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字[ ]第号
你(单位)从事的行为,违反了的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通字第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通知》。鉴于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上述行为,依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年月日对你(单位)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法。
年月日
路政强拆决字[ ]第号:你(单位)在淇滨区农村公路县(乡、村)道线段村(社区)KM M 侧,擅自一案,我所已于年月 日向你(单位)送达《履行交行政限期拆除决定催告书》(豫鹤淇滨路政限拆催字[ ]第号),你(单位)本应于年月日前自行拆除完毕。但你(单位)至今尚未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八十一条( 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我所决定将于年月日对你(单位)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淇滨区交通运输局或淇滨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区交通路政管理所
年月日
张武城执强拆决﹝20xx﹞1号
当事人:毛,男,土家族,1963年2月3日出生。
住 址:
当事人未按本机关作出的张武城执限拆字﹝20xx﹞7号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要求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物义务。本机关于20xx年 5月19日、5月29日分别两次送达催告通知书。经催告后, 至今仍未履行拆除义务。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不服拆除决定提起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分别以(20xx)张武行初字第1号、(20xx)张中行终字第1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维持行政机关作出的张武城执限拆字﹝20xx﹞7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经申请,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同意本机关作出的“关于强制拆除毛至初违法建设的请示”的批复(张武政函[20xx]9号),并责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37条、第44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本机关据此在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公告期满后,实施行政强制拆除。
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