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管理制度【最新5篇】

在现实社会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1

学校办公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

一、学校根据教学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将计算机配发给相关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二、办公室计算机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使用者要妥善保管和维护好办公设备,设备丢失或人为损坏,使用者要负相应责任。

三、办公室计算机定人使用,办公室内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电脑、偷看他人资料;因教学任务的变更,办公室需要搬动,基本上坚持“机随人走”,特殊原因要报学校批准。

四、不得在办公室利用计算机上网聊天,玩打牌、下棋等游戏或浏览反动、黄色站点。

五、使用完毕后要按照正常的关机方法关机,不得强行关闭电源。

六、办公室内不得随意调换计算机的某些部件,如鼠标、键盘等。

七、机箱后有封条,使用教师不得擅自拆开机箱,如机器出现故障或需要添加新硬件,须向学校信息化管理专人报告。

八、学生一律不准进入办公室使用电脑,特殊原因需使用电脑,教师必须在场指导。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2

1、儿童娱乐中心所有游乐设施仅供儿童使用,成人请勿在游乐设施上闲坐、嬉戏。

2、未成年使用任何游乐设施均需有成人陪护。

3、使用秋千时应注意:

1)荡幅不宜过大,下落时需待秋千停稳,请勿在秋千摆荡过程中下落;

2)荡秋千时,请确保秋千摆荡区域内无人站立、坐卧、嬉戏、追逐;

3)每次仅限一人使用,起荡或助荡时切勿用力过猛,以免造成意外伤害。

4、滑梯时应注意:

1)不要从滑梯上直接往下跳或从滑道往下跑或沿滑道由下往上爬、跑,以免造成意外伤害;

2)遇有多人同时使用滑梯滑道时,请注意保持时间和距离间隔。

5、使用翘翘板时应注意:

1)翘板两端的儿童重量要相当,不宜悬殊过大;

2)使用时两手必须紧握把手,请勿脱手使用翘翘板;

3)两端加力要适中,请勿用脚加力踩踏翘翘板,以免造成意外伤害。

6、用木马时应注意:

1)请勿站立在木马上;

2)使用时须双手紧握把手,均匀用力;

3)请勿将手脚靠近座板下弹簧,以免造成意外伤害。

7、遇有儿童在使用游乐设施时,旁观儿童要与之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免发生意外。

8、成人要告诫并看管好儿童不要在游乐中心内追逐打闹,特别要注意避让游乐中心内的墙、柱、凸出地台,以免造成意外伤害。

9、讲文明礼貌,互敬互爱,遇有其他小孩在旁等待,不要长时间独占使用。

10、自觉爱护场内的一切设施,保持环境卫生,不乱丢果皮杂物,不玩泥沙,不随地大小便。

11、游乐设施供全体业户使用,如有人为损坏,需照价赔偿。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3

学校教育信息化设施的配备目的是为教育教学服务,任何人不得挪作私人用途。本制度规定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有电脑及其外设、投影仪、打印机、视频展示台、扩音器、录音机、影碟机、电视机、网络系统、语音教学系统、广播系统及其它电子教学设施。

一、班

二、各功能室、实验室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责任人为该室管理人,对该室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负责管理责任。

三、每位教职员工有责任维护电脑的稳定和整洁,不得随意安装和删除电脑中的文件及程序。不得随意使用由他人管理的信息化基础设施。

四、各室主要责任人负责保管信息化基础设施的钥匙和密码,离职换岗者需在办理手续时移交钥匙和密码。

五、严禁私自拆卸信息化基础设施,不得随意换机。

六、学校信息化管理负责人为全校信息化基础设施的主管和主要维护人;其可以授权有较强业务能力的教师自行维护信息化基础设施,但管理和维护责任不变。

七、信息化基础设施的人为损坏赔偿责任由使用人承担,丢失赔偿责任由视具体情况由相关人员承担;赔偿比例根据责任大小分配;责任的划分由学校教育化管理中心负责人与学校主管行政调查研究后确定。

八、所有教职员工在使用信息化基础设施的过程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在不熟练的情况下操作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化基础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异常,要及时报修。

九、电脑的主要用途是查阅教育教学资料、制作和播放教学课件,不得用电脑播放用于个人娱乐的歌曲和影片,不得用电脑上网聊天、玩游戏,不得上不良网站。不得在电脑中随意安装与办公无关的软件,个人资料保存需定期备份到其它电脑或存储器。

十、学校教育信息化管理中心要定期对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进行检修,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一、下班时一定要安全关闭信息化基础设施,拉下场室的电源总闸。

十二、学校教育信息化管理中心每学期组织一次信息化基础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进行奖惩。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4

1、为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污染,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环境保护设施,是指为防治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所建成的处理处置、净化控制、再生利用设施,以及配套的设施运行监控系统。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废水处理利用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利用设施、生活垃圾处理利用设施、自动监测系统等设施。未经上级环保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停用、拆迁或损坏。

本厂的环保设施包括:废气收集净化设施、消防洗消废水收集池。

3、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是指从事环境保护设施操作、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和利用的活动。

4、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操作运行等规章制度

5、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①自行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单位对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处置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②委托运行:分为代理运行和社会化运行。代理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修和管理,对污染物处理和利用,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社会化运行: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的委托,利用社会投资或自己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为其提供污染物的处理处置和利用的社会化服务,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6、自行运行环境保护设施达不到污染排放标准要求的,必须实行委托运行。本公司的环保保护设施是自行运行。

7、各班组应加强对环保设施的巡检,并做好环保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定期对环保设施进行清扫、检修,确保完好率100%,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转。

8、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施施工和建设,无工艺设计缺陷和工程质量问题,设施建设应优先采用“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推荐的技术。

②能满足所处理处置污染的需要并能连续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③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

④配备设施故障或污染事故发生时的预警和污染预防应急处置设施。

⑤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上述条件(但不仅限于上述条件)。组织对将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考核,符合上述条件的设施方可投入运行。不符合运行条件的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运行的,由设施运行单位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关环境责任。

9、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严重不符合建设要求的,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达到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10、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实行资质许可制度。所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单位必须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资质许可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活动。

11、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必须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现场操作和管理岗位的工作。

1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13、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环境保护施投入运行后,应保证设施无故障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与环境保护设施配套的自动监控设施应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

14、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持证上岗、岗位责任、操作规程、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运行记录台帐、监测报告、运行信息公开,做好运行记录,确保与主体生产设施的同步运行率达到100%。

15、要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和隐患,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出现故障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维修或更换。因不可抗拒原因,设施必须停止运行时,应当事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停止运行的原因、时段、相关污染预防措施等情况,并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恢复设施运行的,环保部门责令污染物产生单位停止生产,待环保设施修复后,经环保部门批准,方可恢复生产。

16、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因设施运行不正常发生污染事故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消除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17、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设施运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设施的运行状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取样和监测情况、连续运行记录等。

本厂有义务将设施的运行状况、日常监测数据和各项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公从监督。

18、必须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现场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不得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19、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服务合同必须按照合同法的要求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服务要求与承诺。合同正式签署后,合同正式文本应于10天内向当地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0、环境保护设施委托运行活动必须严格按照运行合同的内容进行,违反合同造成的后果由违反合同一方承担由此而引发的相关责任。

21、境保护设施运行单位权利和义务:

①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②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从设施运行委托单位获得运行服务费。

③无违法行为不得被剥夺设施运行管理权,正常运行业务不受干涉。

④严格遵守设施委托运行合同,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⑤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违反本条例和设施运行不达标排放产生的环境责任。

公共设施管理制度 5

1.0目的

对房屋本体及公用设施进行养护及修缮,满足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保证其使用安全及完好状态。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服务中心对房屋本体及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修缮。

本规程中的房屋本体:

指房屋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抗震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公共屋面、公用排烟道、电梯、共用机电设备、防盗监控设施、本体消防设施及本体上下水主管道等。

本规程中的公用(共)设施:

指区内道路、公用部位照明、沟渠、池、井、园林绿化地、文化娱乐体育场所及设施、停车场、连廊、地下排水管等。

3.0职责

3.1巡逻岗秩序维护员负责公用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查,中控室值班员负责接受住户投诉及根据秩序维护员巡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发《维修通知单》,维修技工发现问题自行填写《维修通知单》。

3.2工程维修主任负责每月对房屋本体的巡视检查,负责按照《房屋本体保养、维护周期一览表》上的要求组织对房屋本体设施的维护及保养。并负责所有中修以上房屋本体及公用(共)设施维修项目的申报和施工的现场监督工作。

3.3服务中心工程维修部负责房屋及公共设施的日常养护及零星小修。并负责大、中修或改造、翻新项目的'申报(包括报请业主委员会审批)及配合实施、验收。

3.4服务中心经理负责房屋本体及公共设施大、中修及改造、翻新项目的审批,并组织实施。

4.0程序要点

4.1房屋本体及公用(共)设施的接管验收:按照《物业接管验收工作手册》执行;属房屋本体类的电梯及公用机电设备的管理,按照《公用设备(设施)管理规程》执行。

4.2房屋本体及公用(共)设施的标识

4.2.1所有房屋须标识楼号名称。

4.2.2大型公用设施应标明具体的场所或名称,如有必要还需说明其使用方法。

4.2.3综合部负责建立房屋本体及公用设施的图纸档案及住户档案资料。

4.2.4服务中心经理负责指导、监督做好房屋本体及公用设施档案的管理工作。

4.3房屋本体及公用设施的使用、监控

4.3.1服务中心值班秩序维护员每日对公用(共)设施的巡视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填写在《巡查记录表》后上交服务中心值班员,值班员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业主告诉的情况,填发《工作联系单》(业主室内)或《维修通知单》(公共区域),通知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4.3.2工程维修当班人员每天要对房屋本体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能解决的要当天解决,如果不能解决的应上报维修主任或相关部门协助解决。

4.3.3工程维修主任每月对房屋本体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填写在《房屋本体月巡视检查记录表》上,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发《维修通知单》,安排维修工进行维修。

4.3.4对房屋及公用设施的维护、修缮,属保修范围内的,联系相应的保修单位按照相关的协议、条款及政府规定处理;对不属于保修范围且自身没有力量维护修缮的,可对外委托维修,填写《对外委托工作单》,费用在1000元以内,报服务中心经理批准,超过1000元的,报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如需签订委托合同,则按照公司相关要求执行。

4.4房屋本体的维护、修缮原则

4.4.1小修工程由服务中心组织完成,中修以上工程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完成,一般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录取。

4.4.2住户进行室内装修前,须按相关程序提前报批。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外貌和用途;不得对房屋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屋面(包括裙楼)及通道进行凿、拆、搭、占。在装修过程中,服务中心应派专人进行装修巡查,作好记录,发现有损伤大厦承重结构的现象,要坚决制止。

4.4.3人为造成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或赔偿。

4.4.4屋架、柱、梁、剪力墙等修缮时应查清隐患,损坏变形严重的,应加固、补修或拆换。不合理的结构,若影响安全的,大修时应整修改做。损坏严重的木构件,尽量用砖石砌体或钢筋混凝土代替。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如有轻微剥落、破损的,应及时修补,混凝土碳化、产生裂缝、剥落、钢筋锈蚀严重的,应通过检测计算,采取加固或替代措施。

4.4.5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上部结构砌体弓凸、倾斜、开裂、变形等,应立即联系开发商、设计院查清原因,出具方案,有针对性地加固或拆砌。

4.4.6玻璃幕墙安装牢固,接缝严密,气窗铰链刚度好,开关灵活且密封好,不渗雨水。发现有渗水现象,应立即更换铰链或密封圈或作防水处理。玻璃幕墙发生爆裂,应及时清除碎片,并尽快联系专业厂家修复。在未修复前,应以木板遮挡牢固,以防风雨及发生意外。

4.4.7装修工程,室内部分由业主负责维修,公共和室外部分,地面和墙面,发生损坏应按原状修复。对墙面,应定期三年刷新。问题严重的应拆补或重铺(费用出于维修基金)。

4.4.8小区会所的主楼和裙楼屋面结构有损坏的,应修复或拆换,不牢固的应加固。

4.4.9屋面原结构过于简陋,或流水过长、坡度小,造成渗水漏雨时,应找出原因,针对损坏情况,用防水材料嵌补或做防水层,若按原样修缮仍不能排除屋漏的,应翻修改建。

4.4.10屋面上原有隔热保温层损坏的应修复。

4.4.11会所的室内公用部分墙面如有大理石破损,或内墙灰粉起壳,剥落的,应修复,每面墙若损坏超过一半以上,可铲除重抹。

4.4.12会所的室外墙面,若有大理石或瓷片破损,应加以修复,如墙面渗漏雨水,应做防水处理。

4.4.13木门、木栏杆等油漆起壳、剥落,失去保护作用的,应周期性地进行保养,上述木构造整件或零件拆换应油漆。

4.4.14对房屋本体的维修均需填写《房屋本体维修登记表》。

4.4.15房屋本体保养/维护周期见附件一《房屋本体保养、维护周期一览表》。

4.4.16房屋完损等级一律以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房屋完好等级的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执行。房屋完好率计算公式为:完好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基本完好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总面积。

4.5公共设施养护和修缮原则

4.5.1小修工程由服务中心组织完成,中修以上工程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完成,一般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录取。

4.5.2公共设施维修均须填写《公共设施维修登记表》。

4.5.3工程维修主任

对日常养护、修缮工作进行监督,并负责检查公共设施的维修质量及工作完成情况。

4.5.4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工作按附件二《公用(共)设施维护、保养一览表》中的要求进行。

4.6对房屋本体及公用设施进行维修的费用支出,按照政府颁布的法规、条例、规定及物业管理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

5.0附件

附件一《房屋本体保养、维护周期一览表》

附件二《公用(共)设施维护、保养一览表》

6.0支持性文件

6.1《物业接管验收工作手册》

6.2《公用设备(设施)管理规程》

7.0质量记录

7.1 《房屋本体月巡视检查记录表》--qp-09-06-f001

7.2 《公共设施日巡视检查记录表》--qp-09-06-f002

7.3 《房屋本体维修登记表》--qp-09-06-f003

7.4 《公共设施维修登记表》--qp-09-06-f004

7.5 《维修通知单》--qp-09-06-f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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