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管理制度(精选7篇)
一、车辆使用
1、本中心的车辆为工作用车,统一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调度并填写派车单,通知出车。
2、各部门工作用车应提前告知中心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3、禁止公车私用。婚、丧、嫁、娶一律不准用公车;不准用公车接送子女上学、娱乐和办私事等。确有特殊情况的,需经中心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4、驾驶员要根据中心办公室的安排,凭派车单出车(车辆加油、修理要事先告之办公室)。无派车单出车的.,按公车私用论处(特殊情况出车的除外,但事后要及时补办出车手续)。
二、车辆的管理
1、驾驶员平时要保持车辆良好状态,无特殊原因按时上下班,保证按时出车。无工作用车时,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地点。
2、驾驶员凭派车单每月向车辆主管核实里程,由车辆主管负责核算报销汽油费、高速费、过桥费等其他费用。
3、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有关法规,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带故障行车,严禁超载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4、驾驶员要确保车辆行驶安全,提高警惕,做到无事故。
5、双休日、节假日、晚上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地点。双休日、节假日应将车钥匙统一交给车辆主管保管。
6、车辆需要维修保养的,实行定点维修保养。维修必须到定点维修部维修(除外出用车等特殊情况外),维修保养时驾驶员要向中心办公室和车辆主管报告,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维修。维修后将维修发票、维修清单(需有驾驶员签字认可)报车辆主管,由车辆主管负责维修费用报销事宜。
三、奖惩
1、公车私用经发现查实,当事人个人承担机械磨损费,燃料费、过路费、过桥费等相关费用。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2、驾驶员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或擅自将车辆错给他人造成车辆失盗或损坏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四、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目的
为满足公司车辆使用要求,加强私车公用的管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公司部门经理级以上需要私车公用的员工(职务及技术职别以公司正式认命文件或总经理批示为依据)
三、私车公用形式
1、根据核定标准按月发放车辆补贴;
2、临时征用私车。
四、费用标准
1、费用补贴标准:500-3000元/月;
2、补贴人员:由本人提出,公司审核后确定具体补贴金额;
3、承担临时征用的,费用参照公里数进行核定,按照1.2元/公里的补贴基数进行补贴;
五、相关规定
(一)享受车贴人员
1、市内交通费:享受补贴的员工,不再发放任何形式的交通补贴,亦不再核销相应的市内交通费;
2、补贴发放:补贴以本车费用发票(燃油、过路、维修保养)的形式核定报销,补贴每月核销一次,按通常手续审批;
3、车辆维修维护保养费:享受补贴者车辆维修维护保养费也涵盖在补贴内,不允许再另外报销车辆维修维护保养费;
4、车辆保险费(交强险以外险种):不在补贴范围之列,由车主自行负责;
5、病事假、出差连续达一个月者,不再享有该月补贴;
6、享受车辆补贴的.私车在公司需要用车时应接受公司调度;
(二)非享受车贴人员
1、因公外出或者出差需要用车时,用车人可以申请私车公用;
2、私车公用应填写《用车申请单》提前报批,列明去向、事由、车牌号、随行人员等相关事宜,填写完整后报相关领导审核;
3、私车公用的补贴中只包含汽油费,其他因公相关费用按照正常程序报销。
六、违章与事故处理
遵守道路安全交通法,员工所发生的一切违章、交通事故、罚款、民事纠纷等均由此产生的事故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为了合理利用车辆资源,保障公司各部门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允许在特定条件下有关人员可以使用私人小车外出办理公务。为加强对私车公用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条件(同时满足):
1.确因公务需要外出;
2.用车人须有两人(含两人)以上同行; 3.需持有效派车单。
二、用车范围:
1.距离公司位置或办事处地点300公里(单程)范围内可申请私车公用,超过300公里一律不批准私车公用,特殊情况需总裁特批。
2.所处理公务区域内,公共交通便利的',一律不批准私车公用。
三、 报销费用:
1.公司对私车公用给予1.5元/公里补贴,用车人凭有效派车单、汽油费、桥路费、停车费等有效票据报销经费,没有票据的不能报销。
2.驾车人违章驾驶的罚款由个人自理,公司不给予报销;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公司不给予报销。车辆维修维护保养费、保险费、车船税、年审费等,一律自行承担,同时也不能作为私车公用的费用报销。
四、审批程序:
1.申请派车。用车人向行政部申请用车(填写派车单),在符合本“办法”第一条(适用条件)和第二条(用车范围)规定的情况下,行政部负责人在派车申请单写明情况并签章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退回。
2.出车。用车人持有效的派车单方可出车处理公务。
3.报销费用。结束公务后一周内,用车人凭汽油费、桥路费、停车费等有效票据和经审批的派车单,填好费用报销单,按审批程序报销即可。
五、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用车人在填写《派车单》时,必须认真写清楚用车的理由、时间、地点、往返公里数等,对填写不清楚的,行政部门有权不给予签字确认。
2.私车公用的申请人必须是外出公务的本人,不得以本人名义为其他人申请私车公用。如果发现被批准私车公用后本人实际没有外出,但又按私车公用报销费用的,一律按违规违纪处理。
六、特别说明
各办事处处理公务的交通费用,市区范围内一律实行包干制度,800元/月/办事处(含私车公用费,打车费,公交费等)。费用报销由办事处负责人统一凭汽油费、公交车费、的士票等有效票据在800元范围内实报实销。出市区原则上不提倡私车公用,确因业务需要需私车公用者,一律事先填报电子版本派车申请单,经上级领导OA或邮件批准后,相关费用列支相应项目费用中,并抄送至行政部备案。其中,200公里范围内由分管总监批准即可;200公里以上需销售总裁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私车公用,产生相关费用一律自负。
七、实施时间及解释
本办法从20xx年11月1日起实施并由行政部统一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私车公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凝聚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集团本级及所属各单位的私车公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私车公用,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报经集团总栽批准将其私有车辆用于公务活动。
第二章 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具备驾驶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私车公用:
一、对本集团有特殊贡献人员;
二、在本集团担任特殊职务人员;
三、确因公务所需经常使用车辆,但所在单位又不能满足需要的。
以上人员中,不包括已实行销售费用包干的销售人员及片区负责人。
第五条 私车用于公司业务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审批(附私车公用申请表)。申请项目包括:申请人、申请时间、使用目的、使用时间、使用车辆种类和车辆、人身保险情况等。
第六条 对于符合私车公用条件且已经集团总裁批准的,应与所在单位签订私车公用书面协议。
第三章 费用报销规定
第七条 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除每月凭过路过桥费和油费发票报销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四次合理费用外,每月凭过路过桥费和油费发票额外报销公务活动费100元。
一、已婚职工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分居两地。
二、工作单位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在不在同一县(市)。
三、工作单位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最近距离不超过200公里。
每月报销的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的四次合理费用,包括过路过桥费、油费。过路过桥费按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最近路途内发生的费用核报;油费按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最近路程每公里0.30元核报。
已享受本条规定待遇的,不再报销与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相关的出租车票或其他公交车票。
第八条 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但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者,每月凭过路过桥费和油费发票报销费用300元。
第九条 已享受上述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待遇的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内出差,不再派用公车,也不再报销出租车票或其他公交车票。
第十条 已享受上述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待遇的人员,因公去单位所在地县(市)外出差的,原则上应乘坐公共汽车或火车。确需借用其私车时,只准报销过路过桥费和油费,油费按每公里0.30元核报,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每月报销费用一次,具体时间由所在单位自定。报销时应填写《私车公用费用报销单》并附上相应发票后规定程序报销。
第四章 法律责任及其他
第十二条 私车公用车辆必须向车辆所在地车管部门办理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按规定交纳养路费等,办理一切规费所需支出由车主自负。
第十三条 因私车公用而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本集团及其所在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交通事故相关的其它费用(如事故处理费、车辆维修费等),由车主自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集团对私车公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集团办公室,各单位对私车公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各公司办公室。私车公用费用报销的审核部门为各单位财务部。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X年1月1日起试行。
为了规范私车公用,明确出差经费报销管理,根据龙湾区会计核算中心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校私车公用管理做如下规定:
1、因公出差私车公用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①由于时间来不及必须私车公用②由于有大量物件不便携带③多人出差,正常路费与私车公用费用相差不大。
2、属于以上私车公用情况的由相关处室做好安排,并开具《私车公用审批单》(见附件2)。经处室负责人、校长签字后,报总务处备案方可出车。行政领导用车(私车公用)直接填好《私车公用审批单》,经校长签字后,报总务处备案。
3、私车公用必须经车主自愿同意,学校实行油费、过桥费、过高速公路通行费(具体标准见附1)合并如实予以报销。但不负责车辆的维修、保养、违规处罚及安全责任事故等。
4、私车公用完毕后,车主填好报销单,附上过桥费票、高速通行费票、等额于汽油费用的'车票,签具经手人、证明人,然后报校长室核签报销。
5、乘坐其它车辆的予以如实报销。如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出租车的,事先要请示校长批准。
6、以上规定仅限于温州地区公务出差,若有不详或特殊事宜,再由校务会商量决定。
7、本规定自20xx年11月15日起试行。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方便员工外出办公,允许员工开私车办公事,为了进一步规范私车公用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私车公用的概念:上班时间内,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用私车办理公事的行为。
2、根据公司需要,有私车公用的,应与公司签订《私车公用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私车公用时,由公司行政部开具《私车公用审批单》,报销人每月凭《私车公用审批单》计算公里数,按每公里数给予补贴。凭加油费发票报销,过路过桥费具实报销。费用报销按公司正常费用报销流程和手续办理审批和签报。
4、行车费用。公司补贴行车费用,所有私车公用的补贴标准为0.8元/公里,经审核汇总后在次月工资中统一发放。
5、私车公用的所有车辆都必须投保车辆保险,由车主交纳,如交强险、商业险等。
6、罚款。交通违规处罚款及车损维修费用由车主本人负担。
7、其它车辆费用。车辆年检、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由车主交纳。
6、意外事故的处理。发生事故后,车主应作应急处理,迅速报案并及时联系公司行政部。车辆事故赔偿费和修理费由车主本人负担。
7、本规定从20xx年10月8日颁布实施,本规定解释权属行政人事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私车公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企业凝聚力,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本级及所属各单位的私车公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私车公用,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报经集团总栽批准将其私有车辆用于公务活动。
第二章 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具备驾驶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私车公用:
一、对本集团有特殊贡献人员;
二、在本集团担任特殊职务人员;
三、确因公务所需经常使用车辆,但所在单位又不能满足需要的。
以上人员中,不包括已实行销售费用包干的销售人员及片区负责人。
第五条 私车用于公司业务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审批(附私车公用申请表)。申请项目包括:申请人、申请时间、使用目的、使用时间、使用车辆种类和车辆、人身保险情况等。
第六条 对于符合私车公用条件且已经集团总裁批准的,应与所在单位签订私车公用书面协议。
第三章 费用报销规定
第七条 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除每月凭过路过桥费和油费发票报销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四次合理费用外,每月凭过路过桥费和油费发票额外报销公务活动费100元。
一、已婚职工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分居两地。
二、工作单位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在不在同一县(市)。
三、工作单位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最近距离不超过x公里。
每月报销的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的四次合理费用,包括过路过桥费、油费。过路过桥费按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最近路途内发生的费用核报;油费按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之间最近路程每公里0.30元核报。
已享受本条规定待遇的,不再报销与往返公司与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常居地相关的出租车票或其他公交车票。
第八条 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但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者,每月凭过路过桥费和油费发票报销费用300元。
第九条 已享受上述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待遇的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市内出差,不再派用公车,也不再报销出租车票或其他公交车票。
第十条 已享受上述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待遇的人员,因公去单位所在地县(市)外出差的,原则上应乘坐公共汽车或火车。确需借用其私车时,只准报销过路过桥费和油费,油费按每公里0.30元核报,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每月报销费用一次,具体时间由所在单位自定。报销时应填写《私车公用费用报销单》并附上相应发票后规定程序报销。
第四章 法律责任及其他
第十二条 私车公用车辆必须向车辆所在地车管部门办理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按规定交纳养路费等,办理一切规费所需支出由车主自负。
第十三条 因私车公用而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本集团及其所在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交通事故相关的其它费用(如事故处理费、车辆维修费等),由车主自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集团对私车公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集团办公室,各单位对私车公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各公司办公室。私车公用费用报销的审核部门为各单位财务部。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x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