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卫生管理制度十篇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1、文首及第一段导语修改为“为确保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2、第一条中"在其设计和选择使用的材料、涂料等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修改为"应保证在建设选址、设计、施工过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
3、第二条中"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现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也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4、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方可上岗工作。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原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其中"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3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修改为"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6、原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其中,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验收,尔后方可继续使用"修改为"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7、原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其中"达不到标准的',卫生防疫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查封停止使用和处以罚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处以罚款;"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本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市二次供水相关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2、做到二次供水泵房附近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3、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4、每天定期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查,有记录备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
5、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必须由专业清洗队伍,按规定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6、积极、主动配合二次供水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
7、确保泵房内外环境保持清洁,定期打扫卫生。
8、二次供水设施应有安全防范措施,房门钥匙由专人管理,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的安全。
9、发生突发事故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10、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清洗消毒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一、总则:
1.制定目的:
1.1规范各公司安全(含消防)卫生、管理、保证人身及经营安全。
2.适用范围
2.1本规则适用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环境卫生管理、安全检查、电气安全、职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管理、安全档案管理、劳保用品发放使用管理、消防与仓库安全管理、安全卫生奖惩等安全卫生有关事项。
3.权责单位:
3.1总经理室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与起草工作。
3.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工作。
4.管理单位:
4.1总经理室稽核部门为本办法之总公司管理单位。
4.2各公司安全部门(行政单位)为本办法各公司之管理单位。
二、内容
5.安全责任制
5.1安全管理小组
5.1.1为了统各全公司安全管理有关事项,成立各公司安全管理小组作为各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小组工作职掌如下﹕
①推行、宣导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②制订月、季、年安全工作计划,定期呈报(副)总经理,并负责推行、实施。
③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严重事故隐患的,有权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处理措施或报告该部门主管、经理直至(副)总经理。
④督导、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健全安全的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⑤负责各种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完善各种事故档案。并负责填报各项事故报表工作。每月对当月安全事故向G/M提出分析报告。
⑥接待并处理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来访。
一、认真学习国家对二次供水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供水,卫生许可证悬挂于醒目位置。
三、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四、二次供水设施应加盖加锁,防止饮水安全事件发生。
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周围10米内不得有污物等污染源。
六、每半年至少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全年不少于2次),并进行清洗消毒效果检测。
七、专(兼)人负责二次供水管理,管理档案完善,各项资料齐全。
八、当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文首及第一段导语修改为“为确保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作如下规定"。
二、第一条中"在其设计和选择使用的材料、涂料等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修改为"应保证在建设选址、设计、施工过程中及所使用的.材料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
三、第二条中"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现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也应向所在区的卫生防疫部门申报,经检测合格后,方能继续使用"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向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方可上岗工作。以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五、原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其中"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3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修改为"应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制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测。水池、水箱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
六、原第四条改为第五条,其中,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验收,尔后方可继续使用"修改为"清洗消毒后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七、原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其中"达不到标准的,卫生防疫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可以查封停止使用和处以罚款,"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停止使用或处以罚款;"。
为确保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保护业主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现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和市、区卫生行政职能部门对二次供水的法规和要求,切实做好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做到高、低水箱(池)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确保水质卫生。
三、二次供水设施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做到每年一次体检和参加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四、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两次巡查和现场余氯测定,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
五、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请专业清洗队伍,每年清洗、消毒二次,并接受区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检测,确保水质安全卫生。
六、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加强对本单位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1、每日做好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配备余氯比色计,定期对池水进行余氯测定,当池水余氯含量低于0.05mg/L时,应及时投加消毒药物,并做好记录。
2、做好水泵的轮换,每台大泵、小泵分为两组执行每4小时轮换制,每2天定期给电机、水泵添加润滑油。做好轮换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轮换时间、压力、电压、电机温度、电机水泵是否有异常,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3、负责供水管理,定期对设施周围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水池周围是否有污染源、水池检修入口是否加盖上锁、透气孔、溢水孔是否运转正常等进行巡查,如有异常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4、严禁闲杂人员进出水厂,做好水厂安全防护工作,如遇重大和突发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
5、按卫生监督部门要求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
6、应配合对水池的定期清洗,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水电科管理人员报告,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7、水电科管理人员随时抽查各类记录,如发现未按时轮换水泵、为及记录的情况,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医院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要有专(兼)职的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人员;
二、每年对二次供水系统至少进行一到两次全面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并做好记录。清洗消毒后的二次供水水质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检测合格方可使用。蓄水池应加盖加锁;
三、二次供水的蓄水量不得超过48小时的用水量;
四、二次供水单位的供水、管水和清洁消毒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方可上岗;
五、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应有污水管道,出水口应高出地面20-50厘米,并设防护设施;
六、发生二次污水、污染事故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一、要有专(兼)职的二次供水卫生管理人员;
二、每年对二次供水系统至少进行一到两次全面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并做好记录。清洗消毒后的二次供水水质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检测合格方可使用。蓄水池应加盖加锁;
三、二次供水的蓄水量不得超过48小时的用水量;
四、二次供水单位的供水、管水和清洁消毒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方可上岗;
五、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应有污水管道,出水口应高出地面20-50厘米,并设防护设施;
六、发生二次污水、污染事故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饮用水、生活用水卫生,保障师生的饮水、用水安全,根据《饮水、生活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 在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用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师生饮水、用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一旦发现饮用、生活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质突然恶化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时,学校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
二、学校饮用水、生活用水及其自备水源,方可作为供水水源。加强对水源的防护,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措施,水源30米以内不许存在污染源
三、保温桶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1、水质符合《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定期清洗保温桶并记录;
3、值周教师每日清扫,保持洁净,每周消毒一次;
4、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四、生活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1、使用的供水管材、管件必须清洁,卫生。
2、水质符合《生活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有定期更换水处理材料制度并予以落实;
3、长期停用,恢复使用前应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4、定期对水质进行抽检。
五、加强饮用水、生活用水的常规管理
1、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对学校饮水安全和水源的安全监测,发现异常应立即停用并报告;
2、有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学校使用的供水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3、开水温度必须达到100℃,并应保证学生足量饮用;
4、加强饮水卫生健康教育,教育学生不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发现水质出现异色异味等现象应立即停用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