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函最新6篇

最新承诺函 篇1

我公司由于企业名称及地址发生变更,原企业名称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工程有限公司”,原企业地址为“x区”变更为“x区”,变更内容于20xx年12月13日通过xx市xx区工商局核准,相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书均已变更,现要求将公司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理行相应的变更。

公司承诺

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所有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经营收入将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接收。

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正式告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业务人员。

特此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x年1月8日

抵押承诺书 篇2

宛城联社 :

我单位 ,营业执照 ,位于 。我单位自愿为借款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在你社申请贷款(大写) 元, 以坐落于 房地产( 号,经评估价值 万元)提供抵押担保。若借款人 到期不还或发生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贷款情形而未收回时,你社有权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你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人无异议。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你社所请律师的诉讼代理费、抵押财产处置费(含过户费)等你社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抵押期间自借款之日期(以借据为准)起至借款期届满后二年。

手 机:

承诺单位公章:

代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抵押承诺书 篇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房屋所有权人: ,身份号 房屋所有权人配偶: ,身份号 房屋所有权共有人: ,身份号 本人自愿将名下(坐落于二七区福寿街东、裕元里北万博商城二期号楼 层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购房合同号 )的房产作为借款申请人 在贵行贷款的抵押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承诺人上述意思表示真实,并对由此引起的系列问题负法律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人配偶:

房屋所有权共有人:

20xx年 月 日

最新承诺函 篇4

为弘扬邳州“和谐包容、智慧诚信、务实创新”的城市精神,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营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本企业作出以下诚信成若:

1. 承诺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保证经营合法、安全、有效的产品,重合同,守信用。

2. 承诺坚决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销售,发现假冒伪劣品后,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3. 承诺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 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检查。

5. 承诺积极参与邳州市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自觉遵守企业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共同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承诺函 篇5

业务经费承诺函

本公司委托***办理**银行(***分行)贷款事宜,就业务经费问题承诺如下:

1. 公司配合提供基本生产经营、财务资料,前期产生的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2. 贷款所需评估抵押费由公司承担。

3. 贷款发放后三日内,业务经费按5%(税后)以现金方

式支付受托方。

有效期: 从开出之日起到正式签定借款合同他止。时间为6个月。

*********工业集团(签章)

法人:

业务经费承诺函

本公司委托***办理**银行(***分行)贷款事宜,就业务经费问题承诺如下:

1. 公司配合提供基本生产经营、财务资料,前期产生的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2. 贷款所需评估抵押费由公司承担。

3. 贷款发放后三日内,业务经费按5%(税后)以现金方式无条件支付受托方。

4.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在有效期内不可撤销。

5. 如委托方不按约定支付业务经费时,本承诺函为委托方无异议的承诺证明,有受托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有效期: 从开出之日起到正式签定借款合同时止。时间为6个月。

*********工业集团(签章)

法人;

年月日

承诺公函 篇6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请求国务院帮助解决的几个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并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答复如下:

一、关于洞庭湖治理问题。洞庭湖治理已列入“七五”计划,初步安排一亿元投资;明后两年各安排八百万元,后三年随着工程进度逐年增加投资。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审查设计任务书,结果待告。

二、关于增加四万吨议价汽油问题。今年八月石化总公司已给你省增加一万吨议价汽油,并安排一些平价汽油。现在全国议价汽油紧缺,无法再增拨指标。请你省区别轻重缓急,对用油作出统筹安排,有的要适当控制。

三、关于“七五”计划期间向国外借款问题。原则同意在这期间向国外贷款一亿美元,用于开发你省的优势项目。具体借款事宜,请按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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