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福建省永泰建筑工程公司遂宁车培龙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出租房:四川兆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吊篮设备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乙方租赁吊篮设备的规格和数量:
甲方根据预交的方案向乙方租赁ZLP630备规格和数量以实际验收使用台数为准。
二、租赁期限、使用地点及租金费用
(1)预计吊篮使用期限60天,不足2个月按2个月计算,超出2个月按每天每台40元计算,实际吊篮租期自吊篮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以双方签字的《吊篮使用单》为准)至吊篮设备使用完毕甲方报停之日止(以双方签字的吊篮报停单位准),连续计算,含起止日期。
(2)所租吊篮的使用地点为:车配龙汽车百货国际广场8#地块H楼。
(3)吊篮租金及相关费用:①押金:人民币叁万元,小计:30000.00元;
②进出场费(含安拆费、维护费用):/台,小计
③日租金:人民币40元/台/天(不含税价格),平移篮费 190.00 元/台。④入驻现场维修人员工资每月3000.00由甲方支付。
(4)租金计算按约定租期连续计租,中途不报停。若工程存在跨年施工,春节扣除15天,其它时间连续计租,但不排除双方的其它责任。
三、吊篮设备的管理:
(1)吊篮在租借期间管理由乙方负责,使用天数需甲方现场签章确认,并严格遵照吊篮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交底书正确使用,并负责协调吊篮从进场至退场整个过程的工作。
(2)乙方负责正常情况下吊篮的维修和保养,现场派专人维护,进驻现场,费用由乙方负责。
(3)甲方应确保吊篮在归还乙方时完好无损,数量无误,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吊篮损坏丢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因正常使用磨损除外。
(4)甲方应提前一天通知乙方移机,单台移机时间不超过6小时,多台同时移机时间顺延。
(5)吊篮设备发生故障无法使用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维修,正常维修一般不超过4小时(电路故障2小时,电机故障8小时)每超过一天,应减免乙方该故障吊篮相应天数的租金。
四、施工现场的准备:
甲方应在吊篮进场前清理现场,完成相应的准备工作,确保吊篮的顺利安装,如因施工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而导致吊篮交付延误的,其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吊篮的运输和现场搬运:
(1)吊篮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现场垂直运输。
(2)甲方负责及时提供吊篮进场时的堆放场所、垂直运输设施,甲方负责及时在每个联体楼提供一个足够容量的二级配电箱,现场电费由甲方负责。
六、吊篮的安装、拆卸和验收:
(1)乙方负责吊篮进出场时的安装和拆卸。
(2)吊篮安装并经检测合格后,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请求后一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验收,若甲方没有组织人员验收,则乙方将在第二个工作日开始计算租金。
甲方:乙方:年月日:
承租方: 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一(以下简称甲方)合同编号:
出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签约地点:(甲方所在地) 根据《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国家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双方就 幕墙工程施工的吊篮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1、合同总价:暂定 万 元(大写: 万整
2、 ,最终以双方结算为准。
3、 租赁台数及租期:甲方租用乙方电动吊篮暂定。
4、 租赁费支付:
1)每台吊篮的日租金为人民币元,每月5日为上月租赁费用的结算时间,租费结算日期起15日内凭乙方提供的租赁发票及经项目部经理签字盖章确认的实际使用台班确认单支付给乙方。当租赁金额超过本合同暂定总价的5%时需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否则视同乙方放弃结算权利。
2)付款方式为电汇或者银行承兑汇票。
3)乙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若提供虚假发票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与其有关的全部款项,直至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部得到弥补为止;若乙方提供虚假发票,一经发现,应立即无条件更换合法、有效发票;无论是否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停止支付与虚假发票有关的工程全部款项,且乙方自动放弃追索。
5、 吊篮使用天数及租金的计算方法:
1) 吊篮进场前需经甲方正式通知,安装调试好后,双方办理吊篮起租确认单,并开始计算租赁期;
2) 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设备原因停工达4小时以上,免收该台吊篮当日租金。由于天气等不可抗外力引起的暂停使用期内(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天气日志为准)免收租赁费;
3) 甲方有权对吊篮进行报停,但每台总报停时间不能超过30天,报停期间乙方按日租金的30%(即人民币 15 元/日.台)收取甲方吊篮租金,如甲方总报停时间超过30天,乙方有权将报停的吊篮撤场,或按正常使用期间的日租金(即人民币 元/日.台)收取吊篮租金。(该项见补充说明)
4) 甲方代表(项目经理)向乙方发出退租通知之日起即为租赁截止期;
5) 计费时间以甲方书面验收时间为起始计费时间。
6) 租赁期满乙方应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配合甲方结算。结算书应加盖与本协议所盖的签章一致方可生效。其他形式的结算书无效。
7)因施工现场需要临时增设的吊篮乙方应报甲方审批,经甲方的相关部门(预算部、项目部)签字确认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6、 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 甲方责任与义务:
1) 按乙方《使用手册》之规定,甲方派专人经乙方专业人员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上岗证方可使用吊篮作业,甲方提供可与设备配套的二级电箱的电源接驳点。
2) 甲方负责派人员协助乙方的吊篮进场时的卸车和现场的安装,以及协助乙方吊篮退租时吊篮的拆卸和出场的装车工作。
3) 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将乙方设备随意拆卸、维修或换零件。
4) 甲方有责任教育吊篮施工工人,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安全规范,施工中如发现吊篮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逐级报告,通知乙方检查维修、检修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5) 租赁期内,甲方不拥有乙方之设备的所有权,甲方不得将乙方设备转让第三方,不得作为其他作用之抵押或保证,一经发现,乙方有权立即收回合同之吊篮,并酌情处以相应罚金。
6) 甲方应妥善使用与保管承租的设备及相关设施;归还时应保证吊篮完好齐全,并对附着灰浆、涂料等杂物清理干净。因甲方作业人员使用不当造成乙方设备损坏或损失,视其设备损坏程度和丢失的部件由甲、乙双方协商价格进行赔偿。但甲方按正常使用造成合理损耗不予赔偿。
7) 租赁期内,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故障或人员伤害,其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8) 甲方在租赁期满,结算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清费用
(二)乙方责任义务
1) 乙方负责提供性能良好,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全新合格产品供甲方使用,乙方负担所有设备零件和维修费用;同时乙方提供吊篮安全锁的有效标定(每半年一次的检测)。
2) 乙方负责配备符合现场用电规定的三级电箱,并保证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之规定;
3) 乙方负责吊篮进场的装车、运输及吊篮安装、调试;负责吊篮出场拆卸、运输及一切与之相关的费用(甲方协助搬运的人工费除外)。
4) 吊篮安装调试好后,乙方负责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对吊篮的检测验收责任和费用。
5) 乙方负责提供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负责派专业人员指导操作,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负责办理当地政府安检部门认可的操作证,操作证办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每台吊篮不少于一人。
6) 租赁期内,乙方进驻施工现场后,接受甲方统一管理、检查和考核并对甲方负责。
7) 租赁期内,乙方至少派一名现场服务人员(前期派两名),跟踪服务,至工程结束,乙方派至现场的所有人员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安全责任等由乙方负责,且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每十五天内安排专业维修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维护,以确保安全运转并作好日检及维修记录。
8) 吊篮安装、拆卸及租赁期内,凡因吊篮质量问题和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乙方负责为现场服务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每台吊篮机械责任保险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的保险。
9) 乙方所提供的吊篮应满足安全规范要求,符合工程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相关检查要求,并提供检验合格证;租赁期内,乙方负责政府有关部门对吊篮的检验、检查费用。
10) 若因乙方提供的吊篮手续不全引起的有关方面的处罚,其损失由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前往调查处理,事故责任双方调查核实后确定,必要时报市劳动监察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脚手架上施工过程中如遇到脚手架钢管或卸荷钢丝绳受到阻碍时,应及时通知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处理解决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11) 乙方提供的吊篮必须满足甲方对幕墙工程安装和630kg的载重要求。
6. 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生效的后,任一方单方面中止或单方面变更合同执行,即视作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协议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7. 争议解决方式
1) 双方如有违反本合同条款规定之事实而造成纠纷,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决。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之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如协调不成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4) 本合同系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之原则协商签定,甲、乙双方应彼此约束、互相谅解、协助本合同顺利执行,合作愉快。
5) 廉洁合作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或乙方一旦发现任何一方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廉洁合作协议可以向甲方审计监察部举报,举报电话:
6)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发 包 方: 深圳市广田方特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方:北京正华安泰建筑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工程施工需要现向乙方租赁电动吊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精神,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严格遵守执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1.1工程名称:天誉四期发展项目门窗幕墙及简易吊船工程 (以下简称“本项目”)
1.2工程地点:广州天河区
第二条 租赁内容
2.1 设备租赁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型号ZLP(D)型(长度根据现场需要)电动吊篮提升机(全套设备),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是完好,齐全,机械性能运转正常。乙方包装包拆、包来回运输,提供全套设备质保资料,如有现场检测费用发生,甲乙双方各承担50%的费用。
2.2乙方的承包范围属于发包方与甲方签订的“天誉四期发展项目门窗幕墙及简易吊船工程”的施工合同及其附件(以下称主合同)的承包范围的一部分,乙方对自身所承包的内容进行施工,并全面履行施工主合同的规定。包设备安装拆除及调试、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以及包设备检测合格。
2.3乙方必须如实按政府有关政策规定为其聘请的施工人员办理平安卡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及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工伤保险。甲方可以代办,其费用由乙方支付,并交项目部备案。
第三条 租赁期
3.1租赁期根据甲方工程进度要求计算,租金起算日为吊篮安装、调试完毕,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交由甲方投入使用的当天开始计算,租金结算日为甲方通知乙方拆除设备之日,合同生效期为甲方书面通知进场日开始生效。
3.2在合同期内,如乙方合同所述联系地址变更的,乙方有向甲方通知的义务,否则视为合同承包方地址无变更,甲方向乙方合同地址发出的信函视为乙方已收悉。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
4.1按综合单价包干形式,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吊篮租金为 55 元/台/天。包括乙方技术员工资、伙食费、现场文明施工费、工具费、进场费、设备费、维修保养、设备及零配件保管、救治医疗费、人身保险费等相关保险费用、工卡及平安卡费用、工作服费用、相关赔偿金、人工风险费(因甲方工期延误造成的窝工、费工和人工费上涨等风险费)等费用。
4.2 租金按月支付,每租满一个月于25天内由甲方支付乙方前一个月30天银行支票,如此类推。
4.3 春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在场计租的吊篮设备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免除25天租金。
4.4 乙方开具正规的施工安装发票结算租赁款。
4.5 第三方检测按800元/台。
4.6 协助我司办理论证方案。
第五条 材料设备检验
5.1 每台吊篮进场使用前,需由乙方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
5.2吊篮设备运至施工现场安装调试好后,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送至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现场抽检由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完成,甲方须协助乙方派人负责装卸车、垂直运输、搬运、安装及调试,直至达到试验合格的标准。检测合格的设备,方能交付甲方开机使用。
第六条 双方责任和权利
7.1甲方职责
7.1.1甲方指派的项目经理代表甲方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其职责是:协调乙方与总包、土建、建设单位、监理及其他等单位的关系,协助乙方做好进退场等工作。
7.1.2免费为乙方提供吊篮设备的电源接驳点。
7.1.3 根据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培训要求,负责设备的基础操作。
7.1.4对乙方现场所有人员(包括技术员)如不符合甲方要求可提出更换。
7.1.5该工程可由甲方为乙方统一购买相关工程保险,费用从乙方安装费中扣除。
7.1.6由甲方提供给乙方一间单独仓库用于工具设备的存放,负责协调乙方进退场的运输通道及堆放场地,宿舍及生活用品等其它由乙方自行解决。
7.1.7因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由甲方负责维修或照价赔偿。
7.2乙方职责
7.2.1密切配合甲方的施工生产需求,满足甲方施工进度要求。服从甲方施工人员的施 工安排,但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
7.2.2负责配备设备维修、维护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故障的处理,确保设备技术状态完好。如有故障造成停机,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安排人员到场进行维修。在接到乙方通知后4小时内,乙方未能修好,造成乙方无法使用,扣半日租金,如6小时未修好,扣全日租金,以此类推。
7.2.3乙方提供的设备必须符合有关部门的使用规定,负责提供吊篮的合格证和检测报告。乙方的电路电线及设备的安全配置必须满足本工程及当地相关部门要求。
7.2.4负责给甲方提供吊篮的安装方案、吊篮安全施工方案及操作技术交底,并严格按方案及技术交底进行操作。对甲方施工人员违章操作的,有权要求其停止作业并上报甲方相关负责人。
7.2.5负责设备的操作培训,甲方所有操作人员必须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2.6必须为进入场地的乙方自派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对设备安装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对由乙方自派工地的人员安全负责,如出现火灾、工伤、死亡等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7.2.7必须教育本部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当地工程建设及城建管理部门的政策和法规,如造成被建设单位、土建单位或其它单位对我方处罚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概由乙方承担。
7.2.8由乙方提供到工地上的设备,乙方均有保管的责任,如发现损坏,或其他施工单位损伤,均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费用,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7.2.9若乙方未能按甲方或施工现场的要求施工,而被甲方或建设单位清退出场,或不履行合同而自行退场。按实际租金的80%结算,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7.2.10、本合同的乙方技术员必须长住工地,保证每栋塔楼有一名技术员。无故缺勤一天罚款500元。
7.2.11、在高空作业方面,操作人员需经乙方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上岗人员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定。
7.2.12、乙方配一名技术人员在现场蹲点指导吊篮移位工作。
第八条 违约及罚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限期乙方离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有异议。
A、乙方将本项租赁内容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B、乙方拖欠派往本项目现场的工人工资,造成工人聚众闹事或到相关政府部门投诉。 3
C、因乙方实施不力造成工程质量、进度无法达到合同的要求。
D、因乙方无力继续完成本合同约定要求的。
E、因乙方中途自愿放弃合同履约义务的。
F、因乙方受到法律制约而不能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其它约定内容
9.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按甲方惯例协商解决。
9.2若因本合同发生的所有纠纷,双方应在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均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9.4 因履行本合同而形成的现场签证单、双方往来函件、处罚通知等项目施工有关文字资料,均构成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 乙方须严格遵守总包、监理单位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处罚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甲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签 约 人:
电 话: 电 话: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