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管理制度(精选34篇)
1、制度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主要内容为:
1、图纸自审制度;
2、图纸会审制度;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与管理;
4、施工作业指导书的编制与管理;
5、技术交底制度;
6、技术核定制度;
7、单位工程施工记录制度;
8、技术复核制度;
9、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10、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管理制度;
11、施工技术总结;
12、技术标准管理制度;
13、工程技术档案制度。
本制度适用各项目工程的技术管理。
2、图纸自审制度
2.1图纸自审由项目经理部主任工程师负责组织。
2.2接到图纸后,项目经理部主任工程师应及时安排或组织技术部门有关人员及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自审,并提出各专业自审记录。
2.3及时召集有关人员,组织内部会审,针对各专业自审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讨论,弄清设计意图和工程的特点及要求。
2.4图纸自审的主要内容:
2.4.1各专业施工图的张数、编号、与图纸目录是否相符。
2.4.2施工图纸、施工图说明、设计总说明是否齐全,规定是否明确,三者有无矛盾。
2.4.3平面图所标注坐标、绝对标高与总图是否相符。
2.4.4图面上的尺寸、标高、预留孔及预埋件的位置以及构件平、立面配筋与剖面有无错误。
2.4.5建筑施工图与结构施工图,结构施工图与设备基础、水、电、暖、卫、通等专业施工图的轴线、位置(坐标)、标高及交叉点是否矛盾。平面图、大样图之间有无矛盾。
2.4.6图纸上构配件的编号、规格型号及数量与构配件一览表是否相符。
2.5图纸经自审后,应将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做好记录,待图纸会审时提交讨论解决。
3、图纸会审制度
3.1图纸会审目的
了解设计意图,明确质量要求,将图纸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专业之间的矛盾等,尽最大可能解决在工程开工之前。
3.2会审参加人员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内业技术人员、质检员及其它相关人员。
3.3会审时间
一般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进行,特殊情况也可边开工边组织会审(如图纸不能及时供应时)。
3.4会审组织
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部应根据施工进度要求,督促业主尽快组织会审。
3.5会审内容
3.5.1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有关规定。
3.5.2审查施工图的基础工程设计与地基处理有无问题,是否符合现场实际地质情况。
3.5.3审查建设项目坐标、标高与总平面图中标注是否一致,与相关建设项目之间的几何尺寸关系以及轴线关系和方向等有无矛盾和差错。
3.5.4审查图纸及说明是否齐全和清楚明确,核对建筑、结构、上下水、暖卫、通风、电气、设备安装等图纸是否相符,相互间的关系尺寸、标高是否一致。
3.5.5审查建筑平、立、剖面图之间关系是否矛盾或标注是否遗漏,建筑图本身平面尺寸是否有差错,各种标高是否符合要求,与结构图的平面尺寸及标高是否一致。
3.5.6审查建设项目与地下构筑物、管线等之间有无矛盾。
3.5.7审查结构图本身是否有差错及矛盾,结构图中是否有钢筋明细表,若无钢筋明细表,钢筋砼关于钢筋构造方面的要求在图中是否说明清楚,如钢筋锚固长度与抗震要求长度等。
3.5.8审查施工图中有哪些施工特别困难的部位,采用哪些特殊材料、构件与配件,货源如何组织。
3.5.9对设计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可能性和应采用的必要措施进行商讨。
3.5.10设计中的新技术、新结构限于施工条件和施工机械设备能力以及安全施工等因素,要求设计单位予以改变部分设计的,审查时必须提出,共同研讨,求得圆满的解决方案。
3.6会审程序
3.6.1会审由建设单位召集进行。并由建设单位分别通知设计、监理、分包协作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包的由施工单位通知)参加。
3.6.2会审分“专业会审”和“综合会审”,解决专业自身和专业与专业之间存在的各种矛盾及施工配合问题。无论“专业”或“综合”会审,在会审之前,应先由设计单位交底,交待设计意图、重要及关键部位,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的作法、要求、达到的质量标准,而后再由各单位提出问题。
3.6.3会审时,由项目内业技术人员提出自审时的统一意见]并作记录。会审后整理好图纸会审记录,由各参加会审单位盖章后生效。
3.6.4根据实际情况,图纸也可分阶段会审,如地下室工程、主体工程、装修工程、水电暖等:当图纸问题较多较大时,施工中间可重新会审,以解决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
3.7会审记录内容
3.7.1工程项目名称(分阶段会审时要标明分项工程阶段)。
3.7.2参加会审的单位(要全称)及其人员名字(禁止用职称代替)。
3.7.3会审地点(地点要具体),会审时间(年、月、日)。
3.7.4会审记录内容: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提出的存在矛盾、问题、由设计予以答复修改的。(要注明图别、图号,必要时要附图说明)
2)施工单位为便于施工,施工安全或建筑材料等问题要求设计单位修改部分设计的会商结果与解决方法。(要注明图别、图号,必要时附图说明)
3)会审中尚未得到解决或需要进一步商讨的问题。
4)列出参加会审单位名称,并盖章后生效。
3.8会审记录的发送
3.8.1盖章生效的图纸会审记录由业内技术人员移交给项目资料员,由资料员发送。
3.8.2会审记录发送单位
1)建设单位(业主)
2)设计单位
3)监理单位
4)项目部:技术、质安、经营预算、工程等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队(班组)、预算员,资料员自存三份作交工资料用。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与管理
4.1施工组织设计的作用
本施工组织设计是单位工程具体指导施工的文件,也是工程编制月、周作业计划的基础,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作业设计的依据。
4.2编制原则
4.2.1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和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及交付使用期限。
4.2.2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操作规程,采用施工技术的先进性、针对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相结合,体现技术先进、组织严密、管理科学和经济合理,同时内容简要、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图文并茂和醒目易懂。
4.2.3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做好技术、物资资源、劳动力、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现场的施工准备工作。
4.2.4必须采用网络计划技术、计划协调技术和系统分析方法安排施工进度。积极开发计算机的推广和应用。合理安排季节性施工的工程项目,保证施工活动的连续性和均衡性。
4.2.5结合现场及项目部实际情况,开展方案对比,选择拟定合理的施工方案,确定施工顺序、施工流向、施工方法,劳动组织,技术组织措施等。
4.2.6尽量减少临时设施,采用动态管理等方法,合理储存物资,减少物资运输量,科学地不止施工平面图,减少施工用地,做到文明施工。
4.2.7执行《计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加强计量器具、数据管理,使用法定的计量符号、单位。
4.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部门和责任
4.3.1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组织项目部内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公司的技术部门参加编制,生产、设备、材料、预算等部门需要提供有关资料时,必须密切配合。
4.3.2由项目内业技术员或技术负责人自行确定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目录,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定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参加编制人员进行分工,规定完成时间。
4.3.3各编制人员完成各自的编写任务后,由内业技术人员汇总初稿,交项目技术负责人。
4.3.4项目技术负责人接到初稿后,组织编制人员、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对初稿进行讨论,提出修改建议和需要增加的内容等。
4.3.5公司技术部门对初稿进行修改后定稿。
4.4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报批
4.4.1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应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大纲》(试行)中规定格式、顺序、内容及要求来组织编写。
4.4.2一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核,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局科技处备案。
4.4.3大型或特殊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由公司总工程师进行审核,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4.4.4特大或群体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由局科技处审核,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4.5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变更
由于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有重大变更,实施单位要及时对施工组织设计进修改、补充,并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执行。
1.技术文件分为“受控”个“非受控”文件两大类。“受控”文件指与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关文件。
2.文件的更改须填写《文件更改申请单》由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更改并标识,文件更改幅度较大时,予以换版。换版文件下发后,必须将原文件由行政部收回,以保证使用有效版本。
3.文件领用者,因文件丢失或者损坏需要领用新文件时,到行政部填写《文件处理单》,经常务副总审核、批准后方可领用。
4.文件管理者、文件持有者要派专人管理文件,并保持文字清晰,外来借阅者需填写《文件借阅登记表》,经常务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
5.作废文件销毁时,由该部门填写《文件处理单》,由总经理审核、批准后统一销毁。需要留用的加盖“作废留用章”后方可保留。
6.质量记录的格式和内容由使用部门设计,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统一编号控制。质量记录表需要更改时,仍由原审批部门审批。
7.质量记录填写:要求个部门质量记录填写人员在填写时要及时、完整、自己清楚、数据准确、使用中性笔或者圆珠笔笔填写。质量记录原则上不准更改,如有失误或者计算错误时,在改动处划改并签名。
8.质量记录的借阅:外来人员借阅质量记录经常务副总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借阅,公司人员经行政部部长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
9.质量记录的管理和保存:质量记录由本部门制定专人负责保管,注意防潮、防腐、防盗、防火、防蛀、保存期按《质量记录清单》的要求实施。
10.各类质量记录由各部门指定专人手机、整理分类并装订,行政部负责归档并规定期限保存。
11.质量记录销毁:对于超过保存期的质量记录,由行政部和使用部门负责签字,包常务副总审核批准后,进行销毁并填写《质量记录销毁清单》,需要保留的记录加盖“作废保留”章后由行政部统一保存。
12.行政部对质量记录的填写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留有记录,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1、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是为了控制或消除操作现场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因素,防止发生人身事故而研究采取的技术措施,也是保证安全顺利地完成各项任务的前提。因此,生产技术管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矿实际情况,在严格执行GMP的基础上,制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做到安全工作与生产计划同时进行。
3、各级领导、技术人员、有关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在管理生产技术的同时,做好安全生产技术工作。
4、在组织生产技术的同时,应将安全生产控制纳入,进行全面策划,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界定重点设防点,明确专项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提出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5、根据工作方法、工作环境等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提出具体的要求,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6、每月安全领导小组做一次整体的安全生产检查,平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开会教育,令其整改。
7、每天安全员和班组长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地方,检查安全准备工作,紧跟生产制度,进行监护,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对冒险作业,坚决制止。对其不听警告的,应当严惩。
一、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施工图进行认真会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或设计文件有遗漏而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
三、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必须全面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
四、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必须根据需要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并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五、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未获得批准之前,相应工作不得进行。
六、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场及外部环境实际情况的变动对原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进行修订变更。
七、原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的修订变更必须依照审批程序及时办理修订审批手续,否则应停止施工作业。
八、危险性较大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按照《危险性较大分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建六局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建六局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报告制度》的规定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相应组织专家论证工作。
九、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留存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的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技术交底工作的管理,使其更好地指导生产,根据生产组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技术交底是一项极其严肃和重要的技术工作。它可以使相关施工人员明确了解所承担的生产项目的特点、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施工工艺、材料要求、质量标准、成品保护、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文明施工要求及应注意的事项。
第三条技术交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工艺标准、质量验评标准、上级技术指导文件和企业标准制定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支持性文件。
(二)、根据工程特点及时编制,内容全面,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
(三)、要注重强调易发生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的环节,及时提出防治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承揽的所有施工项目技术交底的内容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分公司(厂)、车间、项目部。
第三章术语
第四条施工技术交底:项目施工过程中,在整个项目开工前,由主管技术领导或专业技术人员向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的技术性交底。技术交底是企业开展生产工作极为重要的一项技术管理工作,其目的是使参与施工的技术人员与施工人员熟悉和了解所承担的生产项目的特点、设计图纸、技术要求、施工工艺及应注意的问题,严格贯彻技术交底责任制,加强施工质量检查、监督和管理,达到提高施工质量的目的,同时避免技术、质量、安全、环境等事故的发生。施工技术交底应包含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措施、安全环保措施和文明施工、项目管理要求等内容,它是由企业中工程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和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共同参与的一项生产管理活动。各项技术交底记录也是档案资料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第四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公司层级的施工技术交底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施工技术交底管理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技术管理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技术交底制度建立、监督检查和总结考核等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公司级施工技术交底。具体进行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施工方法,专项施工方案、关键性的施工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施工技术要求与实施方案及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质量管理部:负责公司级施工技术交底中质量管理要求的交底,监督检查各级施工技术交底中质量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第八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级施工技术交底中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要求的交底,监督检查各级施工技术交底中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第九条分公司(厂)、车间、项目部:负责技术交底工作的实施。
第五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条技术交底必须符合产品制造、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相应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各行业制定的有关规定、准则以及所在省(市)区地方性的具体政策和法规的要求。
第十一条技术交底必须执行国家各项技术标准,施工企业制定的企业内部标准,并在技术交底时应认真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技术交底应符合设计图纸中的各项技术要求,特别是当设计图纸中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高于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要求时,应作更为详细的交底和说明。
第十三条技术交底应符合和体现上一级技术领导技术交底中的意图和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技术交底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各项要求,包括技术措施和施工进度等要求。
第十五条对不同层次的施工人员,其技术交底深度与详细的程度不同,也就是说对不同人员其交底内容深度和说明的方式要有针对性。
第十六条技术交底应全面、明确,并突出要点;应详细说明怎么做,执行什么标准,其技术要求如何,施工工艺与质量标准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应分项具体说明,不能含糊其词。
第十七条在施工中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进行详细的交底。
第十八条技术交底联络单中应明确填写工程名称、设备可追溯号、施工单位、图纸编号以及受控状态等内容。
第十九条技术交底联络单应详细、清楚的填写需交底的工序或施工内容,执行标准以及施工要求。
第二十条技术交底中有特殊过程的,必须明确特殊过程的详细参数,并要求施工人员认真填写。
第六章技术交底的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技术交底是施工技术管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技术交底的目的,一是使参加组织施工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业务主管人员、作业班组明确所担的生产任务或作业项目的特点及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安全措施等,以便更好地组织施工。二是明确交底人与接受交底人之间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技术交底必须在单位工程图纸综合会审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三条技术交底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辅以口头讲解。交底人和接受人应履行交接签字手续。技术交底资料是工程技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技术交底应根据生产任务情况和施工需要,分别由项目总工程师、专业技术主管人员向各业务主管部门(或人员)及承担生产任务的车间(项目部)领导进行技术交底,再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或人员)分别向班组长进行专业交底,然后由班组长向施工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施工安全交底。
各级交底要实行施工前交底、施工过程中指导检查、工后讲评,重点要将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安全防范措施讲清讲透,并随时检查实施情况。
1、针对本工程的特点,结合iso9001质量标准体系,建立完善的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和体系,使工程资料真实、有效、及时的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通过技术资料的严格控制管理,有效加强工程质量的动态管理,为工程竣工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
2、项目部实行总工程师技术资料管理负责制,并逐级配备资料员负责资料管理工作。建立技术资料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各施工管理部门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各级技术资料员必须持有建设部颁发的技术资料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以保证资料管理体系的运行正常和规范。
3、项目部根据工程进度制订技术资料检查计划,进行资料管理检查,检查资料归档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给予纠正,并限期整改。
4、施工技术资料随施工进度及时收集整理,按专业系统归类。杜绝拖欠补做、涂改、伪造。施工所需质量保证资料如:原材及构配件检验资料、砂浆和砼配比单等必须在施工前提供,经技术人员确认后方准存档。资料员向作业队按施工进度书面通知该项工程应汇集的技术资料内容、要求、归档时间等,作业队按要求及时送交项目部。
5、资料收集整理由技术人员和资料员共同进行,所有资料的编写要字体整齐、规范,不得写草字、不规范简体字,要用碳素笔书写,作到内容齐全,指标数据清楚,签字盖章清楚有效,日期与实际吻合。所有资料要使用专用文件夹、文件盒、文件柜妥善保管,其他人员不准擅动。资料借阅要登记、签字,用毕归还,防止保管不善丢失、破损、腐蚀。
6、按照竣工资料编制管理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完整的、符合要求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资料。
一总则
第一条制订设备技术状态管理是为了对生产设备进行有效地管理,以保持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工作条件,并在实绩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必要的设备改善工作,提高设备的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满足纵横钢铁的经营目标和生产要求。
第二条为加强设备技术状态管理,必须坚持:
1、厂长对管辖区域的设备全面负责的的原则,执行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四级责任制,即厂长对公司经理负责,设备副厂长对厂长负责,设备作业长或车间主任(工段长)对设备副厂长负责,班组长对设备作业长或车间主任(工段长)负责,把各项指标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严格进行考核。
2、设备的专业管理与全员设备管理相结合,严格执行全员预防维修、点检定修制及设备技术标准。
3、在点检的基础上,大力运用和发展现代诊断技术,对设备进行状态监测,逐步以定量数据代替定性判断开展设备状态分析,实行状态维修。
第三条技术状态管理的责任范围
1、各分厂、单位是负责辖区内机械、电气、自动化仪表、工业炉窑、工业建构筑物等设备技术状态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者,并负责技术状态管理。
2、各点检作业区或车间(工段)负责本地区的机械、电气、自动化仪表、工业炉窑、工建构筑物等设备技术状态及管理,专职点检人员是其所分管点检区域设备技术状态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者。
3、设备部是公司设备技术状态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责任是:
1)汇总并向有关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公司设备技术状态的考核评比;使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定设备编号规则,组织编制设备清单。
二设备分级
1、各分厂设备管理部门应按设备编号规则组织编制设备清单及号码。参照设备评价标准表(表1)对每台单项设备进行评价计分,以综合评定每台设备的重要程度,第一次评定后根据设备变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2、公司的设备实行按专业分级管理,公司所有参与生产的机械、电气、自动化仪表、运输、工业炉窑等设备,根据评定分数的不同,按设备分级表(表2)分为四级,即:A级、B级、C级、D级。
三技术状态管理的实施
1、设备的技术状态管理分为有效状态和失效状态两种,其评定标准如技术状态管理表(表3)所列。凡具有表中任一失效项目者即视该设备为不正常不完善设备。对存在失效状态的设备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有效;对关键设备失效而造成的设备不正常、不完善,要进行抢修;对重要设备和一般设备的失效,也要至少在3个月内消除失效因素。
2、专职点检人员要通过点检及倾向管理,准确分析掌握设备的技术状态,监视其劣化倾向。当发现有失效倾向(隐患)时应立即采取预防措施或向上级部门提出改善建议或申请;当设备存在上表中任一失效项目时,要填写失效设备情况报告表报设备部;当设备处在严重失效状态时,有责任提出停止使用的建议。
3、各分厂、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对处在失效状态下不正常、不完善的设备要及时组织检修,对存在隐患和有失效倾向的设备,要作为本部门的重点工作,积极制订改善措施方案和改善计划,争取设备按预期要求转为有效状态,避免长期失效。
4、专职点检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必须把设备失效情况及恢复、改善措施详细记入失效设备情况报告表及设备档案,并报送设备部。
四检查与考核
1、设备技术状态的检查、考核指标
设备总台数―失效设备台数
设备有效率计算方法:
设备总台数
(1)设备综合有效率=×100%
关键设备有效台数
关键设备总台数
(2)关键设备有效率=―――――――――×100%
重要设备有效台数
重要设备总台数
(3)重要设备有效率=―――――――――×100%
(4)月(季)关键设备不正常不完善时间。
注:设备总台数是指生产运行、备用和就地封存设备台数之和,不包括外借、拆除和基建措施工程已完而尚未投产的设备。
2、各分厂、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每月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
(1)、根据点检人员的报告,对设备进行抽查。
(2)、检查失效台数及失效比(失效比=失效设备台数/设备总台数),并分析其原因、责任。
(3)、检查设备的改善措施、方案、计划的落实情况。
(4)、检查完后写出设备检查评定报告报公司设备部。
3、公司每季组织一次公司性设备技术状态大检查并予以考核,检查的主要对象为A、B级设备的技术状态。
检查内容:
(1)、抽查AB级设备。
(2)、检查设备失效原因和责任。
(3)、检查设备的改善措施方案、计划的落实情况。
(4)、检查各单位全员设备管理(TPM)的执行情况。
(5)、检查各单位对设备状态的管理情况(包括台帐及实绩记录)。
每次设备技术状态大检查还可以结合其他管理目标增加检查内容,具体项目由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决定。
五附则
5.1有关设备技术状态管理的奖惩办法,详见公司有关经济责任制等规定。
5.2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归设备部。
(一)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批及执行:
1、编制
(1)对于两万平方米及以上,或二十层及以上,或跨度在21米及以上、或跨度大于15米的桥梁、或造价超过500万元市政、路桥等非房建工程、或列入省市重点工程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特殊建筑(构筑)物等施工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工程,其他工程简称一般工程),由公司分管经理负责组织进行项目策划,主任工程师根据策划结果编制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特殊过程的作业指导书。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基坑支护与降水;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等应编制专项方案。
7、临时用水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2)完成时间
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完成时间;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时间完成:基础工程施工方案在接到施工图纸后15日内且必须在开工前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接到图纸后30日内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专项方案必须在施工前审批完成。
(3)数量:一般为六份。
2、审批
(1)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后,项目经理负责组织主任工程师、施工员、技术员、材料员及劳务承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等进行讨论修正。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在接到施工图纸后22日内报公司技术质量处。由公司技术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组织会签。施工组织设计申报时在封皮上必须有项目经理、项目主任工程师和编制人签字,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表》。重点工程项目(两万平方米及以上、或二十层及以上、或跨度在21米及以上、或跨度大于15米的桥梁、或造价超过500万元市政、路桥等非房建工程、或列入省市重点工程及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特殊建筑(构筑)物等施工项目简称重点工程,其它工程简称一般工程),必须在接到施工图纸30日内,把经过公司技术经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通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的审批。专项方案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2)经公司技术副总经理或集团公司技术部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部报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审批盖章。
(3)审批好的施工组织设计(带审阅记录)、专项方案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报技术质量处一份,项目部保留一份存档。
3、执行
(1)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即具有法律效力,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2)工程施工前,由项目经理组织主任工程师、施工员、技术员、材料员及劳务承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等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组织培训学习及交底,并做好记录。
(3)工程施工期间,若需修改施工方案,应书面将修改原因及修改内容,报分公司技术经理或集团公司技术部审批并签字认可后,方准按修改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有关变更资料作为施工技术资料按《记录控制程序》的要求整理归档。
(4)项目主任工程师有权利和责任监督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到分公司技术质量处。
(5)分公司技术质量处将不定期到工地检查施工组织设计的执行情况。
(6)审批后的专项方案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报给工程管理处和项目部专职安全员,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监督实施
(二)技术交底制度
1、技术交底的内容必须按《技术交底管理规定》(qg/yj2905—20xx)中的内容交底,且要满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操作规程、工艺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安全规范及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合理要求。
2、整个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特殊的隐蔽工程、易发生质量事故的工程部位、在施工前必须认真做好技术安全交底。
3、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由项目技术员编制,经项目部主任工程师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交底,并由主任工程师、交底人、接收人签字。
4、所有技术交底记录都要列入工程技术档案。
5、技术交底包括设计交底、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和分部分项工程交底。
(1)设计交底:要求在开工前进行,一般情况下与图纸会审同时进行,由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字并盖公章。
(2)施工组织设计交底:在开工前进行,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主任工程师向施工管理人员交底,内容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由交接人签字。
(3)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在分部分项施工前进行。由技术员向施工作业队长、施工员、劳务分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作业班组长交底。内容包括:该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要求、施工方法、技术措施、检验批的划分、质量检验标准、成品保护、安全措施、协作关系等,由主任工程师、技术员、劳务分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及作业班组长签字。
(三)关键项目及施工部位的控制
1、图纸会审
(1)项目部接到图纸后,由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图纸,并参与图纸会审,主任工程师负责收集整理在学习图纸中发现的问题,并主持图纸会审,形成图纸会审记录;图纸会审记录要求签字、盖章齐全;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工程开工前得到解决。
(2)图纸会审技术质量处参加,由项目主任工程师在图纸会审前2天通知技术质量处。
(3)对工程中的特殊过程要编写作业指导书,审批方式同施工组织设计。
2、垂直运输设备基础
(1)垂直运输设备基础施工前,由项目部主任工程师和设备租赁公司技术负责人一起确定基础位置,并制定基础施工方案。
(2)对于特殊工程,如基础较深、地质情况复杂等,应根据塔基需承受的载荷和地质情况对塔吊基础进行设计,并将设计与施工方案按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施工。
(3)塔吊附着杆需加长或附着点结构改变时,由租用单位设计计算,画出图样,经公司技术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制作实施。
(4)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技术质量处将根据现场质量检查情况,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及其它技术措施,项目部负责这些措施的`实施。
(5)混凝土浇筑施工要求项目部安排相应的管理人员跟班作业,跟班作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如实记录当班混凝土搅拌、配合比、运输、浇筑、钢筋位置是否移动、模板支撑等情况,以备检查;技术质量处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四)监视和测量装置
1、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管理执行公司q—s—e/yj2817—20xx“监视和测量装置控制程序”。
2、塔落度筒、试模、游标卡尺
需要进行购置时由项目部自行购买,发票经项目部经理、分公司计量员、经理签字后进行报销,一次性进入工程成本。计量员建立台帐,以便于掌握分公司拥有的数量和分布情况。项目部解体时,经将台帐登记的计量器具总数交回至分公司计量员处。根据损耗程度,经双方确认,价值充减工程成本。若有丢失,按照购买价值从项目管理人员应付工资中扣除。此类计量器具由项目部自行校准,做好记录。分公司计量员负责监督检查。
3、磅秤
项目部提出需求计划,经材料设备处、生产经理签字后到仓库租用。需要购买时,由仓库提出采购计划、材料设备处负责购买,发票经材料设备处、生产经理、经理签字报销。
4、经纬仪、水准仪
由分公司统一管理,项目部需用时,必须到分公司技术质量处办理租赁手续。需要购买时,由技术质量处提出采购计划,经技术经理、经理批准,技术质量处负责购买。今后购买水准仪必须购买手动调平的水准仪,以保证测量精度。经纬仪、水准仪的检定由技术质量处负责。对整体分包工程使用的经纬仪、水准仪,分包单位必须提供有效检定证书原件,经技术质量处核准后,留复印件存档,原件返还分包单位。对不能提供有效检定证书原件的经纬仪和水准仪严禁在工程中使用,对擅自使用的一经发现,每次对使用单位罚款1000.00元,并由使用单位对造成的测量偏差负全责。
5、其他计量器具,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新时期科技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在保管、利用、复制、销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特规定如下:
1、档案员要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制度规定,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2、案卷在保管、借阅、利用过程中做到层层负责,有条不紊,熟练无误,不失密,不泄密。
3、经常检查档案库房内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堵塞漏洞,采取补救措施。
4、档案员每天上下班,都要检查库房内的门、窗、箱、柜的安全情况。
5、档案库房除档案员、档案负责人外,任何人不准进入。档案员出差或休假时,由档案室负责人派专人代管,工作调动时,要将全部档案交接清楚,记录备案。
6、严格执行借阅档案的审批手续,凡借阅档案者,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注销手续,对借阅案卷不许翻阅无关材料,不许拆卷、抽页、涂改、折叠、转借,并近期返还,如需抄写时须经档案员同意,如必须带出复制、拍照或查阅机密档案时,需经有领导批准,外单位借阅时,需持介绍信,经档案室负责人批准,才能查阅。
7、借出的文件、材料、资料等要定期收回,不准长期存放在外,每季末清点一次。
8、过期的档案销毁时,要登记销毁清册,经领导审批后,指定专人监销。
9、档案工作人员与私人谈话和通信时不准涉及档案机密材料,不准随身携带档案。
1、采掘技术员在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领导下,负责煤矿井下采掘安全生产工作。
2、采掘技术员每月要提出作业计划,并根据计划编制作业地点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经矿部会审后,组织贯彻落实。
3、采掘技术员对井下作业地点可能发生的灾害要提出预防措施,在实施时,要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对措施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
4、采掘技术员负责对作业地点要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同时要将推行情况及时作出小结和评价。
5、采掘技术员每月要将采掘进展,及时填绘采掘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
6、采掘技术员要按矿部安排,每周要下井带班2-3次,参加检查,并对井下发现的`隐患做到及时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7、采掘技术员对煤矿每月生产安全工作的问题、隐患排查,要提出小结和报告。
8、采掘技术员要执行煤矿“三大规程”,做到遵章守纪,及时制止“三违”作业。
9、采掘技术员要经常深入井下,深入班组,参加班前会,做到与工人打成一片,及时掌握班组工人思想动态。
10、采掘技术员编制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有失误,造成损失和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推广新技术取得创新成果和经济效益,给予嘉奖
一、安全管理权力
1、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2、有权进入采掘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技术检查。当作业现场(点)出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技术管理规定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3、有权拒绝使用未经安全检测的支护材料,确保员工劳动安全。
4、有权督促采掘区队长认真执行《规程》、技术规范、技术和安全技术措施,当发现未认真执行时,有权向矿长建议任免,并负责地要求限期整治达标。
5、有权要求煤矿进行技术改造,技术更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在科长领导下,在采矿工程师指导下,对采掘技术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认真编制矿井开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中应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条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
3、认真负责地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杜绝人为技术事故发生。由于编制不及时,布局不合理、规程措施不适用,出现无措施开工工程等而造成事故,负重要责任。
4、抓好现场管理,认真检查各作业点安全状况(支护设备运行、通风,瓦斯管理等),杜绝空顶作业,超控顶距作业和使用失效材料,发现隐患及时责令处理,坚持“三不生产”和“三不走”的原则。由于工作检查不细,隐患落实整改不力、不及时而离开现场后再现事故,负重要责任。
5、抓好技术指导质量标准化工作,严格检查考核、考评,并限令达标。由于管理不严,考核不实,弄虚作假而发生事故的隐患,负重要责任。
6、准确掌握矿井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了解清楚周边邻矿开采状况,及时填绘十一种图纸资料,编制预防事故处理计划措施,由于情况不清,无预防措施而发生大的事故,负重要责任。
7、参加矿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并责令限期完成,追踪复查。
8、参与矿重点工程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
9、抓好员工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10、发生事故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及绘制专项现场图,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完善落实补救措施。
11、工作面回撤,采区闭采,必须现场指导。
第一节技术管理责任制度
一、技术管理机构责任制
(1)按各级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做好经常性的技术业务工作。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和上级办法的技术标准、规定、规程、和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3)负责收集和提供技术情报、技术资料、技术建议和技术措施等。
(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5)进行科学研究,开发新技术,负责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的推广应用。
(6)进行有关技术咨询。
二、项目经理技术责任制
为了确保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杜绝技术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项目经理应抓好以下技术工作:
(1)贯彻各级技术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组织和职责分工。
(2)组织审查图纸,掌握工程特点与关键部位,以便全面考虑施工部署与施工方案。还应着重找出在施工操作、特殊材料、设备能力及物质条件供应等方面有实际困难之处,并及早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研究解决。
(3)决定本工程项目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和新设备。
(4)主持技术交流,组织全体技术管理人员,对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讨论。
(5)进行人才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一方面为提高业务能力组织专题或技术讲座;另一方面应结合生产需要,组织学习规范规程、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新技术等。
(6)经常深入现场,检查重点项目和关键部位。检查施工操作、原料使用、检验报告、工序搭接、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对出现的问题、难点、薄弱环节,要及时交给有关部门和人员研究处理。
三、各级技术人员技术责任制
1、总工程师的责任制
总工程师是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对重大技术问题的技术疑难问题,有权做出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程、验收规范和技术管理制度等。
(3)组织编制技术措施纲要及技术工作总结。
(4)领导开展技术革新活动,审定重大的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合理化建议。
(5)组织编制和实施科技发展规划、技术革新计划和技术措施计划。
(6)参加重点和大型工程三结合设计方案的讨论,组织编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施工方案,组织技术交底和参加竣工验收。
(7)主持技术会议,审定签发技术规定、技术文件,处理重大施工技术问题。
(8)领导技术培训工作,审批技术培训计划。
(9)参加引进项目的考察和谈判。
2、专业工程师的责任制
(1)主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审批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案。
(2)主持图纸会审和工程的技术交底。
(3)组织技术人员学习和贯彻执行各项技术政策、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和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4)组织制订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主要工程的质量检查,处理施工质量和施工技术问题。
(5)负责技术总结,汇总竣工资料和原始技术凭证。
(6)编制专业的技术革新计划,负责专业的科技情报、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及提供合理化建议,对专业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
3、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的责任制
(1)全面负责施工现场技术工作的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单位工程图纸审查及技术交流。
(3)参加编制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贯彻执行。
(4)负责贯彻执行各项专业技术标准,严格执行验收规范和质量鉴定标准。
(5)负责技术复核工作,如对轴线、标高及坐标等的复核。
(6)负责单位工程的材料检验工作。
(7)负责整理技术档案原始资料及施工技术总结,绘制竣工图。
(8)参加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节施工技术管理基本制度
一、图纸会审制度
为了熟悉和掌握图纸的内容和要求。解决各工种之间的矛盾和协作、发现并更正图纸中的差错和遗漏、提出不便于施工的设计内容及进行洽商和更正,特制定本制度。
(1)由总工程师组织图纸会审。
(2)会审前有关人员要认真熟悉和学习施工图,有关专业要进行翻样。结合施工能力和设备、装备情况找出图纸问题,对现场有关的情况要进行调查研究。
(3)图纸审查的步骤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①学习阶段。学习图纸主要是摸清建设规模和工艺流程、结构形式和构造特点、主要材料和特殊材料、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以及坐标和标高等。
②初审阶段。掌握工程的基本情况以后,分工种详细核对各工种的详图,检查有无错、碰、漏等问题,并对有关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经济等问题,提出初步修改意见。
③会审阶段。指各专业间对施工图的审查。在初审的基础上,各专业间核对图纸是否相符,有无矛盾,消除差错。对图纸中有关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经济等问题,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应研究设计中提出的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实现的可能性和应采取的必要措施。
(4)图纸会审要抓住以下几个重点:
①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现行政策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②工程的机构是否符合安全、消防、可靠性、经济合理的原则,有哪些合理的改进意见。
③本单位的技术特长和机械装备能力,施工现场条件是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④图纸各部位尺寸、标高是否统一,图纸说明是否一致,设计的深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⑤工程的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管线工程等各专业图纸之间是否有矛盾,钢筋细部节点与水电和其他的预埋节点是否符合施工要求。
⑥各种管道的走向是否合格,是否与地上(下)建筑物、构筑物相交叉。
⑦大型构件和设备吊装是否满足施工的要求。
(5)会审记录是施工文件的组成部门,与施工图具有同等效力,要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字,并及时上报公司的技术部门和经营部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工业企业的技术管理,不同于单纯的技术工作,而是对企业生产中一切技术活动进行科学的管理和严密的组织,是工业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地组织企业的一切技术工作,建立良好的生产技术活动秩序,保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开展科学实验和技术革新,努力学习国内外先进技术,不断采用新技术,发展新品种,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
技术管理工作,是企业对于技术标准、工艺规程、技术管理制度等的带有根本性的建设工作,是保证产品质量,保证生产安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工作,必须认真抓好。
第二章技术改进、引进与转让
第二条技术改进
生产经理向总经理提出改进生产技术的方案,由总经理对此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技术引进
当本公司从外面引进技术时,生产部经理要研究引进合同的原文,并要求承担这项工作的部门说明引进外来技术后成本与成果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技术转让
本公司向外部转让技术时,生产部经理要研究检查转让的内容,并与承担这项工作的`部门讨论这一转让的结果。
第五条技术发表
1、当要向社会发表公司的生产技术的时候,要把发表原稿交生产部经理审阅,经其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开。
2、外来人员到本公司参观学习时,须征得生产部经理或总经理的同意。
第三章工艺管理
第六条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复制,必须先制定完整工艺,贯彻工艺,然后再投产的原则。
第七条技术科根据原料的性质、新品种的试验、工艺设计和生产科产量平衡后的情况,提出各项工艺规程的初步意见,送交技术部长批准。
第八条工艺规程必须在投产前送交车间、车间主任,工艺品必须详细复核,发现与实际不符或由于某些条件限制,暂且不能执行的项目应及时向技术科提出协商解决。
第九条车间主任及车间工艺员复核工艺规程后,应在工艺通知单上签字承认,并且严肃执行该项规程,并及时下达给有关生产人员。
第十条各车间、工序必须严格施行工艺,按工艺要求对产品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工艺要求,应及时向车间、工艺员反映检查分析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并立案记录。
第十一条生产过程中,发生工艺与实物不符必须进行工艺调整时,应及时向技术科反映研究解决,而不准随意更改和调整工艺;技术科调整好工艺需经技术部长签字后,才能作为正式生产依据(对旧工艺必须收回存档,并注明变更原因)。
第十二条下达车间已经确定后的工艺,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执行。如有损坏和丢失,查明原因后由技术科补发,各部门必须有专人对工艺进行妥善保管,不准任意涂改。
第十三条对违犯工艺生产,或随意变更工艺,造成责任事故者,应赔偿5%~10%的经济损失,严重者,报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工艺员将工艺下达后,必须经常检查工艺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因工艺不妥而造成大批严重事故者,工艺员应承担事故责任。
第十四条工艺试验备案手续
1、由提出部门填写工艺规程,变更试验备案一份留底,另一份送交技术科备案,以便配合工作,其余送与试验有关部门或车间。
2、凡是对产品质量影响较大,以及影响上下工序质量的工艺项目的变更,要填写申请书,提交技术科审核,经部长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五条工艺规程变更审批
1、在技术部长的领导下,技术部负责全厂工艺文件的编制与管理,下达工艺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变更。
2、车间工艺员在车间主任领导下,负责贯彻工艺和技术服务,业务上受技术部指导。
3、未经工艺性审查的产品设计图样,不予编制工艺文件,不能投入生产。
4、在生产过程中,凡产品设计修改涉及工艺、材料变动时,均应由有关工艺员会签。
5、工艺路线(工艺流程)是产品从投料到出成品的生产过程所经过的路线,工艺路线由技术科提出。
6、产品工艺文件由技术科提出,并有工艺卡、工艺守则和材料工艺定额资料,工艺文件要保证先进合理,正确无误,齐全成套,符合标准。
7、工艺文件由工艺员编制,技术科长审核;成套工艺由技术部长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违犯工艺规程事故登记
1、要严肃工艺纪律,发动群众对违犯工艺规程事故的现象进行分析追查,并提出防止措施,防止再次违犯。
2、凡不遵守工艺规程,造成的各项差错事故,无论本次事故是否造成损失,一经发现,主管部门负责人及时到现场检查分析,找出产生原因,提出措施,以减少下一道工序的损失,并在一天内填写工艺规程故报告单,送交技术科。
3、影响上下车间质量的事故,应由技术科、生产科、质量科及有关部门、车间协商解决。
4、下列情况应作为违犯工艺规程事故:
(1)不按工艺规程进行生产,车间或科室擅自变更;
(2)技术科工艺规程抄错工艺单、开错通知单;
⑶工艺未经审定、制定不合理、造成批量损失;
(4)原料、涂染料、浆料成份配错;
(5)化验室化验结果不正确,配料单开错。
上述各项事故由技术科及时向个人、车间、部门提出,要追究责任并采取措施,按情节轻重记事故一次。若本人及部门隐瞒,经其他部门提出时,应按情节轻重记违犯工艺规程一次,并取消本人或部门当月奖金。
第四章样品管理
第十七条取样品
1、凡需要取样品者,一律持生产部的通知单,方可到车间领取。
2、送往省市、内外贸、商业部门的样品,一律到技术部门办理领取单,由技术部负责发放。
第十八条样品管理
1、厂设立样品室,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并建立样品专账,每月盘点一次,应做到账物相符。
2、凡本厂生产的新花色、新品种、新工艺,必须留存两套存档。
3、本厂样品和外来样品应分别保管。
4、每件样品必须有:来源、生产日期、花型名称、厂号、品名及新花色、新工艺等简单情况。
5、凡我厂各部门需要样品时,必须履行借用手续,并订出归还日期,如丢失、污染者照价赔偿,不允许自行处理。
6、样品室必须保持干燥、卫生、防霉、防鼠、遮光。
7、除技术部样品室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保管样品或向车间索取样品。
第五章技术资料管理
第十九条所有中外文技术图书、期刊、杂志、工艺资料、设计底样都要及时登记、编号、分类整理和保管,在未登记前,不得借出使用。
第二十条所有读者应爱护技术图书,不准有污损、涂改、剪裁、损毁、卷折;还书时,应当面检查,如损坏应照价赔偿或加倍罚款。
第二十一条外单位索取技术工艺资料时,应经技术部长同意,报请厂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产品工艺资料,除保留样品外,应把经鉴定合格的工艺处方及技术工艺文件一起归档整理,登记造册。
第二十三条存档资料,要建账,保持账物相符,完整准确;发现破损,应及时修补复制。
第六章技术管理组织
第二十四条职责
生产技术研究会的工作职责是对下列工作进行研究、协调:
1、提高、进行生产技术;
2、研究新产品的生产技术;
3、工程、质量、试验、管理上的各种问题;
4、生产技术的引进、技术研究成果的对外发表。
第二十五条构成
生产技术研究会的成员有生产部经理、副经理、生产主任、总经理、有关部门的经理。
研究所所长、研究室主任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出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运行
凡定期的技术研究会议主持人,由生产部经理担任;临时的技术研究会主持人,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担任;事务性检查,由生产主任担任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开会时间
凡定期的技术研究会议,每月一次;凡临时性的会议,随时召开。生产部经理为会议的召集人。
第二十八条议题决定
1、每月开会10日前,生产部经理要把会议的议题和开会目的具体记录下来,向总经理报告。
2、生产部经理要在开会前三天决定议题,并通知各委员,并附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会议记录
本研究会的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制订、修改和废止
本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须经公司经营常务会议讨论,并由主管生产技术的公司副总经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实施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在组织、管理施工及进行施工调度的同时,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负责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2.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规划、管理及验评工作。
4.在施工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5.参加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审查。负责进行安全技术及安全设施的研制开发工作。
6.参加有关安全施工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7.在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8.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对公司自身基建中的新建、扩建、改建、挖潜及革新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
1、锅炉房是学院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入内。
2、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3、非当班人员未经同意,不准随意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烟风门继电器开关等。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员不准单独操作。
4、禁止在锅炉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燃烧中是否有爆炸物。
5、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房门不准锁住或闩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视。
6、锅炉房要配备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不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7、锅炉一旦发生事故,当班人员要准确、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做好矿井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杜绝重大地质灾害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安全监察实施细则》、《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体系。
第二条严格执行“有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地质灾害原则,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为目的,抓好技术指导监督和现场管理两大环节,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大本公司川丰煤矿地质灾害防治力度,落实责任,保证防治地质灾害工程的正常进行,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三条由总工程师为领导,科和其它相关单位具体负责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工作。
二、基本任务
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规程、规定、指令。
第五条加强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基础工作,做好矿井水情、地质灾害的观察、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第六条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进行月度、季度、年度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制订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分责任定期落实。
第七条根据矿井年度生产接续情况,安排各类补勘工程和防治地质灾害工程计划。第八条落实具体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任务的实施,监督检查各类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质量和工作进展情况。
三、岗位职责
第九条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总工程师是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责任体系的具体领导者,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和实施防治地质灾害总体规划,审批防治地质灾害施工措施。
第十一条副矿长对分管的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责具体的防治地质灾害工程的组织和落实。
第十二条安监科科长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三条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经理做好防治地质灾害技术措施的审批和实施。
第十四条地质测量科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水文地质分析、水情水患预测预报和探放水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生产技术科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措施的技术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机电科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所需的机电设备配置、管理、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供应科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器材管理、供应和保障。
第十八条调度室负责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信息处理和调度指挥。第十九条安监科负责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安监科负责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区队长对所在工作地点地质灾害防治和承担的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任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区队技术人员对承担的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任务负直接技术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每一名员工有自保、互保和发现水患及时报告的责任。
四、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地质测量科是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责任部门,在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的具体业务。
(1)加强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基础工作。收集和掌握井下和野外水文地质资料,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要齐全、准确,图纸资料要完善可靠、填绘及时。
(2)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分析、水情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为公司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供水文地质依据。
(3)加强对老空区和顶板含水层赋水情况的分析、探查和管理,严格制订探放水工程设计,逐级审批,并严格监督执行,彻底消除矿井地质灾害隐患。
(4)编制矿井年度防治地质灾害工程计划和年度矿井地质灾害预防计划,并督促计划的落实与实施。
(5)参与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措施的审批、检查和技术指导。
(6)排查矿井地质灾害隐患,发现有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地质灾害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和矿领导汇报。
(7)推广应用水文地质物探、涌水量预计、水患监测和突水预报等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四条生产技术科根据井下采掘工程接续情况和有关水文地质条件,负责防排水系统工程和防水煤柱的设计,井下专门防治地质灾害措施和一般施工措施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审批、落实,并直接参与矿井水情地质灾害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1)井下采掘生产任务的安排,必须保证不会引起大的水患灾害。
(2)对有发生矿井地质灾害危险的区域设计专门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或防水隔离煤柱,并督促执行。
(3)审批处于富水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先完善可靠的防排水设施,并检查落实情况;无防水设施安排的作业规程不能审批。
(4)井下发生水情隐患,要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和领导共同制定针对性措施,避免对生产和安全造成影响。
第二十五条机电科在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井下各排水站、点的设备运转都需要机电部门做出可靠保证。因此,机电科负有矿井防治地质灾害机电设备选型、保障供给、方案制订、设备使用与维护等方面的直接管理责任。
(1)管理并检查井下各排水站、点及采掘工作面排水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
(2)审核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门防治地质灾害工程中防排水设备的选型、配备、供给等方面的工作,并从管理方面抓落实。
(3)与有关业务部门和领导一起制订有关防排水方案,并具体落实井下采掘巷道排水管网的敷设工作。
(4)当采掘工作面涌水量较大,采掘区队无法正常处理时,由机电科具体协助有关防排水责任区队进行处理,并进行现场排水工作的巡回检查和技术指导。
(5)每年组织一次排水设备正确使用和故障排除的短期培训,使区队解决日常排水工作。
第二十六条供应科是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器材供应、储备和保管的部门,负有器材保障的`直接责任。
(1)严格管理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器材的采购工作,保证器材的优质、可靠、完好。
(2)平时要储备好矿井发生水灾所必须的抢险材料,并设专库、台账管理。
(3)保证采掘区队正常排水设备的供给,特殊情况下,要想方设法保证矿井防排水器材及时、足额到位。
(4)夏季防洪物质要专人、专库、专帐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调度室值班人员要掌握各采掘工作面及重点工程施工地点的出水情况,出现地质灾害隐患要有序地调度处理。有涉及地质灾害影响施工地点的班中汇报要记录地质灾害处理情况。
(1)对井下有地质灾害隐患地点的水情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调度处理。
(2)发生大的突水或其它地质灾害险情时,要及时调度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并安排有关单位迅速、正确处理险情。
(3)各种防排水设备、材料,要及时安排调运,保证按时到位。
(4)参与有关防排水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5)在处理险情时,要安排专人查看现场,做到情况明了、指挥得力,必要时现场指挥调度。
(6)负责夏季三防的专项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安监科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及上级有关法令、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全面监察。在采掘生产过程中,对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管理实施全动态安全监督检查。
(1)参加各类防治地质灾害技术措施和一般作业规程中防治地质灾害内容的审批,并对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安排专职人员对采掘工作面或其它有地质灾害隐患地点进行现场跟班,随时检查当班水情水患处理情况,认真填好记录;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险情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3)对安全信息卡上有关水情信息及时处理,反馈到有关单位和领导处理,防止耽误水患的处理而造成地质灾害事故。
(4)负责对地质灾害事故的组织、分析、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通防科担负着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具体任务,从接受任务、编制措施到现场施工,对全过程的具体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直接责任。
(1)通防科要根据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的安排,及时钻进、疏通各类探放水和泄水钻孔,并按规定安装花管、套管或引水管等。
(2)凡采掘区队无法完成的探放水任务,由通防科负责施工,开工前要编制专门的施工措施,并报矿技术部门、安监部门等审批。
(3)对井下打钻、疏通的各类探放水和泄水钻孔的区域、地点;钻孔孔径、钻进时间等有关参数做好详细记录,建帐入柜保管,以备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查看。
(4)协助相关区队做好其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
第三十条机电队担负着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具体任务,从接受任务到现场施工,对全过程的具体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直接责任。
(1)负责各排水站、点的排水管路、水泵等设施的安装。
(2)各类排水设施的安装必须按要求及时到位,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3)协助有关区队做好其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
(4)负责矿井主排水系统的使用和维护,经常检查其运转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
(5)每年雨季前,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一次主排水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工作,并确保各井筒安全度汛。
第三十一条各采掘区队担负着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具体任务,从接受任务、编制措施到现场施工,对全过程的具体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直接责任。
(1)编制作业规程必须包含有关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内容,在作业规程、措施的学习、传达、考试过程中必须将有关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同时进行。
(2)队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掌握作业地点及其附近的水情资料,并有防范地质灾害的可靠办法;在班前会等有关会议上向职工交待清楚水情地质灾害和应采取的可靠措施。
(3)制订防治地质灾害措施和避灾路线要切实可行,并严格按审批后的措施执行。
(4)在有水情隐患地点施工时,要加强对工作地点和附近区域的水情观测,要现场交接班,并将水情交待清楚。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报告矿调度室;情况危急时,要首先保证职工人身生命安全。
(5)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圆满完成矿领导交给的各项防治地质灾害任务。
(6)做好施工地点的各项防排水日常工作。
五、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遵照本规定,认真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凡未按规定执行、影响生产危及安全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按危害程度追究责任。
凡在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表现突出,对煤矿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或人员,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安全优质供水,严把各工序质量关,及时整改出错环节,严格按照工艺技术要求,保证出厂水水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絮凝沉淀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二条严格控制运行水位,防止池面水位淹没指型槽,甚至产生溢流。
第三条定期进行排泥工作,排泥周期根据原水浊度和排泥水浊度确定。
第四条沉淀池的出水应设置质量控制点,浊度指标一般控制在2ntu以下。
第五条沉淀池的停止和启用操作应尽可能减少滤前水的浊度波动。
第六条合理确定排泥区间和排泥时间,既要排清积泥,又要防止排清水。
第七条藻类繁殖旺盛时期,可采取前加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提高混凝效果。
第八条定期清洗滤前水浊度仪,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机械搅拌澄清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九条机械搅拌澄清池宜连续运行。
第十条机械搅拌澄清池初始运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行水量为正常水量的50%~70%;
2、投药量应为正常运行投药量的1-2倍;
3、原水浊度偏低时,在投药的同时可投加石灰或粘土;或在空池进水前通过排泥管把相邻运行的澄清池内的泥浆压入空池内,然后再进原水;
4、第二反应室沉降比达10%以上和澄清池出水基本达标后,方可减少加药量,增加水量。
5、增加水量应间歇进行,间隔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次增加水量应为正常水量的10%-15%,直至达到设计能力。
6、搅拌强度和回流提升量应逐步增加到正常值。
第十一条短时间停用后重新投运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短时间停运期间,搅拌叶轮应继续低速运行,防止泥渣下沉。
2、重新投运期间,搅拌叶轮应继续低速运行,防止打碎矾花。
3、恢复运行量不应大于正常水量的70%。
4、恢复运行时,宜用较大的搅拌速度以加大泥渣回流量,以增加第二反应室的泥浆浓度。
5、恢复运行时应适当增加加药量。
6、当第二反应室内泥浆沉降比达到10%以上后,可调节水量至正常值,并减少加药量至正常值。
第十二条机械搅拌澄清池在正常运行期间每2小时检测第二反应室泥浆沉降比值。当第二反应室内泥浆沉降比达到或超过20%时,应及时排泥。沉降比值宜控制在10%~15%。
第十三条机械搅拌澄清池不宜超负荷运行。
第十四条机械搅拌澄清池出水口应设质量控制点,出水浊度指标宜控制在2ntu以下。
第十五条藻类繁殖旺盛时期,可采取前加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提高混凝效果。
第十六条定期清洗滤前水浊度仪,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章斜管沉淀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必须做好排泥工作,保持排泥阀的完好、灵活,排泥管道的畅通。排泥周期根据原水浊度和排泥水浊度确定。
第十八条启用斜管时,初始的上升流速应缓慢,清洗时应缓慢排水。第十九条斜管表面及斜管管内沉积产生的絮体泥渣应定期进行清洗。第二十条斜管沉淀池的出水口应设质量控制点,出水浊度指标宜控制在2ntu以下。
第五章v型滤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v型滤池采用均质石英砂滤料、砾石承托层,石英砂有效粒径宜
为0.9-1.3mm,不均匀系数宜为k80<1.4,滤层厚度宜为1.0-1.3米,滤池滤速宜为10m/h以下。
第二十二条当滤池水头损失达到2.0-2.5m或滤后水浊度大于0.5ntu或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时,滤池应进行反冲洗。
第二十三条反冲洗时需将水位降到排水槽顶后进行。滤池采用气-气水-水冲洗方式进行反冲洗,同时用滤前水进行表面扫洗。气冲强度宜为13-17 1/s.m2,历时2-4分钟;气水冲时气冲强度宜为13-17 1/s.m2,水冲强度为2-3 l/s.m2,历时3-4分钟,最后水冲洗强度宜为4-6 1/s.m2,历时3-4分钟,滤前水表面扫洗,强度宜为2-3 1/s.m2。
第二十四条运行时滤层上水深应大于1.2米。
第二十五条滤池进水浊度宜控制在小于2ntu。滤后应设置质量控制点,滤后水浊度应小于设定目标值。
第二十六条滤池停运一周以上,恢复时必须进行有效的消毒、反冲洗后才能重新启用。
第二十七条滤池新装滤料后,应在含氯量30mg/l以上的溶液中浸泡24小时消毒,经检验滤后水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滤池初用或冲洗后上水时,严禁暴露砂层。滤池应每年做一次20%总面积的滤池滤层抽样检查,含泥量不应大于3%,并记录归档。
第六章虹吸滤池工艺技术要求
第二十九条虹吸滤池滤速宜控制在10m/h以下。滤速应保持稳定,不宜产生较大波动。
第三十条滤池水位达到指定刻度或滤后水浊度超过0.8ntu时,滤池进行反冲洗。
第三十一条反冲洗强度宜控制在14-16 l/s.m2;冲洗时滤料膨胀率宜为30%-40%;冲洗结束时排水的浊度不宜超过10ntu。
第三十二条滤池运行中,滤层上水深不低于1.5米。
第三十三条滤池进水浊度宜控制在2ntu,滤池应在过滤后设置质量控制点,滤后水浊度宜控制在0.5ntu以下。
第三十四条滤池新装滤料后,应在含氯量30mg/l以上的水中浸泡24h消毒,并应经检验滤后水合格后,冲洗两次以上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应每年对滤池做滤层抽样检查,沙层含泥量不应大于1%,煤层含泥量不应大于3%,并应记录归档。
第三十六条滤池停用一周以上时,应将滤池放空;恢复时,必须进行反冲洗后才能重新启用。
第七章消毒工艺技术要求
第三十七条消毒剂选用液氯,加氯采用游离氯形式消毒,消毒时接触时间应大于30分钟。
第三十八条当水厂供水范围较大或输配距离较远时,出厂水余氯宜以化合氯(氯胺)为好,以维持管网中的.余氯,但出厂水氨氮值仍应符合水质标准。
第三十九条消毒剂加注管应保证一定的入水深度,防止消毒剂外溢造成浪费和污染环境。
第四十条加氯自动控制可根据各厂条件自行决定。
第四十一条消毒必须设置消毒效果控制点,各控制点每小时检测一次或自动监测,余氯量要达到控制点设定值。
第四十二条液氯的气化应根据水厂实际用氯量情况选用合适、安全的气化方式。
第四十三条利用电加热时,周围环境温度应控制在安全范围。
第四十四条采用真空式加氯机和水射器装置时,水射器的水压应大于0.25mpa。
第四十五条加氯的所有设备、管道必须用防氯气腐蚀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加氯设备(包括加氯系统和仪器仪表等)应按该设备的操作手册(规程)进行操作、维护。
第八章清水库工艺技术要求
第四十七条清水池应安装液位仪,宜采用在线式液位仪连续检测。第四十八条严禁超上限或下限水位运行。
第四十九条检测孔、通气孔和人孔应有防护措施,以防水质污染。第五十条清水池应定期排空清洗,清洗完毕经消毒合格后,方能蓄水。清洗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
第五十一条清水池的排空、溢流等管道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连通。
第五十二条保证清水池四周的排水畅通,防止污水倒流和渗漏至池中。第五十三条清水池顶不得堆放污染水质的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四条清水池顶种植植物时,应监测池顶的防水性能。
第九章投药工艺技术要求
第五十五条净水药剂采用聚合氯化铝,所用药剂必须经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十六条投加量一般应以当日原水进行的混凝搅拌试验推荐值为参考数据进行投加,并依据其混凝效果进一步调整,确定合理的加注率。
第五十七条投加净水药剂的浓度,可根据生产工艺、药剂种类和计量装置的需要进行配置,计量投加。
第五十八条所投药剂在原水中应快速、均匀混合。
第五十九条净水药剂的投加点,应根据不同药剂的特点和对混合强度的要求及其在制水工艺中的作用,选择适宜的投加点。
第六十条投加量应科学合理,以确保沉淀水浊度小于2ntu为基础,也不宜过量投加,防止沉淀池出水区泛矾花。
第六十一条投加曲线应根据原水水质变化而变化,投加量根据原水水量和浊度变化即时调整。
第六十二条当原水含有较多有机物或其它酚类物质时,应增加投加量。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设备的统一管理,使设备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进一步加强对各类机具设备、生活保障设备的台账集中管理,保证设备准确及时入账,正确计提折旧,合理使用,促进设备的更新和技术改造。确保做到对现有的固定资产设备有帐可查,账物相符,掌握机具设备的分布动向,防止因多头管理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运安全部负责对所有设备的更新、选型、购置、安装、验收、使用、调拨、报废等方面的全过程监控管理。
二、各子公司使用管理的各类设备必须建立设备台账,台账的产品名称、型号、数量等必须与营运安全部的设备台账相符。
三、根据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凡新增(更新)单个价值在20xx元(含20xx元)以上的机具设备均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各公司因生产、生活、办公需要增加设备应书面形式报告,由营运安全部对设备型号、规格、生产厂家、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考察、并将考察分析的可行性报告上报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组织购买。大宗物资(主要是发动机总成或批量购进的关键配件和油品)购置,由营运安全部提供型号、规格、数量、厂家等,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交由财务部负责采购。
四、对于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其单个价值在20xx元以上(不含20xx元)的机具设备的实物管理,统一纳入营运安全部管理系统。其采购、审批按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其实物管理卡由购入单位填好交营运安全部、财务部各一份备查。
五、各子公司对列入固定资产的机具设备购置后,及时列入实物管理台账,并报营运安全部备案。
六、外购设备到货后。由集团营运安全部、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按标准进行联合验收,并及时办理安装使用交接手续。
七、设备的使用与维护,实行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必须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营运安全部督促检查使用单位管好本单位使用的设备,使用单位做到:工具和附件不丢失、不损坏、放置整齐;遵守操作规程和维护规程,掌握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爱护、用好分管的机、电设备,做到会检查维护。并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安排检修和维护(要建维修卡),及时排除故障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八、各子公司管理使用的各类机具设备,根据需要调拨调整后,要将设备管理卡一并移交。办好移交手续后要及时通知营运安全部,不得擅自调换转移机、电等各类设备。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九、设备非正常损坏要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并按财务规定予以处罚责任人,如发现设备损坏,使用单位要及时书面报告营运安全部,由营运安全部组织人员对其进行鉴定。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经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能办理报废手续。
十、车辆、设备的使用年限按财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设备购置的程序:首先由使用各子公司提出购置申请,经各子公司总经理签署意见,报营运安全部审查购置的可行性,如果确属生产所需,营运安全部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1、信息技术设备应根据设备不同类型定橱定位有序摆放,做到专室、专用,专人保管。
2、信息技术设备要建立总账和明细账,依照编号顺序分类登记,做到帐、卡、物相符。设备说明书和配套附件应妥善保管,保证信息技术设备的正常使用。
3、信息技术设备只能用于教育教学活动,不得移作它用。年级和班级应严格实行领用制度,借用须办理借用手续。
4、严禁任何人使用信息技术设备接收、散布、录放邪教谣言或淫秽信息。
5、学期结束时将所有信息技术设备归还集中保管。如有丢失、损坏,由审批和借用人员承担责任。因不熟悉设备性能或操作不当致设备损坏,视情节轻重由管理人员负部分责任或全责。
6、设备使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禁止带故障运行。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不要自行随意拆卸,应及时报告,由信息技术人员进行处理。
7、加强对信息技术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设备使用场所和库房要注意通风、防尘、防潮、防锈,保持设备完好率。
8、加强对设备存放处的安全防范,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防火、防盗状况。
9、定期向校长汇报设备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根据教学需要,请示补充必要设备。
学校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校长室负责监控工作的领导、管理、检查和考核。
2、监控室由专人负责。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控制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3、监控人员必须负责做好安全、卫生、秩序及其它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值班的记录,要定期对监控系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校长室汇报。紧急情况可直接拨打110,然后报告校长。
4、监控室制度、监控员岗位职责、值班表、报警电话要张贴上墙。
5、严格按规定步骤和程序操作,任何人不得中断监控,更不得删除监控资料,监控资料必须保存30天以上。刻录的监控录像光盘交档案室注明起讫日期编号封存。监控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查看监控录像或调阅有关资料。公务查阅监控录像资料需经校长室批准。
6、安装CK的部位,在下班前应由该岗位负责人及时开通工作按钮,并经常检查其与公安派出所联网情况,确保紧急情况时能发出报警信号。
7、确保监控探头范围内夜间照明灯完好,发现路灯缺失、损坏应及时维修恢复照明,确保夜间监控录像的质量和效果。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条件、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四条申请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
(三)项目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四)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四)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六)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创新基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创新基金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企业需有与申请创新基金资助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4、创新基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三)资本金投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科学技术部每年年初制定并发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项目年度重点支持范围。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创新基金,应按管理中心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创新基金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经项目推荐单位推荐。推荐单位是指熟悉企业及项目情况的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之前应征求省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意见,并将推荐项目名单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要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内容审查。受理审查合格后,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立项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咨询、科技评估等。由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
对技术、产品相近的项目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对跨学科、跨领域、创新性强、技术集成、技术领域分布相对分散的个性化项目,可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包括技术、经济、财务、市场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认可,并进入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四条承担创新基金项目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在经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认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并在有关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评估机构应从事过评估或科技咨询等工作,并具有一定经验;
(四)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
第十五条专家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审查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管理中心要求申请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申请企业及有关人员直接联系。必要时管理中心可委托专家组到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为保证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审查专家所在企业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为所审项目申请企业的负责人;
(三)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管理中心尊重评估机构和专家的审查结论意见并给予保密。
第十八条管理中心根据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及行为规范情况,对评估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科技信用评价管理。管理中心于每年底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管理中心根据项目申请资料和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创新基金立项建议,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审批。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可对项目进行复审。
第二十条经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应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
第二十一条创新基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异议期满后应与立项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同时将合同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对于有重大异议的项目,管理中心暂不签定合同,并对项目进行复议。需撤消项目时须报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不立项项目的申请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二十三条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创新基金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负责制订《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分析总结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项目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四)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五条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三)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一般项目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1、内容
1)施工图纸学习与会审制度;
2)技术交底和复核制度;
3)技术信息制度;
4)技术开发与技术更新。
2、职责
由项目工程师领导技术科进行整个工程的技术管理工作。
3、技术管理内容
1) 技术准备阶段的技术管理内容:
图纸深化设计,图纸的熟悉审查及会审,设计交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交底。
2) 工程实施阶段的技术管理内容:
工程变更及洽商,施工方案,技术检验,材料及半成品的试验与检测,技术问题处理,规范、规程的贯彻与实施,季节性的施工技术措施。
3) 技术开发活动的`技术管理内容:
科研攻关,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新技术、新工艺试验和技术培训。
4) 技术管理还包括以下其他内容:
技术文件,技术资料,技术档案,技术标准和技术情报等。
4、技术管理办法
1)施工图纸会审
① 针对本工程工程特点,对施工图纸会审实行分级负责制,在公司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项目经理部组织会审。
② 图纸会审时同业主、设计单位、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共同进行。
2)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
① 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办理变更洽商,并经设计单位、业主、监理共同签字认可。
②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材料代用,施工做法改变或施工条件变化而需要修改,设计者应办理工程洽商。
③ 一般的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记录由技术部办理,重要的工程洽商由项目工程师办理。
3) 施工组织设计
① 施工组织总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概况;工程总体布署;工程计划工作;暂设工程及临时设施的规划;现场总平面布置;现场交通、防火、消防规划;水源、电源需要及解决办法;主要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土方平衡计划;特殊气候下施工措施;业主、设计、监理的配合关系及分工负责范围;与业主、设计共同签订的施工图纸分批供应计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测算等。
② 要求业主指定的分包商提供相应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概况;主要工作准备计划;施工流水段的划分;主要项目的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劳动组织;技术措施;工程进度表;分期材料、半成品、劳动力、机具需用量计划表;分阶段的现场平面布置图;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技术节约措施;经济技术指标的测算;施工组织任务分工表等。
③施工组织设计按编组分工逐级向下交底,并做到交底明确。
④ 业主指定分包商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维护其严肃性。如因条件变化而修改原设计时,应经原审批人同意。
⑤ 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调整方案,报原审批人审批后执行。
4) 材质与产品检验:
① 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必须随带合格证明,对品名、规格、型号不符或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验收使用。
② 对工程主要材料,进场时必须有合格证明和复验证明。
③ 水泥应有合格证明,进场后需经过复验才能使用。砂石料应按批量和产地不同分别进行试验。
5) 施工试验
① 施工试验应包括如下项目:
回填土、三渣土的测试;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试验、钢筋接头试验;防水试验等。
6) 工程测量管理
① 工程施工前, 对业主和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基准点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每半年对基准点进行一次复测。
② 工程施工中,对道路轴线、水准点、座标控制点进行复测。
③ 工程竣工后,按规定进行市政管线的竣工测量。
7) 工程计量管理
① 施工中应用的文件、图纸、资料、报表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② 凡新购、修复、安装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按计量检测要求进行周期检测。
③ 各类工程测量、试验、质量评定等使用的计量器具,其种类、规格及精度应满足国家施工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的要求。
8) 隐蔽工程验收与技术复核
①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按部位、按工序进行技术复核,未经检查验收的项目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② 对隐蔽工程验收项目,未经监理复核审定不得进入下道工序。并应及时办理检查记录,签字齐全。
③ 单位工程结束后组织业主、设计、监理、有关质监人员参加验收,检查施工质量,填写验收结论。
9) 竣工资料及竣工图
① 按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备齐竣工资料。
②在竣工验收之前,重新绘制竣工图。
③ 各工程项目设专人负责编制技术资料和竣工图。
10) 科研攻关
① 由项目工程师主持,选择项目技术骨干,对本项目中的关键技术问题进行科研攻关。
② 及时做好本项目的科研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四)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运输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高速公路客运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评定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的要求;
(五)从事高速公路客运、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其类型划分和等级评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的要求;
(六)危货运输车应当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要求。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章技术管理的一般要求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车辆技术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车辆技术管理。
第十一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设置相应的部门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并根据车辆数量和经营类别配备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对车辆实施有效的技术管理。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维护、使用、安全和节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标准,结合车辆技术状况和运行条件,正确使用车辆。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据相关标准要求,制定车辆使用技术管理规范,科学设置车辆经济、技术定额指标并定期考核,提升车辆技术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档案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记录。档案内容应当准确、详实。
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车辆维护与修理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
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确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
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二级维护出厂合格证。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视情修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车辆进行及时修理。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前款规定专用车辆的牵引车和其他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由道路运输经营者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以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五章车辆检测管理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危货运输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二)其它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测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客车、危货运输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应当委托车籍所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货车的综合性能检测可以委托运输驻在地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第二十三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进行比对。对达标的新车和在用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实施检测和评定,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并在报告单上标注。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和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对检测和评定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第二十五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车辆检测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含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记录。
车辆检测档案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第二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制度。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基本情况,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车辆变更等记录。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情况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诚信管理体系。
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采信其检测报告,并抄报同级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处理。
(一)不按技术规范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的;
(二)未经检测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结果的;
(三)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
第三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了职权、玩忽职守、徇私和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为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质量,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此制度:
—、车辆档案管理
1、车辆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购车发票、附加费收据复印件及车辆照片等有关车车辆资料交给汽车站,建立车辆基本情况档案;
2、 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汽车站登记备案:
二、车辆检查
1、司机平时出车前后要做好检查,严禁带病营运,视情况轻重进行处罚;一经发现,
2、汽车站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4)转向装置操作灵活,无过紧或过松现象,高速行驶时车辆不会出现跑偏或摆头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准确;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前后四轮的定位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3、汽车站安检管理人员检查车辆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运的权力。
三、车辆保养和审验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1)车辆进行一次二级维护,必须出具相关证明;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汽车站备案。
(3)严禁车辆不进厂检测而取得二级维护单等弄虚作假现象。
(4)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
1.所有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有单项的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进行施工。
2.安全技术措施一定要有针对性,根据施工工程结构特点、施工方法、作业环境,提出措施和注意事项。
3.工地施工需要的暂设电气工程,必须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之中,要有设计、有计划、有平面图、有说明。
4.对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5.单独的安全措施方案,一定要有依据、有计算、有说明、有审批。
6.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进行编制,并要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批。
7.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向工地负责人、项目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进行交底,并要经上一级技术负责人审批。
8.施工方案批准后,如果责任人、职工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发生了人身事故,要追究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及企业颁发的有关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2、安装、拆卸机械设备的作业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其他非作业人员严禁在安装、拆卸机械设备的现场停留。
3、高空作业人员工作时必须穿防滑绝缘鞋。
4、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在安装、拆卸设备标准节及其他大部件且不在防护栏以内工作时,必须正确系好安全带。
5、严禁安、拆、操作人员酒后上岗工作。
6、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7、装车运输时要有专人指挥装车,保证安全的同时并使设备各个结构及部件不受损坏,装上车的零部件必须捆绑牢固。
8、安装、拆卸设备时要指定安全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按安全操作程序进行操作。特殊情况下,安装、拆卸需要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制定方案,由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9、安装、拆卸完毕后,由作业带班人员或安全责任人对设备各部件进行检查,合格后再进行技术调试。
10、操作人员务必持证上岗,严禁酒后操作、违章操作,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操作,并立即汇报进行处理。
11、安装完毕后,务必对各部件进行检查,调试时务必遵照技术文件中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调试,经检验全部符合要求后,方能进行交接。
一、消防安全管理
1、图书馆内部实行三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落实馆、部门、小组三级管理制度。
2、图书馆设立消防安领导小组,组长由馆长兼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全馆的消防安全工作。馆内设1-2名消防安全员承担全馆日常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安全员须经保卫处消防安全部门培训认证后上岗。
3、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职责: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法规、条例;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4、各部门有关人员必须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排除,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
5、馆内的消防安全器材的安置配备由校保卫处设计和保障。馆办负责组织馆内安全工作小组定期监督消防器材的情况。馆内工作人员发现消防设备遗失、过期应及时报告馆办,馆办负责向保卫处报告并监督其重新配备。
6、图书馆是重点防火单位,严禁在馆内任何地方吸烟用火及使用高功率的电器设备。
7、各部门各岗位人员必须注意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做到正确操作,人离电断。
8、为保障馆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占用疏散通道;在开馆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9、定期对馆内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10、各部门及安全员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详细记录,定期上交,完善安全管理档案。
11、各楼层工作人员及安全员必须坚持执行每日消防安全巡查制度,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在位;各楼层的楼梯消防门是否通畅;电梯是否正常运行;各楼层工作人员是否在岗,有没有可疑人员出入;其他安全情况。各楼层当班人员必须管理好通往各层西区的通道门钥匙,遇紧急情况能立即打开通道门。
12、馆内员工应熟悉馆内的消防设施,如烟感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按钮、应急灯、疏散指示灯等。
13、如发现火灾,应保持冷静,首先致电保安部门,内线拨打,外线拨打,然后采取措施将火势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组织读者有序撤离。注意不要使用电梯(如遇电梯故障被困,请拨打求救电话),不要忙于收拾个人或图书馆物品,尽可能帮助待援人员,尤其是伤残者。
二、防盗管理
1、全馆工作人员应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做好本职工作,并预防各种盗窃行为的发生,维护馆内的'财产安全。
2、本馆工作人员出入门禁,尤其是一楼员工通道时要注意门是否锁好,如遇门锁故障或有可疑人员出入,应主动报告保卫部门或馆办公室。
3、二楼服务大厅是读者进出的主要通道,门禁保卫人员应严格把关,工作人员也应坚守工作岗位;二楼大厅通往演讲厅的通道平常不开放,特殊情况下如有需要经领导同意方可打开。
4、各个楼层的当班工作人员上班时应检查各处门窗是否完好无损。下班之前确定读者全部离开后,锁好办公室及办公室工作台、关闭计算机及其他电器,并做好记录方能离开。
5、五楼电子阅览室以及二楼检索区是重点防盗区域。工作人员除了定期维护以外还要注意检查计算机是否完好无损,有无配件缺失现象,如发现丢失应立即上报相关领导或负责人,并做好记录,维护被盗现场。
6、流通及期刊部书刊借还处的计算机仅供工作人员专用,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区域内,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密码,不告诉无关人员。
7、各楼层当班人员及保卫人员应定时在各个楼层巡逻检查,特别在下班前更要加强巡查,确保没有外来人员逗留馆内。
8、监控室保卫人员应密切注意各个楼层的动向,特别是下班时间更要严密注意。
三、计算机使用及网络安全管理
1、馆内电脑应使用正版电脑软件。任何人不得利用馆内计算机网络和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馆内设立计算机安全保密及网络安全信息管理小组,成员由馆长、馆办、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各部门主任组成,负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由组长负责或指派专人负责审核本馆上传学校网络及本馆网页的信息内容。
2、本馆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工作由馆内负责计算机技术的专门人员负责。技术人员具体工作范围和职责安排需服从馆内总体安排,相关工作人员需密切配合,保证图书馆计算机的正常运行。
3、计算机技术人员需定期对电子阅览室、检索区、影像区的计算机进行系统优化及维护保养,清查病毒,并做好记录。对于消除不了的病毒要及时找出解决方案,发现反动、色情及其他有害信息应当在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后及时处理并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极其严重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
4、计算机技术人员应定时检查各个楼层的计算机运行是否正常,对有问题的计算机及时查看原因,排除故障,及时解决各个部门报告的计算机故障。
5、技术人员在工作终端要进行计算机使用的监视,以及计算机病毒的监测,加强防火墙和杀毒软件的管理和升级。
6、借阅系统的工作计算机不得允许外来人员使用。管理人员必须保管自己的机器账号和密码,定期更换密码,确保机器的安全使用。
7、馆内工作人员应引导、监督读者遵守馆内计算机使用规则:
1)严禁擅自打开或拆除机箱锁,不得随意拆卸机箱和拔除网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2)读者不得随意删改原程序及进行其它破坏行为。禁止使用骇客软件,不得使用和安装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
3)禁止网上玩与学习无关的游戏。
4)不得私自设定开机密码和重装计算机系统。
5)读者不得利用馆内计算机浏览反动、黄色网页及下载色情、淫秽、不健康的文字和图片;不传播不良的言论、信息以及进行其他违法行为。
6)为防止计算机受到病毒感染,读者不得在馆内计算机上使用软盘、优盘等外部存贮设备。馆内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应在计算机使用区定时巡视,对破坏计算机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对严重违犯本馆规定的读者,有权制止或终止其上机权利,有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读者教育、查处、登记,并给予相应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照价赔偿,生成连带责任或纠纷的要有关部门及当事人报所在部门处理。
8、馆内从事施工、建设等维修工作,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馆内凡涉及计算机布线及网络的施工,事前应报告馆办,由馆办负责协调安排信息技术工作人员跟进保障线路和网络安全。
四、人身安全管理
1、人身安全是馆内工作正常开展和保障读者切身利益,应该保持正确的认识和高度的责任心,保证馆内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
2、馆内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定期巡视楼内各个地方,有无异常事情发生,下班之前要求所有读者安全离开,在读者全部走完后,工作人员再关好门窗,关照明设备、空调等,方可离开。晚班工作人员离岗时尽可能结伴而行。
3、如馆内发生有工作人员或者读者身体不适,应及时查看情况,需做急救的立即请医护人员进行救治,同时拨打急救电话120,请求医疗救助。
4、如馆内发生自伤或伤人、抢劫、斗殴等恶劣刑事事件,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上级领导、保卫部门或拨打校园报警电话55110,情节严重、紧急时应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需要急救的拨打120。
5、馆办负责协调总务等有关部门做好饮水机、电梯的检修、维护、保障工作。任何员工发现有故障或异常情况均应视情况采取应急处理并立即报告馆办作进一步处置。如遇电梯故障被困,请拨打求救电话55110 。
五、防漏、防鼠害、防虫、防霉管理
1、各楼层工作人员要每天查看门窗是否完好,天面、墙面是否有渗漏。下班之前确保门窗关严,以防雨水渗漏。确保卫生间、自动饮水机的龙头关好。
2、各楼层工作人员每天要做好图书保洁修缮工作。定期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在馆内喷洒杀虫剂,减少虫害;采取措施在各个楼层放置灭鼠设施,防止老鼠对办公设施及图书的损害,在进行杀虫、灭鼠害药物投放前,要告知工作人员和读者,确保人身安全。
3、保持馆内空气的流通,把室内的温度调节至保护图书及设备的有效范围内。
4、工作人员及读者勿将食物留在馆内办公室或工作台。保洁人员要定时收拾垃圾箱和垃圾筐,确保清洁卫生。
1目的
为加强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公司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机械、动力等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
3管理职责
技术生产部负责整个公司的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组织和实施公司的设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设备操作者的理论和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定期开展设备的安全生产检查。负责设备安全生产的调查和处理;协助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基础管理
4 .1.1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才能操作相应设备,专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管理处设备科同意后才能操作相应设备。
4.1.2特种车辆的操作人员、电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
4.1.3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应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4.1.4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单位有关设备管理的办法、制度和规定。
4.1.5技术生产部要经常利用各种会议、书刊、标语等形式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以及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标准。
4.1.6技术生产部每月定期组织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并做好记录,督促操作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4.2责任事故范围
4.2.1责任机械事故:凡下列原因引起的机械非正常损坏或损失,造成机械技术性能下降,使用寿命缩短均属责任事故。
a)不按规定加注(更换)润滑油、冷却液,造成设备损坏的。
b)因能检查到的部位(螺丝、螺母、销钉、键及连接杆)松动、脱落而造成设备损坏的。
c)由于外部因素(工具、螺丝、杂物)等物件遗落在设备内而影响设备正常运转,造成设备损坏的。
d)设备运转超过核定速度或核定载荷,造成设备损坏的。
e)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
f)非本设备定岗人员操作设备,造成损坏的。
g)设备在运转中发现异常现象而不停机检查排除隐患,造成设备损坏的,或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岗位,不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造成设备损坏的。
h)设备管理员及维修人员在设备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设备操作人员接到通知后不及时排除造成设备损坏的。
i)指挥人员或主管领导强迫工人违反机械性能或操作规程进行危险作业,使机械在恶劣环境中工作造成设备损坏的。
j)设备自然事故隐瞒或拖延不报者,经检查发现后按责任事故处理。
4.2.2非责任事故,凡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外界原因而因设计、制造等先天缺陷,而又无法预防和补救所造成的事故,属非责任事故。
4.3责任事故分类
4.3.1根据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机械事故分为:
a)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000元(含)以内;
b)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5000~20000元;
c)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20000元以上。
4.3.2、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分为:
a)轻微事故:一次性造成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0元;
b)一般事故:一次性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
c)重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6万元之间;
d)特大事故;一次性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
4.4事故的调查
4.4.1发生设备机械事故,操作员应立即停机,保护现场并报告设备管理人员及单位领导,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到现场。如涉及人身伤亡或事故损失有可能扩大的情况,应首先组织抢救。
4.4.2凡发生事故应在8小时内报有关管理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在2小时内报有关管理部门。
4.4.3事故发生后,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召集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周密调查,听取当事人和旁证人的申述,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及造成后果,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
4.4.4发生机械大事故及一般交通事故,设备部应会同有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事故调查与分析。
4.5事故的分析
4.5.1对于发生的责任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当事者和干部、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认真进行分析和处理。
4.5.2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a)要重视并及时进行事故分析。分析工作进行得越早,原始数据越多,分析事故原因的根据就越充分。要保存好分析的原始数据。
b)如需拆卸发生事故的机械部件时,要避免使零件在产生新的损伤或变形等情况发生。
c)分析事故时,除注意发生事故部位外,还要详细了解周围环境,多访问有关人员,以便得出真实情况。
d)分析事故应以损坏的实物和现场实际情况为主要依据,进行科学的检查、化验等多方面的因素和数据仔细分析判断,不得盲目推测,主观臆断。
e)事故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分析时必须从多方面进行,确有科学依据时才能做出结论,避免由于结论片面而引起不良后果。
f)凡发生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报有关,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0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报有关管理部门。
g)凡隐瞒事故不报或拖延上报时间,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和处理,一经发现,从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行业的管理,规范测绘市场行为,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含军事测绘单位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主管全省测绘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的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本地区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基础测绘的实施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列支。
第五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编制本省池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管理机构按照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
第六条本省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民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测绘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测绘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测绘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
第二章测绘资质管理
第九条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初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测绘单位,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承担测绘任务,其测绘资格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并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或者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单位。
(二)与所承担测绘项目相适应的,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相应数量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
(四)健全的技术、质量和资料管理制度。
(五)测制的测绘成果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含部颁标准、专业标准)。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甲、乙、丙、丁四级。甲、乙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丙、丁级测绘资格的标准,按照省测绘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请甲级测绘资格的,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初审,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发证。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的,由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报省测绘管理机构评审、发证。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和换证工作。
《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年检。
第十四条测绘单位的主要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测绘资格等级或业务范围的,应当向省测绘管理机构申报,重新办理测绘资格审查手续。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变动,应当及时向证书批准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的审查收费,按照省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三章测绘市场管理
第十六条测绘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承担测绘任务。
第十七条进入测绘市场的测绘项目,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测绘项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使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测绘合同文本。
第四章地图编制出版管理
第十八条省测绘管理机构主管本省地图编制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
编制普通地图的,应当经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查,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也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地图审核人员应当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证书上岗。
第十九条本省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由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省民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标准样图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应当以国务院批准的界线为依据。
第二十条编制出版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开地图,应当使用本省行政区域界线地图的标准样图作为地理底图,并由具有地图出版资格的出版社出版。地图出版前的审核备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和《地图审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的,由编制单位送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核。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公开出版、发行或者展示,并必须由具有保密条件的印刷单位印刷。
第二十二条凡绘制有中国国界线和本省省界线的,用于重要公共场所张挂、影视播放、报纸刊登和广告宣传的示意地图,送审单位应当在展示、播映、登载前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十三条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省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审核出版社地图出版申请时,应征求省测绘管理机构的意见。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的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单位按照专业分工范围,可以出版经审查批准的专题地图和书刊插附的地图。
第二十四条本省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的,应向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图出版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非国家正式出版单位,不得从事任何地图的出版业务。
第二十五条出版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测绘管理机构组织审定,省具有教学地图出版范围的出版单位出版。
第五章测绘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对测绘成果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保证及时、准确、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
使用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测绘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保管设备,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测绘成果保密等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够密级又不宜公开的测绘成果可定为《内部资料》。
基础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按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专业测绘成果保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按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销毁密级测绘成果应当先经过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审核后,由使用测绘成果单位的县(处)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按规定造册、登记、监销。
第二十八条测绘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不得非法复制、转让、转借、销售。确需复制时,必须经提供该测绘成果的管理部门批准。复制的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照原密级管理。
受委托完成的测绘成果,未经委托单位同意,不得复制、翻印、转让、出版。
第三十条需要复制保密地形图的单位,应当遵守《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并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复制整幅密级地形图。比例尺小于1:1万(含1:1万)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比例尺大于1:1万以及专业要素已标绘在密级地形图上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汉口绘工作的部门审批。
(二)对密级地形图的局部范围进行复制的,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批。其复制的地形图按原密级管理。
驻宁的部、省属单位和大专院校需要复制密级测绘成果的,应当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一条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存取、处理、传送密级测绘成果,按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1:1万及更小比例尺数字化地图测制和更新,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由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测制的'基础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测制的测绘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公开招标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经法定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测绘市场项目的测绘成果,应当加盖本单位测绘资格专用章后,再交付委托方使用。
第三十三条需要领用密级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持单位正式公函按照归口系统到所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开具《索取测绘成果专用函》,到省测绘管理机构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办理领用或转函手续。
政府部门需要使用军事部门密级测绘成果,或军事部门需要使用地方密级测绘成果的,应当分别到省测绘管理机构或军区测绘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领用密级测绘成果的单位,必须对测绘成果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并及时报同级测绘管理机构和保密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同级保密部门的指导下,对领用密级测绘成果的单位进行定期的保密检查。发现失密、泄密事故,应及时查处,并报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和保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在涉外工作中需要提供保密测绘成果的,项目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处理,由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并到省或市保密部门办理出境手续。为了确保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送审单位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省测绘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制完成的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成果,由国务院有关部门驻本省的直属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测绘项目完成后,向省测绘管理机构无偿汇交下列目录或副本:
(一)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国家等级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重力测量、卫星大地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副本包括:成果表、展点图(路线图)、点之记、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技术设计书、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二)航空、航天遥感测绘底片和磁带(光盘)的目录(一式一份)。
(三)地形图、地籍图、普通地图,以及全国性、全省性的专题地图的目录(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刷的各种地图(一式二份)。
(五)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中工程测量的数据和图件的目录(一式一份)。
对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接收单位应当作为测绘档案永久保存,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提供。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测绘项目,其测制的测绘成果或副本,由该测绘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协助委托单位汇交。
第三十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以及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
业测绘项目,执行专业测绘技术标准。
同一城市或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已建立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城市或地区,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与有关部门商定,改用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六章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十九条测量标志是重要的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
第四十条国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负责保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其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进行检查,发现被移动或损毁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经批准同意拆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单位应当凭批准文件通知测量标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四十四条承担市场测绘项目的测绘单位,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用于测量标志的维护。
外国组织、个人以及外省测绘单位进入本省从事测绘活动的,施测前应当到省测绘管理机构办理验证登记,并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
第四十五条省测绘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测量标志维修规划,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维修计划,并组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统一实施。
专业单位自建自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由其建设单位自行负责维护。
第四十六条测绘人员凭测绘工作证件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接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项原则作的部门的监督和测量标志保管人员的查询。测绘人员使用中应当确保测量标志的完好。第四十七条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单位和人员,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无测绘工作证件的人员使用测量标志;有责任查验测量标志完好状况。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省测绘管理机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测绘生产或测绘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测绘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保护测量标志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模范执行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地籍测绘管理工作的具体办法由省测绘管理机构和省土地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一、为加强我公司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二、本公司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之质量管理工作由总经理直接领导,具体负责部门为工程技术部,其他部门进行配合。
三、本公司安防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
1.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
2.器材与材料的质量管理;
3.工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4.系统维护及维修保养的质量管理。
四、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
1.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工作,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2.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3.设计前业务人员应该提交尽可能详尽的设计委托书,使得设计人员清楚明白用户的需求、现场条件以及设计目标。有可能的情况下,还应与设计人员一起实地考察现场,与用户深入沟通,确保设计的工程方案可以达到用户的要求。
4.设计人员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系统方案,必须符合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可以达到国定相关规定的检验要求。
5.设计的方案中,选用的专业器材必须是通过公安部门检测的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五、器材与材料的质量管理
1.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所代物资的资质证明、合格证、检验试验报告、价格、功能、质量等有关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分类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2.采购部必须确保采购的器材与材料符合工程需要,达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技防工程专用的专业器材必须选用通过公安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
3.工程技术部必须对采购回来的器材和设备进行质量把关,对主机等关键设备必须要检查合格后才能送往工地现场调试。
4.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按质、按时、按期采购材料设备,保障按质、按量、按时供应到施工现场。做到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收集,并保证真实、齐全、完整与工程施工同步。
六、工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1.工程技术部在工程开工前,设计人员必须将技术交底卡提前交给施工班组的负责人,明确相关工程质量与技术要求。
2.施工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
gb50348-20xx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 308-20xx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4-20xx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 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70-20xx安全防范工程费用预算编制办法
ga/t 367-20xx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20xx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20xx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269-20xx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ga/t 72-1994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 38-20xx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b/t 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3.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4.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狠抓工程质量,落实设计方案中的各项质量要求,以确保没有工程质量隐患。
5.所有线材及材料必须经过现场检测后才能入管布线,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有故障隐患的材料绝对不可以勉强使用。
6.布线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检测后才可以通电试机。不能通过检测的必须找出原因,排除后才能通电试机。
7.调试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测试,确保将合格的。系统交付给用户使用,未能通过的项目,必须与设计人员一起找出原因所在,排除后再行检测,通过后才可以投入试运行。
8.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记录,为以后的系统维护工作打好基础。
七、系统维护及维修保养的质量管理
1.工程完成后,售后服务部必须协同工程技术部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交接工作。
2.建立系统维护工作档案,按照公司的其他相关规定,落实好系统维护的日常例行工作,强化各种周期性的例行检查。
3.建立维修工作记录卡,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措施,保障维修保养工作的高效运作。
4.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保修工作,可尽量减少由于保修工作对用户所造成的不便。
八、以上各项系统质量管理制度,如有不明确之处,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一、安全管理权力
1、有权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2、有权拒绝使用没有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拒绝使用淘汰设备(有措施或上级批文除外)。
3、当运行设备、各种保护性设施出现故障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处置。
4、有权对新购机电设备、仪器仪表等无技术资料和合格证时,拒绝验收入库。
二、安全管理职责
1、在机电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全矿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和设备管理的具体工作。
2、对主提升系统,井下提升运输系统,风机、锅炉、配电、水泵、矿灯等重要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专业性检查,对各种保护进行定期测试与校验,保证其齐全、完好、灵敏、可靠、符合规程要求。由于不组织检查或检查走过场、检测马虎、各保护性功能失效而发生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触犯刑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认真对新购进机电设备、设施、仪器仪表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测,各种资料齐全,符合矿用产品的要求。凡不符合要求者,不准发放使用,由于检验马虎而发放使用造成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
4、参与设备大检查和平时日检,井下不出现设备和矿灯失爆现象,设备完好率达到标准要求,不出现设备带病运行,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备查。必发现问题应及时责令整改达标。由于不检查或不责令和督促整改而发生事故,负管理责任。
5、及时制定井上、井下施焊用火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查《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出现无措施施焊、用火。
6、参加设备报废的鉴定工作,提供报废所需相关资料。
7、矿内所有设备的安装施工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8、参与机电、运输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制定好防范的安全技术措施。
9、建立好矿井的设备台帐、电缆台帐及配件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
10、组织好对机电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一、编制目的
为了使代维员工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满足公司铁塔维护业务实施和发展的需要,分公司对维护员工应进行有计划、有系统的培训,以达到公司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培训目标
提升维护人员的维护作业技术水平,确保甲方维护质量达到维护规程标准。
建立公司维护技术人员梯队培训机制,为公司维护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维护技术人才保障。
提高维护人员技术水平,提升维护管理效率,降低维护成本。
三、培训制度
1.根据上级规定的培训制度和年度培训计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分公司的培训计划,由各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安排各自管辖范围内培训计划的落实,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技术培训。
2.根据维护站的培训计划,做好铁塔维护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进行技术问答,每月至少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试,总结学习效果。
3.参加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培训,经过上岗考试和审批手续,方可担任正式值班工作。新入职的维护人员必须进行为期一周的安全教育培训、铁塔维护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学习期间应进行定期测验,以检查学习效果,并分阶段进行全面考试,检验学习成绩。
4.对于首次使用的设备,或首次涉及的维护作业内容,必须进行培训。
四、培训内容(包括知识培训、技能培训)
1.技术知识培训
不断实施员工本专业和相关专业新知识的培训,使其具备完成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迎接挑战所需的新知识。
2.技能培训
不断实施在岗员工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使其在充分掌握理论的基础上,能自由地应用、发挥、提高。
五、培训形式
培训形式分为公司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员工自我培训及外委培训。
1.应制定新进人员培训计划,并应有针对性地对新进人员进行为期一个月的通信理论知识学习和维护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组织考试。
2.公司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原则。 岗位技能培训(包括现场培训)
岗位培训:
1.岗位(技能)培训是职工教育工作的重点,要按照“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大力加强岗位(技能)培训,在编制年度培训计划中,都要把岗位(技能)培训列为主要内容,加以落实。
2.各类员工都要按照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学完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
3.要坚持持证上岗制度,要坚持把是否经过岗位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作为各类人员上岗和岗位提升的必要条件。
4.坚持实行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育才用人一体化制度,制定有效的引导和鼓励措施,提高员工立足本职学习业务技术(技能)的积极性。
5.岗位培训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际技能培养,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应急性、适用性培训。按照不同的岗位规范要求,制定切实的年度培训计划,报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
6.要建立健全员工岗位培训和考绩档案,认真考核、记录岗位培训情况,并纳入目标管理和考核项目之一。
现场培训:
1.立足本员工岗位学技术、学业务,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搞好现场培训,是职工教育的基本任务,也是提高员工队伍素质的主要途径。
2.各项目部、各维护班组,每月安排技术业务学习1天(安全活动日除外)参加人员应达到90%以上,并认真做好现场培训、学习记录,各项目部及班组应在每季度前5日,安排好技术业务学习计划,并报公司交付管理部和人力资源部备案。
转岗培训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原有从业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按新岗位要求,对其实施的岗位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可视为新员工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的结合。
外派培训
通过外派培训,使公司人员学习外界先进技术、专业技术技能。外派培训是指培训地点在公司以外的培训,包括省内外短期培训、资格证书培训等。
员工自我培训
公司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参加各种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训。
外委培训
经公司同意安排到各项目部或各站的培训、学习、参观,各项目部或各站不得拒绝,并应按培训、学习内容要求和计划,组织实施完成。
六、培训资料管理
各项培训工作均应及时填写好专用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均应存入个人培训档案。
七、培训工作职责
1.分公司的职责:
制定分公司培训工作规划,编制培训计划,总结培训工作。 制定分公司培训管理制度,检查和考核下属各项目部(维护站)培训工作。
组织进行职工技术鉴定和岗位技术资格取证培训和考试工作。 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2.项目部负责人的职责:
负责按分公司制度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完成培训任务 组织编制本项目的技术培训内容和实施计划。 组织本层级的技术培训考核。
负责确定本站培训规模、范围和学员,推荐培训负责人。 提出由本站负责的培训计划和应急培训申请。
执行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督促本站各班培训计划的落实,培训结果报主管部门。
定期召开培训工作会议,交流经验,布置工作,提高培训工作水平。
八、技术培训考核
分公司综合部负责安排管辖范围内维护员工的培训任务,培训后应将培
训记录备案,逐级进行定时及不定时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月或年考核范围内,作为“员工合格率”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
1) 无年度培训计划、总结,在年度总考核成绩上扣2分;
2) 不落实公司、分公司委派的培训任务或不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每次扣2分。
3) 无新进人员培训计划或计划内容不符要求,每处扣1分。
4) 新进人员学习一年未达到合格维护员岗位水平,扣1分。
5) 检查每年维护规程考试成绩,全站人员平均考试成绩低于85分,每次扣2分,考试不及格,每人次扣1分。
为了加强营运客运车辆的技术管理,完好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禁带病车运行,确保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 、 营运车辆总的管理原则是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合理改造、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二、营运的车辆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xx)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xx)等有关规定,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照齐全有效。
三、 公司按规定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四、 从事营运的客车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三级以上;从事高速公路客运的车辆应符合部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xx)规定的高、中级客车,车辆状况达到二级车标准,禁止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老旧车辆或达到报废车辆参加营运。
五、车辆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8344-20xx)要求进行-级、二、三级维护,车辆的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必须遵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或客车厂家保养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执行。
六、 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
(一)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二)一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三)二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
七、车辆的一、二级、三级维护应在公司属下的汽车修理厂进行定点维护,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修理厂进行维护,严禁到无资质修理厂维护修理或私自更改车辆配置。
八、修理厂必须认真进行维护作业,确保维护质量,并建立车辆维修技术档案,一车一档。车辆维护后,应将车辆维护的级别、项目等填入车辆技术档案,并签发合格证。
九、客运车辆必须严格按核定的线路、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越线行驶。
十、营运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技术方可参加营运,按规定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车内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备齐全有效,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开启装置有效,开启顺畅。并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
十一、 公司必须在营运客车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举报。
十二、建立健全客车报班安全例检的管理制度,严格按《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汽车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技术规范》做好车辆安检工作,确保每台车回场必检,合格才能报班,保障车辆行车安全。
十三、 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营运车辆的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其内容主要包括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车辆合格证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复印件、保险、车辆技术状况检测及等级评定资料、行驶里程记录和车辆维修记录以及肇事记录等情况。
技术档案应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十四、加强对驾驶员驾驶技能培训,提高驾驶员技术水平,规范驾驶操作,制订车辆修理费、轮胎消耗和燃油消耗额定考核指标并进行定期考核,降低车辆运输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十五、 营运车辆必须按国家交警、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将车辆送线检测审验,经检测审验合格后方能继续投入营运,严禁年审超期的车辆参加营运。
十六、 公司建立营运车辆牌证统一管理、派车单制度,明确规定牌证统一管理、派车的组织管理部门,派车单的内容包括了:由公司填写的车辆、客运驾驶人、线路基本信息,始发点(站)、中途停靠点(站)、终点(站),批准签发人。由客运驾驶人填写的旅客人数,运行距离和时间,途中休息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事故等。
十七、 运行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线路牌等手续在行车时由当班司机保管,收班后或车辆报停的车辆牌证必须交由公司统一保管。车辆在每日收车后,应回单位的停车场或单位指定的其它场地统一停放。
十八、 所有参加营运的客车均应按规定强制参加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十九、 经长期使用,技术性能变坏、消耗增加、维修费高、经济效益差、安全性能不可靠的老旧汽车,必须执行强行报废。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达不到安全运行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或达到国家规定的汽车报废标准的车辆必须交回公司统一报废,严禁报废车上路运行或私自倒卖报废车辆。
二十、建立车辆报废台账资料,车辆的报废必须交由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3年。
二十一、 公司所有营运客车必须安装符合行业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____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介质安全
管理制度
____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介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公司技术部为了保证公司信息系统的介质安全的使用,特制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二介质的定义
所有涉密和非涉密的数据存储介质,包括服务器/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的硬盘、移动硬盘、u盘、用于备份数据的磁带、cd/dvd碟片等。
三具体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____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条____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部主要负责介质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第三条参照制造商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数据存储介质避免暴露于强电磁场内、过热或过冷的环境。
第四条数据存储介质的存放需根据存载信息数据的类型和保密要求采取不同的保管方式。
第五条加强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其中对内网移动存储介质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要按照业务特点和保密要求进行严格的.防2 / 3护。
第六条所有的移动存储介质都必须进行登记造册和编号管理,可以随时确认移动存储介质的存放位置和责任人等信息。
第七条所有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进行清晰的密级标识,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其维修或销毁必须按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八条在外网计算机上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在内网和涉密网中使用,杜绝发生移动存储介质交叉使用混用的现象。
第九条从移动存储介质存取文件之前必须使用防病毒软件进行扫描。
第十条禁止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复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软件。
第十一条禁止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保存色情、政治敏感等非法资料。
第十二条必须对保存有敏感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进行加密处理。
第十三条
保护。
第十四条备份的数据存储介质必须存放于安全存储区域,不可将数据存储介质放置于桌面等暴露地方。
第十五条电脑送修时将存储信息的硬盘或其他可移动存储介质取出,避免信息泄密。
在修理硬盘或其他电脑所使用的移动介质时,如涉及到敏感信息则必须有专人陪同修理。
第十六条硬盘或其他移动介质报废时,必须进行物理破坏处理防止信息泄密。
3、 / 3
1)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措施
(1)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项目包括,司机守则和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按期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门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及更换起重机械准用证的管理等。
(2)技术档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设备出厂技术文件;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报告,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设备的问题分析及评价记录。
(3)定期检验制度。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2年(电梯和载人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1年)。
此外,使用单位还应进行起重机的自我检查、每日检查、每月检查和年度检查。
①年度检查。每年对所有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停用1年以上、遇4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受9级以上的风力后的起重机,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操作,检查起重机正常工作机构的安全和技术性能、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等。
②每月检查。检查项目包括: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可靠性和精度;重要零部件(如吊具、钢丝绳滑轮组、制动器、吊索及辅具等)的状态,有无损伤,是否应报废等;电气、液压系统及其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构,使用前也应做上述检查、
③每日检查。在每天作业前进行,应检查各类安全装置、制动器、操纵控制装置、紧急报警装置;轨道的安全状况;钢丝绳的安全状况。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4)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起重作业是由指挥人员、起重机司机和司索工群体配合的集体作业,要求起重作业人员不仅应具备基本文化和身体条件,还必须了解有关法规和标准,学习起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知识,掌握实际操作和安全救护的技能、起重机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考核并取得合格证方可独立操作。指挥人员与司索工也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安全技能训练,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危险和风险,并有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的能力。
2)起重伤害事故形式
(1)重物坠落。吊具或吊装容器损坏、物件捆绑不牢、挂钩不当、电磁吸盘突然失电、起升机构的零件故障(特别是制动器失灵、钢丝绳断裂)等都会引发重物坠落。
(2)起重机失稳倾翻。起重机失稳有两种类型,一是由于操作不当(例如超载、臂架变幅或旋转过快等)、支腿未找齐或地基沉陷等原因使倾翻力矩增大,导致起重机倾翻;二是由于坡度或风力作用,使起重机沿路面或轨道滑动,导致脱轨翻倒。
(3)挤压。起重机轨道两侧缺乏良好的安全通道或与建筑结构之间缺少足够的安全距离,使运行或回转的金属结构机体对人员造成夹挤伤害;运行机构的操作失误或制动器失灵引起溜车,造成碾压伤害等。
(4)高处跌落。人员在离地面大于2m的高度进行起重机的安装、拆卸、检查、维修或操作等作业时,从高处跌落造成的伤害。
(5)触电。起重机在输电线附近作业时,其任何组成部分或吊物与高压带电体距离过近,感应带电或触碰带电物体,都可以引发触电伤害。
(6)其他伤害。其他伤害是指人体与运动零部件接触引起的绞、碾、戮等伤害;液压起重机的液压元件破坏造成高压液体的喷射伤害;飞出物件的打击伤害;装卸高温液体金属、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品,由于坠落或包装捆绑不牢破损引起的伤害等。
3)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
起重机金属结构高大,司机室往往设在高处,很多设备也安装在高处结构上,因此,起重司机正常操作、高处设备的维护和检修以及安全检查,都需要登高作业。为防止人员从高处坠落,防止高处坠落的物体对下面人员造成打击伤害,在起重机上,凡是高度不低于2m的一切合理作业点,包括进人作业点的配套设施,如高处的通行走台、休息平台、转向用的中间平台,以及高处作业平台等,都应予以防护。安全防护的结构和尺寸应根据人体参数确定。其强度、刚度要求应根据走道、平台、楼梯和栏杆可能受到的最不利载荷考虑。
4)起重作业安全操作技术
(1)吊运前的准备。吊运前的准备工作包括: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和手套,高处作业还必须佩戴安全带和工具包;检查清理作业场地,确定搬运路线,清除障碍物;室外作业要了解当天的天气预报;流动式起重机要将支撑地面垫实垫平,防止作业中地基沉陷;对使用的起重机和吊装工具、辅件进行安全检查;不使用报废元件,不留安全隐患;熟悉被吊物品的种类、数量、包装状况以及周围联系;根据有关技术数据(如重量、几何尺寸、精密程度、变形要求),进行最大受力计算,确定吊点位置和捆绑方式;编制作业方案(对于大型、重要的物件的吊运或多台起重机共同作业的吊装,事先要在有关人员参与下,由指挥、起重机司机和司索工共同讨论,编制作业方案,必要时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预测可能出现的事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选择安全通道,制定应急对策。
(2)起重机司机通用操作要求。有关人员应认真交接班,对吊钩、钢丝绳、制动器、安全防护装置的可靠性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开机作业前,应确认处于安全状态方可开机:所有控制器是否置于零位;起重机上和作业区内是否有无关人员,作业人员是否撤离到安全区;起重机运行范围内是否有未清除的障碍物;起重机与其他设备或固定建筑物的最小距离是否在0。 5m以上;电源断路装置是否加锁或有警示标牌;流动式起重机是否按要求平整好场地,支脚是否牢固可靠。
开车前,必须鸣铃或示警;操作中接近人时,应给断续铃声或示警。
司机在正常操作过程中,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不得在起重作业过程中进行检查和维修;带载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或带载增大作业幅度;吊物不得从人头顶上通过,吊物和起重臂下不得站人。
严格按指挥信号操作,对紧急停止信号,无论何人发出,都必须立即执行。
吊载接近或达到额定值,或起吊危险器(液态金属、有害物、易燃易爆物)时,吊运前认真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确认没有问题后再吊运。
起重机各部位、吊载及辅助用具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
有下述情况时,司机不应操作:起重机结构或零部件(如吊钩、钢丝绳、制动器、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和损伤;吊物超载或有超载可能,吊物重量不清;吊物被埋置或冻结在地下、被其他物体挤压;吊物捆绑不牢,或吊挂不稳,重物棱角与吊索之间未加衬垫;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作业场地昏暗,看不清场地、吊物情况或指挥信号;在操作中不得歪拉斜吊。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控制器置零,关闭总电源。重新工作前,应先检查起重机工作是否正常,确认安全后方可正常操作。
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不允许同时利用主、副钩工作(设计允许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每台起重机都不得超载。吊运过程应保持钢丝绳垂直,保持运行同步。吊运时,有关负责技术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应在场指导。
露天作业的轨道起重机,当风力大于6级时,应停止作业;当工作结束时,应锚定住起重机。
(3)司索工安全操作要求。司索工主要从事地面工作,例如准备吊具、捆绑挂钩、摘钩卸载等,多数情况还担任指挥任务。司索工的工作质量与整个搬运作业安全关系极大。其操作工序要求如下:
①准备吊具。对吊物的重量和重心估计要准确,如果是目测估算,应增大20%来选择吊具;每次吊装都要对吊具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如果是旧吊索应根据情况降级使用,绝不可侥幸超载或使用已报废的吊具。
②捆绑吊物。对吊物进行必要的归类、清理和检查,吊物不能被其他物体挤压,被埋或被冻的物体要完全挖出。切断与周围管、线的一切联系,防止造成超载;清除吊物表面或空腔内的杂物,将可移动的零件锁紧或捆牢,形状或尺寸不同的物品不经特殊捆绑不得混吊,防止坠落伤人;吊物捆扎部位的毛刺要打磨平滑,尖棱利角应加垫物,防止起吊吃力后损坏吊索;表面光滑的吊物应采取措施来防止起吊后吊索滑动或吊物滑脱;吊运大而重的物体应加诱导绳,诱导绳长应能使司索工既可握住绳头,同时又能避开吊物正下方,以便发生意外时司索工可利用该绳控制吊物。
③挂钩起钩。吊钩要位于被吊物重心的正上方,不准斜拉吊钩硬挂,防止提升后吊物翻转、摆动:吊物高大需要垫物攀高挂钩、摘钩时,脚踏物一定要稳固垫实,禁止使用易滚动物体(如圆木、管子、滚筒等)做脚踏物。攀高必须佩戴安全带,防止人员坠落跌伤;挂钩要坚持“五不挂”:起重或吊物重量不明不挂,重心位置不清楚不挂,尖棱利角和易滑工件无衬垫物不挂,吊具及配套工具不合格或报废不挂,包装松散捆绑不良不挂等,将不安全隐患消除在挂钩前;当多人吊挂同一吊物时,应由一专人负责指挥,在确认吊挂完备,所有人员都离开站在安全位置以后,才可发现起钩信号;起钩时,地面人员不应站在吊物倾翻、坠落可波及的地方;如果作业场地为斜面,则应站在斜面上方(不可在死角),防止吊物坠落后继续沿斜面滚移伤人。
④摘钩卸载。吊物运输到位前,应选择好安置位置,卸载不要挤压电气线路和其他管线,不要阻塞通道;针对不同吊物种类应采取不同措施加以支撑、垫稳、归类摆放,不得混码、互相挤压、悬空摆放,防止吊物滚落、侧倒、塌垛;摘钩时应等所有吊索完全松弛再进行,确认所有绳索从钩上卸下再起钩,不允许抖绳摘索,更不许利用起重机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