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不是记流水账,要把文章写得生动有内涵,就要学会细心观察生活中的一切事物,凡事用脑子想一想怎么写,理清头绪,抓住重点,就能写出好文章。这次为您整理了有关法律的高考作文【优秀6篇】,如果能帮助到您,小编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而作为青少年,我们要应该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倘若没有纪律的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是每一个公民必须要做到的,而对于公民来说,惟有能自觉地做到遵纪守法,才可能获得最大的生存自由。有的同学认为,讲纪律就没有自由,讲自由就不能受纪律的约束,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俗语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由是相对的,是有条件的。人走在马路上行走是自由的,但如果不遵守交通规则,被车撞伤,那就失去了行走的自由。有的同学不遵守学生守则、违反校纪校规,忽视学校对学生仪容仪表、待人接物、行为言语等方方面面的要求,不爱护公物、乱扔垃圾、抽烟喝酒、沉迷网络、旷课、偷窃、为一点小事结伙打架等等……,积小恶成大恶,最终必然自食恶果。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王某,成绩优秀,还是班级里的班干部。有一次他考试考得特别好,爸爸就奖励了他10元零花钱,有同学提议他拿这10钱去打电子游戏机,没想到就这么一脚迈进,他就很快成为了游戏机的“俘虏”,成绩越来越糟糕,视力也在不断下降。父母给的零花钱根本就不够用了,怎么办呢?他决定铤而走险,干脆去偷。有一次,他去一家超市偷东西,没想到在超市出口处被一位老太太当场发现,为了不被抓住,他居然随手拿起啤酒瓶朝老太太的头部连击数下,致使老太太当场死亡。痴迷于电子游戏机使他丧失了人性,由一名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沦落成了一个杀人凶手,这是多么可怕啊。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权益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权益和义务是一致的,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起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在我们大家的生活中,“法律”这个词离我们并不远,但是,真正了解法律的人又有多少呢?大多数人只是大概的了解了一小部分,甚至还有一些不知道法律是什么的人,法律并未渗透人心,不然,又怎么会有这么多人犯罪呢?正是因为一些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才酿成了许多不可挽回的惨剧。
就譬如说发生在我家旁边的一个例子吧:我家附近有一个人,今年大概三十岁了吧!正值壮年,所以脾气总是很暴躁,还有些暴力倾向,一般和别人难以搭上话,不过就算搭上了也没有几句话可以讲,因为别人只要不顺他的意,就会马上吵起来,严重的时候他还会去想别人挑衅,惹出了许多是非。当然,他的暴躁和这种孤僻的性格也有关系。
就在那一次,我们村要拆迁了,大家都去找村干部商量自家房产的赔偿问题。有些人很快就商量出了个令双方都满意的价,有些人无论如何也商量不出一个合理的价,他就是其中之一。
他们家的房子在我们村里也算大了,当然赔也赔得很多,不过他似乎还不满足于现状,十分“积极进取”,但村干部也不是豆腐做的,面对他加价的要求,始终不同意,双方死活不肯让步,出现了僵局。
最后,令人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双方僵持不下,他耐不住性子,一下子火冒三丈,朝村干部的脸上就是一拳,接着,拳头又犹如雨点般的朝村干部落去,周围的人一见大事不好,立刻上去劝架,很努力地想把他们拉开看,但他正在气头上,哪能这么快就消停,于是他一把推开旁人,又一把抓住村干部的衣领,骂骂咧咧地说了一堆脏话,最后还附上了这么一句话:“妈的,敢不给老子加价,看我不揍扁你,要不是今天人多,不方便,老子早把你干掉了!”说罢,转身扬长而去,只留下一阵轻快的哨声和村干部沉重而痛苦的呻吟,大家看他牛高马大,也没有哪个人敢出来和他抗衡,只能望着他那逐渐消失的背影。
但有谁会想到,他打在村干部脸上的那一拳,造成了令人心寒的损失,村干部在医院疗伤时得出以下结果:骨骼脱位!光是最基本的治疗费用就有了近三千元,再加上其他的费用,足足付了五千元,这下,他可就惨喽,光是自己名誉扫地不说,还付了五千元钱,外加公安部门的一顿批评,真是划不来啊!
但他还挺幸运,村干部一家比较善良,他们主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控告他。据我调查,就按他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这一点来说,他就已经违反了《刑法》第234、293这两条。
一、故意伤害罪:是受害者受到了伤害,并且不是出于激动而动手的。
二、寻衅挑事罪:打人者具有一定的暴力倾向,打人有一部分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
三、他有过前科,现在应该属于再犯,应当处于更加严厉的刑事责任。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大家看,就这么一拳头就可以引发如此多的刑事责任,
如果罪行再严重些,指不定要无期徒刑了呢!大家一定要多多了解有关法律的信息,可别犯了法哟!在这里我说一声:犯了法不仅是可耻的,而且背负着沉重的心理压力与身体压力,也是令人讨厌的哦!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途径,与道德相比,法律更客观,范围较窄,并且以强制手段发挥作用。
当维护社会秩序的道德力量不够的时候,需要用法律手段解决。在公共生活中,法律具有指引作用,强制作 用,预测作用和评价作用。
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该知法守法,这样社会才能更稳定,经济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有人认为学法是一件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的事。
其实,这种观念是不正确的。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
我们身边的学多问题都要依法解决。所以,一个合格的公民必须是一个知法,懂法,且要守法的公民。
要有法制观念,要懂法律知识。要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对于香港这个有名的法制社会,大家都不会陌生。可是大家知道吗?香港的法律是多么的井井有条。
无论是在生活中,学习中,还是在工作中,人们都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香港的经济处于领先地位。
人们的文化素质也很高。可见,法律是多么的重要。
大家知道:法律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法律和道德是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的。遵纪守法也是中学生形成良好品德的保证,并且“法律能够创造集体的美。”(马卡连柯语)。因此我们说:一个人对组织纪律,社会法律的遵守情况如何,是衡量他思想政治觉悟和社会公德水平高低的重要尺度。一个具有高尚道德品质和精神境界的人,一定会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一个遵纪守法的人,往往也是一个道德高尚的人。
许多伟人和革命前辈处处严格要求自己,都自觉遵守法律的优秀品质。罗瑞卿大将是我国的第一人公安部长,他是执法的领导同志,也是守法的普通公民。有一次,罗瑞卿同志在火车站接客人,因为时间太晚没来得及买站台票。随行的同志对检票员说:“我们是公安部的,来接客人的!”说罢,就领着罗瑞卿同志进了站。在回来的路上罗瑞卿同志突然问随行的同志
“进站买站台票了吗?”
“没有时间啦!”
“那么,出站时,为什么不补票?”
“这。”随行的同志面红耳赤,答不上来。等把客人送到住处之后,罗瑞卿同志对那位随行的同志说:“现在你坐车到车站去,补交三张站台票钱!公安人民应当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不能有特权思想!中国有句古话:‘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要‘防微杜渐’嘛!”
前辈们为我们做出了榜样,我们就应该像他们那样自觉遵守法律。但事实上很多人却不以为然,没把法律法规放在心中。什么骑车带人,乱闯红灯,抢黄灯,私拉乱扯电线,盗电等等。然而他们却没有意识到当他们做这些事时,可能给自己,给他人,给家庭,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伤害,严重危及个人和他人以及国家的利益。其实法律是为保护人民合法权益,需让我们自觉遵守。
要培养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就应该从点滴的小事做起。严格要求自己,首先要学会自我叫,加强自我训练,时刻不忘遵守学校和社会的各种规章制度。先要了解这些规章制度的内容,然后严格按这些规则的要求去约束自己的行为。尤其是在没有熟人在场的时候,更应自我监督,自觉遵纪守法。其次,要经常反省自觉的行为,用学校的规章制度,社会的法律法规去对照。同时要抱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积极态度去对待别人的批评意见,切记“讳疾忌医”。再次,要培养自己的坚强意志。要有坚持性,要抵制外界的不良环境,不为外界的诱因所干扰。遵纪守法时可能有冷言冷语,你要坚持正确的选择。“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
只要你坚持去做,你就会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的好习惯。在你品德修养的天平上,也就会增加一个高尚的砝码!
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一起,构成法律的三种基本要素,论法律规则。如果说原则是法律规范中的基础性规定,概念是法律规范中对所涉及的有关主体、客体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所作的法律内的解释的话,那么,规则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人们行为的直接指南部分。在法学史上,人们对法律要素持有并不相同的看法,例如分析法学的“命令模式”论(奥斯丁)或者“规则模式”(哈特)论;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模式”论;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等等。在我国,自从张文显提出“原则—概念—规则”说以来,学界在相关教材中基本上都秉承了这一主张。这一观点,至少是符合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典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之特征的。那么,如何理解法律规则?法律规则具有那些明显特点?
一、法律规则的概念
法律规则,又称法律规范,尽管在法学界的一切探讨和学理建树,大体上都围绕着法律规则而展开,但究竟什么是法律规则,人们的看法并不尽同。这就再次证成了一个原理:越是基础性的概念,存在分歧的可能性越大,一切理论建树,皆自对基础概念的不同主张和严谨逻辑论证开始。那么,什么是法律规则?张文显的解释是:“……是指具体规定权利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李桂林则写道:“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严密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郑成良则以为:“简要地说,法律规则就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我们认为,对法律规则可以由其主体、对象、方式、内容和功能诸方面进入分析。
所谓法律规则,是指立法者将具有共同规定性的社会或者自然事实,通过文字符号赋予其法律意义,并以之具体引导主体权利义务行为的一般性规定。在这里,我们首先遇到的是法律规则的生产主体-法律规则的国家性。我们知道,规则在物质世界中是普遍存在的,在人类社会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即使那些无规则可循的物质运动,科学家们仍然在寻求其规定性,如反物质的规定性。同样,即使那些怪异的社会行为,社会学者们也在寻求和研究其规定性的内容。但是,自发地存在的自然规则也罢、社会规则也罢,都不是纯粹法学意义上的法律规则(也许,在社会法学那里,自发产生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则也不失为法律规则-所谓民间自发产生的习惯法规则),法学论文《论法律规则》。因此,法律规则首先是自觉地存在的。
但是,自觉存在的社会规则甚多,举凡纪律规则、乡规民约、公司章程、合作协议等都是自觉地存在的社会规则,但是,它们并不是法律规则,相反,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里,它们必须受制于法律规则的规范。自然规则不存在自觉存在的问题,即使在“人化自然”的情形下,人们仍然是借助于自发存在的自然规则本身来改造自然的结果。但自然规则可以转化为人们的行为操守,从而成为人们“按照自然的规定性行动”的社会规则。例如,传染病是自然现象,但我们可以通过掌握其发病的规律,并将其制定在“传染病防治法”中,以作为人们在防止该病症方面的社会行为准则。但即使这样的规则,要成为法律规则,也必须经过有权主体(立法者)的加工,因为人们不能随意地成为他人的立法者,也不能相互成为立法者,否则,就不可能在人们的交往行为中形成整齐、划一的秩序。
可见,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那么,立法者是谁?在学理上,人们尽管可以把其设计为理性者、智慧者、哲学家等等,但在人类国家法的实践中,却只经历了三种立法主体,其一是以皇权为代表的皇帝个人立法,从而“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其二是以议会为代表的代议制立法主体,其特点是立法间接地表达民意要求。其三是新近得到重视的全民公决之立法主体,在此,所有具有政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公民都可以行使立法者的职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俄罗斯“叶利钦宪法”、白俄罗斯“卢卡申科宪法”、“爱尔兰堕胎法案”以及欧洲“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等等,都是相关国家或地区。
法律与道德,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法律承担着维护社会善良风俗的责任,为道德提供坚实的后盾。而道德往往是一部分法律的直接渊源,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起约束作用。但是,并不表示道德就高于法律,在同一问题上,道德和法律有着不同见解的时候,总是以法律规定为准。所谓“情、理、法”三者,以法为先。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为优先的原则,只有在法律无法调整的领域,才考虑以社会善良风俗为原则。
既然,法律与道德有如此密切的关系,我们下面以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比较常见的道德概念——“见义勇为”和“拾金不昧”。
首先,讨论一下“见义勇为”。所谓“见义勇为”一般是指当他人或国家、集体、社会的权益受到损失和侵害的时候,不顾个人利益,维护非己权益的行为。它有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就是所侵害的权益是非己权益,即不是个人自身的权益。从广义上看,这种行为包括很多方面,被侵害的权益可以是人身权,财产权等等法律上所有的权利。“见义勇为”者所采取的方法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力的,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见义勇为”是属于社会善良风俗的范畴,应该受到法律的支持。到目前为止,它还未上升为法律概念,但它通常牵扯到两个法律概念。一个是正当防卫的问题。这是“见义勇为”者采取直接的暴力的方式时,常遇到的问题。正当防卫是指自身和他人的人身权益受到直接侵犯时,采取一定的防卫措施,从而造成侵害方的人身损失,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学论文《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这里就存在着一个度的问题。即,在怎样的程度上才能算是正当防卫呢?首先,必须是自身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直接的侵害,如果不采取防卫的措施就会造成重大的损失。这是防卫的必要性。其次,根据侵害的程度,来决定防御的程度,这是防卫的度的问题。正当防卫一般采取最小有效原则,即再保证所采取的防卫措施有效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侵害方的损失。所以,正当防卫遵循两个原则,防卫必要原则和最小有效原则。只有遵循这两个原则才算是正当防卫的行为。
另一个常见问题是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在保护自身和他人的权益的情况下,采取了一定的避险措施,造成了第三人的利益损失,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个问题上又存在着两个要素。第一,是否存在避险的必要。即必要性原则。第二,无选择或不可预见原则,即造成第三人的损失有两个条件或两种情况,一是走投无路,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如国家、集体、社会的利益,牺牲第三人的个人利益。二是在避险过程中,无法预见的,意外的侵犯了其他人的损失。第一种情况是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第二种情况包括了保护自身利益。只有符合必要性原则和无选择或不可预见原则,才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主要应用在刑法方面,它们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对推动社会善良风俗起了重要的作用。这正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善良风俗和道德的支持。
我们再来讨论一下“拾金不昧”的问题。所谓“拾金不昧”一般是指拾得他人财物主动交公或主动交还失主的行为。这个问题往往是作为道德问题来讨论的,是作为一个人是否具有良好品德的标准。但,它也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拾得之物,拾得者有归还失主或交公处理的义务。此项义务是一种作为义务,即义务承担者必须做出指定的行为,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拾金不昧”不再作为良好道德的标准,而成为法律义务每个拾得者必须遵守,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拾得者不交还失主或交公处理,而由自己占有,即构成不当得利。金额较大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新闻报道的某女拾获手机SIM卡,自己使用而被拘留,就是很好的明证。“拾金不昧”的问题就反映出,社会良俗是法律的重要渊源。
生活中常见的两个道德问题,深刻的反映出法律与道德的相辅相成的关系,道德是法律的重要渊源,法律为道德提供坚实的后盾和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