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支业务管理制度(精选6篇)
一、收入管理
1、收费室凭正式发票国家统一监制票据收费,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2、收费室各窗口收款员每天下午4:00以前将当天收到的现金足额上交到出纳处,做到日清月结。出纳负责日报表与交款金额核对,并将款项当日存入银行,然后将银行存款单复核无误登记帐薄。
3、每月末,出纳与收款员将收入汇总表与电脑收入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情况和财务报表上报主要院领导。
二、支出管理
医院各项支出必须遵守《会计法》及其相关财经法规,支出票据必须真实、合法、完整,支出票据上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具体支出报销程序如下:
报销程序:经办人签字(注明事由并附票据)→分管副院长审核签字→财务科审核签字→院长审查签字→出纳室支付
三、其它有关规定
1、财务人员应加强现金的管理,出现收假钞、少收钞、丢失现金、现金被偷等情况,由当事人自己负担全部损失。
2、财务人员应加强票据的管理,做到安全可靠,出现票据被毁、被盗等情况,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办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医院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政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与分配、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五条 医院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医院的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财务工作。
第八条 医院财务处是医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一级部门,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医院的财务工作,组织会计核算,实施财务监督。
第九条医院的财会人员必须持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并具有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十条 医院的会计人员必须在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下开展工作,并进行定期轮岗。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是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医院事业发展在年度经济工作中的计划安排,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医院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原则: 医院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精打细算,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 医院预算以会计年度为期间,采取零基预算方式,充分体现全年收入和支出的全貌。收入预算,结合预算年度业务量预计变动情况编制;支出预算,参照上年实际执行情况,结合当年事业发展因素优先保障人员经费,重点倾斜医教研和基础设施建设,紧缩公务性开支。
第十四条 医院支出结构要不断优化,各项支出预算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医教研方面的支出保持逐年增长,基本建设的支出要兼顾单位的长远发展,体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预算制定和执行: 医院财务处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报医院财务处。医院财务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汇总,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经院长同意后,上报主管部门,并遵照执行。不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能随意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预算执行情况作适当调整。有关处室提出调整方案,由医院财务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汇总,经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收入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以及从财政和主管部门取得的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人员经费拨款、特色学科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医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教学、科研以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一、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法规,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制定职责分明的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包括:财务机构内部岗位设置及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必须设置财务管理员岗位)。重点应当明确单位领导对财务机构的领导职责权限;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其他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在财务机构内部建立必要的内部牵制制度会计回避制度: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人员应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或者出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担任会计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财务收支,本人不得审批。
二、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现金开支范围。
2、根据单位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明确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限额的管理办法。
3、明确各项现金收入账时间,制定控制坐支现金行为的管理办法。
4、建立库存现金的盘存制度,保证账实相符,并对可能发生的现金长短款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银行存款开户、使用以及销户的管理办法。对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签发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公款私存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明确核对银行账务的管理办法。
(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1、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明确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办法。对办理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应分开保管的制度应当明确。
三、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等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的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领用、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被盗、毁损和流失。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1、明确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管理办法。
2、为防止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毁损,各单位应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修管理办法。
3、为防止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损失及舞弊行为,各单位应当明确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办法。
4、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并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5、对重要固定资产的保险制度应当明确。
(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
1、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请购、验收程序及管理办法。
2、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专人保管制度;明确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有关奖惩办法。
3、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存制度。
四、建立健全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1、明确职工借支的审批程序及归还时间,对不按期归还借款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制定往来款项的定期清理和核对的管理办法。对清理和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程序和办法应当明确。
3、明确呆账、坏账的审批处理程序。
五、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单位收入范围和入账时间。 2、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非税收入,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以财务独立核算为标准,单位的各项收入支出由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4、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明确各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支出手续,明确领导的审批权限;明确与支出有关的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等。明确重大支出项目的标准及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办法和程序。
5、建立严格的开支标准制度。对各项支出,国家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并明确因情况特殊超标准开支的处理程序;对国家无规定而由单位自定的,应当明确其报批的程序和标准,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6、对单位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核算办法;明确专项项目的完工验收及检查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结余的处理办法。
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1、财务会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情况、人员增减变化等。
2、财务会计分析的有关指标,至少应当包括:各项收入、支出绝对数及对比指标、预算内拨款占总收入的比率、非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非税收入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等,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增加相应的财务分析指标。
3、明确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报送时间和部门。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七、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明确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制度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的编制办法。
2、明确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3、明确会计档案的销毁管理办法。
八、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一)、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包括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的设置制度及内部牵制制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范围。
(二)、明确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包括明确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程序、操作权限;明确操作密码的管理办法等。
(三)、明确会计电算化代替手工记账的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的打印时间。当天凭证必须当天打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应满页打印;总账应于月末3日内打印;明细账及其他辅助账可按季、半年或壹年在规定时间内打印;月报应于次月3日内打印;季报应于次月5日内打印;年报应于次月15日内打印。
(四)、明确计算机硬件、软件及数据的管理制度。对各种计算机硬件、软件进行修改升级的程序和审批手续应当明确。
(五)、明确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用会计人员必须符合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罚没收入;
(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七)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局实际,特修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直属单位,以下统称为各预算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局长对局本级财务工作负主要责任,对各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监管责任。分管财务副局长对局本级财务工作负直接责任,对各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监督责任。各线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单位财务工作负监督责任。各直属单位法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办公室承担局财务归口管理职能,负责制度修订,预算编制,财务管理与核算,监督预算计划的实施,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组织财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条各业务单位按照规定履行经费预算、开支、结算、报销、绩效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财务人员对各预算单位法人负责。记账会计实行集中记账,结报会计由各预算单位确定1人。记账会计应做好各预算单位凭证审核、资金结算、登记会计账簿,编制单位预算、会计报表等工作,做好财务档案资料收集、保管工作。结报会计应做好票据、现金管理等工作,规范国库支付。结报会计原则上兼任各预算单位资产管理员。财务人员应加强与财政部门、各业务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提供财务信息,保障工作开展。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要求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七条各业务单位应在财政规定时间内,提出下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填报项目绩效预算表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初审,编制预算方案,经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后,报市财政部门核定。
各直属单位预算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前须经局党政联席会议审核。
第八条预算经批复后,各预算单位须认真执行。各线分管领导应加强对分管业务单位的预算编制和经费执行情况的监管。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各预算单位统一在指定银行及分支机构开设一个基本账户,账户日常管理工作由结报会计负责。
第十条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严格按照《绍兴市林业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操作细则》(绍市林〔20xx〕4号)执行。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财政预算拨款,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计划,按要求分项目进行收入核算。
第十二条专项经费,由各业务单位会同财务人员根据项目下达文件到财政或相关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其他经费,如有其他收入,各业务单位凭收款通知或收款凭证入账。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各类公务支出的定义及标准,严格按照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局本级公务接待统一由办公室安排,各直属单位根据情况按规定安排。各业务单位接待来宾,须提前1天填写《公务接待单》(见附件1),办公室根据来宾的级别、实际来访人数,按规定接待标准核定用餐额度。接待厅局级及以上来宾,各业务单位事先制定接待计划(方案),经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物资采购。办公用品,局本级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登记及分配,其他处室一般不自行采购。各直属单位自行采购。
固定资产类物资,按照《绍兴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绍市林〔20xx〕26号)执行。固定资产类指除土地以外,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或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购置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须提交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职工福利。统一由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各直属单位不得自行安排。
第十八条会议(培训)。各业务单位应于每年编制预算时,根据工作需要拟订下年《会议(培训)计划表》(见附件2),统一报办公室。
主办业务单位应在举行会议(培训)前一周填写《会议(培训)经费预算单》(见附件3)。原则上不组织安排未列入预算的会议(培训)。如确需举办未列入预算的会议(培训),经局长审批同意后,协调确定。
各类会议(培训)应在财政定点饭店进行集中采购。
会议(培训)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合法票据、会议(培训)经费预算单、政府采购合同、会议(培训)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单、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和集中统一支付的“三定点一集中”制度。公务用车报销加油费时需提供车辆号码加油清单,报销维修费时需提供维修清单等详细内容。
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出市需租车时,应提前1天填写《公务用车联系单》(见附件4),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填报的,于公务活动结束后2日内(遇节假日可顺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差旅报销。工作人员至少于出差前提前1天填写《出差预算单》(见附件5),办理报销手续时作原始凭证随附。局领导根据工作安排报销,处室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处室其他工作人员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遵照一事一单、统一报销的原则,即一项出差任务填写一张报销单,同一事项共同出差的,由一人统一报销相关费用。出差结束后,应在7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提供出差预算单、合法原始发票、有关文件通知等凭证。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个人自理。住宿、交通等支出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各直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其他经费支出。除以上事项及人员、水电、通讯等经费之外,其他经费支出实行先预算后办理制度。承办人员在办理事项前填写《其他经费支出预算单》(见附件6),核准后办理相关开支手续。计划支出额度在20xx元以下的,按程序由办公室核准;20xx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的,按程序报分管财务副局长同意;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的,按程序报局长同意;2万元及以上的,经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在预算单上注明会议讨论日期。遇特殊情况的,口头报告并事后补办手续。
其他经费支出原则上不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预算内容包括开展某项工作或某一公务活动所需开支的各项支出,集中报销,不能多头分散预算、分头报销。《其他经费支出预算单》在报销时作原始凭证随附。经费如在项目中列支,经办人员须在发票后备注开支的项目名称。
第二十二条对一些特殊支出需要编制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各业务单位提供,交财务进行结算报账。
第二十三条林业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照《绍兴市林业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绍市林〔20xx〕52号)规定执行。需提交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的专项资金额度,由5万元调整到2万元及以上。
第七章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按照《绍兴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绍市林〔20xx〕26号)执行,额度与本制度明确标准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章经费报销
第二十五条健全经费报销程序,实行联审制度。
报销金额在20xx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财务予以报销;金额20xx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财务予以报销;金额5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业务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报局长审阅后,财务予以报销;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报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业务单位负责人证明,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注明会议讨论日期,分管财务副局长审批后,财务予以报销。
第二十六条经办人须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原始凭证。
第九章财务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绍兴市林业局财务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绍市林〔20xx〕50号)要求,对预算、决算及经费开支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财务人员负责对各预算单位财务收支的日常监督。对不合理的报账单据,有权要求解释说明,要求退回纠正;对违反政策法规制度规定的,不予报账核算。
第二十九条各预算单位应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局内审小组的检查和监督。
本制度自20xx年6月1日起执行。《绍兴市林业局财务管理制度》(20xx年版)、《绍兴市林业局公务支出报销补充办法》(绍市林〔20xx〕27号)同时废止。《绍兴市林业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绍市林〔20xx〕52号)、《绍兴市林业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绍市林〔20xx〕26号)中内容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为切实加强本局财务管理,严肃财政纪律,规范财务工作秩序和财务行为,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有关财政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订实施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依法理财。
(二)坚持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坚持量入为出,根据经费来源,合理安排使用。
(三)加强财务管理,积极推进财务管理服务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促进局财务工作及其他相关业务工作的健康开展。
(四)加强财务监督,重点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发挥有限经费的最大效益。
二、预算管理
(一)局本级部门预算编订,严格遵循财政部门时间和程序流程安排,根据财政部门各项预算编订规定进行科学合理编制,充分考虑事业发展需求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科学统筹安排各项资金。
(二)预算编订应遵循保障局本级正常运转所需的前提,包含人员工资、机关正常办公等基本性支出需求,既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又要保障日常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预算编订应充分考虑本单位事业发展需求和规划,由局机关各科室和单位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和工作计划,编制经常性项目资金申请书,具体列明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具体安排,实现项目预算“立项有依据,绩效有目标、计算有标准”,确保预算项目切实可行;同时编订预算年度内设备、设施、自动化办公设备更新的政府采购计划表,以备局本级总体预算编制所需。
三、收入管理
(一)统一专户。在经营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收入,其中属于国库收入的资金先统一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通过财政结算后转入本单位存款帐户;其他资金专户收入,要及时缴入单位账户,任何科室不得在帐外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二)规范管理。局所管理的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制度;严禁任何科室外购票据。对当日的收入款项应当日入库,不得坐支。
四、支出管理
(一)人员经费
局机关干部职工正常晋升、职务晋升等工资变动,负责人事工资工作人员要及时填写工资福利变动相关表格,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凭审批表向财务资产科申请相应变动人员的工资福利补发,并存入个人档案。若遇人员调动,需及时提供干部介绍信和增(减)编表格给财务资产科,增加(减少)人员经费的开支。
(二)基本经费
局基本经费支出主要由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交通费、会议费支出等组成。局财务资产科应根据区财政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编制局年度基本经费支出分月计划,并在保证局机关正常公务活动下严格按计划控制基本经费支出。其中招待费全年支出必须控制在区纪检部门与财政部门下达的支出控制范围内。
(三)专项经费
1、各类专项经费,由财务资产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局财务资产科应严格按照年初专项经费支出预算,根据各专项事务的轻重缓急规范列支专项经费支出。各相关业务科室应严格按照各专项预算的开支额度、开支范围、开支时间顺序等上报列支,(有合同的按合同专款执行)。一般不得进行超范围超预算的专项经费支出。
2、大额费用开支须事先请示汇报。单项工程以及其他项目(含基建工程新建、改扩建、修缮和设备的购置、安装、改造、维修等)在10000元以上的,应先编制经费预算,经分管局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3、重大工程或采购项目50000元以上的须先行由专家论证并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4、超出预算或无预算的,报分管局长和财务资产科审核后,由局长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日常结报
1、结报程序
经办人填写报销清单-→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会计审核-→局分管领导签字-→局财务审批人签字-→财务出纳核对与报销。
2、审批权限
本局经费采取局财务审批人“一支笔”审批和权限分级核准相结合的审批制度。
一次发生费用不足500元的,由经手人和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分管领导签批,也可以由办公室主任签批;在500元以上的,经手人和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副局长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签批;超过1000元(其中基建、车辆等专项经费10000元以上)的须报局长签核。
3、结报方式
本局经费结报原则上全部实行公务卡刷卡与转账结算结报方式。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现金结报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现金使用情况说明表,并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新做公务卡的要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新增手续,人员调出要及时办理公务卡核销。
4、结报类别
(1)备用金: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一般情况下不再借领备用金,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借领的,先由经办人填写借据,经财务资产科长审批,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局财务审批人签字后,才可到财务部门借款,出差结束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结清借款。
(2)差旅费:差旅费支出要严格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xx〕10号)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出差人员首先填写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批(驾驶员由车队负责人审批)。工作返回后,出差人员应及时凭出差审批单到财务资产科报销差旅费,严格按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凭据报销。驾驶员由车队负责人审批后,交财务会计审核,再报财务分管领导签批;其他工作人员按结报程序报销。
(3)会议费:严格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xx]7号)规定,减少会议次数和会议规模,严格会议费开支标准;凡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由办公室按标准安排食宿,并凭会议审批依据、会议通知、实际与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按规定结报。
(4)公务接待费:公务接待活动一般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严格按《定海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定党政办发[20xx]201号)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工作餐标准,费用结报时一律按规定填写接待费报销单(合法财务票据,列明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并提供派出单位公函或公务(商务)来宾记录、接待清单,方可报销。
(5)职教费:各类学习班、培训班及其他各种专业证书班的学习,须与本岗位业务有关,并经局长同意才能参加,考试合格后按上级规定报销学费。
(6)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是指与车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车辆维修保养、车辆加油保险、车辆装饰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区机关车队车辆实行单车核算,建立一车一账管理制度。车辆实行定点修理装潢、定点加油、定点保险。修理在结算时须附修理委托单和结算单,装潢在结算时须附装潢清单,并由车队负责人核实。车辆加油实行定点定标制度,如遇特殊情况产生的费用需由经手人和车队负责人签字后,交分管副局长审批,报分管财务领导签批。
(7)办公经费:局报刊杂志征订、通讯、邮寄、印刷等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承办并报销。对于日常办公确需要购置的物品或维修,由相关科室填写采购清单,经办公室审核后,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局长审批后方可采购、维修。涉及大宗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的,须办理财产登记手续。
(8)专项等其他费用:专项等其他费用包括工程项目、设备购置、专用材料采购等,严格按照局采购制度执行。凡一次活动有多项支出时,经办人员必须归集齐全后,一次性到财务部门报销,原则上不得将同一活动的多项支出分次报销。局费用支出报销(审批)单凭证应严格按照表式内容填写。要求为二家及以上单位转账方式结报的必须分别填制费用支出报销(审批)单。
五、票据管理
(一)局财务票据由专人负责、专人保管,领用时必须在票据领用簿上签名。
(二)按规定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通用票据,票据由票管员向财政部门购领、保管,使用完后及时上缴、核销。
(三)在使用票据前,应对票据进行检查,如发现缺份、少联的应及时退回,并办理有关手续。使用时,应逐项逐栏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并在收据联加盖单位财务章。对填错的废票,各联应说明作废或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
(四)局财务资产科要加强对领用票据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核实票据的使用情况,以杜绝挪用、坐支收入、丢失票据等现象的发生。
六、财务报告
局实行财务月报制度和财务分析报告制度。财务月报内容主要根据局年初预算情况,就局财务的主要项目每月所发生的有关数据编制报表,供局领导决策参考。财务资产科需将每个月的单位预算会计报表和财务开支明细账报分管财务领导和局长签核。财务分析报告分年中、年终两次进行,主要就局经费开支结构、内容及存在问题进行整理分析,并提出改进管理、加强财务控制的建议,财务运行情况及时向领导班子集体报告。
七、档案管理
每年度结束后,所有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票据存根及财务留存合同、协议、文件证明等一律纳入会计档案管理,由档案室专人管理。若有非会计人员或外单位人员借阅财务档案须向财务资产科提出申请,经财务资产科科长审批后方可在财务人员的陪同下,在档案管理员处登记借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