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移交工作的请示(通用三篇)

职责移交工作的请示(通用3篇)

职责移交工作的请示 篇1

于都县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xx〕123号)精神,进一步理顺我县食品监管体制,依法履行工作职能,根据于府办发〔20xx〕105号、于府办发〔20xx〕113号通知要求,经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研究,拟于20xx年3月31日前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调整和职能移交,即: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县卫生局、将县卫生局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归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于编字〔20xx〕5号通知中所列从县卫生监督所划出人员,经县卫生局研究拟将县卫生监督所黄会军、李啟亮,也同步划转到位,以切实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落实地方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督责任。

妥否,请批示。

X年XX月XX日

职责移交工作的请示 篇2

县人民政府:

《食品安全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及国务院批准的卫生部、国家食药监局“三定”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精神,从20xx年6月1日起,由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和食药监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分别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卫生法》同日废止。按照这些规定,卫生部门再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监管餐饮环节和查处违法行为,将没有法律依据。然而,省政府机构改革刚刚开始,省及市、县政府部门职能未调整到位,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有权确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县卫生局特向政府请示

从6月1日开始,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确定,由法定部门承担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卫生部门将全力协助做好餐饮环节有关工作。或者请政府发文,在部门“三定”方案印发之前,授权卫生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放、日常监管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特此请示。

谷城县卫生局

X年XX月XX日

职责移交工作的请示 篇3

市政府:

赤湖水产场卫生监管职能历来由九江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履行。20xx年因地、市合并,成立了浔阳区,赤湖水产场卫生监管职能也随之交给我区卫生局代管至今。为了理顺关系,明确责任,便于管理,根据“责随地走”和传染病属地管理的原则,我区现请求将赤湖水产场的血防、疾病控制等卫生监管职能移交给九江县卫生局。

妥否,请批示。

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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