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道路交通管理,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促进我市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对我市道路交通秩序实行综合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含军队、武警、公安),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违者一律依法予以处罚。
二、过境货车一律由外环路行驶,走沿河路、布心路、泥岗路、皇岗路、北环路。
深南路(沿河路口至麒麟路口)禁止大货车通行。
三、禁止装运砂石、余泥渣土的小型货车从7时30分至19时在文锦路以西(含文锦路)、皇岗路以东(不含皇岗路)、笋岗路以南(含笋岗路)行驶。
小型货车在高峰时间(即:7时30分至8时30分、11时至12时30分,17时至18时30分)不得在深南路标加站路口至上海宾馆路口路段行驶。
四、所有机动车辆应严格按规定的行车道行驶,违者罚款200元,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驾驶机动车辆遇前方车辆因故受阻,不按规定排队等候、争道抢行的,处5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两个月。
五、自行车不准骑入机动车道,不准逆行、冲红灯,载物不准超长、超宽、超高,在特区内道路上不准载人,违者处20元罚款。
上路行驶的自行车必须按规定申领牌照,违者一律扣车并处50元罚款。
六、行人须走人行道。行人不走人行道、冲红灯的处20元罚款,行人跨越、钻越护栏的处50元罚款。
严禁在道路上叫卖,违者没收商品并处100元罚款。
七、凡未经批准占用人行道和改变人行道使用功能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在5月20日前自行清理、整改,逾期将强制清理、恢复使用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和市城管部门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设立广告、施工作业及从事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违者每天每平方米处100元罚款。
八、各车属单位要严格管理好本单位的车辆,不得在道路上乱停乱放。
在道路上或其它妨碍交通的地点违例停放车辆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拖走,并处500元罚款。
凡将停车场挪作他用的单位,必须在5月30日前恢复其使用功能,逾期将停止使用,强制恢复。
九、营运中小巴在市区道路上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在划定的站位内靠站定位上落客,违者处200元罚款。
所有车辆禁止在划有单黄线、双黄线的路段停车上下客,违者处2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严禁非营运车辆载客营运,违者摩托车处500元罚款,扣车一个月,经罚再犯的注销车辆牌证;汽车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三个月。
客运车辆严禁超载,违者每超载一人罚款50元。
十、车容不整洁、车体残旧、机件残缺、噪音、排气等不符合安全和环保规定的机动车辆,处罚款200元,吊证一个月,扣留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后强制报废;尚达不到报废的,强制修复后方准行驶。
本通告从公布之日起由公安交管部门施行,凡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有抵触的,以本通告为准。
年月日
根据云岩区道路整治工程的需要,自20xx年10月1日起将在我市云岩区部分道路进行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届时将对施工路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从20xx年10月1日起至10月30日止,每日零时至六时,将分别对黄金路、威清路、黔灵西路、黔灵东路、陕西路、普陀路、城基路、永乐路等进行道路施工,施工期间上述道路将分时分段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二、具体施工的路段每日将通过贵阳交警信息网及交通广播电台等媒体提前发布,请广大驾驶人留意关注,提前规划行车线路。
道路施工给您的出行带来不便,敬请广大市民给予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9月29日
为巩固发展我市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创建美丽家园,营造安全、畅通、有序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停放机动车应在停车场或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放车辆的,并对驾驶人记3分。妨碍正常通行的,依法拖离现场。
二、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加强停车秩序管理,不得妨碍正常通行。严禁任何个人或单位擅自划定道路停车泊位或设置收费停车站(点)。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xx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禁在道路、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违者,处300元罚款。
四、严禁擅自设置、移动、损毁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500元罚款。
五、严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处20xx元罚款,暂扣六个月驾驶证,记12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禁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飙车)。违者,处20xx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禁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闯红灯,越线、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违者,依法处200元罚款,并按规定分别对驾驶人记12分、6分、3分。
八、严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辆。违者,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汽车类的,处15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驾驶非汽车类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九、严禁驾驶和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违者,处200元罚款,对驾驶员记2分。
十、严禁驾驶无牌无证、拼装、报废车辆上路。违者,扣留车辆,并从严处罚。严禁在机动车上安(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遮阳伞等设备。违者,强制拆除、收缴非法装置,并从严处罚。
十一、严禁后三轮摩托车等车辆上路非法营运。一经查获,公安机关将一律予以查扣,从严打击处理。
十二、公安机关呼吁广大市民不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因乘坐行为自身存在过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坐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的管理和指挥,驾驶车辆应当有序行驶、停放,共同构建良好交通秩序。对阻碍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者,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公安局
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