实际营业收入+乙方所在分公司实际营业收入)/3]/乙方所在分公司实际营业收入
若年均增长率≥【1.1】,则成长系数=1
若年均增长率
损失=乙方所在分公司在考核周期期间内形成的但并没有实际支付而是在考核周期满后必须由甲方或分公司对外支付的违约金、侵权赔偿及其他赔偿的金额。
4.4.2依据实际情况,业绩奖奖励额度最多授予3次。对于12月31日前的应收账款在12月30日后才回笼的款项,甲方不授予业绩奖奖励额度。
4.4.33次业绩奖的奖励额度之和不超过3年净利润10%.
4.4.4相关数据由甲方依据乙方所在分公司的财务数据确定。甲方授予乙方业绩奖奖励额度的前提是,在授予业绩奖奖励额度前乙方已确认了考核周期内的损失、考核周期内的3年净利润、相关应收账款以及成长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