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经过反思,对生活有了新的看法时,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
当前我国企业改革正在逐步深入,无论是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还是中小企业的改组、联合、租赁以及拍卖,都牵涉到产权的变动,必须依赖资产评估业的规范操作来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资产评估市场日益壮大。但是,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具体表现在:一是政出多门,造成资产评估管理混乱。目前,我国涉及资产评估管理的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评估资格也相对应地有三种:即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与此同时,还有其他一些部门按其本部门、本专业的特殊性,也各有一套资产评估办法。这种状况形成了多部门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多部门审批资产评估资格,多部门设置资产评估机构,以部门的管理职能承接评估项目,给资产评估管理带来了混乱。
二是行政干预,阻碍了资产评估工作的有序开展。一些地方领导出于种种原因,人为干预资产评估工作,有些单位在产权变动时不经评估,擅自处理国有资产,即使进行评估,也仅是按某些领导的意愿进行。如有的企业对土地、房产等大宗不动产按原购入价入股,不计升值部分,对专利、商标、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不评估或按极低的价格评估等。
三是未能形成真正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执业体制。我国资产评估业从发展之初就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理论和方法,但是,并未从一开始就吸收别人的精华,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往往制约和限制被评估单位自由选择评估机构,形成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影响了合法评估机构的公平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专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为了拉业务、创效益,不惜弄虚作假,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是评估管理机构、评估机构、评估委托单位职责不明,管理无序。按规定,资产评估应该是先由资产占有单位向资产管理单位申请立项,再聘请评估机构评估,最后由评估管理机构确认评估结果。在此过程中,资产占有单位对其所提供的各类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完全责任;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该到现场进行认真核实,并对涉及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评估,资产管理部门应深入现场进行跟踪指导并确认评估结果。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资产占有单位故意隐瞒实情者有之;评估机构不到现场,仅按评估委托人意愿弄虚作假者有之;评估管理机构确认验证走过场,对评估违规行为听之任之者也有之。这些现象的存在,与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不合理、管理无序、监督不力有着很大的关系。
二、完善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设想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与西方发达国家早期从传统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又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我们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资产评估方面成功经验的同时,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和模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去构建我国资产评估模式。
(一)建立统分结合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要使资产评估工作能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必须建立一个统分有序、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监控相结合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用图式表示如下:
国务院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各级(省、市、县)资产评估分会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管理体制中各层次的职责是:
1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职责。在全国设一个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目的在于适应我国国有经济份额较大、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特点,利用这个中心来从总体上配合国家的宏观管理,将资产评估的行政管理与资产管理区别开来。管理中心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其职责主要是负责资产评估的宏观管理,如制定资产评估的方针政策、建立资产评估的市场规范等。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负责制定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制度,根据资产评估工作发展的需要,适时修改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统一制定《中国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的立项范围、立项要求、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的选用原则以及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等,由国务院后施行。
二是建立资产评估的市场规范,为资产评估业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制定资产评估机构跨地区开展业务的规则,引进外资参与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原则要求等,形成资产评估工作的竞争机制,以促进资产评估业上水平、上台阶。
三是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就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对国务院全权负责。
2资产评估协会的职责。资产评估协会在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指导下,依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制定的有关法规开展工作,是专门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管理的行业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分会。其管理的方式主要是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具体负责以下一些工作:一是制定资产评估行业的准入制度,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目前采取的分行业管理,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取得本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的做法缺乏科学根据,应当由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统一的标准,组织业务资格考试,确认有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是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是建立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监督。首先,根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章、规范和实施细则;其次,利用计算机网络将本级所有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资产评估业务纳入监控之中;第三,实施有效的质量抽检,督促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3资产评估机构的职责。主要是根据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具体工作规范,组织评估师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对具体的评估项目进行评估,并对其所评估的项目质量和应承担的责任全权负责。
(二)新型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构造。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可以在财政部现有的财产评估司的基础上建立。资产评估协会可以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设立。这既符合精简机构的要求,也具有可行性。理由是:(1)二者性质相同,均属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服务性中介行业;专业知识要求也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在于具体处理方法上存在一些差异。事实上,目前有许多资产评估业务就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2)二者的职业道德标准相同。“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灵魂,它同样也是资产评估业的生命线。(3)管理要求相同。二者都强调行业自律管理,管理手段也相同。(4)二者合并设立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
我国的资产评估实践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是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经济形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目前已� 由于我国开展资产评估实践的历史较短,目前我国资产评估队伍中大部分人员无论在学历水平还是在业务素质方面,与资产评估职业国际化的要求都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提高我国资产评估队伍整体水平是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资产评估高等教育是培养高素质资产评估人才的重要环节,与资产评估后续教育有着不同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在我国资产评估高等教育刚刚起步的现阶段,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资产评估行业人才的需求与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资产评估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是建立在资产评估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础上的,而资产评估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又取决于资产评估职业对人才的需要。资产评估是一个以提供资产价值判断服务为主要业务的行业,资产评估人员需要面对种类繁多的评估对象和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这就要求资产评估人员既要有较宽的知识面,又要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既要有获取知识和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又要有综合分析和判断的能力;同时,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资产评估职业对人才的要求决定了资产评估高等教育必�
由于不同高校有其不同的优势领域和特点,所以,每一所高校在确定其培养目标时也会有所侧重。在确定资产评估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时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充分考虑:
(一)人才层次定位要求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有本科、专科、职业技术教育等不同层次教育的培养目标和定位都有所侧重。本科教育注重培养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创新意识的专门人才;专科教育与本科教育相比,更加注重对知识的应用能力和基本技能的培养;而职业技术教育则更加突出对专业技能的培养和训练。从资产评估职业的特点来看,需要评估人员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而这种能力的取得需要有坚实的经济学等相关专业的知识背景作支撑,因此,资产评估高等教育人才的培养应当以本专科教育为主,人才培养目标的层次定位应为应用型资产评估专门人才,而不能将其定位为研究型资产评估高级专门人才。对于以培养技能型专业人才为目标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则难以满足社会对高素质资产评估人才的需求。
(二)知识结构定位要求
随着高等教育由“精英型”向“大众化”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化,培养复合型人才已� 资产评估是一项专业性与技术性都很强的业务活动。因此,资产评估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必须体现出资产评估专业人才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从事资产评估活动应具备的专业知识要求。
(三)素质能力定位要求
资产评估高等教育培养的学生主要就业目标应是与资产管理与评估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社会中介活动将是该专业学生的主要就业方向。资产评估职业的特点要求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包括获取知识的素质和能力、运用知识的素质和能力等方面。
河北农业大学根据资产评估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相关专业齐全、师资队伍稳定等方面的优势,从2000年开始分别进行了两个层面的资产评估专业培养:一个层面是硕士研究生教育,主要是在会计硕士点下设置了资产评估研究方向,以培养高层次的资产评估理论研究人才为主;另一个层面是资产管理与评估专科教育,该专业设在商学院(下文简称我院),以培养资产评估实际应用人才为主。笔者研究的主要是后者。经过不断地探索和实践,我院将资产评估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确定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较为扎实的经济学、资产管理与评估等方面的知识、具有一定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能力较强的资产评估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资产评估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
人才培养目标不但决定着人才的培养质量,也是确定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和关键。我院根据资产评估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确立了以“知识掌握——知识应用——知识创新”层次递进式教学为核心的资产评估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该模式按照学生从知识的学习、知识的运用到知识的不断创新的整个过程进行设计,教学内容和过程分三个层次来设置与实践,层层递进,逐步深入,最终实现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目标。具体内容包括:
(一)知识掌握性教学
该层次教学主要是以学生对资产评估及相关学科的知识掌握为核心,主要是围绕专业课程的教学进行的。这一阶段的教学方式主要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同时配合与学生的互动交流,通过提问、练习等形式,使学生掌握所学科目的基本理论、方法及关键知识点。该层次教学旨在帮助、引导学生理解、巩固和深化资产评估相关课程的基本知识,了解学生对专业基础知识的学习情况和认知程度,为顺利开展第二层次的教学奠定基础。
(二)知识应用性教学
该层次的教学是以知识应用能力� 其中案例课的教学是通过开设《资产评估案例》课程来实施的,通过对常见类型资产、不同评估目的下评估案例的分析,使学生对资产评估理论和方法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同时也为今后参与资产评估工作奠定了基础。讨论课一般融汇于《资产评估实务》、《房地产评估》、《机器设备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等课程中,通过对资产评估理论及实践中常见问题的讨论,使学生在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方面的能力得到了培养和锻炼。实验课主要是让学生通过对房地产和机器设备等模拟评估对象的评估,熟悉资产评估的整个流程和资产评估理论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通过这种实践教学,使学生对第一层次教学所学的知识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有了较深刻的理解,解决了以教师课堂理论讲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带来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培养、锻炼和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也锻炼了学生的沟通能力、文字表达能力、收集和整理信息等方面的能力。这一层次的教学既是第一层次教学内容的延伸,又是第三层次教学的起点。
(三)知识创新性教学
这一层次的教学是以知识创新能力� 对学生理论创新能力的培养主要是在评估案例分析与模拟评估操作的基础上,提出发现新的问题,通过课后查阅文献资料和收集相关数据,探索解决新问题的方法,使理论知识得到进一步升华;对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主要是结合教学实践和实习,组织学生到资产评估机构参与资产评估项目,从社会实践中发现问题并分析和解决问题。这一层次的教学将课堂进一步向外延伸,通过提出问题、探索问题和解决问题,使学生的知识创新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
三、采用项目小组学习法,使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得到培养和锻炼
在资产评估教学中,我院提出了项目小组学习法。该方法主要包括四层内容:
(一)模拟资产评估机构,组建资产评估项目小组,形成学习团队
转贴于 即在每学期课程开始时就将学生分成几个稳定的学习小组,每个小组5-6人,每个学习小组就是一个资产评估项目小组,每个学生扮演一个评估师,共同完成房地产评估、机器设备评估、无形资产评估和企业价值评估等不同的资产评估项目。通过组建模拟评估团队,使学生有一种评估师的责任感,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以项目小组为单位,开展课堂讨论和课外练习,使每个学生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观点
资产评估案例分析和讨论都是以项目小组为单位,先由每个小组成员就评估案例中的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然后再由小组负责人汇集小组意见并阐述各组的主要观点,并展开讨论;最后由教师进行归纳和总结。通过每个学生参与评估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让每个项目小组和每个人都活跃起来,解决了由于学生人数多、课上发言的机会少和学生表达能力难以得到锻炼的问题。
(三)配合课程讲授内容,实行项目小组负责人轮换制
在各类具体资产评估案例讨论中,分别由不同的学生担任项目负责人,每学期每人至少有一次担任负责人的机会。学生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本组人员展开讨论,汇集每个人的观点;对于讨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代表本组在全班阐述本组主要观点和意见,并组织本组人员对其他小组提出的观点进行分析和辩驳;课后总结课堂讨论内容,完成一份案例讨论总结报告。为了组织好本组的讨论,学生们都非常珍惜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机会,课前对案例内容进行预习,查阅与案例相关的资料,为讨论做了充分的准备。通过这种方式,不但调动了每个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而且也培养和锻炼了每个学生的组织管理项目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同时,也使学生的创新思维得到了发挥。
(四)采用综合成绩考评法,综合考察学生各方面能力,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
我院对传统的只以考试卷作为评价学生学习效果的做法进行了改革,提出了综合成绩考评法。即:每个学生的期末成绩由五部分组成,包括评估基础知识、案例分析与评价、讨论总结、观点阐述和项目小组满意度。其中,评估基础知识和案例分析与评价部分的考察主要采用试卷答题的方法,重点考察学生对资产评估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讨论总结以其在担任项目小组负责人过程中所完成的课堂讨论和课后讨论总结为依据,重点考察学生的总结和文字表达能力;观点阐述部分的考察主要以其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期间代表项目小组的总结发言及课堂发言为依据,重点考察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项目小组满意度部分的考察主要由每个项目小组成员为其他组员进行评价和打分,重点考察学生对评估项目的组织能力和参与小组活动的积极性。这种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既有对基本知识掌握程度的考察,又有对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察,从学生的基本知识、文字表达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到项目的组织管理能力各方面进行考察,体现了对学生综合能力培养的目标要求。
四、提高教师队伍水平,保证资产评估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资产评估是一门实践性比较强的应用学科,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教师是关键,这就要求必须有一支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较强的实际应用能力和一定的创新精神的综合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
(一)提高专业教师业务水平是培养高素质资产评估人才的基础
我院资产评估学科建设基地的建立,为教师参与资产评估研究活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我院组建了一个资产评估研究所,该专业课的教师均为研究所成员,每年要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务,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使任课教师不断吸收新知识和新思想,其业务水平得到了提高,为教学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外,鼓励教师大胆地将科研成果运用到教学中,作为相关章节教学内容的扩展,并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分析和讨论。这样,不但使学生对本学科的前沿问题有所了解,同时也可使学生掌握如何去发现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二)走教学、科研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道路,锻炼和提高教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活动只有和社会实践相结合,才能使教学和科研水平上一个新台阶,因此,我院提倡教师应在评估实践中提高自身的能力。为了提高教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我院要求教师经常到资产评估事务所去,参与一些资产评估实践活动,锻炼自己解决资产评估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收集一些评估案例,为案例教学提供素材。
(三)建立教学改革讨论制度,不断更新教师观念
关键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权抵押;现状;建议;河南光山
1光山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开展的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3年6月25日)的第十四条“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中决定“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促进林木合理流转,调动经营者投资开发的积极性”。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三条“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合信阳“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信阳市相继出台《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信阳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等政策。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有力推动了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加快了全市林业发展的步伐。
2光山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开展的现状
2.1成立光山县林权交易中心
县林业局按照国家政策和上级文件精神,积极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于2009年8月正式成立光山县林权交易中心,抽调骨干人员,专职负责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同时注册成立“光山银林林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公司化管理,保证林权评估和抵押服务工作。光山县林权交易中心成立以来,共完成光山县白雀、泼河、文殊、寨河、槐店、仙居等乡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23份,估值8 000余万元,面积逾800 hm2。
2.2积极推动林权评估工作
按照国家政策和上级文件精神,联系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服务于林权评估工作,与信阳市林业技术推广站签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协议,并在光山县设有森林资源评估办事处。
2.3强化林权抵押贷款程序
一是抵押贷款申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交书面贷款申请,提供申请人基本条件的证件、证明,并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记载有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二是林权价值评估。林权抵押价值由具有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评估。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聘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对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三是确认评估结果。林权价值评估结果需得到贷款人的认可,贷款人有理由认为评估不实的,可以要求借款人重新评估;因评估机构出具失实的评估报告造成贷款损失的,评估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四是签订借款、抵押合同。五是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六是办理林权抵押保险。贷款人应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的林权在贷款期限内办理保险。七是按照贷款人的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3光山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3.1周期短
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实际操作中抵押贷款期限较短,放贷期限以1~3年为主,与林业生产周期不相匹配。
3.2评估金额少
由于光山县林业局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证书,按规定只能评估森林资源资产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与目前信阳市林权抵押贷款实际不符,林权所有人的产权少者几十公顷,多者上百、上千公顷。同时对森林资源的效益价值评估只体现以用材林、经济林为主的物质产品的经济效益价值,远低于森林资产的社会效益价值和生态效益价值。
3.3林业资产评估融资难
由于目前森林资源评估、流转、保险储备等中介服务平台的配套尚未完善,金融机构为避免出现贷款风险,对森林资产抵押贷款较为谨慎。
4光山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对策
4.1提高认识,加大对森林资源资产认识的宣传力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全面推进,有赖于广泛的宣传,通过多种渠道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使大家切实树立起森林资源的资产观、价值观,认识进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1]。
4.2创新工作思路,对评估的林农情况实行“等级推荐”
根据林农的个人信誉、生产经营状况及其所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情况对林农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按信用等级核定相应的贷款限额,一次性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证。同时,建立林权抵押登记电子信息系统,收录林权抵押登记的相关信息,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基础数据库,方便银行查询和贷款管理[2]。
4.3积极同金融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各贷款银行、信用社根据《信阳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具体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措施等管理规定,以加强风险防控。
4.4成立光山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担保贷款
金融机构与森林资源收储中心签订贷款担保合作协议,按照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注册资本金的一定倍数确定其担保的最高限额和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借款人向银行贷款,由森林资源收储中心进行担保,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向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提供反担保[3]。
4.5成立林业专业合作社(公司+基地+林农),担保贷款
金融机构与林业专业合作社签订林权抵押担保协议,由林业专业合作社为其社员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控制在林业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金的70%。社员以其林权或其有权处分的财产做抵押与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协议。借款人以其自身的其他财产向林业专业合作社提供反担保[4]。
4.6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林业资源收储机构、林权交易机构和林权评估机构,优化服务体系,理顺职能
一是加强政、银、林、保险沟通协作,共同推动森林资产评估工作,严格规范评估行为,健全森林资产评估体系,进一步方便林农进行森林资产评估。二是加快林权信息建设,为林农进行森林资产融资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撑。三是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
5参考文献
[1] 陈平留,刘健,陈昌雄,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2] 周兆喜,胡长林。吉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相关问题的分析及建议[J].吉林林业科技,2010(1):36-39.
大专院校培养人才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而当前资产评估教材多以资产评估概念和评估方法的� 因此,我们在教材选用上要尽量向职业化、实践性靠拢,在教学上可积极采用注册资产评估师相关教材向学生传授知识,在课后练习和案例分析中尽量多采用与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考试相关的资料和习题,为学生考取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做准备,以帮助其未来更好地就业和工作。要使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知识的实用性,大大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2关于资产评估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
2.1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更加注重资产评估实际操作而忽视了对资产评估理论的深入研究。而作为财会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来讲,要想真正学深悟透,我们必须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例如,实际评估工作中,评估方法的选择,必须让学生弄清楚评估方法的理论依据,适用范围,这样在进行应用时,才能选择适合的评估方法。再如在建工程评估,要求学生必须清楚在建工程概念以及界定范围等。只有具备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才能有助于学生学好学懂这门课程,更好地指导以后的实际业务操作。
2.2采用多媒体手段辅助教学资产评估课程包含的内容多、范围大,既有直观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实物类的评估(如机器设备、房地产、流动资产等),又有较抽象的看不见摸不着的资产评估(如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对于这些重要的知识和内容,仅通过传统的教学手段讲授,学生难以领会且知识点掌握不全。因此,我们要充分发挥多媒体在教学有的优势。注重在授课中穿插仿真演示,帮助学生进一步深入理解教学内容,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大大提高讲课效率和授课效果。
2.3注重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资产评估课程教学中不可或缺的一种辅教学方法,它是指通过分析现有的资产评估案例帮助学生理解资产评估的方法和内容,以增强授课的实效性。这种方法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课堂不再枯燥。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巩固和强化资产评估课程中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为具备资产评估工作能力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就教师而言,就是要认真去搜集和整理所要使用的材料,从大量的资料中选择出适当的案例。选择资产评估业务的经典案例,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进一步选择案例教学的方式,如采用案例讲授法、案例模拟法和案例讨论法等。
【关键词】 资产评估; 监管; 有效性
一、概述
从2004年的四川泰港到近年的PT南洋及正和股份,由于资产评估而引发的一系列上市公司欺诈问题已逐渐引起了各方的关注。与此同时,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及财政部组织的行业检查也表明,执业质量不高是我国资产评估机构普遍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如果仅是个别现象,我们可以归咎为评估师职业道德低下或执业能力有限,但当类似情况一再发生时,就不得不考虑整个行业监管运行失效的问题。
二、现状及分析
(一)以资抵债
就以资抵债的资产评估而言,评估价值的公允性值得关注。如美尔雅集团大股东用以抵债的磁湖山庄,其账面价值为9 627万元,而评估值竟达16 596万元,评估升值幅度高达72%,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的抵债资产实质并不盈利。再如,西宁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西钢集团以767 197.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偿还西宁特钢16 966万元的应付账款,对于这项重大的以资抵债,其报告中只提到了该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为18 155万元,而该项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只字未提,投资者从何了解抵债资产的质量呢?在对以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评估中,由于折旧、减值等因素的存在理应使得评估价低于账面价值,但很多企业却是评估价值接近甚至超过了所抵欠款的数额。如,ST冰熊的大股东分别以用于冷柜生产的机器设备和雪苑宾馆房产冲抵上市公司的两笔欠款,其中,用于冷柜生产的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1 260万元,而评估价为1 413万元,略高于1 409万元的债务数额;雪苑宾馆房产账面价值为906万元,其评估价为1 065万元,与相冲抵的债务额1 065万元基本接近。这不得不让人们质疑,所有一切都是巧合还是另有原因?此外,还有很多企业,如ST东盛等,公司以资抵债的资产评估价之所以高出市场价几倍甚至十几倍,在于评估机构是在基于较好的业绩基础上来进行估价的,但最后这些资产却没有达到承诺的盈利水平,上述这些欺诈行为显然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二)企业合并重组
为了重组保壳,2009年11月宁波银亿控股集团以承担部分债务为条件,从S*ST兰光原控股股东兰光经发取得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并计划注入旗下房地产资产。在这一过程中,银亿房产100%股权溢价增值率为285%,评估后的资产溢价近3倍。除了未考虑仲裁结果的影响而乐观地将一些项目产生的长期应收款增值外,更多的是其账面余额仅为19.7亿元的长期股权投资评估结果增值了22.3亿元,总值超过40亿元,增值率达到113%,通过分析不难看出,该项资产增值成为导致净资产最终评估增值2倍多的主要原因。类似的还有*ST亚华,股改重组后,其五家房地产公司净资产总额由评估前的9.14亿元骤增为45.68亿元,评估增值36.54亿元,增值率高达400%。在房地产市场发生极大变化的情况下,2008年3月31日及2008年12月31日估值竟然与一年多前估值相等,这不得不让投资者质疑评估的公允性。
2009年,沪深两市87家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账面值合计1 727.89亿元,经评估后的资产价值为2 748.77亿元,评估增值率平均为59.08%。不难看出,资产评估已成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定价的核心。截至2010年4月,全国资产评估机构已达3 500余家,注册资产评估师3万多人,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达到8万多人,由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批准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有70家。2007年9月,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其会员进行了执业质量检查。本次检查是资产评估行业第一次自律性的检查,共选取了22家特别团体会员及其11家分所作为检查对象,共抽查资产评估机构正式出具的122份评估报告,其中抽查价值评估报告82份,占抽查报告总数的67%以上,主要根据现有的准则、规范等着重考察评估工作底稿、评估报告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与2004年的检查相比,虽然很多方面有所改善,但此次检查中所涉及的本质问题更为突出,主要包括评估执业质量、事务所内部治理等。随后在2009年全国性的资产评估检查中,上述问题同样存在,如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评估增值率显著高于出售资产的评估增值率、少数评估机构对于整体资产的评估结论以及单项资产的具体评估政策方面选择性地使用评估方法、部分项目评估方法的选用以及评估结果的取舍受制于交易各方在博弈中的主动权、交易的目的、交易的关联性等多种因素,从而大大影响了交易定价机制的正常运作。这些情况的出现,除了新准则自身的原因外,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监管亟待加强和提高。
1.治理结构存在缺陷,缺少独立性
评估业务的委托主体错位及评估机构没有真正独立使得评估师在执行业务的时候缺少独立性。在委托人、资产占有方、评估师构成的三方契约关系中,只有当评估师能完全依据事实作出正确判断并不受任何影响地出具评估报告时,所作出的评估结果才是公允的。由于管理当局与事务所之间不存在任何契约或利益关系,因此从理论上说可以保证其公正性。但由于业务的委托人实际上是公司的管理当局,而董事会决定评估费用的权力又被管理当局控制,因此聘任事务所的真正权力掌握在管理层手中,委托主体的错位极大影响了评估师的独立性①。同时,部分从会计师事务所分离出来的评估机构实际上没有真正独立,部分合并成立的评估机构合并后治理结构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多头管理依然存在,作为独立性重要“保障”的内控体系也未予以真正实施。因此,如何在资产评估行业中保持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独立性,减少相关方的利益冲突(Beauchamp&Owie,1988),客观独立地出具评估报告是监管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2.规范体系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机制
截至2010年,财政部、中评协等已了18项评估准则②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办法,包括《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办法》、《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等,初步建立了统一的制度平台,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但迄今为止,注册资产评估师法及资产评估法尚未出台,很难从法律上赋予资产评估的地位及明确权利和义务,且资产评估准则的内容也过于简单,难以为评估师及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提供真正意义上的指导、规范和监督。因此,应抓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准入、退出和惩戒机制,继续推动资产评估准则的建设,形成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
三、对策
(一)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准则体系
美、英等发达国家资产评估业起步较早,在这一方面的经验较多,我国应吸收、借鉴国际资产评估行业的经验和做法(如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应由关联交易的受益人即大股东等出面聘请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交易的资产实施评估,而应由中小股东联合聘请,即实行少数股东聘请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制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参与国际协调,尽快建立和完善与国际通行惯例相一致的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及准则、指南等来对原则性条款进行更详细的解释③,规范评估程序,建立诚信档案,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健全退出机制,加大惩罚力度,有效地实施内部控制规范,通过评估立法从根本上解决评估行业管理体制问题。
(二)推行合伙制组织形式,加大责任比重
改变以往由事务所兼营评估业务的做法,由专营评估机构或第三方评估团体开展评估业务并全面实行合伙制。在推进资产评估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的同时,适当加大事务所及发起人或合伙人的风险责任比例,增加违规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赔偿责任,提高违规者的投机成本,避免资产评估机构为利益驱动而与企业联合造假的行为。
(三)促进业界合作,加强共享力度
随着公允价值的广泛应用,资产评估与会计业务的合作也日趋加强,进而使得会计信息责任体系由以往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二维责任体系发展成为会计责任、评估责任和审计责任构成的三维责任体系。作为其应用的保障,评估机构应与会计部门积极沟通,加强配套数据库的建设,明确相关价值确定的方法、影响因素等,或适时出台相关的操作细则,以加强对资产评估职业界的指导,促进会计界与审计界对公允价值等评估结果的认可和采纳。
(四)加强自律监管,建立双重监管体系
行业内部自律监管和政府外部监管是保证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两个重要手段。行业自律检查是目前规范上市公司评估业务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在目前环境下,评估机构应进一步提升行业自律监管水平,完善监管制度,强化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建立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同时,加强评估行业与政府的协同监管,实现行业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有效统一。
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对上市公司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但在市场环境不成熟的情况下能否真实、有效地对上市公司的信息进行披露,则需要资产评估行业的紧密配合。在今后的发展中,应大力加强资产评估问题的理论研究,尤其要针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评估实践中涉及到公允价值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评估业务相关准则的制定工作,完善涉及上市公司相关业务的评估准则,提升执业规范化程度,规范评估实践应用,提高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促进整个评估行业有序、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沪举行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监管交流会议[J].中国资产评估,2009(1).
[2] 严绍兵,王莉莹,等。中国上市公司资产交易中评估结果与交易价格之间差异的研究[J].中国资产评估,2008(5).
[3] .中国资产评估对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几点贡献[J].经济研究参考,2007(6).
[4] 发改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N].中国会计报,2010-01-08.
[5] 张牡霞。财政部:资产评估应更好服务于经济建设[N].上海证券报,2010-09-11.
[6] 河南冰熊保鲜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年度报告[N].上海证券报,2002-03-02.
[7] 上市公司2009年度并购重组资产评估专题分析报告[N].上海证券报,2010-04-16.
[8] 孙树明。资本市场与资产评估[J].国有资产管理,2010(1):29-31.
[9] 关于对特别团体会员进行2007年度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的通知[S].中评协[2007]82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对国有企业股权价值评估的需求越来越多。本文通过对国有企业股权价值评估适用方法的分析,得出了一些对于国有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的启示,并希望对今后国有企业股权价值的评估有所帮助。
【关键词】
股权价值;收益法;资产基础法
近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务院指示国有企业走增资扩股的改革之路,增资扩股已成为国企时下改革的潮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60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这些变化使得对国有企业股权价值评估的需求不断增加,对股权价值评估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1 我国国有企业适用的股权价值评估方法分析
目前国内外通用的股权价值评估的理论方法主要有市场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市场法一直被认为是最容易被人理解的一种评估方法,但在股权价值评估领域,我国相关的评估案例较少,又缺乏对评估成功案例资料库的分享,尤其是在国有企业股权价值评估领域,国内几乎没有可以参照的评估案例,所以市场法不适用于国有企业的股权价值评估。
资产基础法以企业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作为导向,操作简单,是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的实务界广泛使用的一种评估方法。该方法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具有时间性和多变性,因而对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实际调整,才能使之更加反映公司的实际股权价值。但资产基础法无法体现帐外的无形资产,如人力资本、品牌价值和商誉等的价值,这也是资产基础法的一大缺陷。
收益法是以被评估对象预期收益能力来确定其价值的一种方法,反映的是资产的产出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对企业预期收益做出贡献的不仅仅有各项账面资产,还包括账外无形资产等。一些国有企业的商誉、品牌价值、优良的管理经验、市场渠道、客户、行业声誉、各类专有技术及设计施工方法等综合因素形成的各种无形资产也是企业不可忽略的价值组成部分。非账面无形资产及各项资产的综合协同效应,对企业股权价值产生的贡献,在收益法评估结果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一点充分体现了收益法的优势。但该方法实务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且主观性较强。
收益法考虑了企业所有预期收益的情况,但是其也存在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在评估过程中大多靠实务经验和借鉴以往的数据进行推测,主观性较强。资产基础法虽然不能反应企业帐外无形资产的价值,但操作简单,且比较尊重实际。如果将二者结合起来,将资产基础法作为收益法的辅佐方法,可以适当弥补收益法的缺陷。参照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可以使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有所参照,使其不致 如果收益法与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相差太远,则需要考虑公司的账外无形资产价值的大小。确定帐外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实较大的,则采用原收益法评估结论;如果找不到收益法增值较大的客观事实原因,则需要重新考量收益法的各个指标,谨慎地对每一个指标进行反复推测和验证,以确保评估的准确和合理性。
如某国有企业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最终结果收益现值法比资产基础法多出30.07%。采用收益法评估时考虑到了无法通过会计报表中的具体单项资产和账面金额所反映的价值,比较客观反映企业价值和股东权益价值,形成一定的增值。两种方法评估结果相差不大,可以推测增值为资产基础法无法测算的而收益法擅长的对账外无形资产的评估,即该国有企业的商誉和人力资本等。所以最终以收益法的评估值为评估结果。
可见,以资产基础法作为收益法的辅佐方法,可以使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更为准确。
2 对国有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对国有企业股权价值的评估提出的以下几点建议,希望对今后国有企业的股权价值评估有所帮助。
2.1 优先选择收益法对国有企业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运用收益法对国有企业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可以克服资产基础法的一些弊端,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由于无形资产的评估较为困难,尤其是像人力资本、品牌价值和商誉这样的帐外无形资产,在评估过程中会出现漏估、定价不准和虚假评估的现象。无形资产的流失具有很大隐蔽性,客观上无形资产流失了,在财务报表上却不能发现对应的数字变化,在管理现场也不会发现少了一些实物。这样,很容易就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收益法较好的体现了企业各方面资产的价值和公司的运营特征与生产要素的完整构成,考虑了无形资产尤其是帐外无形资产对企业股权价值的影响。
2.2 关注少数股权问题
随着国有企业的放开和发展,少数股权现象越来越普遍。在运用收益法对国有企业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时,一般为估算企业的整体股权价值,因而在评估时应对少数股权的价值予以扣除。少数股权价值在企业股权价值评估中也具有一定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
2.3 结合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对非经营性资产或负债予以加回或扣减
国有企业具有特殊性,评估时要充分考虑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并予以修正。国有企业一般存在较多的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在运用收益法时要注意对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予以加回或者扣减。
2.4 应用资产基础法要对每一项资产和负债予以相应调整
在应用资产基础法时不能简单的以各项资产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或审计价值为准,应对各项资产或者负债进行实际调查和核准,以实地调查的结果为准确定每单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值。
2.5 将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结合起来评估国有企业股权价值
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二者的结合,能较好地弥补各自的弱点和缺陷。收益法评估的全面性弥补了资产基础法的不完整性,资产基础法的客观实际性弥补了收益法的主观性。在国有企业的股权价值评估中,将二者结合起来,以收益法为主,资产基础法作为辅助方法,更能反映国有企业本身的股权价值。
[关键词] 企业价值评估 特点 范围 方法
一、企业价值及其决定
企业价值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定义。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企业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其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会计核算的角度,企业的价值是指建造或取得企业的全部支出或全部耗费;从财务管理的角度,企业的价值是企业未来现金流的折现值,即所谓的企业内在价值;从市场交换的角度,企业的价值是企业在市场上的货币表现。如果从资产评估的角度,企业的价值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资产评估揭示的是评估对象在交易假设前提下的公允价值,企业作为一类特殊资产,在评估中其价值也应该是在交易假设前提下的公允价值,即企业在市场上的公允货币表现。第二,由企业特点所决定,企业在市场上的货币表现实际上是企业所具有的获得能力可实现部分的货币化和资本化。这不仅是由企业作为资产评估的对象所决定的,而且是由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的目的所决定的。在企业价值评估中,企业的价值及其决定显然要从企业评估的目的这一个大前提来考虑。企业评估从根本上讲是服从或服务于企业的产权转让或产权交易。在企业产权转让或产权交易中需要的是企业的交换价值或市场上的公允价值。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这所以能在市场中进行转让的交易,不 当然,企业具有持续获利能力所代表的价值,只能说是企业的潜在价值或内在价值,还不一定就是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可实现的交换价值。资产评估强调的是企业内在价值的可实现部分,是企业内在价值在评估基准日条件下的可实现部分。由于资产评估中的企业价值是一种持续经营条件下的价值,并且其价值由企业获利能力决定的,所以评估人员在企业持续经营价值评估过程中要把握企业价值评估的关键,即企业的获利能力。
二、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
什么是企业价值评估,目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定义的企业价值评估,即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的过程来看,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是企业的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
三、企业价值评估的范围界定
企业价值评估范围是指为评估企业价值所涉及的被评估企业的具体资产范围及其资产边界。企业价值评估范围的界定,情况相对复杂。一般包括以下两个层次: 一是企业产权资产范围的界定,二是企业有效资产的界定。
从产权的角度界定,企业价值评估的范围应该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包括企业产权主体自身占用及经营的部分、产权主体能够控制的部分以及投资部分,如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非控股公司中的投资部分。这部分工作可以从企业价值评估申请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企业有关产权转让或产权变动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有关资料中获得,处于评估师角度易于完成,但是否能将所界定的产权资产范围直� 企业价值是基于企业整体盈利能力,企业是由各类单项资产组成的资产综合体,这些单项资产对于企业盈利能力的形成具有不同贡献,其中,对企业盈利作出贡献、发挥作用的资产就是有效资产,反之,则为无效资产。因此,要正确揭示企业价值,就要将企业资产范围内的有效资产和无效资产进行区分,只有企业的有效资产才是评估企业的具体资产范围。
企业有效资产的界定,应以资产对企业盈利能力的贡献原则为前提,对于不能为企业盈利做出贡献的一律不列入企业价值评估的资产范围。当然,有效资产贡献形成的盈利能力,应是企业正常的盈利能力,客观上讲,对于企业收益的预测,应以企业有效资产为出发点,可以考虑对有效资产的合理改进乃至合理重组,任何新产权主体的超常行为等因素对企业收益的影响都不应考虑。在企业评估中,对于无效资产的处理,一种是将其进行“资产剥离”,就是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前剥离出去,不列入资产范围。 另一种是在不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前提下,对其采用适当方法进行单独评估,最后加总到结果之中。
四、企业价值评估的特点
与单项资产评估不同,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是由多个或多种单项资产组成的资产综合体,决定企业价值高低的因素,是企业的整体获利能力。
企业评估是一种整体性评估,它与构成企业的各个单项资产的简单评估值加和是有区别的: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是按特定生产工艺或经营目标有机结合的资产综合体,而将构成企业的各个单项资产的评估加和,则是先就各个单项资产作为独立的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然后加总。 企业价值评估是以企业的获利能力为核心,综合考虑影响企业获得能力的各种因素以及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而将企业单项资产的评估值加和,是在评估时针对影响各个单项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展开的。由于企业价值评估与构成企业的单项资产的评估值加和在评估对象、影响因素等方面存在差异,两种评估的结果亦会有所不同。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企业价值评估的评估值中包含了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商誉的价值或企业整体资产的经济性贬值。
五、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
目前,较公认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
1.成本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成本加和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企业价值的各种评估具体技术方法的总称。成本法的理论基础是“替代原则”,即任何一个精明的潜在投资者,在购置一项资产时愿意支付的价格都不会超过建造一项与所购资产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品所需的成本。
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是将构成企业的各种要素资产的评估值加总求得企业价值。企业重建并不是对被评估企业的简单复制,而是对企业生产能力和盈利能力的重建,因此,企业价值评估的成本法是紧紧围绕企业的盈利能力进行的,所得出的企业价值就是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总和减去负债。但是成本法以企业单项资产的再建成本为出发点,有忽视企业的获利能力的可能性,在评估中很难考虑那些未在财务报表上出现的项目,因此,成本法适用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的评估。
在进行成本法评估之前,应对企业的盈利能力以及相匹配的单项资产进行认定,以便在委托方委托的评估范围基础上,进一步界定纳入企业盈利能力范围内的资产和闲置资产的界限,明确评估对象的作用空间和评估前提。作为―项原则,评估人员在对构成企业的各个单项资产进行评估时,应该首先明确各项资产的评估前提,即持续经营假设前提和非持续经营假设前提。在不同的假设前提下,运用成本法评估出的企业价值是有区别的。对于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各个单项资产的评估,应按贡献原则评估其价值;对于非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单项资产的评估,则按变现原则进行。
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一般不宜运用成本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因为运用成本法评估企业价值,是通过分别估测构成企业的所有可确指资产后加和而成。此种方法无法把握持续经营企业价值的整体性,亦难以把握各个单项资产对企业的贡献。对企业各单项资产间的工艺匹配和有机组合因素产生出的整合效应即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无法进行有效衡量。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运用成本上升法评估一个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企业价值。在特殊情况下,评估人员采用成本法对持续经营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应予以充分的说明。
2.收益法
收益法通常又被称作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在未来尚可使用年限内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在运用收益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一个必要的前提是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只有当企业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时,运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才有意义。运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关键在于对以下三个问题的解决:
首先,要对企业的收益予以界定。企业的收益能以多种形式出现,包括净利润、净现金流、息前净利润和息前净现金流。选择以何种形式的收益作为收益法中的企业收益,直接影响对企业价值的最终判断。
其次,要对企业的收益进行合理的预测。要求评估人员对企业的将来收益进行精确预测是不现实的。但是,由于企业收益的预测直接影响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判断,是决定企业最终评估值的关键因素,所以,在评估中应全面考虑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因素,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收益作出合理的预测。
最后,在对企业的收益作出合理的预测后,要选择合适的折现率。合适的折现率的选择直接关系到对企业未来收益风险的判断。由于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对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进行判断至关重要。能否对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作出恰当的判断,从而选择合适的折现率,对企业的最终评估值具有较大影响。
收益法通常被认为比成本法和市场法更适用于企业价值评估,特别是在涉及为企业并购服务时。收购者投资于目标企业是预期能获取未来收益,但是这种预期的未来收益因具有不确定性而蕴含着风险。收益法为量化影响企业价值的这些关键变量提供了路径。但是,并非所有的企业价值评估均适用收益法。在运用收益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必要的前提是判断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且能够被合理的计量。只有当企业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且能够被合理的计量且能够被合理的计量时,运用收益法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才具有意义。
3.市场法
企业价值评估的市场法就是在市场上找出一个或几个与被评估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参照企业,分析、比较被评估企业和参照物企业的重要指标,在此基础上,修正、调整参照企业的市场价值,最后确定被评估企业的价值。其理论根据是替代原则。经济理论和生活常识告诉我们,类似的资产应该有类似的价格,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在一个公开透明的市场上,购买一项资产的价格,不会高于有相同效用的替代品的价格。我们对一个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通过比较市场上相似或相近的可比企业公允交易价格,经过类比分析,适当修正后得到目标企业的价值,这就是市场法。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企业交易市场活跃,人们对企业价值的判断更信赖于市场的眼光。市场交易的价格更具有说服力,它是被交易企业对于购买者的内在经济价值,投资者购买了它,说明它能够为购买者带来现金流量。而用现金流量折现法计算企业的价值,当这个企业一直亏损时,无法预测其现金流量,但假若这个企业有很大的改造潜力,或其自身存在多年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和销售市场,投资人购买这个企业后进行重整,完全可以使其变为盈利企业,为投资者带来滚滚财源。所以用市场法可以评估企业的真实内在价值,因基于市场导向,接近现实,故容易为当事各方所接受和理解。但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需要满足两个基本前提条件:一是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公开市场是一个有多个自愿的买者和卖者,他们之间进行平等交易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成交价格基本上反映市场买卖双方的行情,因此可以排除个别交易的偶然性;二是在这个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企业及其交易活动。企业及其交易的可比性,是指选择的可比企业及其交易活动是在近期公开市场上已经发生过的,且与待评估的目标企业及即将发生的业务活动相似。运用市场法时应注意以下的问题:第一,企业价值评估的市场法是基于类似资产应该具有类似交易价格的理论推断;第二,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存在两个障碍:一是企业的个体差异,二是企业交易案例的差异;第三,用相关因素间接比较的方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关键在于两点:对可比企业的选择和对可比指标的选择。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资产评估》[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关键词:国有资本;重组;企业价值评估
中图分类号:F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11-0033-06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资本是资本性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即投入市场运营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通过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实现资本增值,实现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的主导功能。当前,我国国有经济布局较宽,整体素质不高,资源配置也不尽合理,市场化改革对国有经济重新布局,通过市场方式优化资本结构、资产重组提出了要求。这是优化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现实选择,也是用积极市场手段实现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重要方式。企业价值评估正是伴随着我国国有资本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产生和发展的,并日益成为国有资本重组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涉及国有资本重组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股份制改造、整体上市、企业租赁或兼并收购、合资联营等资产业务时,需要依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通过反映企业独立完整的获利能力来确定企业整体资产的价值。
一、几个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国有资本是指国家直接或间接出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是企业中国家投资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净资产,即国家所有的所有者权益。国有资本与国有企业、国有经济具有高度的相关性,通过投资企业发挥其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带动力和影响力。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转变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用市场化指导国有资本重组。国有资本重组是指从整体上改变国有资本的存量结构,提高资本质量,促进资本向高效益领域运动,并增强国有资本对社会资本的支配作用和控制能力,从而提高国有资本获利能力的行为。
Business Valuation在20世纪90年代初引进我国时,先后被译为商业评估、业务评估,1997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翻译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将其译为“企业价值评估”。2004年12月中评协《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首次给出企业价值评估的明确定义,即企业价值评估是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企业价值评估是传统评估业务的延伸,同时又有别于传统资产评估,主要表现在:(1)评估目标企业整体的价值或股权(所有者权益)的价值,可能是全部股权,也可能是部分股权,尤其当评估标的为部分股权时,很难说这部分股权与企业的哪部分资产是对应的,因此,企业价值评估是将企业整体作为评估对象确定其评估价值,而不是对构成企业的各个单项资产的评估值的简单加总。(2)企业价值评估是基于企业的整体盈利能力,需要根据企业的获利能力、市场竞争条件等各因素计算确定其公允价值,企业价值评估所揭示的公允价值有别于企业的账面价值和公司市值。(3)企业价值评估与传统的资产评估在评估对象和评估考虑的因素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其评估结果也会不同。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企业的评估价值中包含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商誉的价值。商誉通常是指企业的组织成本,包括公司中人的价值,同时涵盖客户关系的价值(刘玉平,2007)。
二、国有资本重组的形式
在国有资本重组中,针对不同的评估目的,企业价值评估将采用不同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的作用也不同,因此,有必要对国有资本重组的形式进行系统探讨。关于国有资本重组的形式,在不同的语言及法律背景下,有一系列相互关联而又彼此区别的名词和术语。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资产剥离和购并是资本重组的两种基本形式。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本重组交织在―起,既要在改革中重组,又要在重组中改革。因此,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资本重组的方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
(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中的资本重组
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伴随着大规模的资产重组,现代企业制度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改组为哪种形式,都不可避免地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剥离和重新整合。在这种类型的资本重组中,主要包括新建企业进行股分制改造、扩建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共同重组、合资联营、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股份制改造等形式。
(二)兼并收购重组
兼并是指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被兼并企业将企业全部产权一次性让渡给兼并企业,兼并企业实现资产一体化,同时取消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种经济行为。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出资收购另一家企业的资产或股权,从而获得对该企业资本的实际控制权。由于兼并、收购往往同时进行,人们通常把两者连在一起称之为“并购”,是我国国有企业进行资本重组和产权重组的重要途径。兼并收购重组类型包括投资控股兼并、资产置换并购、承担债务式兼并、资产换股、借壳上市等形式。在实际的并购重组过程中,以上方式的应用往往并不是单一的,经常需要数种方式同时进行。
(三)国有企业资产合并重组
相对于改制重组和兼并收购重组来讲,国有企业资产合并重组更多地表现为行政划拨而非市场交易,更多地表现为政府行为而非企业行为。这种资本重组的模式主要有三种方式:授权合并重组、控股公司转型重组(在这种模式中,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 尽管我国进行并购的部分案例与行政性产权划拨有较密切的联系,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这种带有较强政府意图的资本重组方式将会逐步减少。
(四)剥离与分立
剥离是指将公司现有的某些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固定资产等出售给其他公司,并取得现金或有价证券的行为。分立是指将原来的企业分立组成若干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剥离和分立都是资本重组的重要方式,并且这两种方式与并购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往往在并购之后收购方会采用剥离的方式出售部分被收购公司的资产或业务以换取现金。
(五)其他重组方式
上述几种国有资本的重组方式适合于国有大企业的资本重组,同时也是国有资本重组的主要方式。除此之外,国有资本重组还有许多其他方式,比如股份合作制重组、管理层收购、出售重组、租赁重组、托管重组、破产重组等。
三、在国有资本重组中开展企业价值评估的动因和相关法律法规
(一)基本动因
国有资本重组的中心问题是国有资本存量结构
调整所引发的利益协调,实质是通过产权交易进行利益结构的调整。在国有资本的并购重组交易中,若要实现交易,需要明确交易价格,而企业或者其部分股权并不是市场上的商品,无法获得交易价格,交易双方需要借助价值评估确定一个价格,最终实现企业的并购重组。在采取兼并、收购等国有资本重组方式时,支付方式主要有资产置换、股权交换和支付现金三种。在前两种方式下,除对目标企业的价值判断进行评估外,还要�
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通过企业价值评估可以明确企业资产的价值总量并明确企业资产的产权, 在企业发行股票及股票上市时,为了能够对新证券进行合理定价,也需要对企业的整体价值有一个精确的判断。
在运用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国有资本重组中,无论是企业以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作价,如果依靠财务会计信息,只能反映企业历史成本价值,通常不能为合资合作双方提供公平交易的尺度,因此要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揭示企业的公允市场价值,作为企业作价合资合作的价值尺度。
国有资本重组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企业资本价值的增值。重组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必然存在着经营风险,企业重组的价值也并非总是增长,因此科学、客观地评估企业价值才是判断企业重组价值增加与否的关键。在内部调整的重组中,需要通过重组前后的企业价值评估比较了解企业重组是否创造了绩效;在涉及企业间的重组中,为了评估重组对购买公司股东的价值潜力,必须评估卖方价值和收购获益价值,以控制卖方所要求的价格,因此,企业价值评估也是维护国有资本重组各方利益的重要依据。
(二)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市场创新手段层出不穷。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在涉及管理层收购和换股时,必须评估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因此企业价值评估进入了一个更广阔的发展空间。2008年重新修订并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使得换股收购成为可能,换股合并须在对合并双方的价值都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公司的相对价值确定一个折股比例,这将直接关系到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并进而决定合并能否成功。此外,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时,如果是优质龙头公司利用自身的较高估值,通过定向增发这种新的并购手段,去并购那些估值水平较低的其他上市或未上市公司,从而实现并购式成长。在这类业务中,如果并购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或并购主体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的有关监管规定,应当对拟定向增发购买的资产进行估值作价。综上所述,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下,涉及国有资产的重组行为大部分需要进行法定的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已是许多重要经济活动的必备程序。
企业价值评估的诞生、成长壮大,并最� 随着国有企业在进而有为、退而有序原则下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企业价值评估的中介服务作用必将得到更大发挥。
四、完善国有资本重组中企业价值评估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制度与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企业价值评估的功能与定位
关于评估的属性,国内有关方面存在不同的意见,有 但有的 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中介服务业务,需要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明确其业务领域、作用及法律定位,从而更好地引导和推动评估行业的发展。
迄今为止,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已经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覆盖了评估业务的主要领域,对规范评估执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评估业务的开展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因此,应继续重视加强制度、法律法规建设,努力为我国评估行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首先,应从源头上通过制度安排,发挥企业价值评估在国有资本重组中的功能,在兼并、收购、股权转让等交易中判断和确定标的企业的价值,在企业股份制改造发行股票时发现企业价值及确定股票价格,积极拓展评估服务领域,继续
巩固企业改制、兼并重组、产权交易等传统评估业务,积极开拓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财务报告评估等新兴业务。其次,加快推进评估法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解决评估行业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等根本问题。最后,针对评估行业当前存在的多部门管理问题,建议加快形成统一的准则规范体系,解决专业准则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问题。
(二)加强企业价值评估技术研究
1.合理界定企业价值评估的内容。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从产权角度,评估范围应该包括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在界定企业价值评估的具体内容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方面,对评估师而言,国有资本重组方案是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应积极参与方案的讨论与制定。根据重组方案,确定重组的范围,特别是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处置;确定各项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特别要注意或然负债的责任;由于历史原因,有的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楚,应通过资产或股权的认购、置换等方式予以规范。另一方面,企业价值评估是基于企业的盈利能力,对盈利能力形成贡献的视为有效资产,因此,要正确揭示企业的价值,就是要将有效资产作为企业价值评估的具体资产范围。将企业中的有效资产和无效资产进行必要合理的区分,是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重要前提。对无效资产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进行“资产剥离”,将企业的无效资产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前剥离出去,不列入企业价值评估的范围;二是当企业出售方拟通过“填平补齐”的方式对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薄弱环节进行改进时,评估人员应在无形资产不影响盈利能力的前提下,用适当方法对其进行单独评估并单独列示。
2.清晰界定价值类型。《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中第13条对价值类型有所表述: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在《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及其释义中关于价值类型的表述为: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及非市场价值,并列举了主要的非市场价值类型,即在用价值、投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保险价值、课税价值、清算价值等。任何一项价值评估结果,都是质和量的统一。所谓质,即其价值类型,也就是价值评估值的内涵。《国际评估准则》中指出:“专业评估师应避免使用未经限定的‘价值’概念,而应对所涉及的特定价值类型进行详细描述。”从实务来讲,明确价值类型,对于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尤为重要。
在国有资本重组中,根据不同的重组目的和企业的状况,总是存在着某种交易模式,这种交易模式与作为交易对象的资产相对接,往往内生地决定价值类型,作为产权交易的价值尺度。评估目的决定适用的价值类型和对价值的定义,因此,研究与把握价值类型,必须正确认识价值类型与资本重组交易形式的关系,被评估的资产发生的经济行为是决定价值类型的重要依据。每一种价值类型所反映的评估结论,都是资产在一定市场条件下的价值反映。价值类型是由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评估委托方共同讨论确定的,注册评估师应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并对选用的价值类型进行定义,明确其价值含义。
3.科学选择评估方法。在我国,对于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一直以来有严格的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中第23条规定,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并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同时第33条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企业价值评估本质上是一种主观判断,但并不是随意的,需要按一定的科学方法和长期经验验证的原则进行判断,可以使用多种方法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依据评估目的及对应的价值类型、企业所处的行业和产业生命周期、竞争环境、外部条件、股权结构、交易控制权和可获得资料的充分度等来确定合适的评估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和规范化股份制改革成了资产评估机构的主要业务来源。由于评估经验和技术的缺乏,传统的成本法成为主要的评估方法。选择成本法的另一目的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总体而言,以账面价值为主要依据的成本法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较为客观地反映出资产和企业的价值,较好地完成历史赋予的使命。尽管成本法已不能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但是也不能简单否定成本法,我国企业价值评估长期使用此法,说明其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在采用成本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评估时应当考虑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全部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应在分别就企业资产进行分类、清查的基础上,科学分析各类资产对于企业价值的贡献;当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很高时,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评估,然后按股权比例确定对外投资价值;对负债的评估原则应与流动资产中债权类资产评估的原则保持一致性,保证评估结果的合理。
收益法是通过预测目标企业未来所能产生的收益,并根据获取这些收益所面临的风险及所要求的回报率,对其进行折现,得到目标企业的当前价值。运用收益法的必要前提是企业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在收益法应用中,有三个重点,一是科学估测收益额,包括收益额的涵义和类别;二是收益期限的确定;三是折现率的确定。收益法中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利润或现金红利等多种口径表示。目前,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现金流量口径。收益期限应根据资产未来获利情况、损耗情况或法律、契约和合同规定而确定,如果企业经营正常且没有对影响企业继续经营的某项资产的使用年限进行限定,即可确定收益期限为无限期限。折现率是直接影响收益法评估结果的重要参数,根据所对应的不同类别现金流,折现率主要涉及权益报酬率和企业资本报酬率两类,相关的确定模型或方法主要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风险累加法和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等。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运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比例为85%,以收益法作为最终评估结论采用方法的比例为45%。可见收益法已成为并购重组企业价值评估很重要的评估方法。目前,评估机构对于应用中大部分参数的确定方法,特别是通用性参数的确定已达成共识。评估行业应进一步提高评估师对于评估参数最终选取的专业判断水平,并规范收益法应用参数确定规范及细则性指引,
市场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最近售出类似资产的异同,并将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是一种最直观、有效的方法。在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方面,国际上较为通用。其估值模型主要有市盈率评估模型、市净率评估模型和收入乘数评估模型。应用市场法对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育程度,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相似的参考企业或交易案例的数量,以及参考企业和案例的市场信息、财务信息等资料的可搜集
程度等都有一定的要求。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较短,市场法应用过程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可比性”判断也缺乏统一标准,使得目前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应用比例仍然较低。
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是从三种途径对企业价值进行考量的手段,根据委托方需求,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目标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估值是国有资本重组中维护和平衡多方利益的价值标尺和重要手段,是推动国有资本重组顺利开展的基础性保障。
(三)重视无形资产,完善无形资产评估程序
企业价值由诸多价值贡献因子组成,一个持续经营并能获利的企业是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组合体。无形资产作为由企业创新活动、组织设计和人力资源实践所形成的非物质形态的价值创造来源,具体表现在企业的顾客成本、组织资本和人力资本等三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无形资产价值占企业资产价值的比重越来越大。然而,由于受会计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的影响,企业会计报表并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在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资本重组过程中,如何揭示和计量过去被掩盖和隐藏的无形资产,从而还原国有企业价值完整的本来面目,是企业价值评估需研究的重要领域。
无形资产的评估是指以无形资产作为投资手段或确认的转让对象所进行的评估,或者说,是将无形资产作为获利能力进行的评估。因此,无形资产能够带来超额利润或垄断利润,才可 无形资产评估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首先,明确评估目的。即判断无形资产是用于转让、投资、股份制改造、清算、纳税或保险等需要。其次,鉴定无形资产,需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证明无形资产存在;二是确定无形资产种类;三是确认其有效期限。然后选择确定评估方法,可以采用成本法、市场法,但根据无形资产的特性,通常使用收益现值法。它是将评估对象剩余经济寿命期间每年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最后,整理报告,做出评估结论。
(四)科学使用企业价值评估结果
【关键词】企业;无形资产;评估;问题;对策分析
一、企业无形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1.无形资产的概念相对模糊
在我国,对无形资产的定义还十分的模糊,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无形资产评估的困难。在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时候,很多无形资产评估师都会侧重于企业的商标权、专有权利以及专利权等这些外在的形式,只要委托方提供了商标注册证以及相关的专业技术鉴定,评估师就会将其纳入无形资产的范围。无形资产是能够在未来期间给企业带来收益的资源,但在实际评估中,评估师却不注重这些,这时候,评估师就会将很多不属于无形资产“范围”的资源纳入无形资产评估,这使得无形资产概念十分的模糊,严重影响了无形资产的评估。
2.无形资产评估方法不够科学
我国对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还处于十分落后的位置,评估方法还不够完善、科学以及规范,这会使得无形资产评估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很多不符合的地方,更不用说做到客观、合理。无形资产评估方法有你很多,比如成本法、市场法以及收益法,但是在评价的过程中,评估师通常只选用一种或者是利用某一种途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价,显然,这样得出的结果是十分片面的。中国市场还不完善,一些有关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还不能有效的适应现阶段我国市场,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无形资产评估的质量,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3.评估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就无形资产而言,其评估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此外,它涉及到的学科十分的广泛,知识含量也很高,这就要求相关评估人员不仅要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还要有实践操作经验,既要懂得法律知识,也要懂得评估业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企业无形资产评估的科学性、规范性以及合理性。但是,目前我国绝大多数资产评估从业人员都是从行政机关离退的人员,这些工作人员严重缺乏专业培训以及资产认证,整体素质相对较低。
二、解决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的措施
1.不断完善评估理论以及评估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企业要想真正意义上的实现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可靠性以及合理性,就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完善相关评估理论以及评估制度。首先,就评估机制而言,要能够不断加强无形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在实践中,要积极是探索无形资产评估操作实务,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评估过程更加的规范;其次,要积极的改革评估收费管理制度。在中国,相关无形资产评估人员并没有认真的去工作,在他们看来,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可有可无,这样,在为企业服务的时候,服务质量就得不到很好的保障,服务的透明度也难以实现,为此,估价机构内部要建立一系列保障估价质量的组织模式,要积极的采用检验、核查以及验证等一系列措施。
2.明确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和对象
众所周知,有的无形资产只有在特定的目的下,才能成立,为此,企业首先要做的就是明确评估的目的。在明确了评估目的之后,就要明确评估的对象,本文指出,与评估目的有关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的都应当作为评估的对象。为此,企业必须知晓以下几点:首先,当以无形资产的成本费用为摊销目的的时候,评估对象是受到限制的,这种限制来源于财税法规的相关规定;当以投资转让无形资产为目的时,评估对象就是那些被投资或者被转让的单项无形资产。值得重视的是,在无形资产的评估中,必须有效的将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联系起来,这既有利于综合考虑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也有利于实现评估的科学性以及规范性。
3.加强评估师在理论方面的学习和研究
无形资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影响,比如丰富多彩的实践操作、完善的理论体系基础稍等,此外,无形资产评估作为一门学科,在20世纪90年代就从国外引入到了我国,就其早期的理论研究而言,主要是从实用性的角度出发的,侧重点则是引入和研究无形资产评估的具体知识和方法,这时候,人们就忽略了对无形资产评估理论基础理论的引入和研究,也就是因为这种忽视,使得理论界对无形资产评估理论探讨越来越少,最终影响企业发展。深入研究无形资产评估的理论和方法,既有利于提出切实可行的无形资产评估政策,也有利于真实的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及其变动规律,最终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无形资产的优化配置。为此,我国评估师应不断的加强在理论方面的学习和研究,要能够最大限度的提高自身的认识,准确的把握无形资产评估的对象和方法,为企业的发展提供理论性、科学性的指导。
关键词 资产评估 会计 协调与合作
一、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简介
(一)资产评估的含义及特点
资产评估就是对资产重新估价的过程,是一种动态性、市场化活动,具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其评定价格也是一种模拟价格。资产评估是伴随中国市场经济改革而发展起来的,其业务涉及产权转让、破产清算、资产重组、资产抵押以及财产纳税、财产保险等经济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资产评估具有以下特点:1、市场性;2、公正性;3、专业性; 4、咨询性。
(二)会计计价的含义及特点
会计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以提高经济效益作为主要目标,采用专门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信息,并随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开展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会计核算阶段,主要有三个基本特点: 1、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 2、以会计凭证为依据。 3、具有连续性、系统性、全面性和综合性。
二、资产评估与会计的联系
(一)会计信息是资产评估的重要依据
在进行资产评估的过程中经常会利用并参考会计信息,包括会计数据和会计方法。评估人员无论采用何种评估方法,会计信息都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资产评估的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同时会计信息的质量还对资产评估的质量有重要影响。资产评估利用并参考会计信息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会计信息资料的准确程度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资产评估结果的质量。
(二)资产评估与会计都是以经济主体的资产为主要对象
资产评估是在会计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许多概念源自于会计,且资产评估的很多工作与会计密切相关。资产评估对象的分类是简单的依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资产分类划分的,资产评估在评估项目方面的阐述口径与会计是非常一致的,即资产划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
(三)现代会计计量方法在资产评估中得到大量运用
资产计价方法有历史成本法、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等多种方法。其中:历史成本法是最传统的计价法,其余方法简称现代计价法。分析其特点,历史成本法具客观性和可验证性,长期以来世界许多国家的会计准则中都规定非货币性资产采用历史成本计价。但现在通货膨胀非常严重,动摇了会计关于币值不变的假定,历史成本法的弊端就自然越来越多;另一方面,虽然在理论上现代计价法能更好地反映出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和当期经营成果,但由于多种原因,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目前在会计实务中现代计价法还行不通。但是,在发生产权交易、变动时,必须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交易的依据,显而易见,帐面历史成本不能反映资产价值,须采用现代计价法才能更真实地反映资产的现实价值。
三、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的区别
(一)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发生的假设前提条件不同
会计学的基本前提有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而资产评估中的基本假设是持续使用假设、公开市场假设和清算假设。会计必须同时满足四个基本假设,而资产评估只满足其一即可。
(二)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的目的不同
会计学中的资产计价是就资产论资产,是货币能够客观的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量,会计学中资产计价的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经营管理者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资产评估是就资产论效益,资产评估价值反映资产的效用,并以此作为取得收入或确定在新的组织,实体中权益的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则是为资产的交易或者投资提供了公平的价值尺度。
(三)资产评估与会计中的资产所指对象的范围不同
对于资产评估的评估对象,资产是指为特定主体拥有和控制的能为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会计计价的资产是指为经济主体拥有和控制的、能为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如,对一些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资产评估可以进行评估,但会计工作中,只有在企业重组时才能对自创无形资产予以确认。此外,会计计价将开办费、待摊费用等也作为资产,而在资产评估中,只是以能够为特定主体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为评判标准,这样,一些过时的设备、无用的待摊费用的价值为零或者只有残值。
(四)二者的计价基础不同
资产评估得到的是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在会计中资产计价依据的是历史成本。时点不同,资产评估的价值也会不同,而会计上账面原值不会改变。就资产评估而言,专业人员须对所评估的资产的市场行情非常了解,不可能用一个统一的评估模式来套用。对于会计计价而言,则更多是考虑历史成本。
会计师更注重历史成本而评估师更注重市场价值,这也是评估师和会计师在关注点方面的最大差异。会计准则中要求会计师必须准确记录建筑物成本,然后定期以折旧的方式将建筑物成本调整为期末净值,该处理方法是以建筑物日渐老化而丧失其使用价值为理论依据;而资产评估师则对其市场价值更感兴趣。在衡量企业各类资产的价值时,评估师和会计师有不同的看法。按照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要求,会计将取得各项资产时发生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其依据为成本是实际已经发生的,有客观依据,也容易确定和核查,且数据比较可靠。而资产评估是为资产交易或者投资提供价值尺度,在资产交易市场比较发育,能够比较容易找到与被评估资产相类似的交易案例参照物时,对资产评估的计价大多采用现形市价法。现在,物价水平波动很大,时间越长,历史成本与现行市价间的差距就越大。
(五)二者的计价方法不同
在评估之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 要收集被评估资产各方面的信息,在获得详尽资料的前提下,对被评估实体价值再作出相应的判断。在评估过程中,往往要根据供求原则、预期收益原则和替代原则,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它更多的强调评估师的判断,这也带来评估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会计计价则简单得多,只需要在原始账面价值的基础上进行核算即可确定资产的价值,而且这个价值往往是直接计算得出的,与市场价值存在一定差距,但在计价中也非常可靠。
(六)二者的程序不同
会计计价有较固定的程序和准则,根据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即使是对不同人员,如果是同样的工作,能够得到一致的结果;而资产评估就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自由度,对同样一项资产的评估,不同的人,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可能会有很大差异,这就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断提高专业水平,谨守职业操守,为客户和信息使用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关于促进资产评估与会计共同发展的思考
(一)改变会计报告格式,实行会计报表表内信息与表外资料披露相结合。
按照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除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或者发生交易行为时需公布其资产评估及账项调整的资料外,有关资产变动、物价波动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方面的信息,未纳入会计报表信息的范围。但是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企业会计报表中未能列示的重大的信息必须予以披露。根据以上的分析,会计报表无法提供企业真实的价值等方面的信息,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改进相关会计准则,用资产评估报告对现有会计报表的不足进行修正,即:改变会计报表格式,实行会计报表表内信息与表外资料披露相结合。这样,表内信息就反应传统的会计方面的信息,表外信息反映资产的评估价值,既不随意调整账面价值,又让报告使用者全面了解资产的价值。达到资产评估和会计计价的完美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让会计报告尽可能给报告使用者提供最充分且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的信息。
(二)明确资产评估和会计计价各自的作用
由于会计的计价是遵循历史成本或者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加之谨慎原则的运用,因此会计账面数据低于现行市价,进而低于企业价值评估的结果是必然的。还有,当企业发生产权交易合作分立合并等业务时,完全使用账面历史成本作为交易价值明显是不合适的。
相对于政府管理、投资者及企业的内部管理需要而言,会计的计价方式应该是较适宜的,我们没有完全以市场价格来取代现行会计计价的理由。但是为保证产权交易具有公平性。我们不能无视资产评估的重要作用,甚至认为评估可有可无。
(三)加强评估界与会计界的协调与合作
资产评估与会计都是现代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基础性服务行业,它们尽管在遵循的理论、工作程序和方法上有各自的特点,新会计准则已经实施,会计与资产评估的联系将变得更加紧密,二者既相互依存,又需要相互合作和支持,达到共同更好的发展。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会计需要学习和研究资产评估,包括评估技术,并及时向资产评估界寻求技术支持;反过来,新会计准则也给资产评估界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也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比如,由于物价波动比较大,注册会计师在编制报表提取减值准备时,仅评账面历史价值无法准确的进行减值准备的测算,需要借助资产评估师了解资产的现值。当然,这也是对资产评估行业的挑战,所以,注册资产评估师也要抓紧学习并掌握新会计准则,尤其是会计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方面的要求,要研究和掌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的具体规范和技术要领。可以大胆的说,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之间的联系将会是空前的。此外,资产评估师经常利用或者参考会计信息资料,比如:在企业价值评估中,大量的利用企业的财务报表、财务指标和财务预测数据等。当然,企业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自然会影响到资产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不管是会计计价需要利用资产评估的结果,抑或企业价值评估参考会计资料,都反映了资产评估与会计是有着重要的联系,随着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会计报表披露资产现值需求的提高,二者之间的联系会愈加广泛。因此我们应该加强评估界与会计界协调与合作,实现评估界与会计界的有效互动,促进各行业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杰。会计视角下的资产评估。2011.
[2]刘萍,徐泓。资产评估会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姜楠。资产评估学。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属省、国家备案、核准、审批的投资项目按省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备案申请材料中应包含项目的节能设计规范、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能耗指标,建设和生产采取的节能措施、节能效果、能源单耗水平等材料。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以下统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经贸局负责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建设、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节能评估单位(以下简称“咨询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能源耗费情况以及采取的节能管理措施情况进行专业论证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行为。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的合理用能情况和节能管理措施进行审查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节能评估和审查要遵循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工作,依据国家、省和市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进行。
第八条咨询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应实施节能评估回避制度,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的单位和人员不得承担同一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第九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节能咨询机构库,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
节能咨询机构库应当分级分专业建立。入库的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专业工程咨询资质,入库机构名单每年更新并予以公布。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经贸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节能评估意见对项目节能分析篇(章)进行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统一设置专门的节能分析篇(章),分析项目能源消耗情况并提出节能措施。对未按规定编制节能分析篇(章)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不予受理审查申请。
第十二条节能分析篇(章)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所遵循的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建筑、设备、工艺合理用能分析;
(四)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能耗指标分析;
(五)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
(六)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采取的节能措施;
(七)项目节能效果分析;
(八)工业项目还应对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源单耗水平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中节能分析篇(章)的编制单位,必须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的资质等级相一致,原则上由同一研究机构编制或同资质等级的专业节能研究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节能评估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必须具备的内容。
对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节能审查前,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节能评估。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不需评估的企业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可不进行节能评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节能分析篇(章)可以直接进行节能审查。但生产过程中年综合耗能折合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本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公共建筑项目应进行节能专项评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在节能审查前,按照规定委托咨询机构提出节能评估意见。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专业对口以及节能评估机构专业资质不低于节能分析篇(章)编制机构专业资质的要求,在节能咨询机构库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委托评估的咨询机构。
前款规定的程序,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经贸局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需节能评估费用,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咨询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节能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二)项目用能总量以及用能种类和结构是否合理;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的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以及有关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国际先进水平;
(四)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节能新技术,耗能结构(建筑维护结构等)、主要用能工程(动力、空调通风、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
(五)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规定需要评估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我市合理用能标准以及节能设计规范,结合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评估意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复中,明确提出节能审查意见。
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节能分析篇(章)应当进行节能评估而未评估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未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强制性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第十九条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核定能源消耗总量10%(含本数)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所属单位应当向原负责审查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重新报送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节能审查。
第二十条节能审查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工作相结合,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同时进行审查,不延长办理时间。
第二十一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将节能分析篇(章)的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初步设计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建设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并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建立节能评估和审查信息共享机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节能评估和审查相关情况通报给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和建设部门。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落实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已批复的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的建设和生产行为,或未按节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工或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作为项目验收的必备内容,没有按照节能措施和节能方案建设的项目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节能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在节能评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限定3年内不得参与节能评估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一、职业胜任能力的内涵
(一)职业胜任能力能力是一个非常抽象的词汇,不同行业对职业胜任能力有不同的理解与认识。通俗来说,职业胜任能力即指在工作中能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之上,从而确保能为客户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国外对职业胜任能力的关注与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职业胜任能力内涵也有了不断认识与深化。
(二)资产评估师职业胜任能力的要素资产评估业是一个在我国仅有20余年的新兴智力密集型行业,资产评估师的职业胜任能力要素应该包括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要素。1.职业知识。职业知识是从事某一职业的人们进行实践的必备知识,丰富的职业知识是形成职业胜任能力的重要要素。资产评估是一个综合性的交叉学科,资产评估活动中将涉及到会计学、法学、经济学、统计学、营销学、工程学、咨询学、管理学等多门学科知识,因此,对于一名资产评估师来说,完备职业知识可视为执业的基本工具。目前,高校在发展专业科学知识体系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资产评估专业的学科体系的系统化、合理化至关重要。2.职业技能。职业技能是在掌握一定知识的基础上经过培养训练和实践锻炼而形成的,是对知识的应用,具有“操作”和“运作”的特性。在知识日新月异的新时代,资产评估业务的复杂性和新业务的不断涌现使得职业技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资产评估师应具有的职业技能包括:(1)学习能力,即评估师应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在工作中善于接受新知识,不断调整和更新已有的知识结构,进而提升自己的专业管理水平。(2)创新能力。在信息社会,创新是时代进步的源泉,资产评估师的经验积累固然重要,但其创新能力是行业发展的立足之本。创新能力要求评估师面对无固定解决模式的新问题时有独到的见解,不人云亦云。(3)沟通能力。在一个完整的评估项目流程中,从业务承揽、项目洽谈、资产盘查直至评估报告完成需要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政府、团队的交流沟通以及团队其他成员的通力协作,因此资产评估师在工作中的理解能力、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显得尤为重要。3.职业道德。由于资产评估是市场经济交易的需求产物,资产评估师在工作中肩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职责,只有在工作中始终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才能不越雷池,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顺利完成评估工作。而这种职业道德、职业素养的形成是在日常的工作中潜移默化、一点一滴形成的。
二、金融资产评估课程的特点
1.课程的研究范围广泛,信息量大。从资产的角度来看,金融资产的范畴较广,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由于金融资产是附着与实物资产之上产生的虚拟资产,其自身的价值变化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从目前世界经济的研究成果来看,金融资产的定价问题始终是理论界的热点及难点,全球经济的多元化与一体化对金融资产问题研究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一些经典理论在实践中也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金融资产评估包括金融企业的价值评估及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等内容。金融企业的运营特性及在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其价值评估必须采用异于传统企业价值的评估方法。
2.研究内容的前沿性,有一定的深度。自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世界金融动荡不断加剧,希腊债务危机、欧元区瓦解风险无不与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样,伴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实体经济对金融市场的依赖度日益增强,企业金融资产的多样化与占比大幅提升,企业间并购重组的日趋活跃等对资产评估研究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2009年第四届世界评估师大会以“金融市场安全与资产评估”为主题,围绕金融市场发展与资产评估、金融创新与资产评估、抵质押品的管理与评估、金融企业价值评估、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加强金融资产评估相关问题,完善我国金融资产评估体系已形成共识。与此同时,为应对金融资产评估、文化资产评估等的市场需求,中国资产评估拟设立新兴市场领域专业委员会,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研究与实践指导,提高专业评估水平。因此,今后一段时间内,金融资产评估将成为资产评估理论与实践研究焦点,金融资产评估在资产评估课程体系中的重要程度进一步提升。
3.课程的综合实践性。资产评估本身是一项技术性与实务性很强的工作,资产评估教学不仅要求学生掌握资产评估专业知识和评估技能,还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评估实践能力。在国外,资产评估师的成长与发展更多得益于行业协会的培训和课程学习。如美国资产评估协会开设有评估复审及管理(AppraisalReviewandManagement),企业价值(BusinessValuation),珠宝首饰(GemsandJewelry),机器设备(MachineryandTechnicalSpecialties),私人财产(PersonalProperty)和不动产(RealProperty)等6个方面的评估课程,每一项课程学习都辅以大量的案例教学与实践参与做支撑。金融资产评估理论与实践在企业价值评估课程中也有很好的体现。
三、金融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及课程建设现状分析
1.理论研究现状。通过中国知网以“金融资产评估”为关键词对2006-2015年期间发表的论文进行搜索,共搜索论文524篇,而同期以资产评估为关键词搜集的论文共计133399篇,可见,金融资产评估相关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成果数量极其有限。各年度数量情况见表1。从学科性质来看,论文主要集中在金融、投资、会计三大领域,研究成果侧重于对金融资产的特性、定价研究,而与评估实践紧密相连、具有实践指导价值的论文不多,这种现象既体现了金融资产评估的研究范围广阔及复杂性,也反映金融资产理论与评估实践的粘合度有待提高的现状。从来源数据库来看,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是研究成果的主要源,占研究成果的一半以上,其次是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而中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库搜集的文献仅占报纸数据库的15%左右,反映出当前金融资产评估领域的研究严重滞后于现实需求,研究成果少且缺乏前瞻性的、创新性的观点与方法,研究层次与水准有待进一步提高。从国外的研究成果来看,金融资产评估有关理论散见在投资银行、并购估值等著作中,运用google对financialassetvaluation/appraisal进行检索,也仅能检索到较为零散的理论知识。
2.我国高校金融资产评估课程建设现状。目前全国共有34所高等院校开设了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办学历史仅有10年,尚属年轻专业,开设金融资产评估课程的院校更是寥寥无几,课程内容的广度与深度仍显不足。根据武汉大学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中国科教评价网和中国教育质量评价中心共同完成了2015~2016年度中国大学及学科专业评价排名,对国内部分高校资产评估专业课程设置情况进行统计,可以看到,金融资产评估仍属资产评估专业的前沿课程,仅有少数高校将其设置为专业选修课,绝大多数高校仅开设与其相关的课程。部分高校开设金融资产评估课程情况见表2。从国外的资产评估教育来看,英国和美国是资产评估教育的典范。英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已有百年历史,资产评估教育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些高校设有资产评估与管理专业(PropertyAppraisalandManagement),许多课程获得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协会(RICS)认证。由于RICS在全球不动产领域评估的权威性,英国许多高校的资产评估专业发展多受其影响,开设的课程多与房地产、建筑、测量和环境相关,几乎没有金融资产评估类课程。美国的经济学本科实习的是通才教育,并不强调专业差别,在课程设置方面,资产评估并不是一门独立的课程,资产评估相关理论仅在accounting、financialmanagement等课程中有所体现。此外,美国的资产评估教育一直以职业教育为核心,在1976年以前从未进入过大学的学历教育,后来是在美国评估师协会的倡导和主持下,才逐步出现了评估协会和大学合作进行资产评估证书教育的形式。金融资产评估是随资产评估发展的市场需求而开设的一门新课,从课程体系到教学模式等方面都处于探索阶段,在教材、习题等资源方面比较匮乏。目前国内仅出版3本相关教材,发行时间较早(分别为2001年、2003年和2008年),许多知识点停留在概述层面且与评估实践的关联度不高。从金融资产评估实践来看,金融资产评估尚属评估机构的新兴业务,相关交易案例较少,这并不意味着市场需求不旺,而是与专业人才的匮乏密不可分,许多与金融资产评估相关的工作只能交由投资银行完成。总之,金融资产评估课程知识结构仍很不成熟,有很大的完善空间。
四、基于培养学生职业胜任能力的金融资产评估课程建设的设想
1.不断地凝练课程知识体系,将金融学与评估学的相关知识进行结合。目前我国高校教学中仍普遍采用以教为主的教学模式,学生在学习中只是被动接受,没有形成对本课程知识体系的完整框架,掌握的知识多为零散的、片面的,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在金融资产评估教学中应树立学生的全局观,在课程伊始针对本课程的特点并结合全球金融领域的发展让学生了解本课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作为新课程,金融资产评估并不是金融学和资产评估学两门课的简单叠加,而是从资产评估的视角对金融资产定价的再认识。该课程应是涵盖评估基础理论、金融单项资产评估、金融企业价值评估及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与处置等的知识体系。同时,金融资产评估课程兼具研究与实践类课程的特点,课程实务部分可借鉴国际企业价值评估分析师协会(IACVA)的注册企业价值评估分析师(CVA)资格认证课程的模式,使理论知识与实务操作互为印证,从而培养学生的学习、创新能力。
2.推进案例教学法在课程中的运用。长期以来,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授课模式一直主导大学讲台,这种以信息的单向传递、简单记忆或复现为目的教学方法忽视学生学习需求,导致学生学习成效很低,在培养学生职业胜任能力方面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案例教学法是近年来经一些院校实践证明的能激发学生学习热情、提高学习能力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模式。其课程特点与案例教学法实施前提非常吻合。首先,随着全球金融产品的不断涌现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资产评估的研究领域越来越宽广,这些都为课程提供了丰富的案例资源。其次,资产评估本身属于新兴学科,实践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固定的框架和模式约束,案例教学中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案例教学的成效主要取决于三个方面:第一个是案例的选择和搜集要具有科学性、实时性、代表性,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态势结合起来,要将案例与理论知识点系统有效地结合起来。第二要有认真设计的分析环节,使学生了解、熟悉、掌握分析问题的逻辑、思路,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了解、熟悉、掌握分析问题的逻辑、思路。第三在案例讨论中鼓励学生积极发言,提高学生的参与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评估,是指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测算资产价值的专业服务行为。
资产评估业务包括不动产评估、动产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和其他经济权益的评估。
第三条委托人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时,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公共利益,并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条注册评估师执业,应当加入评估机构。
注册评估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评估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第五条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
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资产评估行业发展。
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框架下,负责监督管理资产评估行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在本辖区负责监督管理资产评估行业。
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并接受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评估师
第七条注册评估师是指依法取得资格,经过执业注册并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定注册评估师专业类别。
第九条国家实行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由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组织实施。
第十条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自然人,可以申请参加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完成经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资产评估专业课程,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免试相关科目。
参加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取得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注册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注册评估师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执业注册,不得以注册评估师名义执业。
注册评估师的执业注册由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持有注册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具有两年以上在评估机构相应评估专业实践经验的,可以向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申请执业注册。
对于申请执业注册的人员,受理申请的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准予注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逾五年的,过失犯罪除外;
(三)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等经济管理工作中因违法行为而受行政处罚未逾两年的;
(四)被开除公职未逾两年的;
(五)被吊销注册评估师执业资格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情形的。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报送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准予注册的,颁发由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并报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已取得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产评估行业自律组织办理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的注销手续:
(一)不符合本法规定执业注册条件被准予注册的;
(二)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的;
(三)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除过失犯罪外,受刑事处罚的。
依照第一款规定被注销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在符合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第十五条注册评估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执业,签署评估报告;
(二)执业中根据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有关资料,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执业所需的文件、权属证明和资料;
(四)拒绝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评估结果的授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注册评估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声誉;
(二)遵守评估准则和有关标准,勤勉谨慎执业;
(三)按年度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时;
(四)对执业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资料采取必要措施确信其合理性;
(五)对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注册评估师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业。
第十八条注册评估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执业;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执业;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执业;
(四)在法律规定的禁止期间内,买卖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财产;
(五)收受、索要或者变相收受、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六)签署虚假评估报告;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依法设立并从事评估业务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
第二十一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执业不受地域和行业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执业,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
评估报告经注册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后正式生效,评估机构及注册评估师对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评估机构对于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执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委托人拒绝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相关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干预评估结果情形时,评估机构有权终止履行合同。
第二十七条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执业;
(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四)对自身能力虚假宣传;
(五)受理与评估对象、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业务;
(六)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针对同一评估对象执业;
(七)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评估机构应当办理职业责任保险。评估机构可以建立执业风险基金。
第四章 评估委托与报告使用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是指委托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资产评估号称是朝阳产业,自从1990年第一家资产评估机构出现在我省,经过10余年的发展,应该说,目前这一行业正处于良好的发展机遇期。之所以说是机遇,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财产组织方式向产权主体多元、产权转让流畅的混合所有制方向发展,为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那么,在我省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资产评估离市场化还有多远呢?
•;推动经济发展功不可没据省注册评估师协会的统计,1994年至2004年,省内各资产评估机构累计完成评估项目3.5万项,完成评估值1589.3亿元,资产评估为全省20余家上市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制改造和中小企业改制等经济行为提供了科学合理的资产价值依据和客观公正的参考依据,为维护产权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作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
今年2月底至3月初,我省对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了年检,年检显示:目前我省共有资产评估机构124户,占全国的3.8%,其中专营机构54户,兼营机构70户,具有证券业评估资格5户;全行业从业人员1848人,占全国比例为2.5%,其中注册资产评估师710名,执业注册师698名。
今年,评估师协会按照2004年业务收入排出的前5名资产评估机构分别是:山西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山西中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中企华资产评估山西分公司、山西中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山西晋利审计事务所。这5户总收入约为1000万元,占2004年全省评估总收入5082.2万元的1/5.这5户机构的收入增速较快,但与之相对的,全省资产评估总收入增速缓慢,仅比上年增加1.5%,5082.2万元仅相当于北京最大一户评估机构的收入。
评估收入增长缓慢的现状是不容乐观的,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山西资产评估市场化程度还较低,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政出多门,互相制约晋注评协(2005)9号文件认为,评估收入增长缓慢的原因是由于评估市场单一,市场行为竞争无序,行政权力干预等因素造成的。而在这些制约行业发展的因素当中,最让业内人士感到无所适从的就是政出多门,多种资格重叠并存的管理体制。
2003年,财政部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的意见》中,只有6种评估资格得到确认,即注册资产评估师(财政部)、房地产估价师(建设部)、土地估价师(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师(国土资源部)、旧机动车估价师(商务部)、保险公估人员(保监会)等。但是,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还有价格鉴定师、珠宝估价师等资格在执业。上述资格各自设有行业管理部门,各自进行考试认定,各自设有执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内容重复,没有统一有效的管理平台,给企业造成了无所适从的压力。
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评估师给记者讲了一个很典型的评估案例。鉴于资产评估行业的特殊性,记者在写稿过程中隐去了被评估企业的名称。2004年,一总资产为1.5亿元的企业要进行产权改制,需办理完成如下工作:对企业进行整体评估,确认净值,调整账务;土地办理新的土地使用证;房产办理新企业的房产证;采矿权作为投入资产的价格确认;机动车在改制中作价入账;实物资产作价后参加保险。
办理上述工作,都要进行资产评估,均须在各自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后才能完成,最终的改制由财政部颁发具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机构出具总报告。虽然按照1991年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出具总报告机构可对固定、流动、无形和其它资产进行评估,但由于最后的手续办理须在各自主管的行业部门,就导致不同资格的评估机构重复评估的状况出现。这样,本来该企业按整体资产评估缴付9.5万元费用即可,但实际上企业付费情况如下:土地评估12万,房产评估6万,矿业权评估6万,机动车评估1万,保险资产收费8万,整体资产评估收费9.5万,总计付费42.5万元。
企业认为,资产评估管理远没有会计审计那样规范,政出多门的法令造成了重复评估,加重了企业自身的负担。但评估机构对此也只能哑巴吃黄连。
•;行政干预滋生问题多多一些行政部门选定评估机构时,很少选用业绩突出的,各种各样的关系网左右着机构的选定,省城一行政管理部门选定的验资机构仅有三户,其它的一概不予认可。按理说,评估机构早已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但有的地方行政文件中明确规定,“资产评估支付按标准减半支付”,甚至再减半支付。这样产生的评估机构参差不齐,所出具的报告差异很大,滋生问题也较多。
2004年,山西中新和山西大正资产评估公司在完成我省最大的一项评估业务(企业总资产达220亿元)时,他们组织了近百人的评估队伍,耗时90天,应收费240万元,但由于行政干预最后仅收到100万元,严重挫伤了评估人员的积极性。
评估师协会秘书长郭春娥告诉记者,尽管目前资产评估行业面临着很好的发展机遇,但是由于过多的行政干预和暗箱操作,评估机构的利润很低,一般都不超过所收费用的30%,这一行业的日子整体上不好过。
那么,评估机构应得的利润哪里去了呢?回扣应该说是评估机构“心口”无法说出的“痛”。据业内人士讲,没有一个评估机构没有这个问题,但也没有一个机构承认这个问题,小项目的回扣一般是收入的40%,大项目的回扣最少也要给10%.有些是变相支付,比如上文提到某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三家验资机构支付的房租是正常房租的几十倍,而房屋就是这个部门的。
此外,名目繁多,花样翻新的招待费,尽管超支惊人,但是评估机构还得强行吞下这个“苦果”。当然,作为新的支付方式的福利支出,也同样毫不留情地蚕食着评估机构的劳动果实。
•;期盼改革平台早日建立资产评估不仅涉及国有企业,迅速崛起的民营企业也有这方面的需求。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评估机构执业参照的是国务院1991年的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实施细则》。法制建设的滞后使得评估机构在对民营资产进行评估时感到了力不从心。
知
鲁价费发〔2010〕253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10]196号)规定,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鲁价涉字第94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附件:一、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二、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收费管理 资产评估 办法 通知
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附件一:
山东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山东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收费行为。
省外资产评估机构来我省执行相关业务,其服务收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第六条 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八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计费基数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十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业务约定书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五)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价格违法行为,可向评估机构所在地的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发生收费纠纷,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人委托,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开展资产评估服务收取费用,可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3〕鲁价涉字第94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山东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说明:1、上述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为20%,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
2、计费基数:单项资产评估按帐面原值,无帐面值资产按评估值;无形资产按评估值;企业价值评估按资产总额加30%的负债总额计。
3、企业整体改制、企业上市、中外合资、破产清算、法律纠纷、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服
服务收费,可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风险责任、时间要求等因素,在不超过上述标准150%0%范围内收取;司法鉴定业务按照涉案金额的1-10%收取。
二、计时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标准分为四档,各档次收费标准如下:
(一)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不超过1000元/人·时;
(二)合伙人、部门经理:不超过800元/人·时;
(三)注册评估师:不超过500元/人·时;
(四)助理人员:不超过300元/人·小时。
笔者最近发现,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银行贷款抵押工作中涉及房地产价值评估业务管理比较混乱的问题:集中表现在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与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各自执业范围定位不清,给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带来了困难。2001年11月6日,江西省物价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以赣价调字[2001l 56号文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抵押、以资抵债物品实行价格认证的通知》。其要点是:(1)各地价格认证中心可根据有关机构的要求,对其贷款抵押物进行价格认证,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各有关金融机构予以办理贷款手续的依据;(2)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贷款抵押、以资抵债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3)继续做好对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收贷工作中强制扣押、追缴、没收等用于还贷的涉案物品估价工作。然而在执行中,却引起了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强烈反映,2002年1月25日江西省建设厅以赣建房[2002]6号文下发了《关于对铜鼓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其要点是:房地产价格评估(含房地产抵押评估)必须由取得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的机构进行评估。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不具备从事房地产评估的合法资格。否则不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据悉,物价部门也将向房地产主管的建设部门交涉,论证其机构从事包括房地产在内的评估资质的合法性……
上述两个部门,争论的焦点应该是:(1)谁是从事房地产估价合法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部门;(2)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在内的中介服务业务,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可以承担;(3)包括房地产价格在内的仲裁案件涉及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由谁承担。其实,两个部门职能之争的问题只不过是早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罢了。
早于赣价调字[2001]56号文之前,在2000年10月13日,国务院清理整顿鉴证类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就以国清[20001 3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的文件,文件明确了两点:(1)积极做好价格鉴证机构退出中介,强化管理的相关工作;(2)继续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的价格鉴证机构,应按照国办发51号文件精神与各级物价部门脱钩,归人相应的评估行业管理,不在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通知》附件:2000年9月5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凡涉及到需要对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的,都应由司法机关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鉴证,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房地产、土地价格等鉴证业务时,可不要求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只要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专业人员并在鉴证报告上签字,其鉴证结果应予认可”。
之所以还要保留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评估的理由,正如《意见》所说:“由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直接服务于司法和行政执法,直接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政策把握性很强,时限性要求高。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市场竞争也很不规范,社会监督体系不健全,放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将价格鉴证机构推向市场的条件还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价格鉴证机构的清理整顿任务主要是如何加强和规范管理问题,总体原则是:”保留机构、性质不变、退出中介、统一名称、保障生存、强化管理“‘。
二、几点思考
鉴于上述情况,在《意见》出台前,应该看到物价和房管部门各自涉及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和评估业务范围,均有各自的、部门法规作为依据,实际上各自不同程度上也在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并不存在“谁合法、谁非法”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如有关部门不将此方面职能分解理顺,将会重新回到《意见》所指出的“执业范围定位不清”、“容易混淆价格鉴证机构与中介机构的界限,给管理工作造成一定的混乱”。为此,笔者认为;有关银行、物价、建设等部门应该跳出部门的圈子,按《意见》要求联合下文,进一步重申银行、物价、房管部门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中各自的职责。主要有:
1、各地价格认证中心应根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各地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所指明的资质范围“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具有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及其他各种标的)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资质”,认真履行职责。并退出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
2、各地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加强对评估业务人员执业管理和业务监督。特别是要落实建设部以建住房[2000]96号文发出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要求,全面检查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原隶属或挂靠政府部门的,是否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之彻底脱钩;如已发现从事房地产价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假脱钩”现象、或“变相假脱钩”现象,应依法追究当地房管部门领导责任和及时取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同时还要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以维护房地产评估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3、各地银行部门特别是各国有商业银行应主动争取物价、房管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严格按照操作规定和程序尽可能地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方便群众,做好银行贷款抵押等金融工作,促进资金融通,降低贷款风险,保障债权实现。主要措施是把好银行贷款抵押物评估的贷前、贷中、贷后三道关:
(1)贷前关。各地银行部门在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业务前,应拟定贷款对象的抵押房地产价值确认是否一定需要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如抵押物价值比较容易确认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就可以减少评估的程序,并非一定要履行评估手续,方可进入下道程序,由房地产交易所进行抵押登记,房屋产权发证部门换发《房地产他项权证》后,办完抵押贷款手续。
(2)贷中关。各地银行部门在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中,应注意各地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的合法性,执法人员的合法性,如发现上述中介机构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假脱钩”或“变相假脱钩”的,不能作为金融机构予以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的依据。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最近发现,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银行贷款抵押工作中涉及房地产价值评估业务管理比较混乱的问题:集中表现在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与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各自执业范围定位不清,给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带来了困难。2001年11月6日,江西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以赣价调字[2001l 56号文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抵押、以资抵债物品实行价格认证的通知》。其要点是:(1)各地价格认证中心可根据有关金融机构的要求,对其贷款抵押物进行价格认证,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各有关金融机构予以办理贷款手续的依据;(2)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贷款抵押、以资抵债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3)继续做好对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收贷工作中强制扣押、追缴、没收等用于还贷的涉案物品估价工作。然而在执行中,却引起了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强烈反映,2002年1月25日江西省建设厅以赣建房[2002]6号文下发了《关于对铜鼓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其要点是:房地产价格评估(含房地产抵押评估)必须由取得建设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的机构进行评估。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中心不具备从事房地产评估的合法资格。否则不予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据悉,物价部门也将向房地产主管的建设部门交涉,论证其机构从事包括房地产在内的评估资质的合法性……
上述两个部门,争论的焦点应该是:(1)谁是从事房地产估价合法机构资质认定的管理部门;(2)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在内的中介服务业务,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可以承担;(3)包括房地产价格在内的仲裁案件涉及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由谁承担。其实,两个部门职能之争的只不过是早应该解决而未解决的问题罢了。
早于赣价调字[2001]56号文之前,在2000年10月13日,国务院清理整顿鉴证类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就以国清[20001 3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国家计划委员会的文件,文件明确了两点:(1)积极做好价格鉴证机构退出中介,强化管理的相关工作;(2)继续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的价格鉴证机构,应按照国办发51号文件精神与各级物价部门脱钩,归人相应的评估行业管理,不在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通知》附件:2000年9月5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凡涉及到需要对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的,都应由司法机关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鉴证,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房地产、土地价格等鉴证业务时,可不要求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只要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专业人员并在鉴证报告上签字,其鉴证结果应予认可”。
之所以还要保留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评估的理由,正如《意见》所说:“由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直接服务于司法和行政执法,直接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政策把握性很强,时限性要求高。市场发育还很不完善,市场竞争也很不规范,社会监督体系不健全,放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将价格鉴证机构推向市场的条件还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价格鉴证机构的清理整顿任务主要是如何加强和规范管理问题,总体原则是:”保留机构、性质不变、退出中介、统一名称、保障生存、强化管理“‘。
二、几点思考
鉴于上述情况,在《意见》出台前,应该看到物价和房管部门各自涉及到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和评估业务范围,均有各自的、部门法规作为依据,实际上各自不同程度上也在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并不存在“谁合法、谁非法”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如有关部门不将此方面职能分解理顺,将会重新回到《意见》所指出的“执业范围定位不清”、“容易混淆价格鉴证机构与中介机构的界限,给管理工作造成一定的混乱”。为此,笔者认为;有关银行、物价、建设等部门应该跳出部门的圈子,按《意见》要求联合下文,进一步重申银行、物价、房管部门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中各自的职责。主要有:
1、各地价格认证中心应根据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各地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所指明的资质范围“在所属行政区域内,具有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及其他各种标的)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资质”,认真履行职责。并退出从事社会中介评估业务。
2、各地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加强对评估业务人员执业管理和业务监督。特别是要落实建设部以建住房[2000]96号文发出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要求,全面检查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原隶属或挂靠政府部门的,是否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与之彻底脱钩;如已发现从事房地产价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存在“假脱钩”现象、或“变相假脱钩”现象,应依法追究当地房管部门领导责任和及时取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人员执业资格。同时还要规范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以维护房地产评估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3、各地银行部门特别是各国有商业银行应主动争取物价、房管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严格按照操作规定和程序尽可能地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方便群众,做好银行贷款抵押等工作,促进资金融通,降低贷款风险,保障债权实现。主要措施是把好银行贷款抵押物评估的贷前、贷中、贷后三道关:
(1)贷前关。各地银行部门在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业务前,应拟定贷款对象的抵押房地产价值确认是否一定需要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如抵押物价值比较容易确认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就可以减少评估的程序,并非一定要履行评估手续,方可进入下道程序,由房地产交易所进行抵押登记,房屋产权发证部门换发《房地产他项权证》后,办完抵押贷款手续。
论文关键词:资产评估,价值类型,评估方法,方法选择
资产评估是指通过对资产某一时点价值的估算,从而确定其价值的经济活动。资产评估方法有三种,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各种方法各有其特点,因此在资产评估中如何运用、选择评估方法就显得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评估质量,而且还决定评估结果和风险。本文认为,价值类型是资产价值的具体表现形式,体现资产价值属性,不同价值类型因为属性不同,表现在价值量上存在很大差异性,评估方法是实现资产价值属性或者价值类型具体途径和方式,因此价值属性或者价值类型必然决定于评估方法选择和使用,换言之,资产价值属性或者价值类型存在相关性、一致性。
一、资产评估价值类型、作用
关于价值类型的种类,目前有二种观点,一种国内传统的价值类型包括:现行市价、重置成本、收益现值、清算价格;另一种是根据《国际评估准则》规定,将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价值类型,我国现行评估准则采用了国际评估准则的观点。
(一)、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包括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1、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亦称特定投资者价值;2、在用价值是指将评估对象作为企业组成部分或者要素资产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对所属企业的贡献的价值估计数额;3、清算价值是指在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4、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估计数额;5、课税价值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的与征纳税收相关的价值定义所确定的价值;6、保险价值是指因可能的危险造成损失的实体项目的重建或者重置成本,保险价值是保险单条款中记载或者认可的某一项资产损失或者资产组的某一部分损失。由于价值类型是价值质的规定,因此在资产评估中起着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一)、价值类型是影响和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资产评估价值是某项资产在特定条件下的价值表现,其价值属性不同,评估结果也就不同。因此资产评估中的资产价值与其本身的内在价值或者特定价值存在差异,也就是说,同一资产在不同价值属性情况下,由于属性不同表现在价值量上存在很大差异性,理所当然地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因此现行评估准则要求评估师在评估报告只能是一种评估结果是不科学,这主要是1.评估师不能替代报告使用者做出资产价值的最终价值判断与决策。换言之,评估报告作用毕竟是一种评估咨询报告,并不是价值决策报告,2.在委托方未明确价值类型的情况下,评估师之所以对资产采用多种方法评估资产,从资产不同价值属性视角来估算资产价值,使报告使用者更清楚地了解资产在不同价值属性下的价值,以便报告使用者投资、决策,如果委托方限定价值类型的话,那么评估师应就某项资产在某一价值属性下的价值做出评估结论,3.评估报告采用多种方法估算资产在不同价值类型下的价值,必然得出多种评估结果,现行评估准则要求评估报告只能一种评估结果面临的困惑:资产在不同价值类型或者价值属性价值下,如果得出一种评估价结果的话,存在逻辑上矛盾;(二)、资产价值类型决定评估方法的选择和使用。价值类型实际上是资产评估价值的一个具体标准和取向,某种标准的评估价值取得,必然通过具体评估方法进行科学估算获得。事实上,评估方法只是估算评估价值的一种思路,价值类型确定必然决定了评估方法选择和使用,例如:评估师在评估资产的现行市场价值,只能采用市场比较方法估价,不能采用收益现值法或者重置成本法替代,当估算资产未来价值即在用价值时,应当使用收益现值法而不能用重置成本或者市场价值进行替代。毫无疑问,不同价值类型决定了评估方法选择使用,不同评估方法应体现不同价值属性,不同价值属性、不同评估方法不具有替代性、可比性,这本应该是资产评估一个基本原则性的问题。然而,恰恰相反现行评估准则对这一基本原则问题尚未形成共识,认为各种评估方法存在替代性,各种评估方法运用都是对资产真实价值近似反映等错误认识,应尽快予以修正、完善;(三)、明确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可以避免报告使用者误用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结果是在特定的假设条件为前提,不同的评估目的,市场条件下决定了价值属性不同,因而评估价值存在很大差异性,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当中明确评估资产价值类型,可以使委托方更清楚了解评估资产在不同价值属性下的价值,从而不产生误解,同时也规避了评估师的执业风险和责任。
二、影响资产价值类型的因素
价值类型是评估界的难点和争议焦点,但在以下方面已达成共识。一、是资产价值类型是必需的;二、资产评估过程中必须确定价值类型,价值类型指导资产评估过程始终;三、每项价值类型必须有定义。实践中,决定价值类型是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包括:1、评估目的或者特定行为;2、市场条件;3、资产功能及其状态。
以上因素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从而影响或者决定资产价值类型,其中最核心因素是特定的评估目的。这主要是由于资产特定评估目的直接影响市场条件,因而最终影响资产功能和状态。例如:资产在出售情况下,直接决定了市场需求方的范围,从而会影响资产功能和状态。一般情况下,由于委托方资产评估特定目的不同,评估价值存在很大差异,这种差异是因为资产特定目的不同引起的资产价值属性不同产生的。在具体评估实际当中,如果委托方明确了资产价值类型,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对资产在某一价值类型下价值做出结论。如果委托方未明示委估资产的价值类型,评估师应当尽可能的在特定评估目的下对资产不同价值类型下价值进行评估,并将不同价值类型价值结果在评估报告予以揭示,或者评估师根据特定评估目的确定最恰当的价值类型,选择最合理方法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做出最终结论。笔者认为,1、既然资产有不同价值类型或者价值属性,那么表现在价值量上应该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评估师义务应将资产在不同价值属性或者价值类型下资产价值予以反映,而不是替代评估报告使用者对资产价值做出价值判断或者决策;2、由于资产价值类型不同决定评估方法的不同,因此评估方法之间不存在替代性、可比性,换言之,不同资产评估方法体现资产不同价值类型或者价值属性;3、不同评估方法体现资产不同价值类型或者价值属性,体现在价值量必然存在很大差异性,因此不同评估方法使用,自然得出不同结果。显然,现行评估准则要求评估师在评估报告得出一种评估结果是错误的。当然,在具体评估实践中,评估师可以根据委托方要求选择评估类型和评估方法。通常情况下,企业破产、资产拍卖,评估师一般选择清算价格,如果委托方要求采用市场价格类型,那么评估师将对市场价值进行分析,选择参照物进行类似比较,从而得出近似理想化的市场价值。可见,在同一特定目的下,由于资产价值类型不同,评估价值也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评估师根据特定评估目的确定评估价值类型尤为关键,它不仅决定了评估方法使用,而且还最终决定了评估结果。
三、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
1、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必须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适应。资产价值类型是由资产的特定的评估目的决定。一般认为,在某一特定的评估目的必然有其相适应的价值类型或者价值属性,资产价值类型决定评估方法选择和使用,也就是说,不同评估方法其实体现了资产不同价值属性或者价值类型。
2、资产评估方法必须与评估对象相适应。评估对象是单项资产还是整体资产,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往往要求不同的评估方法与之适应。例如: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对于企业整体资产一般情况下要求采用收益现值法,非持续经营时,才考虑成本加和法,以此体现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对于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交易案例较少,可比性较差,因此评估实践中一般采用收益现值法,对于有形资产特别房地产、机器设备由于交易性案例较多,因此应首先考虑市场法,以真实反映其市场价格,只有在交易案例较少或者没有可比性的情况下,评估师才使用重置成本法,反映其现行成本价值。
3、评估方法的选择还要受可搜集数据和信息资料的制约。每种评估方法的运用所涉及到的经济技术参数的选择,都需要有充分的数据资料作为基础和依据。在评估时点,以及一个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某种评估方法所需的数据资料的收集可能会遇到困难,当然也就会限制某种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运用。
4、在选择和运用某一方法评估资产的价值时,应充分考虑该种方法在具体评估项目中的适用性、效率性和安全性,并注意满足该种评估方法的条件要求和程序要求。
四、结语:
总之,在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中,首先,必须确保评估方法与价值类型一致性;其次考虑与评估对象的适用性;最后应考虑各种假设和条件与评估所使用的各种参数数据,及其评估结果在性质和逻辑上的一致。由于不同评估方法体现资产不同价值类型,因此对同一资产在不同价值类型下,资产价值量必然存在很大差异,从而形成不同的评估结果,这与现行评估理论有着本质不同,因此有助于我们对评估基础理论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参考文献
1 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资产评估[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2 资产评估准则。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3 朱柯。资产评估[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一、指导思想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改制,是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估价机构管理体制,形成以注册房地产估
二、基本原则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既要保证改制后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保持必要的财产条件,又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脱钩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领导,省建设厅设立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办公室,办公室与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应设立相应办事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级和所属各市(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
四、脱钩改制的内容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在人员、财务、职能、名称四个方面与挂靠单位脱钩,并按照《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的要求,以注册房地产估 具体要求如下:
(一)人员脱钩
1.留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所有在职人员,不再是原挂靠单位的在编人员,其人事关系全部转至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其党、团、工、妇关系与原挂靠单位相应脱钩。
2.脱钩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自主管理。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主管部门(简称原主管部门,下同)不再任免和管理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负责人,由其自行决定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经营者、管理者及法人代表人。
3.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兼职、挂职。原主管部门派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人意愿,决定去留。
(二)财务脱钩
1.在脱钩改制过程中由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脱钩改制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评估资产和财产分割,并签定产权划分协议、提出资产处置意向,涉及财产分割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原主管部门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解决。
2.在界定产权和进行财产处置时,应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并充分考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人员智力劳动形成资产积累的特点,妥善处理好脱钩改制过程中的财产问题。
要严肃纪律,防止在脱钩改制工作中拿原则做交易,严禁违章调度资金、私分或转移钱物。对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人,要严肃查处。
3.脱钩后,原主管部门不再持有或变相持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股份,其原持有的股权或出资可采取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购买或转为债权的方式一次性或者逐年收回。
(三)职能脱钩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后,不再是原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不再行使行政职能,不得以原主管部门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要破除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行政性、部门性垄断及地区性封锁,全面开放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
2.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正当的执业活动进行干预,不得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或者变相摊派。
(四)名称脱钩
脱钩改制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称不应含有原挂靠单位名称的痕迹,不得冠以党政机关、行业及其他容易引起误解的字样,不得直接以行政区域或地名作为机构名称。
(五)改制的组织形式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改制要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以注册房地产估
合伙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两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他经国家认可的注册评估师出资设立。(县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脱钩改制后两年内,允许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房地产评估员作为出资人。)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五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其他经国家认可的注册评估师出资发起设立。(县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脱钩改制后两年内,允许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房地产评估员作为出资人。)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六)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
在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中,应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适当考虑专业人员智力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因素。安置补偿费原则上按脱钩人员上一年工资总额不低于2倍的标准予以补偿。具体人员的补偿额由本机构按照工龄、职称等条件进行计算。
对房地产不价格评估机构的国有资产,经挂靠单位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可以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视情况全部或部分以租用或长期借款等形式租借给改制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中,办公用房等不动产的租金应参照当地同类不动产平均租金水平确定;借款利息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七)人员安置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脱钩改制中,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使用原有在编人员;不能安排使用的要妥善做好安置工作。应予安置的人员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基准日前在编人员,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产中解决,不足部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与挂靠单位协商解决。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基准日前,凡是挂靠单位编制内人员安排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工作的(包括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在脱钩改制中,可根据本人愿意和挂靠单位的具体情况,由挂靠单位妥善解决;因挂靠单位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安置造成下岗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安置费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行录用(含以挂靠单位名义调入)的人员,一律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人事、劳动部门的规定处理;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应予补办。
挂靠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无能力支付下岗人员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的,各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解决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问题。
五、脱钩改制的期限和步骤
(一)期限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和改制工作应同步进行。凡在本省境内注册登记并取得省建设厅或建设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应于2000年12月15日前上报改制方案,2001年1月15日前全部完成改制工作。逾期未完成脱钩或改制不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一律取消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
(二)步骤
1.在职工自主决定去留的基础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与挂靠单位通过协商确定人员安置方案。凡继续留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职龄人员,其人事档案转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并由机构或个人与人才交流中心签定人事协议。
2.由挂靠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协商确定脱钩改制基准日,并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签定产权划分协议书和资产处置意向书(协议书由挂靠单位与合伙人或出资人签定)。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的截止日期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
3.妥善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改制前的有关责任问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与挂靠单位协商解决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改制前的风险责任,以谁占有职业风险金,谁承担改制前的职业风险为原则,对原有业务档案、债权债务、法律责任等提出处理意见。
4.在上述脱钩的具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与挂靠单位签定协议书具体内容包括: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前人、财、物等基本情况及基准日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结果;
(2)原挂靠单位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定的产权划分协议书和资产处置意向书;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人员安置方案;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职业风险责任、业务档案、债权债务等处理结果。
5.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合伙人、出资人。召集合伙人(出资人)会议,选举机构负责人,研究本机构的改制工作。通过民主协商确定机构改制的组织形式、出资总额和出资比例,制定机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同挂靠单位签定资产处置协议书,研究本机构的改制方案。
6.改制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前人、财、物等基本情况及基准日资产清查、财务审计结果;
(2)原挂靠单位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定的产权划分和资产处置协议;
(3)改制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4)改制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名称;
(5)改制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议事规则;
(6)改制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合伙人(出资人)的组成及出资情况。
六、上报改制材料
1.改制申请及改制方案;
2.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签名的机构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制定机构章程并主要载明以下事项:
(1)机构名称和住所;
(2)机构经营范围;
(3)机构注册资本;
(4)法定代表人;
(5)出资人的姓名、出资的方式、出资额;
(6)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7)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和方式;
(8)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机构解散与清算办法;
(10)其他事项。
合伙制形式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合伙人应签定合伙协议书,主要载明以下事项:
(1)机构的名称和办公地点;
(2)合伙人姓名、资历、住址;
(3)合伙人出资方式、出资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4)合伙人的权利和业务;
(5)合伙机构事务的执行;
(6)入伙与退伙的规定和程序。
3.改制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
4.合伙人(出资人)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二);
5.合伙人出资或个人财产的有效证明件;
6.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他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职龄评估专业人员一览表(见附表三);
7.改制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及后续教育办法、财务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制度、评估质量控制制度、风险责任控制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操作规程等;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证明;
9.办公场所的证明;
10.机构或个人与人才交流中心签定的人事协议,原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由人事档案保管单位出具证明。
七、其他事项
1.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脱钩改制中,确需保留事业性的评估机构,应该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件》的有关规定,但对该机构不再评定其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等级,该机构不得向社会承揽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不得收取评估费用。其业务范围仅限于房屋重置价格确定、房地产课税评估等政府职能性、公益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2.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合伙人、出资人按下列规定掌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职龄不分男女指不满65岁。超过65岁的,不再担任合伙人、出资人。
3.脱钩改制后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仍按建设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建房〔1997〕12号)要求执行。
4.脱钩改制期间一律不批新增加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关键词:企业价值 评估理论 综述 成本收益法
0 引言
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与方法在西方等发达国家己经比较成熟并被运用于评估实践中。对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析和深化,使其形成一套严密、前后一贯的理论体系,对指导企业价值评估实践和建立适合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的新方法以及推动评估理论研究的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
1 国外研究综述
企业价值评估作为一个行业产生在西方国家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在这上百年的时间里,西方国家的许多学者对企业价值评估也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
国外学者对评估方法的研究主要侧重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三种基本途径的深入分析和运用,同时将金融理论中的方法与评估方法相结合。Elli Pagourtzi等将评估方法划分为传统的与先进的方法两种。认为传统方法有比较法、成本法、收入法、回归方法、利润法以及承包商法。先进方法有ANNs经验定价法、空间分析法、模糊逻辑及ARIMA模型。另一方面,注重于对各项资产进行专门的研究,形成与该企业价值资产对应的模型,使其研究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如Mary B. Cain研究了电力设备的估价模型;Olena Borissiouk and Janos Peli研究了研究与开发工程的估价问题;Dekke与De Hoog、William Brent Carrer建立了知识资产价值的评估模型。
国外关于资产评估基础理论的研究较少,且比较零散,研究内容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企业价值评估各组成要素和资产评估理论基础两部分。其中,Frederick M.Babcock第一个指出方法的选择要依赖于评估目的与特定资产,指出了评估程序开始前确定评估目的的重要性;Ratclif以评估假设为基础来分析评估理论概念。经济理论基础是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研究的基石,国外关于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基础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讨论资产评估中价值的概念、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与相关经济学理论的关系等内容。
2国内研究综述
如何正确运用己有的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服务,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资产评估理论,我国学者和资产评估从业人员进行了大量的探讨。
2.1 关于企业价值评估计价标准性质的研究综述
关于企业价值评估的计价标准是价格还是价值的讨论,是我国早期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研究的重点之一,在很多书籍和文章中都有涉及。其中,一部分学者认为企业价值评估的计价标准是价格,如彭桃英提出“资产计价就是用货币来计量资产的价值,具体表现形式是价格”;纪益成在分析企业价值评估计价标准与资产评估方法的关系时,“认为计价标准是用来说明资产评估价格的内涵的,并提出了现行市场价格、变现净值价格、清算价格、重置成本价格、收益现值价格、历史成本价格和税基价格等计价标准”等等。
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更多的学者形成共识,认为企业价值评估的计价标准是价值。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韩传模提出,评估标准是资产的一种内在价值尺度;郑炳南、刘永清认为企业价值评估计价标准的性质应是价值,其内容包括要素价值和经济价值两类。
2.2 关于企业价值评估类型的研究综述
1997年底,随着我国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制定工作的开始,关于企业价值类型的理论研究越来越多地侧重于对具体企业价值类型含义及其应用的分析。姜楠对企业价值评估类型的四种分类分别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以企业价值评估基本假设为依据进行分类,以及把企业价值评估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比较科学合理的。此后又深入分析了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应如何定义。
周叔敏分析了国际上市场价值概念和价值类型体系在我国如何应用的问题。王诚军深入分析了市场价值的涵义及其在资产评估中的重要作用;李海英,王建中分析了评估实务中常用的价值类型的含义及其选择问题;程凤朝重点研究了以资抵债过程中的企业价值评估问题,认为抵债时使用的是非市场价值中的某种形式,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资产时应选择强制变现价值。马小琪在对价值理论以及国外学者关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研究分析、总结后,提出资产评估应以市场价值作为价值标准。
2.3 关于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研究综述
我国关于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研究主要侧重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评估方法选择及其与价值类型关系的探讨,如卢永海、陈晓萍分析了资产评估计价标准如何约束评估方法的选择。
另一方面,我国更多学者侧重于研究各种具体评估方法在不同类型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主要有:郑炳南、刘永清从评估时的总量、内容构成等方面分析了整体企业价值评估中成本加和法与收益法的不对应性,并对两种方法的互验提出了质疑。同时,还对企业价值评估成本法中重置成本要素构成内容进行了讨论。王同律、汪海粟根据层次分析法的原理提出将通过超额收益折现来确定的组合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分割的思路与做法。程凤朝对金融不良资产的价值类型重新定义,并提出和实践了五种适于不良资产形态和处置方式的评估方法。
3 评述及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关于企业价值资产评估的理论研究是逐层递进、层层深入的。讨论重点从最初的计价标准性质到价值类型的选择再到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准则规范。说明对资产评估理论体系进行研究己经有了一定的理论基础,为选择适合我国特殊国情下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理论提供了新思考。
对现有企业价值资产评估理论研究内容的梳理和重新排列,体现了企业价值资产评估理论研究的层次和发展趋势,揭示了其理论研究的实质,其内容依次包含国外研究理论和国内研究理论两个大方面。通过研究综述评述,结合市场法和收益法得出适合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的最新理论,即成本收益法。
参考文献:
[1]马小琪,基于博弈论的资产评估机理与方法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06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资产评估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资产评估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金融企业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金融企业有关负责人与中介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评估事项
第六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
(五)产权转让的;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
(七)债权转股权的;
(八)债务重组的;
(九)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
(十)处置不良资产的;
(十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
(十二)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
(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
(十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的;
(三)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第八条需要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进行委托:
(一)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法人财产权的,或者金融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委托;
(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资产评估由金融企业出资人或者其上级单位委托。
第九条金融企业有关经济行为的资产评估报告,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
第三章核准和备案
第十条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下列经济行为涉及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
(一)经批准进行改组改制、拟在境内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货币性资产与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合作经营的经济行为;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
中央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核准。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本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需要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评估前向财政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一)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三条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
第十四条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时,应当向财政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1,一式一份);
(三)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及实施方案;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五)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拟在境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上市的,还应当报送符合相关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见附件2)。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下列要求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已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选择适当;
(三)资产评估依据适当;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五)资产评估程序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六)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已明示;
(七)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济行为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
第十八条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大于或者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账面资产总额小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及下属公司、银行地(市、县)级支行的资产评估项目,报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备案。
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第十九条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
第二十条金融企业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金融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包括: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和资产评估结果,见附件3,一式三份);
(二)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三)资产评估报告及电子文档;
(四)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对材料齐全、符合下列要求的,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并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退资产占有企业和报送企业留存: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已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
(三)资产评估程序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委托方和提供资料的相关当事方已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必要时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涉及多个产权投资主体的,按照金融企业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以委托其中一方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申请核准或者备案。
申请核准或者备案的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将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告知产权投资主体。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准予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金融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发生与资产评估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与资产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时,应当就差异原因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档案管理,加强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六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延伸检查。
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对本地区金融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报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
(二)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申请的;
(三)委托没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