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治理,改善城市生活环境质量,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打造悠然阳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其他方式制造噪声。
三、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坚决杜绝噪声污染;禁止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休闲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加工等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噪声污染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噪声污染整治,共同防治城市噪声污染。
举 报 电 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
x年10月31日
为有效解决广大市民反映强烈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加大对社会生活噪声扰民重点类别、重点区域的整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安机关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职责管辖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二)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三)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四)使用家用电器、乐器进行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或在饲养动物时,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五)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不限制作业时间,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六)在城市建成区内午间(指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之间的期间)和夜间(指时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的期间)高声喊叫(如在露天餐饮摊位猜拳行令、大声喧哗等)或从事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休息生活。
二、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纠正、制止和批评教育,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违反《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根据不同违法行为表现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请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我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当中来,对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定职责范围及时处理。
举报电话:110。
xx市公安局
x年7月29日
为加强首都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条例》,xx市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特通告如下:
未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在街道、广场、公园更公共区域或场所以及疗养区、居住区、风景名胜区,使用大功率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禁止在商业活动中采取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揽顾客。
影剧院、歌舞厅、体育场馆等应采取有效的防噪声措施,达到相应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和室内开展娱乐和其他活动时,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违反本通告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噪声制造者进行处罚。
违反本通告第三条规定,也可由环境保护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据xx市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