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简称甲)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甲方依法将承租的厂房转租给乙方使用,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用途
1.1甲方将位于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
1.2 本租赁物的用途为要转变使用用途,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所转变用途所需办理的手续由乙方按政府或经联社(村委)的有关规定申报,届时因转变用途所缴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交付期限
2.1租赁期自月日起至
2.2租赁期限届满前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2.3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三条 租金及费用
3.1乙方每月交租金每月 乙方汇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五。
3.2乙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30%)也就是违约金方于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承担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 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条件退还租赁保证金。
3.3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乙方应每月号前向甲方支付管理费。逾期支付管理费,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天数乘以欠交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五。
3.4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开始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应缴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申办有关手续期间向甲方支付有关费用。
第四条 厂房使用设施、保养、维修要求
4.1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4.2当甲方定期检查时,乙方应予配合。如因乙方阻饶养护、维修而产生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4.3乙方需装修、扩建、改建或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必须提前
日内通知甲方并提交改建设计方案,并征得甲方同意批准同时需向相关部门申请同意核准后才可进行,否则,不经甲方同意擅自装修、扩建、改建、增设等行为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
4.4乙方发现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故障时,应提前通知甲方进行维修。
4.5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防火安全和免责条款
5.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______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5.3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经甲方同意和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5.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5.5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因甲方特殊原因而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甲方可因此而免责。
5.6 凡因发生地震、海啸、战争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六条 提前终止合同
6.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和滞纳金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6.2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除本合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6.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滞纳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_倍的款项作为赔偿。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五日内将乙方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七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八条 附加条款
8.1乙方迁出时,如遗留家具杂物不搬的,视为放弃,可由甲方处理。
8.2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的责任(一方)导致退租,依附于厂房的装修归甲方所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第九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保证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印章): (印章):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转 租 方(甲方): 公司名称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受转租方(乙方): 公司名称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位于 的部分场地转租给乙方建设厂房并使用、收益、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租房屋的情况
1-1 甲方依法承租的座落于 场地及房屋已按原租赁合同征得原出租方书面同意(原出租方书面同意证明作为本合同附件(一),本合同签订时交由乙方存档),由甲方方将上述部分承租场地转租给乙方,由乙方开发使用。该场地坐落于四至,东至 ,西至 ,南至 ,西至 。总面积________平方米。甲方承诺原出租方对该场地具有所有权及独立的出租权。所有权证书和该场地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1-2 该房屋及场地的的使用范围;现有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由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予以明确。上述设施设备乙方可无偿使用或根据建设需要拆除,甲方及原出租人承诺对乙方拆除转租场地范围内任何设施设备,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赔偿、补偿费用且在转租场地内所建厂房及其他设施设备如遇征地拆迁所有赔偿、补偿款物都归乙方所有。
二、租赁用途
甲方已向丙方出示该房屋及场地原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书。该场地的用途为________。
三、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3-1 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及场地。转租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保证该转租期限未超出原租赁合同的租期。
3-2 转租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场地,但应向乙方补偿乙方在该场地上投资所建厂房及设施设备(见乙方增建厂房及设施设备清单及投资总额,由甲乙方签字确认)乙方在收到上述补偿后应如期返还。如乙方想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共同和原出租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经协商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双方约定,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元。大写-----------自合同生效之日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收款方应开具收据)。
4-2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
五、其它费用
5-1 在场地转租期间,乙方使用该场地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____等费用由________承担。
六、房屋及场地使用要求及相关责任
6-1转租期间,甲方及原出租方应保证该房屋及场地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不以任何理由妨碍乙方对该房屋、设施设备及场地的使用权。甲方和原出租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使用场地和乙方增建厂房及设施设备所需要的证件材料,协调处理各方关系,保证乙方正常使用承租场地和增建厂房及设施设备不受任何干扰和妨害。
6-2 在转租期间如遇征地拆迁,乙方转租范围内的所有赔偿、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在乙方依法获得各项相应赔偿及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增建厂房设施设备补偿、经营损失补偿、可得利益补偿、搬迁安置费用补偿等)后,依法搬迁。 6-3在转租期间如遇其他不归责与乙方的原因导致该转租合同无效、被撤销、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甲方应负赔偿、补偿责任,乙方依法获得各项相应赔偿及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增建房屋设施设备补偿、经营损失补偿、可得利益补偿、搬迁安置费用补偿等)后,依法搬迁。
七、转租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再次转租的权利。
八、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乙方的转租范围内不再享有任何与出租房屋及场地有关的权利义务。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倍的年租金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守约方享有解除权。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未尽事宜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制作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照《民法典》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就蒋岙村碾米厂经营权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本村碾米厂经营权承包给乙方,碾米厂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只有碾米厂经营权,不得买卖。
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转让价格:乙方在每年的 月 日按 元/年(大写: )支付给甲方。
四、结算方式:现金结算,承包期内,乙方在每年的 月 日付清承包费,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经营,有权敦促乙方完成对集体的义务。
2、乙方在自主经营当中如果出现严重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没收承包履约保证金,而且收回承包经营权。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碾米时间:定每月三天,即初六、十六、二十六。农忙加班一个月(即逢3/6/9)
2、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享有自主经营权并自负盈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负责保护和维护好碾米厂及其设备,其他需要的设备承包者自备,如已有设备损坏,按价赔偿(设备如损坏或有故障乙方及时维修并费用自付,并保持清洁卫生)
3、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碾米厂及其设备的损失,经调查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少或免除乙方对集体的赔偿义务。
4、碾米厂经营过程中电费乙方自负。
5、乙方在碾米厂不准堆放其他杂物,并监督他人不准堆放杂物。
6、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承包经营中,不得影响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
七、承包期满后,甲方验收碾米设备能正常运行后,甲方将乙方的1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记息在一个月内退还。
八、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在承包期内,乙方提出不愿承包,甲方将没收1000元履约保证金。
九、本合同从承包期开始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