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权。提供方保证,提供方是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法定授权提供者,并被授权具体行使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本许可协议由许可协议文本和附表组成。
1.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的范围内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扩展在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版权的所有者(所有者名称见附表)。
(3)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开发和生产产品。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转换的内容向提供单位备案。使用方不得将原始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其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载。
(4)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供使用申请,并需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2.使用方必须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违约条款
(1)使用方在使用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2)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提供方有权收回其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相关资料,使用方不能保留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任何拷贝或者使用基于该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开发的任何成果,并须赔偿因违约侵权给提供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提供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及许可的用途等见附表。提供方在向使用方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时,同时提供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相应数据说明和使用说明。
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5.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二份。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________ 使用方(盖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
附表
使用许可协议编号:
说明:1.本表为甲类使用许可协议的组成部分。
2.如无特别许可情况请在“特别许可”栏中填“无”。
3.本表中数据载体、许可使用的用途及工本费栏请在选项上画“√”,选项中没有明确的请在“其他”项上填写清楚。
甲方(企业):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鉴于乙方在甲方财务部门任职且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职或离职以后保守甲方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之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本着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下列具体条款:
一、保密范围:
1、甲方之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人力资源管理信息、财务信息等属于保密范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技术信息:是指公司所属系统产品开发、生产或制造过程中的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包括:产品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挡及相关的电函,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以及相关领域的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2)经营信息:是指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关之经营活动当中所涉及的相关战略规划、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包括:推销计划、进货渠道、技术来源、销售网络、产品价格、供求状况、产品开发计划、产品市场定位、产品分销途径、产品区域分布、客户名单、合作协议、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以及相关领域的经营数据等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3)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是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人力资源现状分析、诊断及战略规划、计划,定岗定编方案,人力资源费用预算(含人力资源费用与成本分析) ,重要岗位的管理或技术人员的招聘、培训动态、考核、薪资、档案,相关人力资源合同、协议(含服务协议) ,人力资源异动统计数据分析与调整对策等,及相关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流程、规则等内容。
(4)财务信息:各项销售费用、利润数据、种类凭证、各项报表包括对外财务报表、内部管理报表、预决算报表等,及公司享受的税务政策;内部预算流程、操作手册;财务制度等。
(5)同时,在甲方生产和经营中,某一信息的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也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范围:
A 、影响公司发展的事项;
B 、影响公司技术进步的事项;
C 、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D 、使公司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的事项;
E 、使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
F 、影响公司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G 、影响公司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2、乙方确认,本合同所述之商业秘密具有信息性、实用性及价值性,且不为公众所知悉,但并非指不为一切人所知悉,而是指只要在具有同一知识水平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同样兴趣的公众中保持其秘密性。
3、甲方的下列行为并不使商业秘密失去其秘密性。
(1)甲方将其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者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
(2)甲方以许可使用的方式向其职能人员或工作人员公开或使他人获得这种秘密。
(3)甲方在特定场合公开推销其产品,或在产品上市前的订货会上公开展示其样品。
(4)甲方为了经营需要公开组织特定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不具备专业知识的公众人员参观业务。
(5)其他为了经营的需要而进行的类似情形的公开。
(6)对于需要具体说明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等,可以由乙方另行向甲方确认。
二、保密资料交还:
1、乙方应于离职前返还全部属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2、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光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3、若记录着秘密住处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但当记录着秘密住处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住处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甲方可以选择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的方式,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4、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自行或交由第三人对上述资料以任何形式的载体进行复制或记录,否则,视为乙方未能尽到交还保密资料的义务。
三、保密责任:
1、鉴于乙方在甲方担任过 部门或分公司 职务,在离职后,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尽善良管理人之责,采取任何必要及合理的措施,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2、乙方承诺,自离职之日起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不应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 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也不得允许使用、放任他人使用这些秘密信息,而无论乙方是否从中受益。
四、竞业禁止:
1、乙方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人,包括乙方的任职单位或者其他关联企业,故意破坏或过失损害甲方与现有基础产品提供商之合作关系。
2、乙方不得直接或通过第三人,包括乙方的任职单位或其关联企业,掠夺甲方在乙方离职前已有客户,或劝说诱使其断绝与甲方的关系。
3、乙方不得诱使甲方的其他员工与自己一同离职,或为个人或他人利益诱使甲方的其他员工离职。
4、关健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市场、技术、财务、管理、经营等人员离职的,二年内禁止在同行业中以任何形式的就业,根据约定程序离岗的,甲方给予乙方在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基本生活保障费120%)。
5、本条第1款中的关联企业包括以下及相关类型:
(1)与其他企业之间形成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参股。
(2)无控股、参股关系,但将其指挥支配的权力置于其他企业之下。
(3)将盈利或其单个经营场所的盈利全部或部分与其他企业共享或转移给其他企业。
你好,要么明白信息公开不服行政复议答复书怎么写,你要明白以下内容:
行政复议答复书
答复人:_________________北京某发改委
地址:_________________朝阳22222222楼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2222职务:_________________
答复人北京某发改委(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收到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发出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复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现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答复如下: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朝阳(20__)第2号一答)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本案事实清楚
申请人因其所在房屋在222年因“2222小区”项目被拆迁,为了解此项目的立项批复,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信息内容为“要求公开北京市22222’项目的请示东:_________________222工业区;南:_________________2222北红线;西:_________________2222园;北:_________________222公园。”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答复积极针对涉案项目进行有关调查,通过查询被申请人的档案系统,未找到申请人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确无“222”项目存在。被申请人并向申请人所在乡政府进行了解项目,也确认申请人所述的四至范围内无此建设项目。故申请人所述其所在的房屋因“2222”项目被拆迁,事实根本不存在。
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通过调查确认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朝阳区2222(202222)第2222号—答)。被申请人完全遵守法律规定,按程序给予申请人完整的答复,没有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公共事务参与权。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于20122年222月22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朝阳区222员会(20222)第222号一答)。
此致
北京市222人民政府
北京某发改委
___ 年 ___ 月 ___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