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除职务的决定【精选3篇】

关于免除职务决定(精选3篇)

关于免除职务的决定 篇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选派“第十六批下派挂职干部”工作相关安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

王不再担任县产业集聚区副主任职务。

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免除职务的决定 篇2

各党组织、机关各办所、各行政村:

因人事调整,经乡党委研究,决定免去刘梅山乡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站党支部书记等职务;

同时,免去郑梅山乡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

免职时间自20xx年8月6日起算。

中共xx乡委员会

年8月29日

关于免除职务的决定 篇3

x省(市)司法厅(局):

《关于免去肖等7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冀司〔20xx〕54号)、《关于提请对公证员陈勇免职的请示》(沪司〔20xx〕84号)、《关于报请免除张等2名同志公证员职务的请示》(苏司办〔20xx〕21号)、《关于提请免去陈等2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浙司〔20xx〕36号)、《关于提请免去周等七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皖司发〔20xx〕45号)、《关于提请免去唐公证员职务的请示》(闽司〔20xx〕67号)、《关于提请免去曹公证员职务的请示》(闽司〔20xx〕141号)、《关于提请免去马xx年等九名公证员职务的请示》(豫司文〔20xx〕56号)、《关于关于报请免去林等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xx〕9号)、《关于报请免去孙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xx〕13号)、《关于报请免去赵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xx〕20号)、《关于报请免去张等二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xx〕21号)和《关于报请免去唐等二人公证员职务的请示》(云司请〔20xx〕3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去以下三十九人公证员职务: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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