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通告通用三篇

商标侵权通告(通用3篇)

商标侵权通告 篇1

本律师接受生物有限公司(下称辉瑞公司)委托,就贵行来函声称**公司侵犯控股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事宜进行处理,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商标侵权不能成立

贵行来函中,声称有关行为人使用了来函附件2中的calcium钙尔康?、善维等商标,已经侵犯了“钙尔奇”、“钙尔奇d”、“善存”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本律师认为,判断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关键视乎于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1、关于“钙尔奇”、“钙尔奇d”注册商标

calcium钙尔康?与注册商标“钙尔奇” 、“钙尔奇d”均系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或外文构成,但“钙尔奇”与钙尔康有一个汉字不同,钙尔康商标中文与calcium外文同时使用,二者在形式上明显不同,且在整体上含义有显著区别,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故calcium钙尔康?商标与“钙尔奇” 、“钙尔奇d”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2、关于“善存”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判断标准与实践,在商标仅由二个汉字构成的情况下,如果仅有一个汉字相同,则一般不判定为近似商标。善维商标与“善存”注册商标均由二个汉字构成,但有一个汉字不同,且二者字音、形、义均有显著区别,故善维商标与“善存”注册商标不相同或近似。

3、关于“善存彩色柱条图案”注册商标

本律师留意到,“善存彩色柱条图案” 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xx年1月14日至20xx年1月13日,故在20xx年1月14日之前,该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而现今时间是20xx年12月,“善存彩色柱条图案”商标尚未开始受法律保护,故无须再作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审查判断。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由于calcium钙尔康?、善维等商标与“钙尔奇” 、“钙尔奇d”、“善存”等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有关行为人使用calcium钙尔康、善维等商标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公司并未实施商标侵权行为

公司所提供的情况是,该公司是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合法营业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一直注重遵守《商标法》及有关法律之规定,从未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贵行来函附件中所提及的文件,均系传真件或复制件,文件中并无辉瑞公司工作人员的签名或公司印章,无法辨别这些文件的真实性,故根据中国大陆法律,这些文件不能证明辉瑞公司有宣传、销售附有calcium钙尔康、善维等商标的钙片或维他命保健商品的行为。如有其他公司或个人冒用辉瑞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一经查实,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但公司作为一个负责任的营业机构,深明侵犯知识产权的危害性及后果的严重性,公司之前没有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也保证将来不会有宣传、销售附有calcium钙尔康、善维这些争议性商标的保健商品的行为。辉瑞公司认同贵行及贵行委托人的举动,但建议贵行向真正的商标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如贵行愿意,公司愿就贵行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行动提供线索。

某某律师

某某律师事务所

商标侵权通告 篇2

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律函字第()号 致:B先生

律师事务所接受A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处理B先生与委托人商标侵权纠纷相关事宜,针对B先生未经委托人授权而擅自使用“”品牌字号的行为,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致函如下:

“”品牌由委托人创办,属委托人所有并持续使用,并于X年X月依法申请商标专利,现已经批准并公告。X年X月,B先生曾表示有意向加盟委托人“”品牌,并与委托人进行了初步沟通。后又与委托人再次洽谈加盟事宜,详细了解了委托人公司加盟条件及其他合作事宜。后因加盟合作方式,双方未达成共识,加盟事宜未果。

X年X月,委托人与另外一意向客户C先生就加盟事宜,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了加盟协议,授权C先生在XX地区加盟经营“”品牌。委托人于近日获悉,B先生未经委托人授权,已经私自在XX市开办了“”店,并以“”名义对外招聘,已严重影响了委托人声誉和正常经营活动,将委托人置于违约的法律风险当中。

鉴于上述事实,B先生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委托人合法的商标权益,应按照民法及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请B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停止一切使用“”品牌的行为,自接函之日起三日内与本律师或者委托人联系,协商处理相关事宜。否则,委托人将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届时,B先生不仅要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承担所有侵权法律责任,对B先生声誉和日后经营都会有很大影响。

特此函告,望B先生慎思,以免诉累!

律师事务所

律师:X X

XX年XX月XX日

商标侵权通告 篇3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工商商处字[20xx]×号

当事人:××市立大圣诞礼品有限公司

住所:××市××区××镇红五月3区1 0 3号 法定代表人:林××

注册资本:壹佰万元;实收资本:壹佰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注册号:×××××× 联系电话:×××××× 邮编:×××××× 成立日期:×××××× 20xx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CZJUTAI”商标注册人××市××电子有限公司的举报,对位于××市××区××镇九华路2号的××市立大圣诞礼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获6720只标有“CZJUTAI”等字样的变压器。经××市××电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初步确认上述标有“CZJUTAI”等字样的变压器涉嫌商标侵权。同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CZJUTAI”商标系××市××电子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

变压器等(第9类),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614498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xx年6月8日,从××市××区下洋殿市场以每只7.2元的价格购进6720只标有“CZJUTAI”字样的变压器,购进后因种种原因一直没有销售和使用过。20xx年7月24日,“CZJUTAI”商标注册人××市××电子有限公司出具了在当事人处现场查获标有“CZJUTAI”字样的变压器6720只均为假冒其注册商标产品的鉴定书。上述现场查获标有“CZJUTAI”字样的变压器6720只的价值为48 384元。

另查明:当事人自20xx年8月起从××市××区××镇红五月3区103号迁入××市××区××镇九华路2号,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xx年7月24日的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当事人住所变更后未办理变更登记,证明在当事人现场查获6720只标有“CZJUTAI”等字样的变压器。

2.20xx年7月31日、9月3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林立荣所作的2次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购进了6720只标有“CZJUTAI” 等字样的变压器,至查获时为止一直没有销售和使用过。

3.当事人提供的上述变压器的进货收条;

证明当事人购进了6720只标有“CZJUTAI” 等字样的

变压器, 价值为48 384元。

4. “CZJUTAI”商标注册人××市××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维权申请书原件、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以及鉴定书等书面材料;

证明当事人购进的6720只标有“CZJUTAI” 等字样的变压器侵权。

5.20xx年7月24日现场查获涉嫌侵权的“CZJUTAI”牌变压器实物和拍摄涉嫌侵权的“CZJUTAI”牌变压器实物照片;

证明当事人购进的6720只标有“CZJUTAI” 等字样的变压器侵权。

6. 20xx年7月24日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证明本局已向当事人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7.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xx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工商商听字[20xx]×号),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公司住所系法律规定的登记事项,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当事人擅自变更公司住所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属于公司擅自变更住所之行为。 ‘

又××市××电子有限公司系“CZJUTAI”商标注册人,依照商标案字(20xx)第172号“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用商标标识进行鉴定”的规定,对该公司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推翻,因此该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证据采信。当事人销售侵犯“CZJUTA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变压器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对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上述6720只侵权变压器;3、罚款96000元。

对于当事人擅自变更公司住所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市支行营业部(地址:×省×市×路×号,账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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