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书读百遍,其义自见,下面是勤劳的小编为家人们找到的旅馆业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优秀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臵公示。
2、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
3、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网络和本单位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卫生制度张贴上墙。
4、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并在醒目位臵公示卫生信誉度等级。
5、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经营场所的环境及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每年不少于一次,并在醒目位臵公示检测结果。
6、店堂内有醒目的禁烟标志或宣传标语,有专(兼)职吸烟劝阻人员,场所内无吸烟痕迹。
7、设有卫生间的客房,其脸池、浴缸、座便器每日清洗消毒,备有三桶三刷,标志明显,清洗消毒操作程序由脸池-浴缸-座便器;未设卫生间的客房,每床配备一套脸盆、脚盆,并有明显标志;所有顾客用品用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外送清洗物品必须与有资质的清洗消毒单位签订合同及交接记录。有专用布草存放设施,按床位数的3倍以上配臵,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感官性状良好,无毛发、污迹、异味、潮湿感。
8、无自然通风的'客房,必须安装机械通风设施。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9、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要求,标识齐全并向供货商索票索证。
10、二次供水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有年度合格检测报告。
11、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的环境卫生整洁,通风良好,无卫生死角,设有相应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卫生间无异味,大小便池无积垢。
编号:旅店业XM[ ] 号
厦门市卫生局
旅店业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部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告知方与承诺方现就旅店业(含酒店、饭店、旅店、旅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旅游度假场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以及监督事宜签定本告知承诺书,以资共同遵守,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告知方(盖章):厦门市卫生局
承诺方(签字或盖章):
许可项目: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本告知承诺书共 8页
第1页
一、行政许可机关告知
厦门市卫生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旅店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三)、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二、市、区卫生局办理分工:
1、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市卫生局办理告知承诺书和卫生许可证;
2、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企业,可以在市卫生局办理告知承诺书和卫生许可证,也可以在区卫生(文体)局办理告知承诺书和卫生许可证;
3、注册资本在人民币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在各区卫生(文体)局办理告知承诺书和卫生许可证。
三、许可条件: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第三点的标准和要求。
(一)、旅店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段;疗养性旅店宜建于风景区,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
(二)、客房宜有较好的朝向,自然采光系数以1/5~1/8为宜; (三)、除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问设备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生间。盥洗室每8~15人设一龙头,淋浴室每20~40人设一龙头。男厕所每15~35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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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卫生间地坪应略低于客房,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面1.2m高的墙裙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卫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 (四)、旅店必须设消毒专间,面积5~8平方米,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必须符合国家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规定;
(五)、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要分开,并保持适当距离;
(六)、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及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均应做到一客一换;长住旅客至少一周一换。床上用品配备为 1:3 ;在采购消毒药械、一次性卫生用品、宾客用化妆品时,应向供应方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单;
(七)、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或与具有资质的专业消杀公司签定消杀合同。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
(八)、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的规定。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并定期清洗消毒;
(九)、旅店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十)、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十一)、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制度并上墙。有专职或兼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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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 (十二)、从业人员均须经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 (十三)、经现场监督监测,旅店客房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符合国家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的规定;
(十四)、旅店内附设的理发店、娱乐场所、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
四、许可的办理
1、申请人凭工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向本机关递交告知承诺文书(告知承诺文书格式可在本行政机关办理窗口领取,或在市政府、市卫生局和市工商局网站上直接下载);在申请人填好相关内容并签字或盖章后,本行政机关当场予以盖章,双方签定的告知承诺书随即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人凭生效的告知承诺文书先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3、申请人应对照许可条件,达到要求后按卫生许可证审批发放程序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许可条件的要求递交相关材料(按各类许可证办理指南的要求递交材料,含合格的检测报告),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1)、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卫生许可证;
(2)、首次检查时,对不完全具备告知承诺规定条件但可以实施 整改的,书面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指导申请人实施整改;
(3)、对主要条件不具备履行告知承诺规定要求且无法实施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然无法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减涉及许可的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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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页
五、行政管理要求:
(一)、获得许可证件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检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许可前,不得开展该许可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申请人应在客户能够看见的醒目位置悬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四)、申请人如需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五)、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本行政机关参加;
(六)、本行政机关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向公共场所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进入生产经营场所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六、监督与法律责任
(一)、本行政机关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现象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处理,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自行承担;
(二)、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三)、许可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是否予以核发行政许可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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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页 的,视同当事人具备了核发许可证的条件;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行政机关予以承担;
(四)、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的在整个过程中,有权依照《行政许可法》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使法律救济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申请 对移送处理的,由该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
二、申请人的承诺
(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墨水填写,要求填写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可辩)
厦门市卫生局:
申请人(企业名称): ;
申请许可项目: ;
地 址: ;邮政编码: ;
总投资额(含地产、房产、设备投资、流动资金等): 万元; 经营场所面积: 平方米;联系电话/传真: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Mail: 。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书的内容已作认真的阅读,对理解不清的问题已向经办人员书面提出,并得到了准确的答复。现就行政机关告知书的要求慎重作出如下承诺,该承诺为本申请人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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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页 意思的表示,并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
一、承诺履行行政机关告知的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二、承诺现有经营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和省市规定禁止经营、不具备整改条件等情形;
三、承诺在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内达到申请许可证件的主要条件;
四、承诺在行政机关要求整改的时间内达到申请许可证件的全部条件;
五、承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行政机关许可,不从事经营活动。
六、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七、承诺因不履行义务和违法经营自行承担经济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
三、附注
(一)、本告知承诺书以及正式申请卫生许可证须填写的表格、文书格式及各类许可证办理指南分别在市政府网站、市卫生局和市工商局网站公示,供申请人下载使用(下载时总标题使用2号黑体,首页正文为3号仿宋体,文中标题使用3号黑体,正文使用4号仿宋体,正文下载时黑体部分仍按原要求,段落行距为单倍行距);并在本行政机关受理窗口免费提供;
(二)、市政府网站上公示的文书格式为标准格式,许可机关擅自改动该格式的,为无效行为;不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登记注册申请的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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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四)、有关法律术语的解释:
本告知承诺书的承诺方(即申请人)是指:申请单位的全体投资人或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五)、本告知承诺书所涉及的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在市卫生局网站公示(可同时从市政府网站进入),供申请人下载使用;
(六)、本行政机关办理窗口地址: 厦门市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B棟办证中心 承办人员: 于黎娜 电话: 2667610 分管局长: 姚冠华 电话: 2038466
(七)、市工商地址:湖滨南路43号 电话: 2200536
(八)、市效能办电话:96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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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馆卫生管理制度个人卫生做到四勤:
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和被褥;勤换工作服。上班前和大小便后要洗手。要有健康意识,定期作体格检查,预防疾病,当发现有感冒、咽喉炎、肝炎、皮肤病时应主报上司,休假疗养好再上班。管理人员应十分重视服务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要为他们创造一些必要的条件,并经常进行检查督促,使个人卫生形成制度。
二、工作卫生
1、当班时避免触摸头发或面孔,不能对着食品顾客咳嗽、打喷嚏;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吸烟。
2、手指不可接触到食物,亦不可碰触杯口、刀尖、筷子前端及汤匙盛汤部分。
3、服务员使用的抹布、垫布等每天要清洗干净,用开水浸烫,以减少或消灭细菌。托盘等工具必须保持清洁。
4、凡腐烂变质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坚决不出售。
5、从碟上掉落下来的`食物不可给客人食用。
6、不可使用掉落地上的餐具及席巾。
7、对不干净的餐具和台布要及时送回洗洁处清洗,不可摆用。
8、严禁随地丢弃废纸、倒水、乱放茶水杯。
9、不同的食物不要随便混淆,以免有损味道。
10、在服务过程中要留心就餐者,发现病态者及带菌者,对其所用餐具要单独收拾,重点消毒。
11、收市时注意卫生,牙签、纸巾等杂料当尽力避免掉在地上,以免不雅和增加清洁困难。
12、在适当情况下,要经常使用托盘,训练自己成为一名出色的服务员。
1男员工
1-1、 头发:不可漂染;保持头发清洁,无头皮屑;头发后不盖领、侧不遮耳;
1-2、 面容:清洁,不准留胡须且必须每天剃须;经常留意及修剪鼻毛,使其不外露;
1-3 、手/指甲:保持洁净,不可有吸烟留下的污渍;定期修剪指甲,长度仅能遮盖指尖;不涂指甲油;
1-4 、服装:着公司规定的制服,且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冷天时,所穿的内衣需保持不露在制服外,风纪扣必须系上。
1-5、 鞋:黑色皮鞋或布鞋,皮鞋擦拭光亮,保持洁净无破损;
1-6 、袜:穿深色无鲜艳花纹的袜子,勤换洗,保持无异味;
1-7 、裤子:必须穿深色的裤子,不允许穿牛仔裤。
1-8、饰物:只可佩戴简单、大众款式的手表;
1-9、工牌:须端正地佩戴在最外面的制服左胸区域,并保持光亮无破损。
2女员工
2-1、头发:不可漂染颜色艳丽的发色;保持头发清洁,无头皮屑;长发必须束起,不佩带色彩艳丽的饰物,发夹须为黑色或深色;
2-2、面容:保持清洁,不油,不干,无皮屑;
2-3、手、指甲:定期修剪指甲,长度仅能遮盖指尖;不涂带颜色的指甲油(餐厅服务员禁止涂指甲油);
2-4 、服装:着公司规定的制服,且必须保持干净、整洁;天冷时,所穿的保暖内衣需保持不露在制服外;
2-5 、鞋:黑色皮鞋或布鞋;皮鞋擦拭光亮,保持洁净无破损;
2-6 、长裤:必须穿深色的裤子,不允许穿牛仔裤。
2-7、 饰物:只可佩戴简单款式的手表;
2-8 、工牌:须端正地佩戴在最外面的制服左胸区域,并保持光亮无破损;
2-9 、化妆:须化淡妆;化妆应在上班前完成;不使用假眼睫毛。
3 、凉菜间员工必须佩戴一次性口罩;
4、员工在操作成品(即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佩戴一次性手套,不允许直接徒手操作;
一、宾馆旅店应设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并要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二、旅店必须设有消毒间或消毒设施并及时做好消毒记录。
三、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
四、公共茶具应每天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五、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六、宾馆、旅店业的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人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往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