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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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篇1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由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工作。驻部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估算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单纯购置等国家规定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五条

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部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经我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六条

根据相关规划,我部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我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部。

(一)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行业政策和自身发展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能源节约评价、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

(三)初步设计(含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应对建设项目技术方案、工程方案的可靠性和投资规模的合理性进行优化和细化。初步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百分之十,或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审批权限,规划财务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初审或审批。

总投资估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结算)、决算和竣工等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工程监理制。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应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

(二)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确定;

(四)已取得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项目进展情况报规划财务司。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工程洽商协议等,经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确认后,及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报规划财务司,或由规划财务司转报财政部门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前,应进行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或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基建、财务、行政等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落户手续,交付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以上各项规定外,项目单位还应根据所在属地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各阶段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部属社会团体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环发〔1999〕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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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篇2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因市政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拆迁的,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建设工程项目,系指经市政府批准的道路、河道、防洪墙、排水(污水)设施、公共厕所、垃圾处理设施、公共绿地以及广场。

铁路、公路、地铁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转为国有后拆迁的,补偿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系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系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法定代管人和承租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因拆迁纠纷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按照先拆迁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

第六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商业、教育、卫生、邮政、电信、工商行政、税务、供电以及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八条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九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需要拆迁房屋的,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日内,作出答复。对经审核许可拆迁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拆迁管理费。

第十条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经批准的规划方案;

(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四)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拆迁对象、拆迁期限、实施步骤以及拆迁补偿款的测算方案等,其中拆迁补偿款的测算方案应当事先经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有关银行出具的已专项收存申请人不少于拆迁补偿款总额60%的资金证明(拆迁人应当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三个月内,存入不少于剩余资金的50%,余额在六个月内补足);

(六)拆迁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一条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拆迁人确需延长规定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的15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期限。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实行拆迁实施单位的资格审核制度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三条  未取得拆迁资格的申请人,需要拆迁涉及他人房产权益的自管房屋,必须委托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不涉及他人房产权益的,申请人在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可以自行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建、工商行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停办拆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翻建、房产交易、房屋析产、房屋使用交换以及房屋租赁备案等手续。停办时限为一年,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逾期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许可事项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应当对拆迁政策、办事程序、补偿价格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应当使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规范文本,并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监证。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协议监证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通知有关银行向被拆迁人开具拆迁补偿款专项存款凭据。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款支付其购房款的,应当向有关银行提交经监证的拆迁补偿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拆迁补偿款专项存款凭据以及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的拆迁补偿款使用通知,由银行支付给售房人。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价款中的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交契税。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购房经费不足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被拆迁人购房后拆迁补偿款有余额的,余额不超出拆迁补偿款总额20%的部分,被拆迁人可以现金提取。

第二十条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不得提出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或者附加条件;拆迁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压低补偿标准。

第二十二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纠纷仍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评估,并依法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三条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未按照前款规定处理的,拆迁人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典权的房屋应当依法清典。

第二十四条  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交由原发证部门收回。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事宜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拆除拨借房产、国家经租房产以及由政府代管的私有房产,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移交有关资料。

第三章  住宅房屋拆迁

第二十九条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产权置换补偿款和居住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如下:

产权置换补偿款=〔综合经济住房价格-(砖混一等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居住区位补偿款=居住区位补偿价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第三十条  拆除公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拆迁补偿款:

(一)产权置换补偿款的2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作为城市或者单位住房基金(视同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

(二)产权置换补偿款的80%和居住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购买本市成套住房的被拆除房屋承租人。

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现住房面积超出房改政策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上限标准的,超出部分的居住区位补偿款不再支付,产权置换补偿款归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  拆除私有自住房屋(含已购房改房),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第三十二条  拆除私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自行建立的,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的书面协议所约定的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约定不成的,拆迁人应当以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本市成套住宅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以房屋补偿的,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二)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等原因形成的租赁关系,除租赁双方另有约定外,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可以根据本款第一项的规定选择以房屋补偿,并继续保持租赁关系,或者选择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产权置换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区位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承租人。

租赁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处置好租赁关系的,拆迁人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并对拆迁补偿款提存公证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拆迁货币补偿与住房分配货币化相结合。没有领取过住房补贴,且在拆迁范围以外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人,以按照本办法计算的补偿款所能购买的届时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与被拆迁人应享有的购房规定的补贴标准面积有差额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足面积标准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有条件的可对不足部分按届时房改标准予以补贴;

(二)超出面积标准的,被拆迁人所在单位不再给予补贴。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因原住房面积过小(不含空挂户),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申请过渡住房,拆迁人按照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的标准,提供过渡住房。被拆迁人缴纳过渡住房人住费后,承租过渡住房。

承租过渡住房的租期未超过五年的,拆迁人应当在被拆迁人搬离时支付拆迁补偿款。超过五年的,拆迁人应当将产权置换补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居住区位补偿款不再支付(均不计利息)。

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人确有另处住房,拆迁后不再购房的,经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后,可以现金提取其产权置换补偿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支付下列补助费用:

(一)搬家补助费;

(二)一次性过渡补助费;

(三)电增容费、煤气、电话、空调、有线电视拆装补助费。

第四章  非住宅房屋拆迁第三十七条  非住宅房屋系指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公告前,具有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

非住宅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营业用房,系指直接从事营业活动的商业服务用房;非住宅中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用房统称非营业用房。

第三十八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或生产场地,根据拆迁用地的面积确定补偿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补偿系数=

市政项目拆迁占用土地的面积

────────────────×100%

该地块所属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补偿系数低于30%的,以30%计算,其中拆除生产经营如配电房、锅炉房等重要建筑或其生产核心部位的,补偿系数可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十个百分点。

第三十九条  非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款由产权置换补偿款、商业区位补偿款和一次性综合补助费分别乘以补偿系数后组成,其计算方法为:

产权置换补偿款=〔综合非住宅价格-(砖混非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系数

商业区位补偿款=商业区位补偿价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补偿系数

一次性综合补助费应当根据被拆除营业用房的实际使用人上缴税费情况确定,再乘以补偿系数,支付给被拆除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第四十条  商业区位补偿价格根据被拆除房屋的商业区位、层次和使用功能的不同,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节:

(一)以商业区位一级为基价,每降低一个区位等级补偿款依次递减;

(二)营业用房以一层房屋补偿额为基价,二层递减20%,三层递减40%,四层及四层以上递减50%,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递减70%;

(三)非沿主干道房屋按照所在区位的次一级区位补偿,区位等级最低的不再降低。

第四十一条  拆除出租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根据租赁双方有关处置租赁关系的书面协议所约定的方式,支付拆迁补偿款。约定不成,拆迁人有条件提供房源的,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房屋补偿或者货币补偿。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选择房屋补偿的,由拆迁人以拆迁补偿款购买房屋补偿给房屋所有人,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作相应修改)。拆人与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应当结算拆迁补偿与补偿房屋价格的差价。

以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定办理:

(一)承租期在1年以内的,商业区位偿款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

(二)承租期超过1年,在2年以内的,业区位补偿款的8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20%支付给承租人;

(三)承租期超过2年,在5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6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40%支付给承租人;

(四)承租期超过5年,在10年以内成商业区位补偿款的4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60%支付给承租人;

(五)承租期超过10年,在20年以内的,商业区位补偿款的20%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80%支付给承租人;

(六)承租期超过20年的,商业区位补偿款全部支付给承租人。

第四十二条  对于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生产场地,拆迁人应当按照补偿系数予以补偿,计算方法为:

拆迁范围内生产场地补偿款=生产场地补偿价格×面积×补偿系数本办法所称生产场地系指直接用于生产的露天场地,包括货运企业的货物堆场,汽车运输、修理企业的停车、修车场,酱品厂的露天制作场地,水泥预制构件生产场地。

第四十三条  拆除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10%补偿,有重型设备的,按20%补偿。拆迁单位非生产用房,按5%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对委托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被委托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范围的,对拆迁实施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的,对拆迁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论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妨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价格和费用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于每年一月定期公布。

第四十九条  因保护文物需要实施房屋拆迁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市所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实施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篇3

一、代管范围及原则

(一)适用范围:项目总投资达10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其他经项目业主申请,双方协商愿意实行代管的项目(不含非政府投资项目)。

(二)基本原则:政府投资项目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着重对设计合理性、经济性、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等重点环节实行委托代管。

二、代管机构设置

设立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管办公室(简称区代管办),挂靠区建设局,受项目业主委托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区代管办主任由区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建设局聘任下属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同时区代管办建立工程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库。

三、代管办经费保障

区代管办依照其职责无偿为项目业主提供代管服务,其人员经费及办公费用由区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区代管办和项目业主主要职责

(一)区代管办主要职责

1、根据项目业主提出项目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要求,负责办理工程建设前期报批手续;

2、负责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组织设计图纸会审,指导优化施工图设计;

3、负责选择招标机构,组织工程预算初审。根据项目需要聘请工程造价顾问进行咨询把关,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4、负责施工、监理单位等招标活动,组织签订合同,向相关监督部门备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监督登记、安全监督登记等施工手续;

5、负责指派项目现场代表,对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联系单等进行签证把关,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初审,并报有关部门审核;

6、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进度款拔付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业主按规定拨付工程款;

7、协助项目业主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和其他委托事项。

(二)项目业主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征地、拆迁,提供净地等工作;

2、提出项目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要求,协助区代管办办理项目建议书及规划、土地、项目报建等前期报批手续;

3、协助区代管办选择勘察、设计、招投标机构及施工、监理单位等招标活动,负责签订相关合同;

4、指派项目现场代表,协助区代管办对工程预算、决算进行初审,会签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联系单等,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收集竣工资料并按规定归档;

5、负责项目建设资金调度,根据监理单位和区代管办提出的拨款意见,按规定拨付工程款项;

6、负责落实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五、主要事项操作程序

1、委托代管程序:项目业主与区代管办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委托代管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委托合同书报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备案。区代管办指派现场代表进驻代管项目开展代管工作;

2、图纸会审程序:区代管办组织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收集各方建议,提出优化设计意见,经相关各方代表签字确定,形成会审纪要;

3、主材确定程序:区代管办组织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等按照使用功能、设计要求对相关材料及品牌进行研究,经各方代表签字确定后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算书及招标文件等;

4、现场签证程序:区代管办指派的现场代表,会同监理单位对主要材料进场、取样、送检等工程联系单等进行签证把关后,由项目业主指派的现场代表予以签字确认;

5、隐蔽工程签证程序:施工、监理单位根据现场施工需要,确需签证确认的应当场通知区代管办和项目业主的现场代表到场勘察核实后予以签字确认;

6、重大事项决定程序:区代管办根据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重大变更请求、重大功能调整或其他工作困难等需要报请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区代管办组织相关各方讨论,形成书面报告,报请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7、工程款拨付程序:施工单位根据进度工程量,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由监理单位确认,区代管办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业主按规定拨付;

9、决算审核程序:区代管办组织项目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书进行初审,提出书面意见后,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核;

其他技术、内业等资料,按工程管理规程执行,对需项目业主签章确认的,项目业主配合会签。

六、监督管理要求

1、区代管办会同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廉洁施工合同,推行廉政文化进工地活动。各相关人员应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管理的廉政规定。

2、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代管项目依法进行稽查、评审、审计和监察。

3、项目业主及区代管办要按照工程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项目建设进程,确保工程按期保质完成。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第三条区政府成立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分管城建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监察局、审计局、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建筑业管理处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政府投资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确定和综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设在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具体监督管理项目从立项至施工、验收所有流程工作。

第四条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环评、安评、土地、规划、立项、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质监安监、竣工验收等资料是否齐全;

(二)工程计价程序、定额套用、费率、设备材料价格、人工单价的计取是否合适、合规、合法,隐蔽工程验收是否合规,造价计算是否准确;

(三)工程是否按图施工,设计变更手续是否齐全,变更审批是否符合规定;相关事项的确定是否经集体研究,有无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是否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五)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批程序是否合乎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认真及时解决图纸会审和施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施工方案、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的编制、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七)工程施工是否采取样板带路的方法,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人员组成、验收程序、验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施工和验收过程记录是否详实;

(八)质量缺陷的处理是否严格按照验收规范要求的程序进行;

(九)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监督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三)项目正式动工前3日,项目单位须书面告知监管办。

第六条项目建设、手续办理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推进、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管办的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建立施工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体系,评价等级作为责任主体在以后的投标和施工中的信用依据。

第九条对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施工单位二年至五年内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对因职责履行原因出现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将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对监管办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成员单位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篇5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须到市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含各类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五)座落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座落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五县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

第六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界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向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

第七条  工业企业内的单纯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工程筹建情况、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第九条  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时,建设单位只需交验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报建:

(二)建设单位将填写的报建表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盖章后,连同应交验文件,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区、县建委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月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上报市建委。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时,对符合规定的要在3日内办结。

第十六条  对不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补办报建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52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五日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程序,提高工程报建率,促进建筑市场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4〕98号)予以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标题“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二、将全文修改为: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程序,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大修等)、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道敷设、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手续。

第四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须到市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财政和市级财政(含各类基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以及市重点工程项目;

(五)座落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座落在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及五县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到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报建:

(一)总投资(含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及其他工程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

第六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界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向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建。

第七条  工业企业内的单纯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不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工程筹建情况、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第九条  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时,建设单位只需交验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报建:

(二)建设单位将填写的报建表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盖章后,连同应交验文件,一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区、县建委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月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上报市建委。

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时,对符合规定的要在3日内办结。

第十六条  对不办理报建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项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工、补办报建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篇6

上半年,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的交易行为和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研究制定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通过抓住重点环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理规章制度,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重点环节进行深入细致地督查,严肃查处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为全面完成专项治理工作目标任务打牢了基础。现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二)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根据中央、省、市的安排和有关要求,按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围绕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审批和出让、环境评价、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资金拨付使用、招标、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制定印发了六张自查表,组织12个乡镇和县直相关单位对1月1日以来政府性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竣工、在建、拟建项目逐一进行自查清理,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截至1月10日,12个乡镇和34个部门共自查30(含30)万元以上政府性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401项,涉及金额104906.41万元;其中:竣工项目196项,在建项目120项,拟建项目85项;工程总投资额在500(含500)万元以上的57项,涉及金额62744.67万元,工程总投资额在30(含30)至500万元的344项,涉及金额42161.74万元,通过排查,摸清了实情、掌握了全县底数,为开展好整改规范工作打下了基础。

(三)突出重点,认真开展督查

(四)全面清理规章制度,堵塞源头漏洞

由政府法制办牵头,县发改委、县建设局等7家政府相关部门全面清理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分类作出处理。截至目前,共清理《关于加强工程廉政合同管理的通知》、《县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25项,将不适应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规定》、《县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5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同时,为了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管理机制,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修改完善了《县建设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并建立了新平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五)完善机制,严肃查办案件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畅通群众投诉渠道,方便群众举报和投诉,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了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注重在项目稽查、财政监督、项目审计、执法监察和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县纪委监察局、县人民检察院等8个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查办案件工作的重点,严肃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制定《新平县查办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实施方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确保在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过程中,做到互通情报、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开展自查工作以来,共查办违纪违 法案件9件,涉案人员9人,涉及金额141.714万元。对9名违纪违法人员追究了相应责任,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二、治理工作的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认真进行排查,找准突出问题

深入开展自查。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项目决策、城乡规划审批、项目核准、土地审批和出让、环境评价、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物资采购、资金拨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开展自查,摸清存在问题的底数,掌握涉及问题单位和人员的基本情况。深刻分析原因。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分析产生的根源,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明确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要求,增强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实效性。

严肃自查纪律。对不认真自查的地方和部门,要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严肃处理。对自查出的违纪问题,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等作出处理。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认识和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二)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果

突出监管重点。着重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规范项目决策,科学确定项目规模、工程造价和标准,认真落实开工报告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依法合规、公开透明运行。着重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等行为,改进和完善评标办法,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着重加强土地、矿产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完善土地及矿业权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着重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实施监管,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着重加强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监管,严格依法征地拆迁,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价、合理标段,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规范设计变更,科学组织施工,加强资金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着重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质量与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细化安全措施,强化施工监理,防止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落实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认真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对项目决策、资金安排和管理、土地及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城乡规划审批、安全生产等环节的行政管理职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电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重点做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财政、审计部门要重点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招标投标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招标投标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管理。加大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执法力度。组织实施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发挥工程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督作用,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过程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劳务用工相对灵活、职责明确、高效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三)深化体制改革,创新机制制度

加快改革步伐。加强重大项目决策管理,推行专家评议和论证制度、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抓紧研究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加快编制完成行业标准文件,实现招标投标规则统一。不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科学编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管理。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和落实度。

加强市场建设。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为工程交易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大力推进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建设,探索显化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转让市场的有效形式,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专家的职业道德水平。制定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专家管理办法。加强中介组织管理,严格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价格评估的监管,规范招标行为。

健全诚信体系。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逐步形成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实现全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

(四)加大办案力度,坚决惩治腐败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坚决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城乡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土地审批和出让以谋取私利甚至索贿受贿的大案要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查处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中因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案件。依法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既要坚决惩处受贿行为,又要严厉惩处行贿行为。坚决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

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机关和部门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举报投诉网络,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注重在审计、财政监察、项目稽察、执法监察、专项检查、案件调查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深挖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

健全办案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金融机构等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对涉嫌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大案要案,严肃开展警示教育,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做到查处一起案件,教育一批干部,完善一套制度。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认真细致地开展排查工作,我县的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和矿业权审批出让、城乡规划管理、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等方面,能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实施管理。在全县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政府性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稳步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个别单位对项目立项审批程序不够熟悉,在报批项目时只有立项请示,没有其它支撑性报件;

二是个别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一人身兼多个项目,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不能满足项目施工的要求;

三是对监理市场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部分现场监理人员专业水平不高,职业道德偏低,监理工作质量不高;

四是少数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不重视,现场安全设施投入不足,存在不同程度安全隐患;

五是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时间紧,任务重,基本建设程序又不能省,组织实施存在一定困难;

六是在矿业权监管中,由于受体制、机制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县级部门在矿业权审批过程中的有效参与和对矿业权市场的有效监管;

七是在项目建设中不同程度存在未报即用违法用地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省、市纪委全会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对照有关要求,切实抓好整改规范,稳步推进后期各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各项工作任务。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篇7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县有关要求和部署,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三)主要目标

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各项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二、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部门职能,针对项目城乡规划审批、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认真查找和解决以下突出问题:

(一)项目决策和审批中的突出问题

项目决策、审批程序是否依法合规、科学民主。是否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按照有关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是否存在擅自简化程序,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等代替必要的项目审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是否依法办理项目立项、可研初设审批、项目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用地许可、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商品房销售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规定的手续。

(二)项目招标投标中的突出问题

是否进行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是否按项目隶属关系报经政府同意后,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批准;是否以项目特殊、时间紧迫等为借口,以行政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是否通过肢解工程、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或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或只对工程施工招标,重要设备、原材料的采购不依法招标;招标文件编制是否严谨、公平,是否通过不合理提高投标门槛、设定不合理评分办法等手段“量体裁衣”,排斥潜在投标人;是否存在投标人以挂靠、借用资质、伪造业绩、相互串通等手段进行围标、串标;是否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否取消报名环节,实行网上下载标书、自行踏勘、网上答疑和资格后审;是否存在招标机构违规操作、评标专家不公正问题;对投诉举报是否进行了认真调查,对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是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规定进行实施和管理;是否存在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是否通过虚假签证和变更设计虚增工程量,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问题;建设单位对合同中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管理人员的更换和到岗情况的监管是否到位,“五大员”押证施工是否到位;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工程施工台帐,是否落实项目管理月报制;工程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是否滞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或不按计划、合同、进度付款;是否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导致项目投资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工程设计的变更、概算的调整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审批程序是否按规定履行到位;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生态环境破坏事故和隐患;工程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

(四)城乡规划管理和房地产开发中的突出问题

是否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和调整容积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其中涉及提高容积率,以及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房地产项目要进行重点清理。项目土地出让前是否出具了详细的规划条件、明确了出让宗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规划要求;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欠缴税费和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为购房户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等问题;是否存在开发商擅自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批准项目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是否有法定依据,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否依法公开,土地价款和配套规费是否及时足额缴清等。

(五)行政监管体制机制方面的突出问题

是否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等的通知》(吉府办发[2007]2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及后续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吉府办发[2009]29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后续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干府办发[2009]1号);是否存在督管理部门间的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导致多头监管或无人监管的问题;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及上级的精神相抵触,是否相互矛盾和冲突;各监管部门间的联系、沟通是否顺畅,协调配合是否有力;招标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是否存在以回扣、分成、付管理费等方式争揽业务,不公平竞争,以及与委托单位、投标企业内外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是否有效。

三、治理工作部署和主要措施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有关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专门人员,对2007年1月1日以来所有竣工和在建(包括已全部或部分交付使用但未竣工决算)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等建设项目逐一清理,建立项目台帐。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工程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并形成自查自纠报告。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县城5万吨/日供水工程、两房建设等重点工程办公室和有关责任单位要对自身履行职责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不出问题。

(二)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并抓好落实

(三)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要把查办案件贯穿专项治理的全过程,通过查办案件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重点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规划项目审批、招标投标等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案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审批立项、规避和虚假招标、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违规案件,坚决查处工程建设中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失职渎职案件。不仅要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也要对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实施责任追究;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也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坚决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

(四)积极创新体制机制

进一步改进工程项目决策机制,完善重大项目的确定、重大规划的调整、房屋容积率的改变、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科学、民主决策的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机制,规范操作规程,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建设项目涉及的各种信息都必须依法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诚信机制,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记录制度,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实现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建立健全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机制,运用电子政务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交易和电子监察,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

(五)适时开展督查和重点检查

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检查组对本系统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一些重点项目进行重点督查和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部门和单位要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通过督查和检查,确保治理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四、治理工作任务分解和责任单位

专项治理任务分解为5个方面共23项。具体任务和责任单位(列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如下: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行为

1、协助县有关部门制定《*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责任部门:房管局、办公室

责任领导:*、*

责任人:*、*

2、协助县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专家论证和公示办法》。

责任部门:房管局、办公室

责任领导:*、*

责任人:*、*

3、加强项目建设行政审批程序的监管,提高监管水平。

责任部门:房管局、规划股

责任领导:*、*

责任人:*、*

4、贯彻执行《*市政府重点工程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管。

责任部门:财务室

责任领导:*

责任人:*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1、大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认真执行《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吉府办发[2009]28号),依法履行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能,督促有关项目进场交易,制定监督管理、投诉受理办法及项目进场交易程序,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督,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责任部门:房管局、局招标办

责任领导:*、*

责任人:*、*

2、修订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办法等制度。

责任部门:招标办

责任领导:*

责任人:*

3、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责任部门:招标办、招标中心

责任领导:*

责任人:*、*

4、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作,并逐步推广到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领域。

责任部门:招标中心、设计院、监理公司

责任领导:*、*

责任人:*、*、*

(三)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管理

1、协助县有关部门制定《*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试行办法》。

责任部门:房管局、办公室

责任领导:*、*

责任人:*、*

2、协助县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投资工程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责任部门:房管局、办公室

责任领导:*、*

责任人:*、*

3、加强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重大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制定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责任部门:质监站

责任领导:*

责任人:*

4、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

责任单位:质监站

责任领导:*

责任人:*、*

(四)规范城乡规划管理,治理房地产开发中的突出问题

1、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步伐,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审批程序,提高规划管理的公众参与度,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责任部门:规划股

责任领导:*

责任人:*

2、制定出台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审批办法。

责任部门:规划股

责任领导:*

责任人:*

3、开展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的专项治理,对2007年以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

责任部门:房管局、规划股

责任领导:*、*

责任人:*、*

4、从2009年9月1日起,实行商品房容积率和成本公示制,加强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责任部门:房管局

责任领导:*

责任人:*

(五)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加强监管

1、清理规范性文件,提出制度建设的意见建议。

责任部门:办公室

责任领导:*

责任人:*

2、制定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督的办法,实行对政府投资工程从项目立项、可研、初设、招投标、施工及变更、资金管理使用、质量监督、工程结算与竣工、财务决算等各重点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责任部门:办公室、规划股、财务室、招标办、施管站、质监站、工程造价编审股

责任领导:*

责任人:*、*、*

*、*、*

3、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县实施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的具体操作细则。

责任部门:施管站

责任领导:*

责任人:*

4、开展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

责任部门:办公室

责任领导:*

责任人:*

5、建立健全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机制,充分运用电子政务平台,实现工程建设项目网上交易和电子监察。

责任部门:办公室、办证窗口

责任领导:*

责任人:*、*

6、在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中,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组织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有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检查。

责任部门:房管局、自来水公司、污水办

责任领导:*、*、*

责任人:*、*、*

7、在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中,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本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查找体制、机制、制度上的漏洞,查找执行制度、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责任部门: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责任领导:*

责任人:*

五、治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和时间安排

(一)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本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并加强政策指导。成立*县规划建设局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局党委书记*、副局长(政协副主席)*、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傅凯、纪委书记*、维稳信息宋冬平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局属有关单位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领导和工作人员。我局承担的各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要组织专人对本项目进行清理检查,并将联系人名单报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加强沟通联系。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

各重点项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发现新情况,研究和解决疑难问题,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定期汇总情况,及时调度指挥,注意上下左右的沟通协调,搞好各阶段工作的衔接。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分阶段、分项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安排,加强对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不走过场。

(三)严格把握政策

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注意把握政策,既要严肃纪律,又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专项治理工作以自查自纠为主,尤其是项目建设单位要主动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积极加以整改。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能主动认识和积极纠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接受社会监督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工作简报等媒体,广泛宣传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取得的进展及成效,曝光典型案件,接受社会监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出良好的专项治理工作氛围。要设立专项治理工作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箱,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要积极解决,对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

(五)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的时间从现在起至2011年12月,具体安排如下:

1、动员部署:2009年11月下旬以前

各相关建设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各部门、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于2009年11月15日前报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方案于2009年11月25日前报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自查自纠:2009年11月至12月

3、清理规范性文件:2009年9月至11月

按照职责分工,对本部门制定或本部门参与起草、由县政府印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或提出继续执行、修订或废止的意见,提出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和工作计划。并将文件清理情况和制度建设意见、计划于2009年10月30日以前报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4、创新体制机制,健全规章制度:2009年11月至2011年6月。

5、开展督查和重点检查:2009年11月至2011年6月。

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局属各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组织检查组对一些重点单位、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6、总结评估、巩固提高:2011年7月至2011年12月。

在2011年7月20日以前,各单位要形成专项治理的总结报告,报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篇8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引言: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其主要特征是来自于建筑工程本身的特点:建筑工程工期长、施工内容可变化、生产和交易活动的特殊性。所以,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使用的资源会比较多、范围会比较广。另外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还是一个具有多样性的动态管理过程,这使得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要比其他的项目管理难度更大、更加复杂。

一、工程建筑项目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建筑施工的现场管理在技术层面存在诸多问题

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由于所涉及的范围和层面较广,施工的工序较多,且覆盖面较宽,对于施工人员的技术要求就容易出现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一些管理人员对专业技术的了解和掌握严重不足,对施工中应用的原材料和各种新工艺、新技术不能有效掌握及运用,对图纸造成的设计不规范现象很普遍,技术控制和全过程管理不到位,使施工的质量严重下降。

(二)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不合理

在建筑工程施工时,对于原材料的堆放应规范和统一,材料进入现场要经过严格的检验和审查程序,确保原材料的质量合格。然后,通过整齐归类和摆放,而在实际的施工中,常会出现施工人员不按要求和规范对原材料随意摆放的现象,不同的材料如果混合摆放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并影响材料的使用和性质。例如,对建筑工程中钢筋的摆放,如果把锈蚀非常严重的钢筋及变形不合格的钢筋与好钢筋摆放在一起,就会造成好钢筋的性能发生变化,并对施工带来一定的困难,还会影响到施工的质量。对一些工具(例如脚手架等)不按规定摆放,不重视管理和设备的保护工作,就会造成设备和工具的遗失或损坏,不仅会使施工的成本控制受到一定的影响,还会危及施工安全,对施工带来许多安全隐患。

(三)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

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有待提高。建筑施工现场人流量比较大,施工工作人员较多,安全问题就难以得到保障。如果工作人员本身的安全意识不提高,自身没有具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知识,抱着侥幸心理开展施工作业,那么施工现场的安全事故就容易发生。

(四)施工现场的质量问题

建筑工程的质量也是整个工程中很重要的部分。在施工完成时,因工程巨大,占地面积广,一般是抽样检查,以此来验证整个工程质量的优劣。因为抽检和质量的波动性,往往会出现质量漏检问题,一旦出现问题,整个工程都会受影响,甚至会被要求返工返修,这样费时费力,还会使企业在加强预防控制上的费用提高。

(五)施工现场的监管问题

施工现场要有良好的监管制度,在每个建筑工程开工时,都应该要求每个部门人员严格服从组织,按要求执行组织命令,有组织、有纪律的完成工程任务。如果管理不善,就会出现擅自离岗、组织松懈、材料摆放不规范、施工机具保护不严、用电私搭乱接等等,这会对施工现场的工作环境造成混乱,极易导致事故发生。再加上施工现场施工人员较多,人口密集之后,难免会出现纰漏,这样容易造成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问题。

(六)成本管理问题

1设备、材料采购的费用控制。建设材料和施工设备是保证整个施工正常进行的基础。设备和各种建设材料的采供是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关键环节,材料,设备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工程寿命,材料设备的价格将直接影响到项目成本,影响到项目的整体效益。要对采购工人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采购费用在控制范围内,制定限额采购工作包及工作包价格,并对限额采购进行跟踪,对各种超出范围的费用要严格审核对比,严格将采购清单和实际支出费用做出整合。

2设计变更造价控制。在具体的施工中,要对各种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做出分析,并通过科学的比较,结合工程项目投标报价中的各种信息,做出对比分析,综合论证。同时,要严格科学的控制设计变更,要在设计的环节上,节省费用支出。

二、建筑工程施工中现场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健全现场管理制度

制度是工作进行的准则。健全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要包括以下几点①个人的岗位责任制度。按照不同的专业或者方位、片区进行分片,建立起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②检查制度。检查制度包括日常检查制度和单位时间检查制度。检查制度中应明确规定检查的依据、责任人、检查方式等。检查要全面且专业,并且检查结束后要填写相应的表格,在张榜公布的同时对不合格的地方进行处理。施工现场的检查要作为一项常规工作来进行,检查时可以采用随时抽检与定期检查相结合、专业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的、个人检查与集体检查相结合的方式。③奖惩制度。完善的制度一定要包括奖惩两方面。施工现场管理制度中要明确的规定奖、惩的细则并保证奖惩制度的兑现。

(二)合理编排现场施工的组织计划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中,首先应该完成的是对现场施工计划的编排,在施工开始之前对现场的每个方面都进行检测勘察,按照所勘测结果、工程的承包合同、标书、设计图纸、地质的勘察研究以及对行业的标准规范等一系列文件,根据甲方所提供的编制文件以及在现场施工的组织计划。所编排内容大概包括工程的概况分析、各部门的分部规划、施工进度的安排、特殊情况时所应用的具体措施等,只有通过实施这些做法才能够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解决所遇到的难题,保障其施工顺利。

(三)加强建筑材料管理

建筑材料在工程造价中的比例非常大,所以稍有闪失,就会对总体造价有非常大的影响,所以在施工之前应对所需的建筑材料进行市场调研,寻找最佳货源。材料采购时要明确列出材料的规格、数量、价格、供应渠道、保存方法,避免材料的浪费和工程造价的提高。在建筑现场还要对材料进行分类管理,抽样检测,首先是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没有问题,其次要避免材料之间相互污染,在需要某种材料的时候,可以快速找到。还要定时的盘点库存。当由于人为因素,而导致建筑材料的浪费和损失时,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罚。

(四)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要提高施工环境的卫生管理,需严格遵守安全条例。工地的安全管理主要是防火,防电,高空作业时要带安全绳安全帽等。对此,要派出安全小组进行时课检查,反复督促提醒,做到安全无小事。树立强烈的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建筑工程建设方面的相关标准,结合建筑企业的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安全管理手册;落实岗位责任制,杜绝一切安全隐患,将建筑工地的事故发生率降到最低。还可以采用现代化的手段例如计算机技术,电子监控技术来对施工现场进行实时监控,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不安全的操作进行及时监督和制止,以此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四、结语

虽然当前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已经具备了较多的管理经验,但是具体到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不足,这些不足严重的影响着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并且可能对工程的质量、成本和安全造成极大损害,针对这些问题的存在我们需要有目的地进行必要的完善和改变,最终提高建筑工程的管理水平,促进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篇9

第一条 项目办工程管理人员条件

1. 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管理实践经验,并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

2. 需具备较高的工作责任心、自觉性和原则性,并能吃苦耐劳,热爱本职工作。

第二条 工程管理人员坚持主材料必须进场验收。凡主要材料进入工地,须会同监理人员对材料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并同时签证,必要时,还须有顾客签证。作好记录以备检验。

第三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2. 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 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 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 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五条 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企业的相关标准,施工作业规范,开展质监工作。正确处理好顾客、企业、施工队三者的相互关系,事事处处顾及企业的利益和信誉,

第六条 工程管理人员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逐项、逐条进行进场材料验收,并在进场材料验收单上签字认可。验收记录决不允许弄虚作假,项目建设或交付使用后,如发现存在问题,经检查,验收记录和实际情况不相符时,必须追究责任。

第七条 项目办负责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质量负责,作为公司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员,承担以下责任:

1. 施工现场有违规行为,每次扣罚50元;如在施工现场重复发现三次以上违规行为,作下岗处分

2. 主材料进场如不及时参与检验、验收,每出现一次扣罚50元,如发生质量上的问题,由项目办负责人和工程管理人员负全责,作下岗处理并承担相应的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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