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管理制度(精选33篇)
1 目的
在产品的整个形成和最终完成交付的过程中,规范防护标识、搬运、储存、包装、保护和交付等活动,以防止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外购产品、半成品和成品。
3 职责
3.1生产部负责生产、包装过程中物资流转的搬运;负责产品的包装工作。
3.2仓储部负责库存物资的存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仓库物资的搬运,负责产品的交付。
3.3质检 部负责入库物资的.验收检查及存储过程中出现问题的物资的复查工作。
3.4各部门做好所属区域内物品的保护
3.5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生产人员卫生的控制。
4 工作程序
4.1包装要求
4.1.1包装材料入库前由质检部验收。
4.1.2生产人员按照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包装。
4.2搬运要求
4.2.1使用与产品特性相适应的容器和搬运工具,防止产品损坏和变质。
4.2.2对搬运工具进行适当的维护和保养
4.2.3定期对搬运工具进行清洗或清扫。装载表面不能有油污、铁锈和积垢,以免造成对原料的污染,影响食品安全。
4.2.4防止超高搬运,以免物品坠落砸伤员工。
4.2.5搬运中,注意保护产品标识,防止丢掉或被擦掉。
4.2.6对搬运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以熟悉搬运要求。
4.3储存与保护
4.3.1储存环境
①仓库储存环境要符合前提方案的要求。
②仓储环境要求通风、干燥、明亮、清洁、通畅。
③仓库区严禁烟火,配置适量的消防器材。
④每周检查发现虫害鼠害及时报告。
⑤对仓库的环境加以控制,以防止库存物资的损坏、污染和变质。
4.3.2验收入库
①入库产品必须检验合格。仓库管理管人员应该认真的核实入库数量,检查产品的合格标识。
②物品经清点入库后,应当在仓库台帐、物资登记卡上登记
③对于待检和不合格物品必须采取隔离措施,以防误用。
4.3.3出库
①生产物资的发放,领料部门填写“出库单”交仓库,仓库对“出库单”核实后发料。
②向外发货仓库根据“销售清单”备货、发货。
③存储的物品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发货。
4.3.4物料进出时,仓库需填写好入库单,并做好相应记录
①入库时,在入库单上注明进入货物的供应商、入库时间,批号。
②生产物料发放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出库单”。
③向外发货时,应在“销售备货单”上说明货物的批号、去向。
4.3.5仓库外的其他部门也有责任对所属区域的物品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包括隔离、分类存放、维护等,使产品不变质、损坏、丢失或错用。
4.4食品运输过程防止污染、损坏及变质的制度
①食品运输包装过程中(包括原料、半成品、成品,下同)从流通通道上采用人流、物流分开流动,不得混流。
②食品在运输前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方能装箱,否则作不合格或不安全产品处理。
③食品运输前所有食品机运输车辆、运输机械必须清洗卫生合格方才投入使用。
④运输过程中各批次原料、产品、半成品分开完成,分开包装、分开存放,分开标识。
⑤运输过程中人员卫生须满足人员健康要求,运输车辆须是密封的食品专用车辆。
⑥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坏、废弃食品,均及时剔除,不得与合格食品一起流动。
⑦产品状态必须标识清楚并挂牌。
⑧运输过程中食品的盛装桶、袋、栏等工具首先必须消毒清洗合格,同时不得有缺损,同时满足该食品的盛装要求,不得发生物理化学变化,引起变质。
⑨运输过程要采取防止食品相互挤压损坏、相互混装发生变质、天晴下雨影响、温度湿度影响、照射辐射影响等的措施,同时保证运输期限,防止运输过期毁损变质。
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二章经营许可
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车辆技术要求:
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的要求;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的要求。
.车辆其他要求:
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龄不超过周岁;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的管理,维护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以下简称货运服务业)是指服务于道路货物运输的各项经营活动。主要包括:
(一)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货运信息等货物运输受理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二)货物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物运输辅助业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三)交通物流及其它货运服务方面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各级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运管机关)负责。
货运服务业在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根据当地商品市场发展的需要,以及货运市场建设的情况,制订规划,建立网络,加强调控,促进发展。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
凡经营货运服务业,须向当地县(含县,下同)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取得经营资格,依法经营。
第七条
申请经营货运服务业者,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发【1993】184号)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者在申请时间须向运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乡镇以上政府证明;
(二)申请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三)资金信用证明或资产评估机构的验资证明;
(四)经营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开业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开业申请表》;
(二)运管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其申请要求和可行性报告作出书面答复,符合条件者准予进行开业筹备工作;
(三)筹备工作完成后,报经运管机关审查,合格者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五)经营业主或主管业务人员须经运管机关进行业务培训,取得上岗证书。
(六)完成上述程序后,申请者向当地运管机关申领运输单证,及向工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正式开业。
第十条
申办交通物流业务、经县、地(市)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
组建省际或中外合资合作货运服务企业,需经地方交通主管部门逐逐审核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一条
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审批
经营者固定受理、配载同一起运和到达地的货物,为货运配载线路专营。从事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向运管机关提出特别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运管机关提交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开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填报专营线路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由运管机关在《许可证》上加盖《货运配载线路专营章》,并核发专营线路起讫两地的经营站点,核发线路专营标志。
(二)县(市)内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县(市)线路,由县(市)运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运管机关审批;跨地(市)及跨省市线路,经县地二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机关审批。国际专营线路,经省级运管机关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经批准的货驼专营线路批文要报送到达地运管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变更审批
已开业的运输业户及货运服务业户,需作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改变服务项目等变更时,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一)运输业户增设新的货运服务项目,或对外开放,向社会车辆提供货运服务(含社会车辆挂靠经营),须由经营业户向当地运管机关填报新增经营项目申请表,经同意后,在原《许可证》上注明新增的'经营项目。
(二)经营业户分为二个以上同为业务或不同业务的货运服务业户,须由的经营业户按开业审批规定,重新办理开业审批审批,经运管机关审核批准后,收回的《许可证》,核发新证。
(三)经营业户迁移新址,应提前30天向原审批运管机关申请,当地运管机关对新址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迁址,并发布公告。
(四)经营业户改变服务项目,需按开业审批手续,重新审核服务项目的经营资格,经批准后,交回原《许可证》核发新证。
第十三条
异地经营审批
经营业户在非注册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须持注同地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向异地以上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歇业、停业
经营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运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在事情前将受理的货物全部发送或交接完毕,结清来往帐目,上交所颂单证和票据,并向社会公告。歇业者将《许可证》上交发证运管机关保存;停业者提交债权债务清理证明,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缴销《许可证》,关闭经营场所。
第三章受理业务
第十五条
货运受理是指为货主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送货物,为车主组织货源、代办运输业务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各种受理货物托运、联托运、货物配载等均属货货运受理。货运受理业户经运管机关批准可兼营货运辅助业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经营项目。
单纯为车主和货主提供车货信息或货运咨询服务的货运信息中心、货运咨询中心等,是货运受理的组成部分,兼营其它货运服务项目,作为扩大经营范围,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受理货物时须做到:
(一)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与托运人办妥委托手续,代办业务时,小批量的零星货物要填写货物运单,大宗货物和长期固定货源要与货主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二)查验货物,保证运单与货物一致,货物包装完好,对限运货物、危险货物等要查验有关证明,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配载时须做到:
(一)一承运业户签订合同,办理货物承运手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为空驶车辆配载时,要验明车主身份,各项证件必须齐全有效,车辆符合技术要注,对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须经当地运管机关根据规定,办理临时营运手续后,方可承运货物;
(三)按车辆标记吨位配载,不得超高、超宽、超长,集零为整货物配载必须同一线路,同时不得混装危险货物;
(四)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和抢险、救灾等紧急物资,应优先发运;
(五)货物装卸时,要与承运人清点货物,办好交接手续,注明运输要求事项。
第十八条
货运受理业户在提供货运信息和咨询服务业务时须做到:
(一)提供信息准确及时;
(二)货运咨询必须依据国家现行法规,提供资料可靠;
(三)信息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九条
承运人要按受理业户注明的货物运输注意事项和要求,将货物及时、安全送达目的地或收款人,办清交接手续,并将运单回执联寄回货物受理业户。
当发生货运质量责任事故,需承运人赔偿时,托运人可向货运受理业户提出,受理业户查清确属承运人责任后,先行赔偿,然后再向实际承运人追偿。信息服务经营者因提供信息失误造成车辆空台、货物延滞等经济损失,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辅助业务
第二十条
货运辅助服务是指为货物运输过程配套服务的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等货运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从事仓储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货主或共代理人的要求以及货物的性质分类存储。
(二)危险货物必须专库存储,不得与普通货物同训混装;危险货物仓库四周必须设置安全隔离带;仓库管理人员肌经运管机关专业培训,取得岗位证书。
(三)仓库面积小于200平方米,以及库房设置在居民区的业户,只能从事普通货物的存储业务,不得从事危险货物及其它特种货物的存储。
第二十二条
从事理货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装货单或载货清单等货运单证的记载作业;
(二)分清货物标记、核点件数、整理货物、合理装载,对到达货物要按要求分类进库存放;
(三)作业完毕。要办肖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从事中转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与委托中转的业务单位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代办中转;
(二)按货物到达的先后次序,及时中转发运,造成货物积压延滞,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负责向货方和发运、到达站通报中转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从事包装服务的业户须做到:
(一)按货主或其代理人的要求作业;
(二)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经包装后的货物因包装不善而造成损失的要负责赔偿;
(三)货物装车后按商定方法作业,捆扎固定。
第五章交通物流及其他
第二十五条
交通物流是指货物在道路上进行位移全过程的运输活动和各类服务的总称。交通物流是综合性经营项目,经营业户应具有运输、货物受理和货运辅助的各项业务能力,要有相应的场站设施和各种专用设备。从事交通物流的业户在经营中应遵守本办法第三、四章的各项规定,同时遵守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搬家运输服务的业户,应配备必要的车辆和搬运工具,办理开业手续,规范服务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从事货运车辆租赁的业户,须经运管机关批准,办理开业手续,其车辆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办理《道路运输证》,建立车辆档案,制定检验制度,保证安全运行。运输单证的领取和交通规费的缴纳,由租赁业户负责。
第六章运价和单证
第二十八条
货运服务业户要遵守国家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内经挂服务项目价格表,做到明码标价,按价收费。
第二十九条
货运服务业户须使用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货运单证和票据。车辆装载货物后,经营一户必须填发货运单证和票据。
第三十条
货运受理业户为运输车辆配载后,结付给承运人的运费,不得低于运费实际收入的70%。
第三十一条
货运服务业户须按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填报统计表,缴纳运输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货运服务业户不得欺行霸市、垄断货源、转包经营、强行代办业务、转让运输单证。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运管机关按下列各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业,无证经营的,责令共停业关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二至三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经营范围的,责令其停业整顿,补办手续,没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非法收入一至一倍罚款;
(三)在经营活动中,不遵守本办法经三、四、五、六章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并处200-5000无罚款;
(四)违反道路运输的其它有关规定,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交通部23号令)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运管机关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罚款不得以货物抵押。被责令停业的业户所受理的货物,必须归还货主,尚末运输的应退付全部运费。无法交付的货物由作出处罚的运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运管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的上一级运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运管机关应当在30日内给予答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内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运管机关每年要对本辖区内的货运服务业户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一次审验。年审合格者,在《许可证》上加盖合章;年审不合格者,令其停业整顿;复审不合格者,取消经营资格,缴销《许可证》,停止营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要属交通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装载
第一条车辆必须按信号进出铲位,瞭望清楚,要按照规程进出工作面,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违者罚款50.00元。
第二条如有铲斗,大块砸车等情况,及地汇报调度及值班区长,如汇报不及时或不汇报视情节给予处罚。若发现上护板有大块必须及时处理,否则出现后果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三条装车时不许离开驾驶室,不许将头或身体其它部位伸出窗外,违者罚款50.00元。
第四条凡是汽车没有装满,扫道工又没给发车信号,私自跑车的驾驶员,一次罚款100.00元,扣除产量,二次下岗。
第五条车辆待装时,不准驾驶员及车辆到电铲回转半径以内或大帮下面及大帮边缘停留违者罚款100.00元;造成车辆损失的驾驶员进行下岗学习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
第二章运行
第六条驾驶员上车前,必须对所驾驶车辆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发车,否则因漏检而造成的事故,对驾驶员从严处理。
第七条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一次罚款100.00元。
第八条严格执行定车、定岗制度,严禁非驾驶人员动车,不得私自换乘,混岗作业,违者罚款100.00元。
第九条严禁酒后驾车,发现班前或班中饮酒者,不安排工作,并罚款500.00元。
第十条车辆必须按生产指挥人员,调度室安排的指定路线运行,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未按安排运行或不服从指挥,串区、串铲的,扣除期间产量,并罚款100.00元。
第十一条运行的汽车在行驶当中,必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50-100米)如遇有大雨、大雾或浓烈烟雾灰尘及冰雪路面等情况,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且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违者罚款300.00元。
第十二条车辆挂帮造成前轮起来,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会车时必须根据路段情况和交通规则各行其道正常行驶,严禁在路面狭窄或弯道处会车,否则出现后果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生产车驾驶室内严禁乘座其他人员,特殊情况需经调度及值班区长同意批准,违者罚款50.00元。车斗或机器盖板、踏板上不得乘人,违者罚款200.00元。
第十五条经检查凡制动、灯光、转向等装置不全、无效等,不得投入运行,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100.00元。
第十六条凡因驾驶员操作失误造成事故,无严重后果离岗学习,造成重大事故,由安监处及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在任何情况下,汽车都不得压电缆、水沟及安全设施,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十八条严禁坡道停车,特殊情况必须停车需将前后轮掩好,并采取切实可靠措施,否则一次罚款100.00元。
第十九条同种车辆严禁超车,异种车辆超车时,必须在前车让车后,方可超车,夜间会车时应相距150米时,互闭远光灯,使用近光灯,违者罚款100.00元。如强超、强会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车辆运行过程中,在通过新铺火烧岩路段,必须减速慢行,以减少冲击力,待压实后再正常行驶,违者出现扎轮胎的现象,轮胎使用不足一个月,罚车组300.00元。不足二个月,罚车组200.00元。
第二十一条车辆在通过烟区运行时,为确保行车安全,司机必须加强瞭望,减速慢行,鸣喇叭或打开灯光,违者罚款100.00元,造成后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车辆在没有值班区长、调度室安排情况下,不允许从事杂作业,违者罚款200.00元。
第二十三条车辆在经过交叉路口时,必须减速慢行,加强瞭望,如不减速,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第二十四条道路上有大块,应及时处理或汇报有关领导,在大块上辗轧者,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第二十五条车辆在运煤期间,必须保管好运输单,如有丢失,一张罚款50.00元。
第二十六条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司机必须在交班前一、二趟时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尤其其对轮胎气压的检查,如出现检查不到位,交接不清,出现接班后生产中途回库补充气,一次对交班司机罚款100.00元。
第二十七条白班下班时,三点三十分之前不准停车等待交接,四点班下班交班时,十一点三十分之前禁止停车等待交接,违者罚款50.00元。
第二十八条接班司机在交接过程中要认真检查各种液面的位置和燃气压力(早交接时间)。如出现在生产过程中或其它交接班时间回库补油或补气者,一次罚款100.00元。
第二十九条交接班过程中,接班人员未到,交接人员提前停车待交,一次对交班司机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如车辆有故障需及时汇报调度室和相关领导。
第三十条在日常保养及运行中,司机及维修工必须对车辆进行周密、细致的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处理,如因检查不到位,责任心不强,造成后果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车辆在生产过程中,严禁在车斗内带货往返运行,带货量少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0元,整车满载往返运行发现后立即下岗。
第三十二条车辆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故障行走困难时,需立即停车,拉紧手制动,停在坡道或有危险路段需将前后轮掩好后,立即向值班区长报告。否则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驾驶员应当如实回答有关人员的询问,如出现反映情况不准确,弄虚作假的行为,造成影响的车辆故障检修的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故障车辆能在原地处理的,不许回库处理,需开回修理的,要向调度室报告,夜间需向值班领导报告,请示指导处理,不允许私自拖拉故障车辆。如私自拖拉故障车辆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车辆磨合或运行期间,确属司机责任心不强造成高温、抱瓦、支胳膊等事故一律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赔偿或下岗处理。
第三十六条车辆出现故障不能运行的,必须由本车司机进行看护,违者给予50.00罚款。冬季运行,看车或因放水不净而引起冻坏部件,按损失部件金额,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七条车辆夜间运行时,遇到强光眩目看不清前方道路时,要立即停车。等对方车辆会车后,且看清前方道路时方可正常行使。
第三十八条在运行过程中,加强对车辆各部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或隐患,如出现检查不到位,造成后果的,追究当班司机责任。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必须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详细记录当班车辆运行情况,故障情况等,不得有空项。否则每处空项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第四十条在生产过程中,驾驶员严禁在班中睡觉或消极怠工有违反者,时间在半小时内的罚款50.00元,一小时以上(含1小时)罚款100.00元。
第四十一条参与冬季运煤的车辆,收车后司机必须对车辆的各部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故障,为第二天的生产做好准备。
第四十二条运行路线挡土墙高度、陡坡、急弯处的挡土墙高度应为1.5米以上,宽度3米以上,如不符合上述标准,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由值班区长及安全办人员协调建立。
第四十三条生产运行中的车辆不许开车门行使、违者一次罚款50.00元。
第四十四条在其他车辆出现事故或有隐患时,能够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制止的给于奖励
第四十五条运行车辆轮胎缺气,经检查气压不足规定压力,发现一次对当班司机给予罚款200.00元的处罚。如发现不能及时处理,坚持作业,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后果加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凡因驾驶员责任心不强,造成轮胎损坏报废,对责任人按轮胎价格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赔偿。
第四十七条车辆在停止状态下,没有技术人员,修理工试车指令的情况下,发动机转数不得超过1500转,否则发现一次对司机给予罚款100.00元处罚。
第四十八条天然气车辆驾驶员必须时刻注意观察燃气表的压力,及时进行补充燃气,如因补气不及时造成车辆停车或因气罐压力过低不能补气的,给予罚款500.00元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凡司机私自向散热器中添加非净化水或未加防腐剂者,发现一次给予罚款100.00元。
第五十条车辆缺水时修理工提供非净化水或未加防腐剂的对提供水的修理工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如司机知道不加制止,对司机给予同等处罚。
第五十一条在检查中发现车辆散热器中缺水或防冻液,每次补加水不超过半桶为正常(以10公斤桶为标准),补水半桶至一桶(不含半桶)对司机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超过一桶罚款200.00元,超过两桶属严重缺水未造成后果,罚款500.00元,造成后果对责任人按损失程度,对照责任状处罚。
第五十二条车辆运行中,如出现水箱或水管爆裂、漏水,必须原地待命,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原地处理,如司机私自开回,未造成后果的罚款100.00元,造成后果按责任状处罚。
第五十三条车辆在无爆裂、漏水现象缺水时需及时检查发动机、变速箱油色、油面,如因检查不到位,未造成后果的罚款100.00元,造成后果,根据损失情况对照责任状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在运行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脱线、误车的必须及时向当班有关领导汇报,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处罚,对隐瞒不报和私自救援增大救援难度者给予罚款100元以上处罚,如造成事故视情节及损失情况从重处罚。
第五十五条依据燃气车辆操作规程在生产运行中,直线行驶的生产车辆不得超过30公里每小时,如果测速在30至50公里的范围之内,对本车司机给于警告、批评教育,如果测速在45公里每小时之间,对本车司机给予罚款500.00元的处罚,超过50公里每小时,对本车司机给予下岗处理。
第五十六条运行车辆通过弯道、泥泞路段、窄路段、冰雪路段及在雨、雾、雪天运行时,必须按交通安全法和限速标志规定的车速运行,否则按超速处理。每发现一次对司机给予罚款300.00元罚款,超速幅度较大者从重处理直至下岗学习。
第五十七条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司机严禁拨打手机和听mp3。如果必须拨打手机必须选择安全路段停车接打,否则,每发现一次对司机罚款200.00元。
第五十八条发现发动机进气管道内有灰尘,司机必须及时擦试,并上报有关领导查明原因。
第五十九条然气车在加气过程中要按区里指定路线行驶,如有违规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并且要在加气前后向调度和值班区长汇报,同时要认真填写先关记录,违者罚款20元。
第六十条如果发动机因吸入大量灰尘而造成发动机无力,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车组罚款120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十一条如果发动机因吸入灰尘,造成发动机没到检修期而提前检修的,则取消年末责任状兑现奖的资格。
第六十二条对驾驶员、维修工,未按规程规定作业,一次的进行教育,有关方面将做好记录,二次离岗学习,三次调离原岗位
第六十三条及时回斗,不得在斗没有恢复原位的情况下行驶,一经查出对司机给予扣除当月绩效奖50.00元的处罚,出现后果加倍处罚。
第六十四条没有特殊情况车辆严禁在验收房停留,否则罚款50.00元,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分钟,如发现有消极怠者立即下岗。
第六十五条生产过程中,驾驶员严禁向验收人员索要产量,如果发现此类行为,经过调查属实的'扣除索要到的产量同时罚款200.00元。
第六十六条、司机在交接班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如发生因责任心不强、交接班不严格将车辆交给饮酒司机,未造成后果的对交班司机给予下岗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如造成事故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生产运行过程中,司机严禁私自到外委单位的电铲生产运行,如有违反扣除当班所有产量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排弃
第六十八条严格执行土场排弃规程,服从有关领导及土场专职指挥人员的指挥。
第六十九条土场排弃土档高度应在轮胎半径以上,宽度为1.5米以上(指岩石、土所形成的土挡),车辆可平行缓慢倒至土挡内边缘排弃,或以里轮与土挡边缘为先切入点,外轮与土挡边缘保持一定距离,使后轮直线与土挡直线形成安全三角区,防止后视外侧不清造成失误。
第七十条严禁车辆在土场倒向排弃面或倒向有危险的路段时猛冲及高速行驶,违者一次罚款200.00元并予以教育,二次离岗学习。
第七十一条土场排弃土挡高度和宽度、强度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情况下,车辆不准靠近土挡排弃,需距土挡三米以外卸货,违者一次罚款200.00元,并予以教育,二次离岗学习。
第七十二条发现土场边缘出现危险裂痕、易滑坡裂痕等迹象时,车辆在距裂痕处三米以外卸货,违者一次罚款200.00元,二次离岗学习。
第七十三条土场土挡为沙子、沙拌土、泥土等松散货物堆积的,禁止车辆靠近边缘排弃,需距边缘三米以外卸货。
第七十四条倒车时若遇有障碍,需下车查看后情况,末了解情况不允许盲目倒车。
第七十五条货台货物翻尽后,若后面有货物堆在货台上,应先提车辆,待货物与货台分离后,再把举升开关置于回位位置,防止货台猛在下落,使车辆剧震受操作。
第七十六条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卸货后,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支起的货台下检查车辆。
第四章救援
第七十七条露天采区运输生产经常需要牵引陷入坑中或有故障车辆,必须设专用牵引绳和牵引杠。
第七十八条牵引绳必须插结,不过性,无拉伤痕迹,完全能承受被牵引车辆的牵引力。
第七十九条必须配备与牵引绳相应的牵引销,牵引销要有锁止装置,做到安全可靠。
第八十三条打误的车辆需要牵引时,由值班领导与代班区长组织进行。
第八十四条转向不灵的车辆不许被牵引,需移至不防碍其它车辆通行并且安全的路段进行修理。
第八十五条牵引制动失效或制动不灵的车辆需用硬牵引杠,特殊路段需用专用引绳由队长以上领导指挥,由专人做好前、后轮掩车准备工作,并设有付牵引绳的情况下进行。
第八十六条车辆在坑内牵引过程中,其它车辆不许超越,反向行驶的车辆应提前避让,同向行驶的车辆必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八十七条被牵引的车辆需由驾驶经验丰富的驾驶员操作,牵引车辆必须选择车况好的车辆,由驾驶素质过硬的驾驶员操作。
第八十八条在救援过程中,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指挥人员须坚决按照救援要求进行指挥。
第八十九条在救援过程中出现疑难问题,特殊情况在没有切实可行安全保证的前提下,应逐级汇报各级领导,请上级有关部门决定。
第九十条各队必须自备牵引绳一根,由队长负责管理使用,如因牵引绳影响救援的罚队长300.00元,不能使用的牵引绳必须及时反旧更新。
第五章维修
第九十一条车辆检查、检修需支起货台时,首先检查车辆上方有无各种线路,若有禁止支起货台。
第九十二条车辆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如擅自处理造成后果或有可能造成后果的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九十三条凡涉及电脑和相关电器故障,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必须经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制定出可行的处理方案后方可处理,如擅自处理者视情节处理。
第九十四条电焊工在焊接车辆时必须遵照规程及时将电脑线、发电机接地线摘除后方可施焊,否则发现一次罚款200.00元,如造成后果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九十五条回库修理带货未卸在指定地点的,清理货物费用由司机支付并予以罚款50.00元。
第九十六条车辆在检修或大修期间,车辆及车辆附近卫生由司机负责打扫,维修场地卫生由修理工负责打扫,如卫生检查不合格,对车组或修理组罚款50.00元,包车组长及修理负责人,从重处罚。
第九十七条车辆在维修过程中,司机必须做好修理质量的监督及他各部的检查工作,如出现维修质量问题或遗漏故障的现象,造成后果的,需追究参与修理的本车司机责任,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九十八条检查、检修车辆支起货台时必须将两侧别销插靠并锁止,如不别或别一侧对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九十九条车辆一侧轮胎拆除后,严禁只用一个千斤顶支撑,必须用木方、钢圈等顶垫牢靠否则对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一百条实施风电焊机作业时,没有设专用灭火器,专人进行监护,并未按区规定处理焊点及场地对责任人(包括焊工、司机)给予罚款200.00元的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在厂房内外或生产现场抢修车辆时,必须将故障前后轮掩靠,以防溜车。如有违反对责任人给予罚款100.00元的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修理队长或修理组长在安排修程的同时,必须设专人负责修理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工作,如发现不落实责任设计专人负责,对安排修程的队长或组长给予罚款100.00元罚款,造成后果按照责任从重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在修理过程中如设定的监护人不负责罚款100.00元,对监护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对监护人视危害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库内严禁用明火,如必须动用明火时,须经安全办同意,并设有专人监护的条件下进行,违者罚款100-200元
第一百零五条库内严禁停放自行车、摩托车、如有违者,罚款50--100元
第一百零六条库内的防火设施不许随意乱动或损坏,防火沙箱不的倒空或它用,车辆灭火器必须保持有效,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轮胎夹大块必须及时处理,如因处理不及时造成轮胎损坏的,对责任人给予罚款200.00元的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车辆附近吸烟或动用明火,如必须使用明火检修(包括风、电焊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火灾及爆炸事故的发生。如有违反未造成后果的给予罚款200.00元的处罚,造成后果的由上级部门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司机必须选择具备通行条件的道路运行,如出现司机强行通过不具备通行条件的路段,导致车辆(然气管路等零部件)损坏的给予罚款300.00元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视情节从重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然气车辆在加气站造成设备设施损坏,对驾驶员罚款300元,并包赔损失由先关部门处理。
为了确保双向胶带输送机双向运输的安全运行,进一步加强材料运输管理,完善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胶带运输巷有轨道运输的应采用轨道运输材料且应严格按《斜坡运输管理规定》执行。
二、胶带运输巷没有轨道运输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采用胶带运输机下胶带运输前,应由当班胶带维护工对胶带输送机进行全面间检查,上、下胶带不得跑偏,确保胶带运输机的完好性。
2、运送物料前必须仔细检查,皮带随机保护及其它保护必须能正常投入运行,并且能起到可靠的保护作用,否则不准运送物料。
3、运送物料前应及时将下胶带落煤清理干净,严禁影响物料的`运送。
4、超宽、超重物件(如电机、减速器等)超出胶带运输能力的严禁采用胶带运输。
5、胶带输送机运输原煤时,如果超过胶带运输能力时严禁同时运送物料。
6、放置物料时必须在装载平台处放置物料,装载平台长不低于3米,宽不低于0.8米。且装载平台处下托辊必须要用槽型托辊,物料应放置在皮带中心部位,防止运送过程中碰撞机架。装载平台除放置物料外严禁堆放其它物品。
7、物料放置下带上时之间距离不少于30m,严防胶带超能力运行
8、运送物料时装料点与卸料点之间不得设置滤煤器,防止矿工钢、支架等材料拉坏带扣或引起断带事故。
9、卸料点处必须用不短于4m的14#槽钢倾斜固定,固定在两胶架上,但不得影响皮带正常运行和磨损胶带及胶带扣。另外槽钢伸出托辊架外不得不大于0.1m。
10、卸料点处必须有一接料平台,严禁堆放除物料外的其它物品,该平台长不小于6m,宽不小于0.8m。缷载点处下皮带要用平行托辊,不许用槽形托辊,平行托辊间距不大于1.5米。物料到位应及时搬运离开接料平台,不得在卸料点处积压。
11、胶带输送机上胶带严禁运送设备、支架及其它物料。
12、卸料点处应加安全防护栏(网),防护栏(网)密度为不能进入最小(细)材料为准。
13、运送物料时,信号工及皮带司机不准脱岗。装载点、卸料点应设置能随时停止胶带运行的装置,装载点处必须有专人装料,卸料点处必须有专人接料,发现异常应及时停机。
14、运送材料时,卸料点前后20米处都应有人把守,严禁其它人员进入接料平台。
一、食品贮存管理
1.1食品入库前要将仓储室卫生清理干净,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要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索证情况,并按入库的时间分类存放,做到先进先出、以免贮存时间过长而生虫、发霉。
1.2食品入库前应确保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通风良好,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鼠药、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1.3食品应当分类、分架,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存放。
1.4保管员要每天对仓库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1.5贮存肉类食品要生熟分开,肉类和鱼类不得混放。冷库里要将冷冻的食品分类码放在不锈钢架上。冷冻温度保持在―18℃左右。
1.6冷荤间的冷柜只能专用贮存熟食品,保持柜内清洁,不得污染。冷柜食品用完后要进行清理消毒(使用过氧乳酸涂抹),打开柜门凉干。贮存食品温度应保持在0℃—5℃。煮熟的食品要冷藏时必须待食品自然凉透后才准放入冷柜内。
二、食品运输管理
2.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
2.2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2.3运输前必须进行食品的质量检查,在标签、批号和货物三者符合的情况下才能运输。
2.4填写的运输单据、要字迹清楚、内容正确,项目齐全。
2.5运输包装必须牢固、整洁、防潮、并符合相关的.包装规定。在运输包装的两端有明显的运输标志,
2.6运输过程中装叠稳固、防雨、防潮、防暴晒。装卸时应轻装轻卸,防止碰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货运市场管理,维护货运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道路货运市场应当坚持统一管理、依法经营、统筹规划、公平竞争、公开便民、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者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申请从事道路货运、货运场(站)经营的,应当按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三章:道路货运
第六条:从事道路货运的车辆,必须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营运。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根据车型和综合技术条件承运货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第七条: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托运单承运,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易腐、易溢漏货物;不得将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同车运输;不得运输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不得运输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违法商品。托运人不得将危险货物按普通货物办理托运。
第八条:道路货运承、托双方应当依法订立运输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四章:货运服务
第九条:货运场(站)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十条:营业性货运停车场,必须设置消防器材、安全标志,保证车辆出入方便。载有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到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一条:货运场(站)经营者不得为无经营手续或者经营手续不全的货运代理、货运信息、货运配载、搬运装卸等经营者提供货运服务。
第十二条:从事搬运装卸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作业,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作业质量。危险货物、大型特种物件运输的搬运、装卸,应当备有专用工具和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从事道路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受理或者经营限运、凭证运输货物业务时,承、托双方的有关手续、证照必须齐全、有效。未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货运服务经营者不得受理危险货物的运输业务。货运服务经营者不得为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提供配载服务。
第五章: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持无效《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经引导和督促,三个月内不办理相关证照的档铺,停止营业并清退出场。
第十五条:未按照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查证核实,对经营者处以警告处罚,一年内累计三次警告的当铺,停止营业并清退出场。
第十六条:发现运输危险货物、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违法商品,经查证核实,对经营者处以警告处罚,一年内累计三次警告的当铺,停止营业并清退出场。
第十七条:档铺由于货运服务不规范,违法相关规定,一个月内被托运者投诉三次,经查证核实,停止营业并清退出场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并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档铺,一律清退出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认真检查库房周围有无污染源。
2、库房内保持清洁干燥,定时通风保持一定的温度和控制相对湿度。物品避免阳光直射。
3、库房应作好防蝇、防尘、防鼠工作,保证库内无蝇、无鼠、无有害昆虫等。
4、食品应分类存放,隔墙离地,防水、防盗、防潮、防霉、防污染,食品的摆放应利于通风和检查。
5、严禁在库房内存放杀虫剂、农药、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6、有异味的食品应密闭存放,防止串味。
7、库房要定期清扫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等。
8、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要及时登记卡片置于物品摆放处,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存期。
9、定期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霉变、腐烂、超期食品及时上报处理。
10、建立完备的出入库手续,见物入库,严防空入空出现象出现。入库时对进库物品必须根据采购单按量验收并根据发票上所列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认真核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物品一律退回。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把好质量关。
1、负责分管范围内各部门、班组的日常安全管理和业务保安工作;
2、负责全矿机电、运输设备的安装、检修、试验等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实施;
3、贯彻落实机电方面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机电设备日常管理工作;
4、组织、参与重大机电事故处理,故障排除和事故分析;
5、组织对矿井供电、排水系统的检查与维修;
6、抓好机电生产标准化工作,加强设备管理,提高装备水平,确保机电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
7、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本队的安全工作负责;
8、组织业务学习和岗位练兵,使职工熟练岗位操作技术和安全知识,杜绝违章操作;
9、教育职工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让其他人代替岗位操作,经常检查“三大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发生事故时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及时组织事故分析,吸取教训,进一步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11、负责使用和保管好运输设备和设施,发现损坏时,应及时报告修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等规定,结合铁路实际,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条[禁止运输情形]铁路禁止运输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铁路零担运输方式禁止运输危险货物。
第四条[主体责任]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监管职责]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鼓励方向]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支持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第二章运输条件
第七条[办理站]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
第八条[设施设备]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使用。
第九条[装卸储存设施]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装卸、储存专用场地和安全设施设备封闭管理并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施设备布局、作业区域划分、安全防护距离等符合规定;
(二)设置有与办理货物危险特性相适应,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仓库、雨棚、场地等设施,配置相应的计量、检测、监控、通信、报警、通风、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反腐蚀、防泄漏、防中毒、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三)装卸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装卸设备应当采取防爆措施,罐车装运危险货物应当使用栈桥、鹤管等专用装卸设施,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应当使用集装箱专用装卸机械;
(四)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安全评价]运输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运载工具]装载和运输危险货物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和其他容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制造、维修、检测、检验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
(二)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警示标志;
(三)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安全附件设置准确、起闭灵活、状态完好,能够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
(四)压力容器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技术要求,并在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容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运输包装]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二)包装能够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的冲击、振动、堆码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三)包装衬垫物不得与所装货物发生反应而降低安全性,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和起到减震及吸收作用;
(四)包装外表面应当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运输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托运要求]托运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说明所托运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品名进行托运。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对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管理、需凭证运输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交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承运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不得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不得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下列情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备查:
(一)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
(二)国家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
(三)需添加抑制剂、稳定剂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
(四)运输包装、容器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货物;
(五)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重点危险货物运输]运输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质和气体等危险货物时,运输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运输的数量、发到站、托运人、收货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或者被盗;发现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放射性物质运输]运输放射性物质时,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质的有效证明,运输的放射性物质及其运输容器、运输车辆、辐射监测、安全保卫、应急预案及演练、装卸作业、押运、职业卫生、人员培训、安全审查等应当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储存]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隔离等应当符合规定。仓库、雨棚、储罐等专用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十八条[装载及加固]危险货物运输装载加固以及使用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其他容器、集装化用具、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禁止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
货物装车(箱)不得超载、偏载、偏重、集重。货物性质相抵触、消防方法不同、易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同车(箱)装载。
第十九条[装卸作业]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二十条[押运]运输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押运注意事项,检查押运人员、备品、设施及押运工作情况,并为押运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押运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规定,检查押运的货物及其装载加固状态,按操作规程使用押运备品和设施;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货物交接]运输单位间应当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办理危险货物交接。
第二十二条[行车组织]危险货物车辆编组、调车等技术作业应当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应当远离客运列车及正在办理乘降作业的客运站台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装运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质和气体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人看守。
第二十三条[洗刷除污]装运过危险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卸后应当清扫洗刷干净,确保不会对其他货物和作业人员造成污染、损害。洗刷废水、废物处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四条[劳动防护]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设备,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预防人身伤害。
第二十五条[管理制度]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岗位安全责任、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劳动保护、应急管理等制度,完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押运、运输等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培训考核]运输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所运输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及其运输工具、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二十七条[特殊时期]铁路运输企业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以及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应当采取停运、限运、绕行等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运输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九条[事故救援和报告]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环境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运输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以及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三十条[信息报告]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实时掌握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状况,并按要求向所在地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危险货物运量统计、设施设备、安全等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内容]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运输单位执行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情况;
(二)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及考核情况;
(三)危险货物运输设施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及检测、鉴定和安全评价情况;
(四)危险货物办理站信息公布情况;
(五)承运危险货物安全检查情况;
(六)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
(七)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配置、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
(八)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措施]铁路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铁路危险货物装卸、储存、运输等作业场所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当场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影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违法行为;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隐患;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运或者停止使用;
(四)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条[执法要求]铁路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守执法规范;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对铁路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四条[监管能力建设]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装备,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可聘请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化学化工、安全技术管理、应急救援等的专家和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撑,可委托安全技术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第三十五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举报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铁路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按照《违反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处罚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造成铁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监管信息]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运输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公告。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军事运输]军事运输危险货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施行]本规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我单位属于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其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标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储存、出入库
根据生产需要,按规定储存危化品的数量、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按照规定时间周转。
1.1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确认入库和出库。
1.2生产备料按性质不同分别堆放,严格区分。
1.3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1.4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严密,结实牢固,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而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
1.5应指派责任心强,经过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二、装卸、运输
2.1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照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2.2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液,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清扫干净。
2.3装运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2.3.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运输。
2.3.2禁止用叉、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危险物品。
2.3.3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有资格的专业人员押运。
2.4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2.5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道路货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2)参与起草货运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3)参与货运市场调查,参与制订全市货运发展规划、计划,对货物运输运力年度投放的数量、车型结构等量化指标,提出具体建议;
(4)负责货运审批、年度审验、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工作;
(5)完成指令性货运任务;
(6)对货运站(场)设施、货运服务设施、货运有形市场的建设提出建议;
(7)参加货运监督检查,对违反货运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负责立案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8)货运运价、票据单证管理工作;
(9)负责货运统计数据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10)参与听证、行政复议及应诉;
(11)其他职责。
一、 货物运输的流程
1、 货物要堆码整齐,捆扎牢固,关好车门,不超宽、超高、超重,保证运输全过程安全。
2、 装卸时防止货物混杂、撤漏、破损。
3、 整批货物装载完毕后,敞篷车辆如需遮布时必须严密,绑扎牢固,关好车门,严防车辆行驶途中松动和甩物伤人。
二、 货物运输
1、 在运货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盲目开车、超速驾驶,要确保货物及驾驶员本人的安全,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散落或丢失的情况。
2、 行车过程中注意行车安全,文明礼让,防止因为违规或违章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延误交货时间。
三、 货物卸载
1、 当到达货物的目的地时,观察和选择最佳的停车位置。
2、 当车辆停稳后方可卸货。
3、 卸货时注意货车周围的行人安全。
4、 与收货人核对货物,清楚后,签收货物后返回。
四、 大型货物运输一类
1、 大型物件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在运单上如实填写大型物件的,名称、规格、件数、件重、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大型物件托运或运单填写不明确,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2、 大型物件承运人在受理托运时,必须做到:根据托运人填写的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承运大型物件的级别必须与批准经营的类别相符,不准受理经营类别范围以外的大型物件。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大型物件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3、 承运人应根据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会同托运人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路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并制定运输组织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方可起运。
4、 大型物件运输的装卸作业,由承运人负责,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和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车开到装卸地点,并监装、监卸。在货物的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货损失或第三者损失的,由承担装卸的一方负责赔偿。
5、 运输大型物件,应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
一、危险化学品存储库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对耐火等级、温度、湿度、电器、通风、库房周边、卫生等有关要求。
二、销售危险化学品时要严格审查对方的资格证照,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出售危化品,并做好销售记录,详实记录好货物的数量及流向,并签订购销合同
三、销售货物时应将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及时传递到客户手中。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包装应牢固;各类危险化学品包装应符合gb12463-9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互为禁忌物料不能装在同一车、船内运输。易燃、易爆品不能装在铁帮、铁底车、船内运输。易燃液体闪点在28℃以下的气温高于28℃时应在夜间运输。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船和其他运输工具。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船应有消防安全设施。
五、按危险化学品的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废弃物品,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六、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七、对废弃处理环节相关资料、记录应存档,存档期限至少两年以上。
总则
一、为加强、规范危货运输车辆管理,确保安全行驶,做到统筹安排,充分发挥车辆使用效率,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专用运输车辆管理制度包括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车辆选配及报废管理、车辆必备安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安装要求、车辆检查维护和审验评定、车辆技术档案或台账记录、全体检查记录。
三、该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取得经营、运输合法证照。所有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严格考核,并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2、严格按照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危货运输车辆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运输作业。
3、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当地交管部门下达的车辆运输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负责贯彻、传达交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
4、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违规驾车。
5、严禁车辆“带病”运输。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车辆车况安全良好。
6、除驾驶室按规定乘座人员外,车辆的其它部位一律不准乘坐人员。
7、驾驶员要对本车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8、所有车辆必须配备2个5公斤的干粉灭火器。
9、公司每月召开驾驶员安全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思想素质,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
10、牢固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安全行车的观念,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提供文明礼貌、安全行车服务,自觉做到进出厂地及运输途中保持车容整洁,不(抛、洒、滴、漏),不(超载、闯红灯、随意变道)。
11、进出厂地,应检查周围有无障碍物,鸣号起步。上下车时,必须做到停稳开门,关门起步。岔路口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并鸣号示意。
车辆选配及报废管理
1、车辆选配:车辆选配的原则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适用、维修方便”,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和根据公司运输介质的特性选择专用车辆。新车购置后到公司办理车辆入户手续(保险、购置税、合同)办理行驶证和运输证更新,未办理完善前车辆不得从事营运。
2、车辆报废管理: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到报废期,车队必须提前一个月到进行准备,建立报废车辆管理档案,填写报废申请,报运管处审批,注销运输证。
车辆必备安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安装要求
1、车辆必备的安全设施设备:三角木、灭火器、冬季防滑链、警示标志、危险品品标志灯、危险品标志、反光贴、gps监控设备、道路运输安全卡、应急警示牌、应急措施牌等。
2、安装要求:危险品标志喷涂在车辆两侧后后面;反光膜帖子车辆两侧后后面;gps监控设备的安装按《gps安装和使用制度》要求进行安装;危险品标志灯装在车辆驾驶室中部;其它安全设施随车携带。
车辆检查维护和审验评定
1、定期检查维护:
(1)车辆二级维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自车辆运行之日起,每三个月需对车辆进行一次二级维护。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应提前一月制作车辆二级维护月计划表报,并按计划安排驾驶员到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修理厂进行维护,并到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车辆二级维护检测。二级维护上线检测合格后,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持相关资料在二级维护到期15日内到交管处车管科对车辆二级维护进行备案,备案完毕后二级维护卡原件随车携带,合格证复印件、报修检验单原件、维修过程检验单原件及检测报告单原件保存到车辆档案袋中并在技术档案中予以记录。
(2)车辆日常维护:
a、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必须对车辆勤保养、勤检查、勤调整,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驾驶员要每日进行检查。驾驶员发现故障应及时检修,个人无法排解的故障,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人员处理;超越自修能力的项目,由车辆管理人员联系修理厂修理。
b、车辆在外出执行运输任务出现车辆故障驾驶员不能自行修复时,驾驶员要及时向车辆管人员报告,由车辆管理科安排救急或到就近的修理厂维修。
c、车辆维修完毕后应将维修的相应资料交与车辆技术管理人员,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将相关资料保存到车辆档案袋中并在技术档案中予以记录。
2、车辆审验评定
(1)车辆行驶证年审
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提前一个月制作车辆年审月度计划表,并安排驾驶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车管所年审车辆。车辆年审合格后将行驶证复印件交公司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备案。
(2)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
车辆行驶证年审合格后,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一级。车辆技术等级审验合格后,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年审合格后的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原件及车辆技术档案在审验到期当月到市运管处对车辆进行年度技术等级审验。车辆技术等级审验合格后,车辆技术管理人员应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年审合格后的行驶证复印件及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保存到车辆档案袋中并在单车技术档案中予以记录。
车辆技术档案或台账记录
1、车辆档案分类
(1)在户车辆档案、在户车辆管理协议;
(2)注销、过户车辆档案和已注销、过户车辆管理协议;
2、档案的归类、排列与编号
(1)车辆档案归为2类后,应把每份材料归入相应的`类别中去。
(2)车辆档案归类后,每类中的材料应按一定的顺序排列起来:即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从远到近,依次排列。
3、车辆档案管理
(1)车辆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除档案管理人员之外,其余人员严禁动用任何车辆档案。
(2)档案管理人员对车辆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负责,如出现车辆档案丢失、泄密等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车辆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3)所有车辆档案一律用档案袋保存,一辆车一份档案袋。
(4)所有车辆上户、过户、注销、报失等,新的档案内容应在车辆手续办完当天归入相应的档案类内。
(5)车辆档案资料内容:1、单车技术档案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两年内的二级维护资料原件、车辆照片、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保单原件、大修资料原件及大修单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2、人员档案: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其它临时档案资料。档案管理人员要完善档案资料并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4、档案保存期限与销毁
所有已下户车辆档案在车辆下户之日起12个月后销毁,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填写销毁申请单,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执行销毁。审核、执行人员要在销毁申请单上签字,并存档案。
全体检查记录
1、车辆出入库检查记录
2、行车日志
(一)一般安全管理制度
1、胶轮车司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司机驾驶证,否则不允许驾驶胶轮车。
2、胶轮车司机在启动车辆前必须检查车辆各部件,在确保所有部件完整有效后方可驾驶。
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灭火器,严禁在没有照明,红尾灯的情况启动车辆。
4、开车前必须按响喇叭,提醒其它人员,严禁在喇叭未鸣的情况下启动车辆。
5、正常行驶时,不得背对前进方向行驶,确实无法做到时,必须有跟车工指挥。
6、在同一巷道中行驶的两辆胶轮车之间的距离至少保持在50米以上。
7、车辆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并符合操作说明书的要求。
8、必须正确执行调度指令,保持运输中的通讯联络,不得随意关闭通讯装置。
9、巷道中所有的信号标志与调度指令均为车辆安全行驶的依据,所有车辆的运行不得违反。
10、所有在井底车场行驶的'胶轮车,其运行速度都不得超过5km/h。
(二)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1、胶轮车在巷道口、坡度段,噪声大的地段或遇行人,以及前方有障碍物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速鸣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2、胶轮车司机必须随身携带数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立即熄火停机,查明原因;待瓦斯浓度超过降到1%以下时,方可开车运行。
3、胶轮车载人时,所有乘员均需坐在客厢座位上,严禁坐在其它设备上。
4、上坡或者下坡应采用低挡缓慢行驶。
5、严禁用胶轮车顶拉其它物体。当行驶途中因故障停车,需用其它胶轮车拖车时,必须执行专项措施,并采用专用的拖车装置。
6、胶轮车司机操作时应保持坐在驾驶椅上、目视前方、双手握住方向盘(操作手把)的正确姿势,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露出车外,严禁站在车下开车。
7、司机上岗后,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严禁在车辆未停稳时离开司机室。司机暂时离开岗位时必须做好机车制动,依次做好工作制动、手闸制动、脱离离合器、柴油机怠速运转、停机、锁车等步骤。
8、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开车,开车前首先鸣笛示警,检查确认周围无人时,方可启动。
9、司机停车离开驾驶室前,必须按规定释放停车制动回路和方向盘控制回路的压力,避免突然释放。
(三)停车安全管理制度
1、在井下装卸货物时必须制动锁车,但不熄灭车灯。
2、运输途中除会让车外,一般不容许停车,必须停车时应事先汇报调度或车队,通知其它车辆并制动锁车、亮灯,斜巷还需采取掩车措施。
3、停车时,要确保停在安全地段,并停靠在距人行侧帮部20cm以外,确保行人通行畅通的地方。
4、停车时,应将车的驻车制动手柄拉到有效位置、换挡手柄处于空挡和柴油机停转后司机才可离开驾驶室。
5、若在上下坡停车时,一定要在轮胎后加楔垫楔住或把车辆开进煤柱中间位置。
6、在下坡、平路停车时,合理操作制动阀,确保能够有效制动。
7、当司机进入或离开驾驶室时,不要把操纵阀杆当扶手。
(四)装卸车安全管理规定
1、胶轮车在装料运输时,要确保货物绑扎牢固,严禁超宽、超高、超载运输,严禁人货混装。
2、胶轮车在装卸材料或其它货物时,必须制动锁车,不得熄灭车灯。
3、在运送大件、重型设备材料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装载重量的均匀分布;装卸地点的工作条件;运输线路状况;装卸顺序与安装顺序等。
4、运送大型设备(如液压支架等)或车辆倒行,影响司机视线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装大件物料时,应先在顶板施工两根以上的专用起吊锚杆。用手动葫芦进行起吊时,必须首先对起吊锚杆牢固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起吊。
6、卸大件物料时,应使用专用起吊锚杆,用手动葫芦进行起吊。
7、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8、卸料地点距工作面需大于50m。
(五)车辆会车
1、必须在指定的会车硐室(地点)会车,非会车地点严禁会车;
2、车辆会车速度限制在5km/h内;
3、会车时车与车、车与两帮的距离都不得少于0.5米;
4、胶轮车在指定地点内会车时,应遵守空车让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的原则;
5、无会车硐室(地点)的巷道,禁止对面有行驶的车辆。
(六)收尾工作
工作结束后,清理车辆,做到整洁有序,将车开到指定地点,并做好记录后方可离岗。
一、安全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委员会:
主任:
副主任:
委 员:
二、安全责任制度
1、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职责,切实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促进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制。
2、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负主要管理责任;安全管理人员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3、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根据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企业与部门、部门与各岗位员工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和目标,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4、安全生产责任书包括部门(员工)的安全岗位职责、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
5、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考核指标对部门和个人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部门和员工进行奖励和处罚。
(一)法人代表安全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组织制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制。
3、组织制定危险货物运输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处理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5、组织召开企业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6、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使用,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落实。
(二)安全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制定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3、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并实施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负责督促和落实整改。
4、组织开展运输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运输经验,落实安全教育工作。
5、组织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人员、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考核。
6、组织对危险货物运输工作的安全检查,制止和纠正各种违章作业行为。
7、负责有关危险货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落实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安全会议制度
1、安全工作例会。由供应运输公司经理主持,安办成员及驾驶员、押运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分析上月安全生产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制定整改措施,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2、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教育培训会。根据培训内容,由供运公司负责,每月两次以上,以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教育与培训为主要内容。
四、安全检查制度
1、实行每月二次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危险货物运输中的事故隐患,预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2、安全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季度性检查、专项检查、不定期检查和抽查。
3、重点检查可能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重点部位、驾驶员和运输车辆。
4、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5、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按计划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做好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保证整改措施的落实。
一、学生营养餐运输车辆严格按照市教委、市防疫站及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运输车辆做到专人专用运输食品,严禁装运非食品及有毒有害物质;避免食品与非食品,与易于吸附气味的食品和有特别气味的食品同时运输。
三、食品车辆保持清洁卫生,坚持每天清洗消毒。
四、做好车辆的保养维修工作,保证送餐车状况良好,选择最佳路线,合理运行,缩短运输时间。
五、运输直接入口食品的.车辆密闭防尘,运送散装直接入口食品要使用清洁的容器盛放,餐盒要用密封清洁的保温箱盛装。
六、装卸押运食品,从业人员应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运输工作。装卸运输食品过程中,不得品尝食品,不得脚踏或坐在食品箱上,要讲究职业道德。
货物运输公司管理制度 篇1、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公司做好民爆器材的运输工作。
2、运送爆破物品时,驾驶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责任心,严禁酒后驾驶,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在运送途中严禁携带烟火。
3、驾驶员必须持驾驶证,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材,严禁炸药和起爆器材同车载运。
4、运输爆炸物品时,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运输,到达库区时押运员、保管员要清点核对数量。
5、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送、押运和看护,押运、看护人员在运输途中负监管责任。
6、出车前后要检查车辆,不准带病作业。如天气影响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禁止雷雨天气运输民爆物品。
7、在运输过程中,行驶过程中不得超过10km/h,不得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运输途中遇到前方有车辆应停车、躲避,在主运输巷道有放炮作业时,必须听从警戒人员指挥,将车停放在警戒线之外的安全区域,禁止在人多的地方停车,安全把民爆物品送到各个工作面。
8、在井下运输时,要按照井下车辆运输管理制度执行。
9、民爆运输车辆只允许运送民爆物品,不运送民爆物品时,车辆应停放在发放站附近。
为加强仓库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仓库;
2. 不得在仓库内吸烟,做好防火、防潮、防盗、防尘工作,以确保货物安全;
3、仓管员应对仓库的储备情况熟悉掌握,如有储备不足要及时报告给专职文员;
4、严格按配送公司划分为合格品存放区,不合格品存放区;做到产品的有序摆放;
5、根据订货单以及对方的送货单查验货物,如有差异应及时反映给专职文员,如无误填写入库单;
6、货物发放严格执行先进先出;每星期检查一次分库库存报表余额,以便调剂发货;
7、根据文员的发货单,先开单、后发货,仔细检查所发产品的数量、型号用专用胶带打包并贴好货运面单;并填好发货记录单;
8、仓库严格按单出库,如有不符,仓库与配送点核实后必须即时办理补单、补货手续;
9、不论什么情况,配送点必须按总仓出库单入库,遇货运公司丢失货物,仓库应及时与货运公司联系,确认后将所丢失的货物另行出库补给配送点;
10、对各配送点的退货要对单清点,并分类入库;退库要求2人清点,填好退库单后交文员进行跟踪;
11、每天做好库存日报表后必须核对库存,确保帐实相符;如有不符必须当日查清;
12、报表准确性由经理核查;
13、每月26号盘点一次,由经理安排专人进行实地盘点;
14、订单要求每天发出,遇不发单时仓库必须通知配送点。每星期六为盘点日;
15、如货物丢失,按货物零售价的70%由仓管员赔偿;
16、单据、报表按月封箱保存半年;
一、车队队长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公安、交通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公司下达的目标管理任务,协调各科室的正常工作运作。
2、制定车队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掌握全队职工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保证各项经营目标的实施。
3、审批车队内部生产和非生产的各项开支,并上报公司领导批复,抓好车队车辆核算,同时对驾驶员、押运员进行考核管理。
4、负责组织和领导全队职工每周一次开展的政治、业务和安全学习,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随时检查督促安全工作情况。
二、技术安全员职责
1、认真搞好分管工作,维护队长的指挥权、决策权、积极协助队长工作。
2、严格按公安交通部门和公司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协助好全队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3、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及车辆的技术状况。每周组织驾驶员对车辆安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组织安全学习,提高全队安全意识、避免车辆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4、有计划组织车辆检测、驾驶员证件的年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评定车辆技术等级,编制车辆月、季、年度保养计划及车辆保养维修。
5、建立健全车辆及人员档案,按时购买车辆运输运行所须的各项规费和手续,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报、理赔有关事宜。
6、参于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案例的分析,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做好车辆事故台账。
7、负责教育和检查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则。认真执行油料装卸、运输的有关规定,保证人员和油料安全。
8、推广先进、实用行车经验,开展车辆的技术性能的检查,及时抓住分析事故苗头,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生的事故要严肃处理。对不符合安全的车辆提出停驶待修意见,把好车辆质量关,修前要确定修理项目,完工后要逐项检查验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不准投入使用。
三、调度员职责
1、具体负责全队运输车辆的调度工作,合理安排车辆,完成上级下达的运输工作任务,做好经营参谋。
2、应熟悉掌握车辆安全情况和驾驶员的身体精神状态,做到心中有数,资源情况要清楚,路况、加油站情况、车辆容积要清楚,调派车辆一定要根据实际车况及驾驶员技术合理调派。
3、认真填写各种单据、表格,对出行归队车辆核实路线、品种运量、过路、桥费、运费收入核算记载报财务部汇总,以便车辆安全行驶公里累计各级保养及维修使用。
四、驾驶员职责
1、驾驶员必须经过车管所考试合格,取得大货车驾驶证、安全驾驶经验,并具有《危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经车队审核合格方准进行车队驾驶车辆。
2、服从车队队长的领导、技术安全员审查,服从调度调配,改善服务态度努力完成运输任务及其他各项工作指标。
3、严格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道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操作规程,确保车辆安全运行,积极参加公司安全活动。
4、搞好车辆出车前后的检查,例保工作。爱护车辆保管好随车工具及随车证照的齐全。
5、努力节约油料、材料,降低运输成本,提高经济效应。
6、必须参加每周学习和每周的车辆检查,执行任务不能回来的,要及时补课。在发现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向队长及安全员汇报,不得隐瞒,以确保配送运输安全。
7、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业务专业技能,中速行驶,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8、严格执行油料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装气时要接好静电接地地线,注意检查阀闸,不能离开现场,装完油料后要注意取下鹤管,取掉静电接地线,打好铅封。卸气时要报数量、密度、帮助和指导接好卸气管和静电接地线,配合卸气员卸气,雷电天气不准卸气,要监守岗位,以防万一。
9、必须按照调度员安排的计划严格执行,运输过程中如改变计划必须经调度同意方可变更。作好油料交接手续,并负责将收气单位签收的提货单,派车单交回车队调度员和市场部。
10、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十不准”
①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齐各种证件。证件必须真实有效,不准转借,涂改伪造证件;
②不准将车辆交给车队外驾驶员驾驶,私自教他人学车;
③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不相符合的车辆,私自搭客载物;
④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⑤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⑥在患有防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⑦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车门没关好不准行车;
⑧严禁驾驶员私自打开气罐铅封,卸完车后不得私放余气;
⑨不准带病车、问题车、消防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上路行驶; ⑩不准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附近吸烟或打手机、严禁烟火。
五、押运员职责: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2、全面了解国家和地区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规和规章;
3、熟悉所押运货物的性质和特征,以及预防借施和急救手段;
4、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熟悉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交接、承运、托运、单据、单证以及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
5、对不符合危险货物标志规定和包装要求的危险货物应拒绝起运;
6、了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设施、装卸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安全系数,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安全;
7、了解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过程、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
8、掌握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保管过程的消防知识和预防措施;
9、熟悉危险货物运输、装卸过程的劳动防护、现场急救医疗知识;
10、押运员服从驾驶员合理的安排。
一、特殊车辆运输管理规定
1、各单位运送大件时,必须由分管矿长牵头制定《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批,并在矿调度会上提出申请、审批后方可实施。
2、《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必须由技术科组织相关人员对大件车辆尺寸及所载重量、装载车辆的选型、车辆装载重心及沿途轨道、道岔、环境、绞车等进行校核。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导装车、沿途运输和卸车,确保特殊车辆在运送过程中技术措施在落实上得到保障。
3、运送大件期间所在单位必须派副职以上干部进行现场跟班,负责沿途《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驻矿安监处派员负责监督沿途运送大件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特殊车辆在运送过程中安全措施在落实上得到保障。
4、《特殊车辆运送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贯彻到每一名参与作业人员,并有贯彻记录和签字备案。
5、运送大件前必须对沿途所经路线(包括副井、平巷、斜巷)运输设备和所用的安全设施进行安全确认,合格后方可实施。
6、首次运送的大件,应使用模型在运输线路上预先试送,确保线路畅通。
7、运送大件所用的车辆必须由施工安全负责人详细检查,确认车辆各部完好,连接、缓冲和闭锁装置可靠后方可进行装车。装车后,必须对大件车的实际长、宽、高、重心确认无误后方可运送。
8、副井上下口、平巷、斜巷(各车场)必须在显要位置悬挂运送大件的长、宽、高、重等最大数据。
9、每次运送大件,车辆上都必须配备复轨器,以备随时使用。
10、其它规定祥见朱煤机[20xx]8号文件。
二、斜巷内装卸车管理规定
1、斜巷内原则上禁止装卸物料,如必须装卸时,应有经审批过的施工措施。
2、装卸车前,应仔细检查矿车、特殊车辆及周围环境状况,确认完毕后,方可按施工措施施工。
3、在斜巷内装车、卸车时,必须将车停稳,司机必须手不离制动闸把,集中精力,注意观察。同时停止电机运转。
4、装卸前,必须在车辆的下方装一道简易阻车器,并用十字撑打牢固定住车辆(加长车辆另附稳车措施),语音信号必须沿至装卸点。
5、装卸时,注意观察周围环境的安全情况,起吊时找正重心,固定牢固,防止物料旋转、摆动、脱落伤及人员。
6、施工时,跟带班及施工负责人必须在现场,除操作人员外,其余人员应躲避在安全地点。
7、起吊时,施工人员必须处在安全位置操作,严禁强行违规操作。
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级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翻斗车、铲车搬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3.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气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设施。
4.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照规定负荷降低25%。
5.遇水易燃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1、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保管、出入库、安全要求
1.1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应隔离贮存,更不准与食物、医药等同库贮存;
1.2化学危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通风口;
1.3在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1.4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物品,应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1.5化学危险品库房的安全间距,应根据性质、规模和贮存物质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1.6化学危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装置,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安全措施;
1.7为了确保化学危险品仓库的安全,应加强门卫,严格出入制度,容器的包装要密闭、完整,对破损的泄漏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仓库严禁烟火。
2、对装卸操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2.1在危险化学品进行装卸前,要根据有关要求检查车辆的资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
2.2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2.3操作人员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发生物料的泄漏;
2.4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2.5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2.6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2.7装卸易燃液体时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桶装的易燃液体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的`各种氧化剂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2.8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需远离热源和火源;
2.9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2.10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开启易燃易爆的桶装物料的桶盖时,应使用铜或者铜铝合金的专业扳手;
2.11公司内各车辆装卸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数量不够等现象,要及时报告单位、部门领导;
2.12应熟练掌握装卸过程中的一般事故处理方法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对运输槽车随车人员的工作要求
3.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3.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3.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3.4运输、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5进入装卸作业区前,必须安装防火罩,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3.6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驾驶员应按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货区;
3.7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3.8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3.9在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3.10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拦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护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炉要稳;
3.11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3.12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人员应会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
3.13在装卸点作业的司机及押运员不得擅自脱离车辆,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更不得进入公司其他的区域。
4、装卸作业要求
4.1包装件装卸作业要求
4.1.1保管员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标志的完整状况。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拒绝卸车;
4.1.2装卸操作人员应根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的情况,并根据包装上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轻拿轻放、谨慎操作、严防跌落、摔碰、禁止撞击、拖拉、翻滚、投郑。同时,必须做到:
4.1.2.1堆码整齐、靠紧妥贴,易于点数;
4.1.2.2堆码时,桶口、箱盖朝上,允许横倒的桶口及袋装货物的袋口应朝里;
4.1.2.3装载平?,高出拦板的最上一层包装件,堆码时应从车厢两面向内错位骑缝堆码,超出车厢前拦板的部分不得大于包装件高度的二分之一;
4.1.2.4装运高出车厢拦板的货物,装车后,必须用绳索捆扎牢固,易滑动的包装件,须用防散失的网罩覆盖并用绳索捆扎牢固或用苫布覆盖严密,须用两块苫布覆盖货物时,中间接缝处须有大于15cm的重叠盖,且车厢前半部分苫布需压在后半部分苫布上;
4.1.2.5装有通气孔的包装件,不准倒置、侧置,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进入杂质造成危害;
4.1.3机械装卸作业时,必须按核定负荷量减载25%,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防止货物剧烈晃动、碰撞、跌落;
4.1.4不得用同一个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包括库内搬运;
4.1.5装卸时应做到轻装轻放,重不压轻,大不压小,堆放平稳,捆扎牢靠;
4.1.6装卸操作人员堆放各种固体原料及桶装物料时,不可倾斜,高度要适当,不准将物料堆放在安全通道内;
4.2液体物料的装卸作业要求
4.2.1装卸液体物料时,运输车辆的储槽的出口与软管的连接处一定要捆绑牢靠,在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以防止意外泄漏。在装卸物料的过程中严禁车辆随便开动,如需开动爬坡卸料时,必须关闭车槽出口的出口阀,拆除软管;
4.2.2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车辆需爬坡卸料时,所采用的爬坡设施必须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4.2.3装卸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在阴凉通风处进行,避免在阳光直射天气炎热的情况下装卸;
4.2.4装卸易燃可燃液体时,操作人员应全面了解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包括静电接地线良好接触,充装软管、阀门对接良好,槽车停靠固定物到位等;
4.2.5装卸作业时,必须先将车体有效接地,静止2分钟后取样卸料;
4.2.6作业完毕,要经过规定的静止时间,才能进行拆除接地线等其他作业;
4.2.7充装过程中时刻注意槽车液位、压力,坚守现场,随时处置突发情况;
4.2.8操作人员要自始至终坚守充装现场,充装完毕后检查各有关阀门是否关严,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1目的
本文件对船舶运输危险品货物作出规定,旨在当船舶装运危险品货物时,船员、船舶和货物的安全得到保障。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进入sms的所有船舶。
3参照文件
3.1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2 imo (a648)决议
4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4.1.1危险货物运输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手续,必须符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有关港口的规定。
4.1.2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要适合所运货物性质的要求。
4.1.3船舶装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时,必须在预定抵港三天前通过代理,向到达港或过境港港务监督申报所装危险货物的学名、编号、数量、包装、货位及收货人名称,航程不足三天的开航后应立即通过代理向到达港申报。
4.1.4船舶装运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取得下列证书:
4.1.4.1危险货物鉴定单位主管部门签署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4.1.4.2国家商检部门签署的《包装适用证书》;
4.1.4.3由港务监督签署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装单》;
4.1.4.4集装箱形式运输的危险货物,需备有有关法定机关签认的《危险货物装箱证书》;
4.1.4.5装运放射性物品除具备上述证书外,还必须取得由剂量核查单位签发的《放射性物质剂量检查证书》。
4.1.5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核对《运单》内所填写的危险货物的类别、编号、品名、数量、包装、标记、标志、并了解其特性和意外事故发生时所应采取的特殊防护措施。
4.1.6危险货物必须具有合格的包装和明显、正确的标志。除因包装过小只能粘贴或刷印较小的标志外,危险货物标志不应小于100mm×100mm;集装箱、可移动罐(柜)使用的标志,不应小于250mm×250mm。
4.1.7凡不按规定填写单证或包装损坏的、标志不清的,均不予承运。集装箱内使用固体二氧化碳(干冰)制冷时,装箱人应在集装箱门上显著标明'危险:内有二氧化碳(干冰),进入前需彻底通风'字样。
4.1.8承运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除经倒净,并按章持有证明者外),应按其原装危险货物运输要求处理。
4.1.9装运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8度),必须事先申请船检部门对船舶进行临时检验,并取得证书后方可承运。
4.1.10船舶应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置应有的消防设备,烟火报警系统及救生、消防设备均应处于良好适用状态,确保船舶安全检查操作的一切通畅无阻。
4.1.11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论航行、锚泊、装卸、待命均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或显示灯光信号,应配置测爆仪、测氧仪和所装危险货物所必须用的特殊防护用具和器材。
4.1.12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论航行、锚泊、装卸、待命均应按规定悬挂信号或显示信号,应配置测爆仪、测氧仪和所装危险货物所必须用的'特殊防护用具和器材。
4.1.13承运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要根据本轮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防范措施。配装危险品须得到港监同意并持有'危险品监装证书'。
4.2配载与装船
4.2.1配载危险货物船舶必须做到:
4.2.l.1对已承运的危险货物,必须根据本轮设备条件,航行区域和危险货物的种类,性质及危险程度选择适当的舱位,认真制定积载计划;
4.2.1.2必须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配装表》及危险货物明细表中提出的积载隔离要示正确合理配载;
4.2.1.3在积载位置安排上,必须做到危险货物后装先卸;
4.2.1.4计划积载图必须经船长审签,如有港监监装人员则必须经其同意。积载位置如有变化,也须经船长及港监监装人员同意方可变动。
4.2.2船舶在装载危险货物作业过程中,值班驾驶员和其他值班人员必须在现场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船长或大副应监督布置下列工作:
4.2.2.1布置有关人员在装货现场备妥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并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4.2.2.2装载爆炸品、一级易燃物品、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时,装货机械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值班驾驶员和值班水手必须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在甲板设立'正在装卸危险品,严禁烟火'警告牌,并检查督促作业人员不得携带火种或穿铁掌进入现场;
4.2.2.3在装载作业中,遇有闪电、雷击、雨雪或附近有火警时,值班驾驶员必须立即组织关舱,停止作业,因故停工时,值班驾驶员应派人在现场值班。
4.2.3船舶装载爆炸品、剧毒品时,船长应亲临现场,督促指导,装载一级危险品时,大副、货运员、值班驾驶员及看舱水手必须在现场监装。应做到:
4.2.3.1检查危险货物包装外表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正确清楚,凡包装破损,潮湿渗漏,沾污影响安全质量的不得装船。
4.2.3.2己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及可移动的罐(柜)应检查其铅封是否完好,外部和门盖有无损坏、变形,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准装船。
4.2.3.3督促装卸工人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装舱作业,严禁违章作业。并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选用相应的铺垫衬隔材料。
4.2.4船舶在装载过程中,若发生货物散漏,落水或其它事故,船长应迅速报告值班调度、代理及港口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处理,对散漏物、受污染物品及甲板、舱室,在未彻底清理干净前不得续装。
4.3运输
4.3.1在航行或锚泊期间,大副应指定专人定时进行巡回检查,对货舱进行合理通风,必要时定时测量货舱的温、湿度,并把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4.3.2大副要定时(特别是进入大风浪区前后)组织有关人员检查所装货物有无移位、自燃、泄漏及其它可能引起危险变化的情况。
4.3.3在下舱检查前,必须首先通风,携带相应的器具。除有二人同行外,在甲板上还必须有值守人员照顾联系,确保安全。
4.3.4货舱内装有危险货物时,大副应通知轮机部,轮机部如要对货舱底下的双层底燃油舱进行加温时,应事先征得大副、船长的同意,并根据货物的特性适当控制油温。
4.3.5如遇有或可能有散落浸水等情况,应按imo(a648)决议规定报告。
4.4卸船
4.4.1船舶开舱起卸危险货物前,必须进行通风,检测有害气体在额定范围之内时,方准人员下舱。
4.4.2船舶在卸交危险货物前,大副应向有关部门提供卸货单证,详细交待危险货物积载位置,货物特性,卸货注意事项等。
4.4.3起卸包装破漏的危险货物时,应采取妥善的安全检查防护措施,尤其是易燃易爆或有毒的危险物品,现场要严格禁止明火和无关人员进出。
4.4.4船舶装载过危险货物的洗舱水和清舱残留物不准任意排放和倾倒,如需排放或倾倒,须经港监批准。
4.4.5危险货物卸空后,大副必须及时组织船员清舱,保证货舱清洁,对用于危险货物的垫舱物料应慎重处理。
为使矿井的文明生产、质量标准化水平提高,促进文明生产,创造安全、规范、整洁的工作环境,形成文明有序的工作秩序,运输区根据宣东矿业公司重新修订的《井下文明生产责任区域管理办法》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井下文明生产责任范围划分
1、-230胶带大巷一台皮带机头到二台皮带机头文明生产责任区由8点班的-230机头、机尾、装载站岗位人员负责。
2、-230胶带大巷二台皮带机巷、第一联络巷、第二联络巷及 三叉口文明生产责任区由清理消尘组人员负责。
3、-200胶带巷、205尾巷文明生产责任区由下运一组李树龙班负责。
4、一采区胶带上山、一采区煤仓上口文明生产责任区 由下运二组于连和班负责。
5、一采区胶带上山、102二台皮带机巷、一采区一联络巷由下运三组王庆利班负责。
6、大巷变电所、本区内所管辖范围内的电缆吊挂、车间、机电设备的完好、配电点和变电所周围5米范围内的文明生产责任区由电修组王志军班负责。
7、装载站的文明生产责任区由井下三班负责。
8、本区所管辖范围内的水管、风管、消尘管、喷雾 及所有安全设施、机电设备的完好、车间的文明生产责任区由机组机武贵礼班负责。
二、责任区标准
各班组所负责的责任区内文明生产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
1、各种材料、设备工具集中存放,分类摆放整齐,挂牌明示,各种责任牌、标志牌、指示牌及安全文化牌吊挂规范准确
2、巷道清理干净,无浮喳、杂物;巷道无淤泥、无积水(淤泥、积水:长度>5米,深度>0.1米 )。
3、管、线吊挂整齐,管线上无积尘,供风、供水、排水管路,符合《规程》规定,保证不漏气、不漏水。
4、机电设备安装位置合理,挂牌管理;卫生清洁无积尘,开关、综保、上架,所用仪表显示数值准确。
5、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牢固、铺设平、稳,直运行可靠。
6、皮带巷内有风流净化装置;转载点有喷雾设施;保证正常使用;-230胶巷水沟畅通,盖板齐全、稳固、平整。
7、各班组按要求定期消尘,-230大巷、胶轨联络巷、大巷变电所及本责任区负责的配电点5米范围内每五天彻底消尘一次,装载站、-200皮带巷、205尾巷、一采区皮带上山、102 皮带巷、一采区第一联络巷、一采区煤仓上口每天彻底消尘一次。
三、责任区管理
1、区成立文明生产领导小组,各班组成立以班组长任组长的工作小组,负责本班组的日常工作。
2、区根据评分标准每10天评比一次,评比结果做为评优评先的依据;对不符合的要给予处理。
3、备用的材料、设备集中堆放在自己的责任区内,不能放在自己责任区内的负责清理所放材料、设备5米范围的文明生产。替换下来的材料、设备及时出口。
4、责任区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或上报。
四、考核和奖罚
1、按宣矿字[20xx]20号文关于《井下文明生产责任区域管理办法》执行.
皮带运输区
20xx年4月1日
1、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保管、出入库、安全要求
1.1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应隔离贮存,更不准与食物、医药等同库贮存;
1.2化学危险品应该分类、分堆贮存,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堆码之间应该留出一定的间距、通道、通风口;
1.3在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1.4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而引起燃烧爆炸的化学物品,应经常进行检查测温、化验,防止自燃爆炸;
1.5化学危险品库房的安全间距,应根据性质、规模和贮存物质的危害程度按照国家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1.6化学危险品库房要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装置,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安全措施;
1.7为了确保化学危险品仓库的安全,应加强门卫,严格出入制度,容器的包装要密闭、完整,对破损的泄漏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仓库严禁烟火。
2、对装卸操作人员的'工作要求
2.1在危险化学品进行装卸前,要根据有关要求检查车辆的资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
2.2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2.3操作人员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期间不得脱离岗位,当班不能装卸完毕或有紧急情况需交下一班次或其他人继续装卸时,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交代清楚,防止发生物料的泄漏;
2.4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2.5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2.6作业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脸、眼睛。每次作业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时清洗,集中存放;
2.7装卸易燃液体时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子。桶装的易燃液体物料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的各种氧化剂也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2.8各项操作不得使用沾染油污及异物和能产生火花的机具,作业现场需远离热源和火源;
2.9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集中精力注意装卸的情况,以便于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2.10工作前应认真检查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开启易燃易爆的桶装物料的桶盖时,应使用铜或者铜铝合金的专业扳手;
2.11公司内各车辆装卸点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及急救药品,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确保其有效完好;如存在失效、数量不够等现象,要及时报告单位、部门领导;
2.12应熟练掌握装卸过程中的一般事故处理方法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对运输槽车随车人员的工作要求
3.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应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3.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凭专业岗位操作证书上岗作业;
3.3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3.4运输、装卸作业时,必须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5进入装卸作业区前,必须安装防火罩,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不准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3.6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驾驶员应按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货区;
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条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三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
第三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五章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四条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七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九条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条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为了加强公司运输车辆的运行管理,提高运输质量和服务质量,以适应成品油公路运输配送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经营的需要,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行车管理制度。
一、车辆放行制度
1、车辆放行必须经归厂检查合格,经生产调度中心签发路单,审批油料后方可放行。根据生产的需要24小时之内均属放车时间,正常情况下,每天早晨八点以前,运行车辆必须放行。
2、生产安全管理员要组织司机安全讲话,并坚持“保一趟车安全签字”活动。
3、生产安全管理员派车要及时,掌握情况要准确,合理调配车辆,保证配送生产有序进行。路单填写要准确、清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车辆运行制度
1、车辆运行从始发点到装卸点都必须按正常路线和规定时间行驶,不得随意擅自离开正常路线,造成损失责任自负,情节严重追究责任。超过规定时间行驶的车辆,贻误工作造成用户损失以及加油站断油要追究经济责任。
2、凡放行到各配送点的车辆,司机必须到调度室报到,生产安全管理员要做好登记,路单上注明到达时间。凡不及时报到,按超出规定时间计算。
3、凡重车原则上不能在路途停放过夜,要及时赶到加油站卸油。司机要坚守岗位,不能随意离开车辆或将车交给本单位以外的人员看管,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车队干部统一安排,方可离开。否则造成损失,由司机全部承担。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4、司机在装油前要对容器、开关、罐盖等认真检查,保证符合装油的条件。对特殊情况要给现场管理人员讲清楚,装油后要看清运单、搞清运行路线、运行周期及配送要求,否则发生错装、油品污染、不按时到位等情况,造成损失由个人承担。
5、车辆运行、保养、自修都必须服从调度室统一安排,要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凡不经调度同意,造成车辆停驶、待装、待卸、或加油站断油等都必须查清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6、要提高全员的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意识。“视用户为上帝”;“用户的要求就是我们的任务”。正点到位率达到98%以上,用户满意率100%。发生服务质量差,用户不满意要视情节轻重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撤离岗位、行政处理。
三、运单、路单、提油单登记交接制度
1、运单我结算运费的有效凭据,要妥善保管,按程序交接,不得涂改、丢失。丢失运单补办费用由责任者承担,调度室要有登记,每月清理一次。运单结算时间,以每月25日卸油时间为准,调度室对收回的运单要及时填写《运单登记明细表》。要严格按照《配送业务流程表》规定的时间,向综合管理部、财务资产部上报结算凭据和报表。
2、路单是车辆运行的基础资料,不得涂改丢失,填写要清楚,字迹要工整,签名要完整,不得以姓代名。每月25日为更换路单时间,次日起司机持新路单运行。运单不清,路单不结算,但油料要统计,成本要记账。
3、提油单要填写准确、清晰无误,每日根据配送计划及时将提油单据交给车队或单车司机。同时要将上一趟运单收回,原则是:收一趟运单,发一张提油单据。同时要有登记,谁领取谁签字。
2.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
2.2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2.3运输前必须进行食品的质量检查,在标签、批号和货物三者符合的`情况下才能运输。
2.4填写的运输单据、要字迹清楚、内容正确,项目齐全。
2.5运输包装必须牢固、整洁、防潮、并符合相关的包装规定。在运输包装的两端有明显的运输标志,
2.6运输过程中装叠稳固、防雨、防潮、防暴晒。装卸时应轻装轻卸,防止碰撞。
一、气体车间在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进行妥善处理,否则严禁充装气体:
1、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漆色或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
2、安全附件不齐、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3、未判明装进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
4、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5、超过检验期;
6、瓶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
7、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的瓶体或瓶嘴沾有油脂。
二、气瓶在充装压缩气体时,充装终了时的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设计压力。
三、气瓶应尽量专用,若需将气瓶改装其他气体时,必须取得充气单位的同意。这种气瓶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改装后的气体规定使用气瓶的设计压力。同时,充气单位对这种气瓶在充气以前,必须进行专门清洗,换装相应的附件和更改漆色。
四、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4、车上禁止烟火。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用具。在运输途中,车上不得带人;
5、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6、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货物运输公司管理制度 篇1、各类车辆驾驶人员和其他职工都要严格遵守国家各级政府指定颁布的交通规则和法规;各类车辆的技术状况都应符合安全运输的要求,严禁“病”车上路。
2、严禁在公路堆放物件。
3、职工进出厂区道路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在公路中心行走、玩耍、打闹。严禁拦车、爬车、追车。行走时要走人行道或路边,横跨公路要注意左右来往车辆和听清各种车辆发出的信号。
4、行人和机动车辆通过公路平交道口、交叉路口时要对各种车辆进行确认,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和“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严禁钻杆抢过。
5、职工在汽车未停稳时,不得抢上抢下,更不准钻车、爬车、跳车。严禁在车辆底下休息乘凉。非随车工作人员不准搭乘作业机车、车辆和汽车吊车。
6、载人车辆要按“准载”限额载人;载货车辆除允许的装卸人员外,不得人货混装。载货不得超宽、超长、超重。载运特殊设备、工件(长、宽、高超过规定)时,应在明显处插红旗标志(夜间挂红灯),装载物不安全时驾驶员不得动车;行车过程中一旦发现货物有滑动、滚动等情况必须立即停车进行加固处理,确保行车安全。
7、各种交通车辆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准”,做到安全行车。
(1)严格执行交通安全规则,不准开快车;
(2)不准病车上路
(3)不准酒后开车和疲劳驾车;
(4)不准违章超车和占道;
(5)不准自流供油与脱档滑行;
(6)不准无证驾车;
(7)不准超员超载行车;
(8)不准将车交非驾驶员开车;
(9)厂内机动车辆不准到厂外公路上行驶;
(10)运载各种物件不准超高超宽,必须将物件捆绑牢固。
8、在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都要遵守公司和主管部门有关“限速”的规定。厂区行驶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检修现场、检修通道路段行驶速度不超过5公里/小时。
9、汽车进入厂房的管理规定
9.1驾驶员必须按照用车单位带车人员(简称带车人)指定地点停靠车辆。
9.2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必须下车到带车人指定地点待命;待命地点属生产现场的,驾驶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9.3带车人要在确定装卸作业完毕,而且有关作业人员撤离汽车后方可通知驾驶员动车;驾驶员二次确认无误后方可上车,鸣笛启动汽车。
9.4用汽车拖拉物品时,由带车人负责物品运输途中的安全,确保被拖物品不伤行人。
10、万能机、内燃翻斗车、电瓶车等生产工具车不准开出本厂区外从事作业,特殊情况必须经领导同意。
1 目的
为确保运输巷道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xx公司井下矿山的运输巷道的维护与安全管理工作。
3 主要职责
3.1 安监处
3.1.1负责运输巷道的`安全总体管理及审查。
3.1.2定期对运输巷道维护质量进行抽查,不符合规定的,下达整改通知责令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3.2 生产技术部
3.2.1 根据采矿设计要求决定运输巷道的维护方式,解决维护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3.2.2 根据生产需要和采场的实际情况对须报废的运输巷道进行认定并报审。
3.3 生产工区
3.3.1负责现场日常管理,对运输巷道的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3.2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生产技术部、安全监督处等,讨论决定处理办法。
3.3.3 对运输巷道的维护质量进行检查并负责废弃运输巷道的安全防范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运输巷道的安全管理
4.1.1现场管理人员定期对运输巷道进行检查,查出问题及时向工区汇报, 工区上报安全监督处,安全监督处根据运输巷道破坏形式决定支护形式。支护形式确定后由安全监督处通知施工单位按要求及时支护。
4.1.2 安全监督处管理人员督察支护材料的质量,确保质量达到要求;同时工区现场管理人员应对维护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巷道支护质量,如果质量达不到预定要求时,由安全监督处下令通知施工单位返工。
4.1.3 对所有支护的运输巷道,均应进行定期检查。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4.1.4 清理浮石时,应在安全地点操作工器具;
4.1.5 轨道维修、处理安全、巷道支护时,应禁止车辆通行,并设明显的警戒标志;
4.1.6 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应沿人行道行走。双轨巷道有列车错车时,人员不应在两轨道之间停留。在调车场内,人员不应横跨列车。
5 相关文件
5.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5.2《采矿手册》。
6 相关记录
6.1《运输巷道日常检查台账》。
6.2运输巷道维护质量记录。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禁、限运货物运输、特大笨重货物运输、特快运输等特种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2)参与起草特种货物运输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负责对申请从事禁、限货物、危险品运输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办理有关手续;
(3)负责对从事特种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格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负责特种货运车辆的年审工作;
(5)负责对特种货物运输的现场管理,检查落实保障措施,对违反有关特种货物运输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负责立案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
(6)完成特种货物指令性运输任务;
(7)调解特种货物运输纠纷和处理商务事故;
(8)负责特种货运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9)按期编制、上报特种货运统计资料;
(10)参与听证、行政复议及应诉;
(11)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