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批评教育的决定【3篇】

给予批评教育决定(精选3篇)

给予批评教育的决定 篇1

20xx-10-08 10:53

各位同学:

由于在20xx年9月18日新生始业教育中部分学生无故旷课。此行为已违反了学院的有关规定,根据《宁波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学生考勤实施办法》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给予以下同学(名单见附件)通报批评:

黄佩慧、阮鸿佳、韩红燕、仇艺颖、沈靖怡、陈晓锦、鲁姗、赵铤、焦艳婷、蒋丹丽、许译丹、周金娜、张静、陶慧兰、陈漫双、胡天铃、罗晨宁、吴之乐、潘李楠、孙惠群、张桑桑、李梦梦、王子晴、陈露露、柳佳颖、欧陆珠、谢雨倩、周澈、周佳琪、吴璐、邬珍玲、赵琦琪、华怡、陈霞、高佳烨、陈哲靓、劳海琳、高优、谢程成、郑植珠、胡颖、汪罗芸芝、孙蒙、王林、吴倩儿、励虹波、马欣悦、钱慧洁、顾央央、蒋溢歆

附件:通报批评文件

望我院同学都能够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争做一名合格的师范生!

教师教育学院

20xx年10月8日

给予批评教育的决定 篇2

关于给予*同学通报批评的决定

,男,湖北仙桃人,国际教育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xx01班学生,国际教育学院旗手兼安全联络员,xx年国家助学金一等获得者。

该生-xx学年度第二学期因放松对自身要求,自开学以来至5月6日止,无故旷课20节,经学院多次教育,该生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并确有改之,然为严肃校纪,以正学风院风,经研究决定撤销易作齐国际教育学院旗手兼安全联络员职务告处分,暂缓发国家助学金一等xx元,待本学期期末考试后表现进步后发之,特此通告

学生本人自接到处分决定后,对此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之内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诉委员会申诉

给予批评教育的决定 篇3

关于给予徐怀州等同志批评教育的通报

各村:

徐怀州同志,辛丰村党总支委员,文书,对禁烧工作认识不足,不能坚守岗位,镇督查组20xx年10月14日晚上8点20分到高架桥秸秆堆放场巡查,发现徐怀州同志不在岗。电话通知后至晚上9点仍未到岗,再次联系徐怀州电话不接。9点45分督查组再次到高架桥巡查其仍未到岗。为严明工作纪律,根据镇禁烧文件规定,经镇委研究,决定给予徐怀州同志通报批评,罚款100元的处分。

20xx年10月13日下午3点,夹沟村保洁员曹召兰、刘长兰焚烧垃圾,20xx年10月15日早上7点,辛丰村保洁员姜体智焚烧垃圾,经镇委研究,给予三人扣发一个月工资,并写出书面检讨的处理。

希望各村加强对包保干部的责任管理,加强巡查,确保包保干部在岗在位,高度负责,严防死守,实现零火点的工作目标。

特此通知

中共夹沟镇委

20xx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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