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作文吧,作文根据体裁的不同可以分为记叙文、说明文、应用文、议论文。你所见过的作文是什么样的呢?这里是的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十一的作文范文最新7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关键词:文学史 传媒
将现代文化传播及现代传播媒体引入中国现代文学的研究视野,着重从刊物的角度出发,研究现代传媒与中国现代文学的形成发展、性质特点的关系,是近年来文学研究中的一个全新的增长点。作为中国现代文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是初始的资料,期刊比起单行本书籍来,当然更能突出文学历史的原生状态”。事实上,期刊在文学史研究方法中的启示性意义,鲁迅早已注意到,他在《序中》就从现代报刊的发展阐述了现代文学的形成与发展、文体形成与演变、流派形成与变革的问题。作为学科史的代表性著作,《新文学史稿》和《中国现代文学三十年》中出现的报刊名称分别近70种和90种(由于台湾文学的特殊性,并不包含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虽并未从传媒的角度进行详细阐发,但报刊在现代文学史发展中的载体作用、中介作用等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并以此作为现代文学史发展过程中重要的史料佐证之一。本文将通过对入史刊物的不同选择的比较,以期回到现场,还原文学史著作编纂的历史,探讨隐藏在其背后的深层原因。
一
《新文学史稿》(以下简称《史稿》)与《中国现代文学三十年》(以下简称《三十年》)在传媒书写上的最大区别是入史的选择。
知识分子同人报刊主要传播知识分子话语,争取公共领域,代表着知识分子的现代梦想。对同人报刊的不同处理,反应了编者对于这一文学社团的不同态度。如《史稿》第一章的《从文学革命到革命文学》中在《文学社团》这一章节,提及的弥洒社及其《弥洒》杂志,在《三十年》中没有任何提及。《三十年》中提及的西南联大――中国新诗派的相关刊物《文聚》、《大公报・星期文艺副刊》、《文学杂志》、《益世报・文艺周刊》、《文艺复兴》、《文汇报・笔会副刊》、《篱树》、《燕园集》、《燕京文学》、《辅仁文苑》、《文艺杂志》、《北大文学》、《文学集刊》、《诗创造》、《中国新诗》;以京派、开明同人为代表的民主主义、自由主义作家的相关刊物《文学》、《文学季刊》、《文学月刊》、《文丛》、《骆驼草》、《水星》、《开明文学新刊》、《创作文库》、《文学丛刊》、《中学生》;新感觉派的相关刊物《文学工场》、《无轨列车》、《新文艺》,由于《史稿》将这些文学流派的抹去,自然也没有对于这些同人刊物的书写。
而由于对通俗文学这一文学大类的整体放逐,《三十年》中出现的通俗文学刊物除《礼拜六》作为遭批判的反面案例在《史稿》中有所提及外,其余的《红杂志》、《侦探世界》、《民权报》、《世界日报》、《新闻报》、《天风报》、《良友》、《大众》、《春秋》、《万象》、《369》、《申报》、《杂志》、《紫罗兰》等自然没有提及。
值得注意的是,机关报刊在《史稿》中更多被提及。这类报刊“不仅是作为统治集团方针政策的传播方式,而且是一种文化方向的传播与引导”。《史稿》为说明在“革命的现实主义和革命的浪漫主义”影响下作家应有的创作态度,引用了恽代英在《中国青年》第八期上的《八股》一文,以此来说明,“在写作方向和创作方法上,要作家注视社会黑暗,用现实主义的方法来创作”。并在第二章《觉醒了的歌唱》中,再次提及这份刊物,作为“反抗与憧憬”这类新诗的发表刊物之一,并毫不讳言地指出:“这是党直接领导的刊物,因而也是一贯提倡革命文学的”。而在《史稿》下册中,由于多了对“第一次文代会”的叙述,并不在《三十年》叙述时间范围内的《文艺报》、《人民文学》得到了提及,并在《关于“主观”问题的论争》这一节中援引了编者所处年代的《人民日报》上所刊载的舒芜的文章作为材料佐证。
此外,《史稿》对于域外文学对新文学的影响避而不谈,这造成了《史稿》的文学译介类报刊的空缺。《三十年》中则反复提及了小说译介的相关报刊,先是在第一个十年的小说专章介绍中,为说明西洋小说为“20世纪中国小说的创作准备了作家,准备了读者”,提到了鲁迅在《浙江潮》发表历史小说《斯巴达之魂》、科学小说《地底旅行》和茅盾第一次在刊物上发表的科学小说《三百年后孵化之卵》均是“译述”性质,又在第二个十年和第三个十年的文学思潮与文学运动的叙述中,提及了《译文》、《时代》、《苏联文艺》等杂志,以说明作家“大大加强了与世界文学的联系”。
《史稿》和《三十年》在传媒书写上的不同还体现在对报刊的不同选择上。
【论文摘要】运用公文实施行政管理和政治统治是中国古代官僚制度运行的基本形式之一,也是衡量古代行政机关工作效率的重要标志。至明朝时,公文制度已经非常成熟、完善,本文将从《大明律》的有关规定对明朝的公文制度进行探析。【论文关键词】公文制度 《大明律》 官员 公文制度在中国古代的行政管理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各王朝诸多庞杂的行政事务又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古代公文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中国古代历朝政府无不重视建立一个有效的公文制送系统,以迅速、准确地完成各级机关之间地信息往来,实现中央政府的有效统治,维护其统治秩序。[①]明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鼎盛朝代,经过一千多年封建社会的演变和发展,明朝各项制度的建设已趋于完善,其中《大明律》对公文制度的规定非常严密、细致,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公文制度的典范,其中的某些方面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公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文包括与公务有关的一切文书,狭义的公文主要指与法律条令有关的文书。本文的公文采用的广义的公文是概念。《大明律》对公文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吏律”、“兵律”、“刑律”及附于律后的某些条例之中,主要涉及公文制作和内容限定、公文的程限和监督、侵犯公文的惩罚三个方面。 一、 公文的制作及内容限定官府公文上传下达,各级机关将其意图制作成文书,或送上请示、报告,或下达指令、通知。因此,文书的制作是公文制度中最基础的一环。[②]《大明律·吏律》中规定:“凡增减官文书者,杖六十”;如果假造或篡改是为了隐瞒情况、逃避惩罚,则“杖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从严惩罚;若增减的文书并未实行则减一等;若其增减行为是为了掩盖其执行迟延过错的,则笞四十。《大明律·刑律》中则对冒充政府机关,假造文书及增减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凡诈为(皇帝)制书及增减者,皆斩;未施行者,绞。诈为将军、总兵官、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御紧要隘口千户所文书……皆绞;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衙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余衙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施行者,各减一等”。同时,还进一步规定,如果诈为官文是为了逃避犯罪、隐瞒情况的,须从重论;而主管该文件或案件的官员知道此种隐瞒情况不报,听之任之的,同罪,不知者则无罪。若只属传写的笔误导致官文内容出错,则杖一百。附于《大明律》后的条例还进一步补充:“诈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及其余衙门文书,诓骗科敛财物者,问发边卫从军”。上述是针对所有臣民违反文书制作的行为而规定的条款,一般而言,官府文书一般是由政府官员制作的,因此,《大明律》还详细规定了官员在制作文书过程中不得违反的事项。在文书的内容方面,官员须注意不得犯忌讳,否则“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朝讳者,杖八十。( 其)余文书误犯者,笞四十。若为名字触犯者,杖一百。”[③]如果所犯上述忌讳者,只是声音相似而字样有别,以及忌讳本身有两个字,而犯者只犯一个字,皆不坐罪。与此同时,为了督促官员尽忠职守,积极上书报告民情,提高文书的实效性,《大明律•吏律》还对文书的内容有一些规定:“若上书及奏事错误,当言原免言不免,当言千石而言十石之类,有害与于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错误有害于事者,笞四十。其余衙门文书错误者,笞二十。”当然,如果公文中虽存在有错误,但公文所申之事可行,且错误不大,不会产生误解或对公务的实施没有多大影响的,则免于处罚。 《大明律•吏律》还进一步规定:诸公文官书,其内容涉及“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处绞。若文职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八十。有所规避,从重论。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杖八十。应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严禁政府官员隐瞒情况。 二、 公文的程限和监督公文能否及时送达,对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有着直接的影响。明朝时封建君主集权专制发展到顶峰,需要上呈下达的公文数量惊人,为了保持行政机关的有效运作,《大明律》对公文程限作了详密的规定。《大明律•吏律》中设有“官文书稽程”一条,规定凡耽误官文书行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同时,为了促使上级官员积极过问公文的送达情况,进一步保证公文所涉事项的及时施行,《大明律》还规定下级官员耽误文书行程的,首领官各减一等处罚。若各衙门收到文书,可以经过详细讨论,很快就可以对文书所申禀之事给予回复,但主事官员不予果断定夺,含糊行移,互相推托,导致公文所申之事耽误的,杖八十。如果下属本来可以自行决定,却为了推卸责任而作为疑难事件上报,也同前罪,杖八十。而“其所行公事已果决行移,或有未绝,或不完者,自依官文书稽程论罪。”[④]中国古代交通不便,对于快件公文,须遣使专人配备驿马以快速送达。若是边关紧急军情,急须向朝廷递交文书请示而没有遣使给驿者,导致公文延误送达的,杖一百;因此耽误军机的,斩。若是进贺表,或申报灾异、请求赈济灾荒,因为没有遣使给驿者而延误的,杖八十。而原本不需遣使给驿者的普通公文,反而遣使给驿者,笞四十。上述是公文在送、发机关职责方面的规定,而在公文送达过程耽误行程的行为,《大明律》也有特别的规定。古代凡重要紧急的文件须由专门的铺兵快速递送,各地也设有官府的铺司官员,负责管理、接待铺兵递送公文的工作,并设立铺舍供铺兵人员休息、办理各种必要的通关手续。而“凡铺兵递送公文,画夜须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铺,不问角数多少,须要随即递送,不许等待后来文书。违者,铺司笞二十。”[⑤] 对于已经生效施行的公文,《大明律•吏律》特设立“照刷文卷”和“磨勘卷宗”二条,监督文书的执行情况。照刷文卷又简称“刷卷”,照刷的字意是“明察曰照,寻究曰刷”,即仔细检查的意见。照刷文卷作为一种监察方式,就是在一定期限内对有关机关办理的政务公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以检验各衙门政绩优劣及公事违失。因此,它是一种事后的监察方式。《大明律》规定:“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门文卷,迟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场务、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失错及漏报一宗,吏典二十;二宗、 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场务、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其府、州、县正官、巡检、一宗至五宗,罚俸钱一十日,每务宗加一等,罚止一月。若钱粮埋没刑名违枉等事,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同时中国古代还有对文书的磨勘制度,“复核曰磨,检点曰勘”[⑥] 。磨勘文卷是具有监察特征的检查公文施行的手段,是鲜明的以防治腐败为其鹄的的行政监察制度。《大明律•吏律》规定“凡磨勘出各衙门未完成文卷,曾经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驳问迟错,经隔一季之后,钱粮不行追征足备者,提调官吏以未足之数十分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应改正而不改正者,笞四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有隐漏不报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钱粮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若官吏闻知事发,旋补文案,以避迟错者,钱粮计所增数,以虚出通关论。刑名等事,以增减官文书论。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举,及符同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明朝照刷磨勘文卷制度是对政府公文的定期跟踪追核,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其中的拖延、疏忽、涂改、规避、营私舞弊行为,是具有稽查监控功能的重要监察手段。 三、 侵犯公文的行为盗毁、弃丢、遗失公文等行为,对政府各部门的正常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轻则降低行政效率,重则危害政府统治,比一般的同类犯罪行为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大明律》对这些行为规定了较为严重的处罚。“凡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皆斩”,[⑦]因为被盗的物品都是皇帝御用的,因此处罚相当严厉。而盗窃各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并且刺字。如果盗窃官文书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处罚、隐瞒真实情况的,必须从重处罚。若被盗之官文书事关军机钱粮等重要事件,一律皆绞。而《大明律》关于一般的盗窃罪则处罚较轻,四十贯以下,处罚在杖一百以内;九十贯才杖一百,徒三年;一百一十贯则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上述是关于针对一般民众盗官文书行为的处罚,此外,《大明律》还特别针对主管官员侵犯官文书行为而作出相应的规定。各主管官员,“凡毁弃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斩。若毁弃官文书者,杖一百。”[⑧]与前面很多规定相同,主管官员为了隐瞒罪情、逃避处罚而有意毁弃有关文书,从重处罚。若被主管官员毁弃的官文书,事关军机钱粮的,绞;相关的官员知道有毁弃官文书行为而不举报的,与犯者同罪,不知者则无罪。如果主管官员不是有意,而是不小心误毁者,各减三等;如果是因为水灾、火灾、盗贼等不可抗力导致官文书毁失,并且有明显证据的,主管官员无罪。若是主管官员自己遗失制书、圣旨、符验、印信、巡牌的,杖九十、徒二年半;若遗失官文书,杖七十;被遗失的官文书事关军机钱粮,主管官员须被杖九十、徒二年半。官文书被遗失后,各主管官员都必须停薪,积极寻找,若在三十日内寻回,免坐。《大明律•兵律》还特别针对铺兵递送过程中损害公文的行为进行规定:“凡铺兵递送公文,若摩擦及破坏封皮不动原封者,一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损坏公文,一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沉溺公文,及拆动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如果被损害的公文事关军情机密,不论损害 的角数,一律杖一百。如果损害公文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处罚,则从重处罚。 通过上述对《大明律》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明朝的公文制度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1. 以较为严厉的刑罚作为强制手段对公文制度所涉及的行政关系、行政行为进行调整,督促官员履行职责。2.由于明太祖大力整顿吏治、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对公文制度有关规定的打击的重点是政府官员,公文制度成为防止官员腐败的重要手段。3.明朝公文种类繁多,详尽规定了的其所涉及各种具体事项,及时传达军机钱粮等重大事件是公文制度重要作用的重中之重。4.地方行政机关仍享有一定的公文处理权,且各机关处理公文的权责清晰明了。《大明律》对公文制度的详尽而严密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当时统治者高度重视如何有效地提高各级政府部门工作效率、维持各级政府地正常运作,并有效的防止官员贪污腐败,最终保持封建社会的长治久安,维护其统治。其中的一些思想、原则、手段对于今天我们健全社会主义行政制度、提高行政工作效律、加强公文管理都有一些值得借鉴的地方。 [①] 朱勇:“唐代的公文制度”,《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②] 朱勇:“唐代的公文制度”,《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0—61页[③] 《大明律•吏律》[④] 《大明律•吏律》[⑤] 《大明律•兵律》[⑥] 《元典章》[⑦] 《大明律•刑律》[⑧] 《大明律•吏律》
1合法性(1)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宪法、法律;(2)符合本系统、本机关主管业务方面的有关法规、规章;(3)了解同层次有关系统、机关的重要决策并与之保持一致。2实效性。(1)根据需要发文,反对形式主义与文牍主义。(2)公文的内容务求符合客观实际。(3)注重时效。
3规范性。要求主题明确,结构完整,格式规范。
4严谨性。要求用语庄重严谨,简明通顺,平实得体。
二、公文写作的程序
1写作前准备:(1)明确要求:(2)确立主题;(3)选择文种;(4)收集资料;(5)选择表达方式。
2撰拟文稿。(2)安排结构;(3)拟写提纲;(3)撰写文稿。
3审核修改。
三、选择文种的依据公文文种主要根据下列依据进行选择:
1国家关于公文处理法规中有关文种的规定;
2发文者与受文者之间的工作关系;
3制发机关的职责地位;
4行文目的。
四、公文开头(导语)的主要形式
1文体制发根据和目的;
2概述制发背景
3揭示全文主题
4阐明基本观点;
5以提问的方式写明公文的结论;
6表明批准、批转或转发执行的态度;
7表明贺意、谢意、敬意。
五、公文结尾(结语)形式举要
1使用专用词语、总结全文;
2概括与深化主题;
3再次强调行文目的或陈述具体要求;
4发出号召,提出希望要求;
5说明公文生效、施行时间或宣布原公文废止以及处罚措施等有关事项。
六、书写文稿的要求
1撰拟文稿应用具有规范格式的发文稿纸。
2文字、图形、符号均应写在图文区内。
3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墨汁等,原则上不使用圆珠笔和铅笔。
4对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必须准确具体。
5引用公文须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6日期应写具体的年、月、日并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结构层次序数依次为"一、(一)、1(1)"。
8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9公文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序数和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都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七、规范性文件的特点:
1文件所针对问题具有普通性。
2文件内容具有强制性。
3生效程序严格。
4语言运用规范。
5效用上具有独立性。
八、条例、规定、办法的结构
1标题。一般由内容加文种构成,必要时可在文种前加"暂行"、"试行"、"实施"、"补充"等限定词。
2或通过或生效日期。标注于标题之下用圆括号括入。
3正文。(1)总则,阐明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有关定义、主管部门。(2)-分则,阐明具体的规范内容(3)附则,阐明施行程序与方式、施行日期、有关说明事项。
九、规范性文件的写作要求
1维护文件的高度一致性。"
2维护文件的高度严密性。
3维护文件的条理性。
4维护文件的简明性。
5维护文件的稳定性。
6维护文件的连续性。
十、命令(令)的适用范围
命令(令)用于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政府规章;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县级以下(含县)人民政府采取重大行政性强制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一、命令(令)的特点及结构。
1特点:(1)具有法定的强制力(2)限定权限。(3)限定内容
2结构:命令(令)的总体结构由标题、正文、机关名称、日期、印章或领导人签章五部分构成。标题由发文机关、内容和文种构成,根据不同的内容性质"命令"、"令"、"嘉奖令"、"特赦令"、"通令"等。
十二、命令(令)的分类与各类令的撰写要点
1令。用于行政法规与规章,赋予所的法规、规章以立即生效并予以施行的法定效力。
2行政令。用于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实施行政领导和指导。
3任免令。用于任免事项。一般以"令"的名称颁布。
4嘉奖令。用于嘉奖有关人员。
5惩戒令。用于惩戒有关人员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令)。
十三、决定的特点与结构
决定是国家行政机关用于重大事项或重要行动作出安排时使用的具有规定性与决策性的公文,决定有三大特点:即规定性、指导性、稳定性。
结构一般由标题、成文时间、主送机关、正文、制发机关几大部分组成。
十四、决定的写作要求
1决定的内容要求合法并符合实际。
2决定的结构必须合理,文字必须精炼。
十五、决定的分类与各类决定的撰写要点
1对重要事项(事件)作出处理或安排的决定。撰写这类决定,要求主题集中,重点突出;根据充分、事实准确;观点明确、入情入理;词语概括、简要。
2对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的决定。撰写这类决定,首先要讲清形势;其次要具体清楚地阐明重大行动的方针政策、原则、措施和步骤;最后要求层次分明,词语严谨、庄重,词义明确,语气肯定。
3规定重要管理原则、办法的决定。撰写这种决定,一般按条款形式安排内容,重点写明应当做什么和怎样做,词语概括庄重,准确有力,语气坚决肯定。
十六、指示的适用范围和特点
指示用于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是上级领导机关制发的指导性公文。有如下特点:
1法定作者广泛,不限定制发范围。
2具有强制约束作用。
3内容广泛、具体
十七、指示的结构与写作要求
指示的结构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制发机关名称和成文时间构成。
指示的写作要求是:
1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和法规依据。
2从实际出发,具有明确的针对性。
3指示的内容要求明确具体,即工作原则明确政策界限清楚,措施与方法具体;文字表述简明易懂,条理清晰。
十八、通告的适用范围及其特点
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需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广大人民群众需要遵守或周知的有关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秩序,加强经济建设与行政管理的政策、措施与行为规范或其他需要引起警觉与注意的事项。具有两大特点:一是具有知照性与约束力,二是具有专业性。
十九、通告的结构与写作要求
通告的总体结构由标题、正文、机关名称与成文日期构成。其写作要求有三:
1内容明确具体。
2分条列项表述,用语简明易懂
3勿滥制发通告,维护其严肃性。
二十、通知的适用范围和特点
通知,是机关常用的公文,主要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其特点为:
1应用广泛,使用频率高。一是不受内容轻重繁简的限制;二是通知的作者广泛。
2内容单纯,行文简便。
3具有执行性。通知多用于下行文。
二十一、通知的写法
1指示性通知。写作时,要求明确交代制发通知的政策依据、法规依据及行文目的,并说明需布置的工作任务与执行要求。在写作上与指示的区别是,一般不用命令和告诫的语气。
2知照性通知。在写作时要求将说明的事项简要而周密地原原本本交待清楚,不必予以议论评价和阐发意义。
3转发公文的通知。有两种写作方法:(1)以简要的文字写明所转发公文的制发机关、标题与转发机关的原则要求。(2)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受文单位提出如何贯彻执行的指示性意见。
4批转公文的通知。在撰写时,也有两种方法:
(1)对批转的公文表明态度或作出评价与简要批示。
(2)在表明态度之后,还要针对批转公文的内容,作进一步的阐述与论证,指出意义、执行重点与执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等。
5规章的通知。在写作时一般需要说明印发的意义和施行的要求,用以履行生效的程序。
6会议通知。在撰写时一般有三种形式:
(1)人数较少的一般性会议、只需简要写明会议的名称、目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准备事项即可。
(2)内容比较复杂、日期较长、与会人员较多的会议,要写清楚名称、期限、报到时间、地点、与会范围、差旅费报销方、准备事项与注意事项、入场凭证、联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号码等。
(3)对于十分隆重的会议,在会议通知之后,还应附上会议日程安排和有关证件。
7任免与聘用干部的通知。在撰写时,需以简要文字分条列项写明任免的机关(会议)、日期与被任免、聘用人员的姓名与职务。
二十二、通报的特点及结构
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其特点为:
1具有教育性质。
2通过事实与数据来表达作者的观点和意图。
3具有较强的时效性。
其结构为:
1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部分构成。
2主送机关。(有时可以省略)
3正文。开头写明批评或表彰对象的基本情况;中心部分写明需批评或表彰的事实;结尾部分写明批评或表彰的决定,同时提出希望、要求。若情况通报则写明针对情况所提出的对策。
4通报的日期
二十三、通报的写作要求
1内容必须典型。
2材料必须真实
3应使用说明与叙述的表达方式,叙事平实具体,分析入情入理。其中:表彰性通报,重在把事迹写深写细;批评性通报除要求平实准确之外,还要注意不良影响;情况通报,应写明通报的情况,应采取的对策和希望与要求。
二十四、报告的适用范围及特点
报告,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的使用的陈述性公文。根据内容可分为工作报告、调查报告、答复询问的报告。其特点如下:
1使用普遍,适用面广。
2报告不需要批复。
3报告一般使用叙述的体裁。
二十五、工作报告的写作要求
1宜采用概括叙述的表达方式。避免逻列具体事实与数字。
2重点突出,中心明确。
3报告的内容应具有信息价值。
4点面结合。
5实事求是。
6不能夹带请求事项
二十六、调查报告正文的写法及要求
1写法:
(1)开头部分。①说明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②概述调查对象的情况;③以议论、提问的方式揭示全文主题。
(2)主体部分。①按内容分列若干问题或若干方面,分别叙述;②按时间顺序或工作发展阶段安排层次;③按照对比的方式安排层次;④综合两种方式安排层次。即纵横结合式。
(3)结尾分。①以简要的文字概括全文,进一步点明主题;②展示前,寄托希望,发出号召;③对报告内容作必要的说明;④不写结语,让报告自行结束。
2写作要求:(1)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2)在调查研究中提炼正确的主题(3)必须真实而准确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4)文字表述要求灵活、生动。
二十七、答复询问的报告的写作要求
答复询问的报告,是下级机关答复上级机关询问时使用的文种,写作要求如下:
1在开头处照应有关询问的内容和来文日期。
2内容集中。有针对性地回答上级机关询问的问题。
3内容准确。不夸大成绩,不掩饰过失。
4用语简明、得体、分寸适宜。
二十八、请示的特点与结构
请示,属于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的呈请性公文。其特点如下:
1是一种使用比较广泛的上行文。
2属于要求领导机关必须予以回复的公文。
3内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无权处理或难以处理的问题或事项。
4表达方式上采用叙述和说明,忌用议论。
请示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标记、制发机关名称与成文时间五大部分组成。
二十九、请示的写作要求
1观点明确,申请的理由与事项清楚具体。
2层次清楚,文字表述明确具体。
3主题集中,一文一事。
4正确选择主送机关,不要多头主送。
5文字表述简明、简体。
三十、批复的特点及写作要求
1特点:(1)权威性。(2)被动性。(3)针对性。
2写作要求:(1)行文前认真地进行调查
(2)批复的意见应明确、具体可行。
(3)批复的内容必须围绕请示的事项逐一答复。
三十一、批复的结构
批复的总体结构由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制发机关与成文时间四大 部分构成。
1标题。标题要写明发文机关、内容和文种,与其它公文的不同在于,批复一般在标题中标明作者对所请示问题的态度。
2主送机关。批复的主送机关与请示的发文机关对应。
3正文。开头部分写明来文(请示)的日期和内容。中心部分写明批复的内容。结尾部分,用专用语结束全文。
三十二、函的特点结构
函,指公函,用于平行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函具有以下等点:
1灵活简便
2种类多、使用的频率高。
3具有公文的法定效用。
函的结构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与成文时间几大部分
1标题通常写明发文机关、内容与文种。
2主送机关是对函负办理或答复责任的机关。
3正文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1)制发函的根据与理由。(2)商洽或询问(答复)以及请求批准具体事项。(3)结尾。
三十三、函的写作要求
1以简要的文字、将需商洽、询问(答复)、申请、知照的事项(问题)明确、具体地交待清楚。
2用语谦和,讲究礼节。
3函是正式公文的文种,必须行文郑重。一切按正式公文的格式进行。
三十四、函的分类与各类的撰写要点
函按内容可分三大类:
1商洽公务的函。这种函在写作时先写制发函的根据或理由,而后陈述需要商洽的具体事项。最后提出予以复函或予以尽决办理的具体要求。
2询问或答复问题的函。即问函或复函,前者要求集中询问一个问题,方便对方尽快答复。复函要求针对来函内容给予确切答复。先明确表明意见,然后说明理由或提出具体的处理的办。
3请求批准的函。用于向平行或不相隶属的主管机关请求批准有关事项。撰写时,要求理由充分,事项明确清楚。并在最后提出具体要求。
三十五、会议纪要的特点
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与要求有关单位共执行的议定事项。是机关贯彻会议主要精神与议定事项的重要依据,也是检查议定事项执行情况的凭据。它的特点是:
1会议纪要制成于会议后期或会议结束之后。
2会议纪要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要求与会单位或下属单位予以遵守或执行。
3具有知照性、参考性、规定性、协议性、指导性等多种性质。
4会议纪要的结构由标题、成文时间、正文三大部分构成。成文时间一般标注于标题的正下方,外加圆括号。
三十六、会议纪要的分类及其正文的定法
会议纪要,可以为例会、专题性业务会议、座谈会、现场会以及布置全面工作的会议的纪要。其正文可分为三大部分:
1会议的基本情况。各类会议纪要的写法分别是:①专题性大型会议适合用归纳叙述法。②例会适合用分条列项法。③座谈会可在分述发言内容之前,概括介绍有关基本情况。
2会议讲座与决定的事项。①专题会概括成若干层次,按小标题分项叙述。②座谈会先按逻辑关系分列问题,再按发言顺序分别叙述。③例会按会议讨论的顺序整理纪要。
3写明会议的希望,要求或号召。
三十七、会议纪要的写作要求
1要求真实、准确。写成后应提请会主持人审核与签发,重要会议的纪要,应经与会者讨论认可。
2要求突出重点,简明精炼。
关键词:清史稿 清初 大臣传
《清史稿》是一部记录清朝历史的未定稿,具有很高的文献史料价值。但由于《清史稿》成于众手,完稿后又未经仔细校改,以致年月、事实、地名等错误往往可见。清初大臣在清朝人关前后在政治上、军事上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就《清史稿》卷225-230有关大臣传中发现的讹误,考证如下。
《劳萨传》
“崇德元年。偕吴松等赍书谕明松鹏路潘家口诸戍将。”(P9197)
按:《满汉名臣传-劳萨列传》:“崇德元年,偕参领吴拜等赍书入边。”(P80)《太宗实录》卷27天聪十年二月:“戊子,遣前锋将领硕翁科罗巴图鲁劳萨、吴拜、苏达喇……赍书往明松棚路、潘家口、董家口、喜峰口四处书。”(P353)本传下文有“五年五月,与吴拜侦敌广宁边境”。《清史稿》卷230有吴拜传。
据以上文献记载,《清史稿》本传“吴松”误,当作“吴拜”。
又,据《太宗实录》,劳萨等赍书人边发生于天聪十年二月。皇太极于天聪十年四月十一日改国号为大清,改元崇德。本传与《满汉名臣传》均称崇德元年,但此时尚未改元崇德,故此处当称“天聪十年二月”。
《图鲁什传》
“闰八月乙酉,遇大弼侦卒十五人,图鲁什单骑驰击,矢中其腹,犹力战不巳,斩二人,俘十三人。图鲁什创甚,上亲迎视之。丁亥,卒于军。”(P9200)
按:《满汉名臣传・图鲁什列传》:“单骑先驱,遇大弼侦卒十五人,接战,矢中其腹,犹力战不已。我兵至,生擒二人,余皆歼之。”(P51)《太宗实录》卷20天聪八年八月:“前锋将领图鲁什往宣府侦探,遇明哨卒十五人,单骑冲击之。矢中图鲁什腹,犹力战不休。我军继至,斩十三人,擒二人。图鲁什被创危笃。”(P260)《八旗通志初集》卷144《图鲁什传》同(P3741)。
据以上文献。本传称图鲁什“斩二人,俘十三人”恐有误,图鲁什“被创危笃”,斩二人且俘十三人似无可能,当从《满汉名臣传》与《太宗实录》,为后援兵所助,且为“斩十三人,擒二人”。
《顾纳岱传》
“二年二月,自成将刘元亮以千余人夜觇我师,顾纳岱出击败之。”(P9201)
按:《清史列传》卷4《顾纳岱传》:“三年二月,贼将刘方亮以兵千余,乘夜窥我营中有备,出击败之。”(P181)《满汉名臣传・觉罗拜山列传附顾纳岱》:“三年二月,贼将刘方亮以兵千余,乘夜窥我营中有备,出击败之。”(P88)。《清史稿》卷216《尼堪传》:“二年,师次潼关,自成将刘方亮出御,尼堪与巴雅喇纛章京图赖夹击之。获马三百余。”(P8970)《世祖实录》卷14顺治二年二月:“定国大将军和硕豫亲王多铎等奏报:……二年正月初四日,贼将刘方亮领兵千余来窥我营。”(P124)《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261《图赖传》:“顺治元年,……明年,贼将刘方亮整兵千余来窥我营。”(P8222)
《清史列传》附王钟翰校勘记谓“‘方’原误作‘元”’。《清史稿》可能据原《清史列传》也作“刘元亮”,误,当作“刘方亮”。
又,据《世祖实录》,刘方亮窥营于顺治二年正月初四,多铎奏报于二月。本传作“二年二月”误,当作“二年正月”。《清史列传》、《满汉名臣传》作“三年二月”也误。
《达珠瑚传》
“达珠瑚初任牛录额真。从太祖伐鸟喇,斩级四千。从克西林屯,俘其人以归,追者至,还击败之,斩级五千。”(P9216)
按:《满汉名臣传・达珠瑚列传》分别作“斩级四十”,“斩级五十”(P219)。《钦定八旗通志》…卷175《达珠瑚传》:“从太祖高皇帝征乌拉,斩级四十。大兵克西林屯,俘其人以归,敌众追袭,达珠瑚还击败之,斩级五十。”(P667-159)《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262《达珠瑚传》分别作“斩级四十”,“斩级五十”(P8243)。
本传作“斩级四千”、“斩级五千”恐误,当据以上文献作“斩级四十”、“斩级五十”。
《鄂罗塞臣传》
“康熙三年,卒,赠太子太保,谥敏果。”(P9225)
按:《满汉名臣传・鄂罗塞臣列传》:“谥果敏。”(P154)《清史稿》卷171《诸臣封爵世表四》:“谥果敏。”(P5646)《皇朝文献通考》卷251:“谥果敏。”(P637-810)《国朝耆献类徵初编》卷263《鄂罗塞臣传》:“康熙三年,卒;赠太子太保,赐祭葬,谥果敏。”(P8279)
据以上记载,《清史稿》本传作“谥敏果”误,当作“谥果敏”。
《武赖传》
“三年,从贝勒岳话伐明,至山东,击败明内官冯永盛、总兵侯永禄等。”cP9240)
按:《清史稿》卷235《准塔传》:“三年八月,授蒙古固山额真。九月,从扬武大将军贝勒岳话等伐明,……击败明太监冯永盛、总兵侯世禄等。又与武赖败三屯营援兵。”(P9436)《满汉名臣传・武赖列传》:“破明内监冯永盛、总兵侯世禄等兵。”(P43)《明史》卷269有侯世禄传(P6928)。《崇祯实录》卷2崇祯二年:“宣府总兵侯世禄守三河。”(P210)《仁祖实录》卷22仁祖八年(崇祯三年):“宣府总兵右都督侯世禄领兵来援。”(P224)
《清史稿》本传作“侯永禄”误,当为“侯世禄”。
“顺治初,人关破李自成,三诏,进至一等阿思哈尼哈番。以老乞休,寻卒。”(P9240)
按:《满汉名臣传・武赖列传》:“三遇恩诏,加至二等男。子世袭。寻以老乞休,病卒。”(P43)《钦定盛京通志》卷68:“七年,进爵二等男。以老致仕,寻卒。”(P502-437)《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265《武赖传》:“七年、九年,三遇恩诏。加至二等男,子世袭。寻以老乞休,病卒。”(P8315)《清史稿》卷172《诸臣封爵世表五上》:“九年正月,恩诏加至二等阿斯哈尼哈番。今汉文改为二等男。卒。”(P5883)
据以上文献,武赖最高爵位至二等男,本传作“进至一等阿斯哈尼哈番”误,当作二等。
《谭布传》
“授牛录章京,赐貂皮及人户。五年,擢十六大臣。”(P9244)
按:《满汉名臣传・谭布列传》:“五年三月,奏凯,分赐貂皮及人户,授骑都尉世职。”(P243)《太宗实录》卷52崇德五年七月:“谭布、阿哈尼堪、蓝拜、叶克书、禅珠、拜、及半个牛录章京英古、二分章京何托,俱为牛录章京。”(P692)
《清史稿》本传表述不确,谭布授牛录章京当在崇德五年七月。
《萨穆什喀传》
“尝以十二人逐敌山麓,斩百人,获五十三人,马、牛、羊千计。”(P9245)
按:《满汉名臣传・萨穆什喀列传》:“率十二人,追敌至山下,斩百人,获炮五十三,人、马、牛、羊千计。”(P41)《八旗通志初集》卷152《萨穆什喀传》:“征董夔时,萨木什喀仅率十二人,追敌至山下,杀其拜思噶尔辖扎穆吴巴什 等百余人,获火炮五十三,俘获人口、马牛羊千计。”(P3859)《太宗实录》卷一五天聪七年九月:“萨穆什喀往征东揆时,仅率十二人,兵单马疲,追敌至山下。杀拜思噶尔、扎穆吴巴什等百余人,获炮五十三位,人马牛羊千计。”(P208)
据以上文献记载,《清史稿》本传作“获五十三人”有误,“五十三”前脱“炮”字。“五十三”与“人”应断开,当作“获炮五十三,人、马、牛、羊千计”。
《夸札传》
“四年,从大将军安亲王岳乐讨吴三桂,其将夏国相屯萍乡,依山结寨。夸札率兵奋击,大破之,国相等弃资械走。”(P9255)
按:《满汉名臣传・布善列传》:“十四年,(夸札)随安亲王岳乐击逆贼吴三桂党夏国相于萍乡县。”(P316)《圣祖实录》卷59康熙十五年二月:“大将军和硕安亲王岳乐、统领大兵进剿逆贼,将抵萍乡。……破其十二寨,斩首万余级。伪将军夏国相弃印败走,遂复萍乡县。”(P776)《清史稿》卷6《圣祖本纪一》:“十五年二月戊寅,安亲王岳乐击三桂将于萍乡,败之,复萍乡。”(P191)《平定三逆方略》卷21康熙十五年二月:“己卯,总督董卫国奏大兵复萍乡。大将军安亲王岳乐统领大兵进剿逆贼,于是月十一日抵萍乡;相视形势,分兵四队。十五日,我兵前进,分路并击,大败贼众,破其十二寨、斩首万余级,复萍乡县,伪将军夏国相弃印走。”(P170)
《清史稿》本传上文即有“康熙十三年,……,下文为“十七年”,故“四年”误,当为“十五年二月”。据实录、本纪,《满汉名臣传》作“十四年”也误。
《明安达礼传》
“师阻壕。以守城兵出争桥,明安达礼迫明兵使引入城。”(P9268)
按:《清史列传》卷5《明安达礼传》:“我师凿壕驻守,敌兵出锦州城夺桥,明安达礼击却,毋使人城。”(P268)王钟翰校勘记认为原文脱“毋使”二字,据《文录》[7]卷五七改。(P336)《满汉名臣传・明安达礼传》据《清史列传》校勘记改作“毋使入城”(P375)。
本传“明兵”后脱“毋”字,可据补。
《阿济拜传》
“九年,上命巴牙喇纛额真布哈将八十人略明边,至宁远,俘九人,获马四、牛百余。”(P9282)
按:《满汉名臣传・阿济拜列传》:“九年,命护军统领布哈率八十人,略明边境,至宁远,擒七人,获马四十,牛百余。”(259)《太宗实录》卷26天聪九年十二月:“先是命布哈塔布囊、阿济拜为帅,率两黄旗蒙古护军八十人由边外人略宁远界,擒获七人,马四十,牛一百一十二。”(P333)
本传作“俘九人,获马四”有误,“七”误作“九”,“获马四”后脱“十”,当作“俘七人,马四十”。
《果尔沁传》
“师进次晚旧,得由榔以归。”(P9289)
按:《满汉名臣传・阿尔沙湖列传》:“大军次旧晚坡,缅人以由榔献,乃旋军。”(P316)《清史稿》卷236《爱心阿传》:“十二月,师次旧晚坡,去其庭六十里,缅甸使诣军前请遣兵薄城,当以桂王献。”(P9460)卷254、474均提及此事,且俱作“旧晚坡”。《小腆纪传》卷6:“十二月丙午朔,吴三桂驻兵缅甸之旧晚坡。……戊申(初三日)未刻,缅人绐上以定国兵至,即舁上暨太后、中宫以行。”(P106)《清史列传》卷80《吴三桂传》:“十二月,我兵次旧晚坡,离缅城六十里。……遂执由榔及其亲属献军前。”(P6636)
据以上文献,本传作“晚旧”误,当作“旧晚坡”。
《奇塔特彻尔贝传》
“吐谢图汗以六万人次扎济布拉,为腾机思声援。”(P9292)
按:《满汉名臣传・奇塔特彻尔贝列传》:“时喀尔喀部吐谢图汗以众二万拒大军于扎济布拉克。”(P347)《钦定盛京通志》⑨卷76:“喀尔喀部土谢图汗以众二万拒战于扎济布拉克。”(P502--607)《钦定八旗通志》⑩》卷188《奇塔特彻尔贝传》也作“二万”(P667-415)。
《清史稿》本传作“六万人”误,当作“二万”。
《阿什达尔汉传》
“六年,从贝勒济尔哈朗、萨哈磷如蒙古鞫狱。”(P9307)
按:《清史稿》卷228《尼堪传》:“七年,从诸贝勒按狱蒙古诸部,牛录额真阿什达尔汉以所赍敕二十道付尼堪,尼堪以授从者,失其九。”(P9259)《满汉名臣传・阿什达尔汉列传》:“七年六月,随贝勒济尔哈朗、萨哈磷鞫狱蒙古部。”(P68)《清史列传》同(P194)。《太宗实录》卷14天聪七年六月:“先是命贝勒济尔哈朗、萨哈廉、往外藩蒙古处审事定制。以御玺敕谕二十道付阿什达尔汉。”(P199)
据以上文献记载,本传作“六年”误,当为“七年”。
《固三泰传》
“克阳平、朝阳诸关。”(P9311)
按:《满汉名臣传・固三泰列传》:“攻克阳平关及朝天关。”(P210)《钦定八旗通志》卷178《固三泰传》:“攻克阳平关及朝天关,趋保宁。”(P667--227)《圣祖实录》卷47康熙十三年五月:“阵斩吴逆亲军守备一员、贼兵七千余。生擒从逆守备王道成,追杀十余里。遂克朝天关。”(P621)《清史稿》卷6《圣祖本纪一》康熙十三年五月:“戊寅,安西将军赫业等败吴之茂于札阁堡,复朝天关。”(P187)《清史稿》卷276《音泰传》:“康熙十三年,副都统佛尼勒讨吴三桂将谭宏、吴之茂、王屏藩等,音泰隶麾下。师自汉中进克阳平朝天关。”(P10078)另,卷254、255、258多次提及“朝天关”。
据以上文献记载,本传作“朝阳”误,当作“朝天”。
《纳海传》
“从伐明,与席特库等以步兵四千击败明阳和骑兵,斩级二百,获马六十余。”(P9313)
按:“以步兵四千”于《满汉名臣传・喀山列传》作“率四十人”(P276)。《太宗实录》卷20天聪八年:“御前侍卫及前锋将领席特库、纳海洪科等四十人击败阳和骑兵九百,斩首二百级。”(P261)《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265《喀山传》:“天聪八年,从征明大同。与前锋参领席特库等率四十人击败阳和敌骑,斩级二百,获马六十余。”(P8324)
《清史稿》本传作“四千”有误,当作“四十”。
《通嘉传》
“于七据栖霞、炬山两(为一字,左山右商,即“”字)山为乱。“(P932I)
按:《满汉名臣传・康喀勒列传》:“顺治十八年,山东土贼于七踞栖霞县之炬蜗作乱。“(P326)《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264《将帅四》:“顺治十八年,山东土贼子七踞栖霞县之炬嵋作乱。”(P8291)《清史稿》卷61《地理八》:栖霞东有蜗山。(P2060)《清史稿》卷242《济席哈传》:“讨栖霞土寇于七,击破所据炬嵋山寨。”(P9574)
《清史稿》本传误,当作“炬嵋山”。
参考文献:
[1]文渊阁四库全书,(以下简称《四库》),史部425政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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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四库》,史部260地理类
[6]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六辑104册
[7]即《太宗文皇帝实录》
[8]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五辑8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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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人道工作领域的独特优势和在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国家、省有关红十字会工作的指示精神以及《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红十字会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红十字事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红十字事业是一项关爱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的崇高事业。红十字会是当今世界历史最悠久、范围最广泛、影响力最大的人道救助团体。长期以来,我市红十字会奉行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要求,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致力于动员人道力量,协助政府在救灾、救助、救护等人道主义领域开展了积极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培育了微尘公益品牌,成为党和政府在人道主义工作领域的得力助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和国际化城市民间外交的重要渠道。充分认识红十字事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发展红十字事业,有利于汇集各方资源,帮助解决群众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弘扬人道为本、博爱为怀、奉献为荣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有利于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有利于在对外开放中展示人道主义良好形象,加快推进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的建设进程。
(二)红十字会工作的目标任务。以世界眼光谋划红十字事业未来发展,以国际标准提升红十字会工作水平,以本土优势彰显红十字会工作特色,全面提升我市红十字会工作水平。至“十二五”末,红十字会组织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发展到5000个以上;会员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会员数达到10万人以上;红十字学校达到450所,青少年会员达到20万人;专业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志愿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志愿者总数超过4万人,注册志愿者达到5000人;红十字人道救助体系不断完善,应急能力和救助实力进一步增强,每年救助特殊困难群众55万人次;初级救护知识进一步普及,群众自救互救能力进一步提高,全市救护普及达到100万人,每百人中有1名红十字救护员;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和遗体(器官)捐献保持全国先进地位;红十字精神广泛传播,社会广泛认同并支持红十字公益活动,努力将我市红十字会建设成为应急救助科学化、公益项目品牌化、宣传筹资长效化、组织建设规范化、志愿服务特色化、运行机制社会化的国际性人道救助团体,为打造幸福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二、突出重点,推动红十字会工作全面发展
(三)健全各级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应急体系。全市统筹建设必要的备灾救灾仓库和应急救援中心,保证必需的人员编制,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设施,支持红十字会加强备灾救灾信息网络、指挥系统和物流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通讯、车辆等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切实解决红十字会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在地方灾害救助体系中要将红十字会备灾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公共安全建设规划和应急体系建设中,帮助红十字会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救灾救助体系,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各级红十字会要探索建立民间非营利性救援实体,加强志愿者队伍演练与实训,加快提升红十字救援工作国际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四)加强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围绕建立全民灾害防御体系和防备文化建设,大力普及救护知识,把普及救护知识作为改善民生的实事之一,把救护培训工作与备灾救灾相结合、与安全生产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组织开展救护培训“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工厂”活动。公安、教育、卫生、交通、旅游、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对从业人员的初级救护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把救护技能培训作为驾驶员岗前培训的必要内容,纳入驾驶人员培训和考试体系。至“十二五”末,交通、建设、电力等高危行业初级卫生救护普及率达到50%,其他行业的普及率逐年提高,每百人中有15名救护员,学校10%的教师取得救护员证,社区每10个家庭中有1名救护员。
(五)推动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工作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把宣传、发动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和艾滋病防治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列入考核目标;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社会公益性宣传,适时刊播公益广告及科普知识,营造市民支持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红十字会组织要加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流程,完善运行机制,为无偿献血者、捐献干细胞志愿者提供优质服务。
(六)切实加强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宣传《省遗体捐献条例》,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遗体(器官)捐献工作的良好氛围。民政部门要将遗体(器官)捐献纳入文明殡葬改革,按照国家相关殡葬法律对遗体进行环保火化处理,并协助推进遗体捐献者纪念场所建设。卫生部门要积极推动器官组织库、定点移植医院等配套建设。市红十字会、市卫生局要尽快制定器官捐献试点方案,成立专家委员会,启动器官捐献试点工作。
(七)拓宽红十字筹资渠道。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和帮助红十字会开拓有效的多元化筹资渠道,支持红十字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支持红十字会通过运用微尘品牌、设立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运作以及委托运营、股权捐赠等方式,拓宽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和国际捐赠等筹资渠道,建立红十字人道救助基金,开发具有可持续性的关爱生命救助项目,为困难群体提供人道救济。注重发挥红十字会在开展民间外交方面的独特优势,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国际救援金和事业发展金。
(八)支持和帮助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积极支持和参与红十字会工作。司法部门要将普及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纳入全市普法活动统一部署。财政部门要依法将红十字事业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不断增加,切实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卫生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在推动造血干细胞资料库建设、参与无偿献血、防治疾病、普及初级卫生救护知识等方面发挥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基层红十字会建设公益就业、创业实训平台,协助其履行对社会组织的引导、孵化和服务职能,为公益组织和社会工作者提供创业孵化、人才实训等服务。民政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城乡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为城乡社区最困难、最易受损害、最需要帮助群体提供养老、病患陪护和残疾人护理等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教育部门要重视发挥红十字青少年和青年志愿者在推动素质教育、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公安、交通、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优先承运、通行、通关和检验检疫,并减免有关费用。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执行救助任务的红十字工作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优先放行并免缴通行费。对红十字会救灾救助专用车辆准许安装报警器和标志灯具,以利于执行救灾救助任务时使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红十字运动知识的宣传,无偿播放或刊登有关红十字会救灾救助公益广告,弘扬人道为本、博爱为怀、奉献为荣的红十字文化,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九)着力打造微尘红十字文化品牌。各级文明办要把微尘精神作为城市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引导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以传播和弘扬微尘精神和人道主义为抓手,引领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活动。文化部门要组织创作一批以弘扬红十字文化为主题的优秀文艺作品,用典型艺术形象感染人、启迪人、教育人、鼓舞人、凝聚人,打造具有时代精神和特色的红十字文化品牌。各级红十字会要深入挖掘微尘典型,丰富红十字精神内涵,扩大红十字事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
三、夯实基础,健全红十字会组织体系
(十)发展壮大基层红十字会组织。各级政府要加强镇(街道)红十字工作,在镇(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中建立、培育和发展符合红十字宗旨的社会组织,并逐步向城乡社区延伸。加强行业红十字会建设,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行业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基层红十字会理事会、基层组织在创新社会管理、参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基层红十字会开展红十字精神宣传、募捐救助和志愿服务活动,深入推进红十字人道关爱进社区、进农村活动。
(十一)加强红十字青少年工作。认真贯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国家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红事字〔2004〕88号),教育部门、红十字会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学校红十字工作委员会,将红十字精神纳入学生德育教育和素质教育内容,组织青少年学生参与扶贫济困、救死扶伤、尊老爱幼、博爱助学等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活动,培养青少年学生良好的道德情操、价值观念和助人为乐的奉献精神。将应急知识普及、国际人道法传播、无偿献血和捐献造血干细胞健康知识教育纳入高校选修课及中小学校本课程,结合青少年身心成长特点和规律,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积极探索开展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项目试点,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开展“红十字示范学校”达标活动,“十二五”末学校建会率达到100%。各有关部门要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关心下一代工作内容,形成全社会推进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健康发展的合力。
(十二)不断壮大红十字志愿者队伍。认真贯彻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市文明办要加强对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学校、街道(镇)、社区(村)、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要积极组建各类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发展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形成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各级红十字会要完善志愿服务管理、培训工作机制,建立志愿服务诚信体系,充分发挥红十字志愿服务在人道传播、防灾避险、应急救援、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捐献等专业化、常态化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培育有特色的红十字志愿服务品牌。
四、创新思路,完善红十字工作运行机制
(十三)建立开放性红十字合作机制。各级红十字会要主动争取人大、政协的支持,为红十字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进一步加强与卫生、教育、外办、民政、财政、统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震、物价等部门的横向联系,强化在备灾救灾、弱势群体救助、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初级救护培训、开展农民大病救助等方面的联动机制建设;要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办、慈善、福彩等部门和单位的合作,探索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特色突出、共同发展的公益活动合作机制;要积极搭建国际组织和民间组织参与公益事业的平台,广泛动员和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发展人道救助事业。
(十四)扩大红十字会对外交流与合作。各级政府要支持和鼓励各级红十字会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活动,支持红十字会根据国家外事工作需要参与国际人道主义募捐和救灾救助工作,对红十字会参与国际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以及开展民间外交给予经费支持。加强与国际、国外红十字组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发挥红十字会在祖国统一大业中的特殊作用。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与驻青外国友人和组织的联系与合作,不断深化与国内外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努力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提高红十字国际交流合作水平。
五、加强领导,依法保障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省、市有关部署要求,把红十字会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根据红十字人道事业发展需求增加红十字会财政拨款,定期听取红十字会的工作汇报。要帮助红十字会建立与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吸收红十字会参加相关协调议事机构和会议活动,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在重大赛事、节庆活动和卫生救护中积极使用红十字标志,彰显城市及市民的国际人道理念,充分发挥各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基层组织、会员和志愿者的作用,提高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的社会化水平。
(十六)切实加强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重视红十字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把热爱红十字工作、综合素质好、年富力强并善于做社会工作的干部推荐选拔到红十字会工作岗位上来,把红十字会干部培养、轮岗、交流、调整纳入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合理安排选调生和机关工作人员到红十字会挂职锻炼,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红十字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要认真履行职责,更多更好地参与红十字会实际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注重干部队伍的能力培训和实践锻炼,增强博爱情怀和服务意识,重点抓好创新型人才培养工作,建设一支积极有为、善于服务、乐于奉献、勇于创新的高素质干部队伍。积极试行公益项目管理用人制度改革,公开招聘高级项目负责人,进一步提升项目执行力,确保公益项目实施效果。
(十七)进一步推进红十字会公信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切实发挥好监督职能,支持红十字会建设捐赠信息公示网络系统。各级红十字会要进一步加强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和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继续推进和完善资金募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人员管理、审计监督、新闻等各方面制度,建立第三方评价体系,完善项目评估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用好每一笔募集的资金,实施好每一个项目。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使我局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垣河务局机关行政公文是我局行使黄河水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施行行政性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全局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局属各部门,应当设立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治黄业务知识及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六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七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八条 各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自觉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新乡河务局常用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包括:
(一)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二)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三)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汇报交办事项的结果等。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原创网站 (五)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部门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六)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七)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缓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主题词、抄送单位、附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照《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水办〔2000〕649号)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及时限要求;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包括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答复有关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文件,发文字号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
局机关发文代字分别为“长黄”、“长黄组”,以年度行文先后顺序编号,如:“长黄〔2006〕3号”,其中,“长黄”代表“长垣河务局”,“〔2006〕3号”为2006年第3号文件。
凡使用“长黄”作为发文代字的文件,须有领导授权或委托后方能使用(其底稿交办公室保管),“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由发文机关、主要内容、公文种类构成。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名称后不用标点符号。注明的附件和实际所附的文件、材料名称完全一致。
(七)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印章要压在发文日期上,务必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页,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八)成文时间,以签发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九)公文一律按要求标注规范的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十)上报的公文要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发文字号与签发人姓名分列红色反线之上的左右两侧,发文字号左空一字,签发人姓名右空一字。
(十一)“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如向系统内上级机关报送请示,只需标明内线电话即可;向地方部门报送请示,则需标注公网电话。
(十二)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第十一条 公文用字。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密级、紧急程度和“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签发人的姓名用3号楷体字,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主题词的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除此之外,公文的其他部分均使用3号仿宋体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某297mm),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左侧装订。底稿用纸亦要采用a4型纸。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或报告。
第十四条 单位一般不得越级行文,应逐级上报或下达,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单位。
第十五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明确提出请示的内容;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如需同时送其他单位,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是阅件,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六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七条 普发性公文,应写为“机关各部门、局直各机构”向各部门发文。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八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审核、呈签、签发、校对、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十九条 凡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上报的公文,如有关方面意见不一致,应当如实反映。
第二十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直述不曲,文字精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机关各部门必须使用局统一印制的发文处理纸,并按要求在发文处理纸上填写标题、发文代字、主送单位、抄送单位、份数、拟稿单位、拟稿人、日期、附件名称、主题词等。根据实际需要,标注文件的密级和紧急程度。如属“请示”,应将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标注在发文处理纸上。
凡发文处理纸上已写明的内容,如发文字号、标题、日期、附件等,均不要在底稿上出现。
底稿页面设置应符合《国家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即上边距37mm,下边距35mm,左边距28mm,右边距26mm。
(四)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述语要准确,做到前后一致。引用公文应当先引制发机关和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并加上圆括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严禁用“05年”代替“2005年”等类似现象的发生。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六)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规范化简称因为已经约定俗成,不必注明。
(八)主送和抄送单位名称要规范;全称、简称要准确,在同一文件中繁简应一致,隶属关系和层次要分明;标点要准确,同一性质和级别的单位之间用顿号,其他用逗号或分号。
机构名称规范:“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规范简称为“黄委”,“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规范简称为“河南河务局”,“河南黄河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规范简称为“新乡河务局”,“新乡黄河河务局长垣黄河河务局”规范简称为“长垣河务局”,严禁使用“省局”、“市局”、“县局”的说法。
(九)供领导审签发文的阅件要齐全,如,复文一般应有对方来文和与文件有关的其他资料。随文印发的附件,要用全称写在附件栏内,两个以上附件要分列序号。附件必须符合《国家机关公文格式》的要求,不得擅自装订成册,封皮及内容应为普通a4复印纸,不允许使用硬纸。
第二十一条 签发文件
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向下级单位部署全局性工作及其他重要文件,由主管领导审定,局长签发;局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其他文件由主管领导签发。如单位一把手担任非常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业务的文件则须由一把手签发,主管领导审稿后在“会签”栏填写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发文件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文稿一经签发一般不再改动。发现个别误差,由办公室负责订正。如需改变原意,须重新请示原签发领导。
第二十二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三条 草拟、修改和签发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使用纯兰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领导批示文字和其他签署意见的文字不得越过装订线。主办人员应主动协助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发文程序
(一)公文送领导签发之前,由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或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发文程序:
主办部门承办人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办公室主任审核局领导签发办公室秘书核稿打字室缮印(拟稿部门校稿)办公室盖印封发。每个环节都要由经手人签字(电子公文运转程序与此相同)。
(三)各部门必须按此程序办理公文,不得直接将文件初稿送局领导签发,严禁文件倒流。
(四)各部门送给局领导的书面报告、请示、文件、资料等,应由办公室统一传递,各部门不得随意自行送给局领导。
(五)缮印文件由文印人员按急缓程度办理,其他人员不得自行要求打印或复印。严格控制文件印制数量,避免浪费。
(六)校对文件要认真、负责、全面,若因校对原因导致文件出现错误,应当追究校对人的责任。
(七)公文正式印制前,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按程序复审。
(八)公文用印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发现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办文要求的应与办文部门商量补办或重办,否则不予用印。印鉴管理人员要对公文格式内容进行核对,发现错误要及时返回文印室更正。用印要端正、清晰,按签发数量用印,不得多盖。
(九)分发前,分发人员要对公文作最后检查,确认无误后再分发。
第二十六条 绝密件和注明不准复制的其他密件,未经制发单位批准,不得擅自复制。
第二十七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电子邮件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电子邮件传输。
第二十八条 内部明电、便函、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文印部门统一编号,各部门不得擅自编号,底稿交办公室管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局属单位上报局的公文一律一式7份。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根据内容和性质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二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四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收文管理人员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凡各类会议发放的、需要由我局执行、办理的文件,在会议结束后,与会人员要及时送交办公室签收、运转,不得私自存放,以免漏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五条 公文办完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 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七条 案卷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文由办公室专职人员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九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的证明章。
第四十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一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及涉密资料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并做好登记,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四十二条 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传达(向 党 看 齐 微 信 公 众 号 ID:xdkanqi)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