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股权的转让协议(通用3篇)
代理股权配股协议
甲(委托)方:
乙(受托)方:浙*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 年度的股权配股事宜。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公司 年度的财务年度报告;
2、公司 年度配股方案;
3、股东大会同意配股方案的决议;
4、《配股说明书》。
5、有关部门对配股方案的批准文件;
6、乙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此次配股以公司 年末总股本 万股为基数,每10股配 股,共计配股 万股,配股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万股。
四、甲方此次配股,每股配股价为 元,配股总金额为 元。
五、双方商定 年 月 日为甲方配股登记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配股缴款日。
六、配股的股权以股东卖出配股权的方式记加到股东的账户上。
七、配股缴款期满后,未配足的股份按有关部门批准的《配股说明书》处置。
八、配股缴款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配股结果告知甲方。
九、配股缴款期满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配股金额全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十、乙方按配股总金额的 %向甲方收取配股手续费:
万 千 百 拾 元整(¥ );
甲方应在配股缴款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配股金额,将手续费全额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证券公司________营业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股份转让及其他相关业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依法具有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限制其证券投资资格之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
3、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甲方保证被确权的股份为其真实所有。
4、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认真阅读《股份转让风险提示书》,充分认识到代办股份转让存在的投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5、甲方已详细阅读并承诺遵守《试点办法》和其它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相关规则。
6、甲方承诺不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行为,违反者承担相应责任。
7、甲方接受并配合乙方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8、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免责条款,并愿意受所有条款之约束。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
2、乙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甲方进行股份转让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方式为准。
4、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第二章 开户
第三条 甲方进行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转让,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有关补充通知的规定,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以下简称“股份转让账户”)乙方审核甲方开户申请资料合格后,为投资者开立股份转让账户。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代办股份转让,应按照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由乙方为其开设保证金账户;甲方确保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由于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若甲方为境内法人投资者,开设保证金账户时需要提交: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股份转让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预留印鉴。
第六条 若甲方为境外法人投资者,开设保证金账户时需提交:境外注册商业登记书及复印件,董事证明文件(须为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机构授权委托书(须盖章签名)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董事)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股份转让账户卡。
第七条 甲方股份转让的结算资金必须存入其相应保证金账户。
第八条 甲方办理开户手续时,必须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是甲方在乙方预留的重要印鉴,甲方对此负有保密责任。甲方认为必要时可在乙方营业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乙方柜台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如电话自助委托、自助终端委托)修改交易密码。
第三章 委托代理
第九条 甲方在乙方办理开户手续后,乙方应为甲方管理其账户并从事下列委托事项:
1、接受并执行甲方的有效委托;
2、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股份,代理领取甲方应有的分红派息;
3、代理甲方进行每次转让成交后的资金和股份的清算交割,并根据有关规定向甲方收取手续费,并代收税款和其他费用;
4、确保甲方的资金不被挪用;
5、应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账户资金和股份数量变动情况的清单,供甲方核查;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乙方提供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委托方式。甲方可选择委托方式,委托乙方代理股份转让,委托当日有效。
第十一条 乙方在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甲方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交易采取全额保证金交易方式。甲方委托买入股份时,其账户须有足额保证金;甲方委托卖出股份时,其账户须有足额股份余额,否则乙方将拒绝该委托。
第十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股份转让,应遵守乙方业务规章,并提交规定的证件。
第十四条 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系统下达的委托指令,以乙方电脑数据为准;柜台委托以甲方签字确认的委托凭证为准;甲方以电话语音、传真、信函下达的委托指令,如乙方无法确认,将不作为对乙方的有效指令;甲方对其委托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在办理每一笔委托后须在三个交易日内查询交易结果或打印交割清单;如有疑问,须在查询交易结果或打印交割清单当日向乙方书面质询,否则视为已被甲方确认。
第四章 资金划拨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甲方可选择到乙方柜台或银证转账方式存取资金;美元资金存取仅限于银证转账方式。甲方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存取资金,但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通过乙方柜台提取资金的,应提供取款人或授权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明、股份转让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并输入正确的资金密码。
第十八条 如甲方选择银证转账方式存取资金,须事前向乙方和与乙方合作的金融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经乙方和与乙方合作的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银证转账存取资金。
甲方为机构账户的,不得通过银证转账方式存取资金。
第十九条 乙方按照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取款手续。但当甲方资金账户出现大额异常变动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甲方保证金余额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支付一次或在甲方销户时支付,乙方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对甲方利息所得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 当本协议第十六条所指的其他资金存取方式无法进行时,甲方应在乙方柜台办理资金存取手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将最新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规则、制度及相关信息准确、及时地在乙方网站和营业场所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义务对每个转让日的股份转让价格、转让数量等信息在乙方公司网站及营业网点予以及时披露。
第六章 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四条 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签署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除非甲方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约情形,甲方可随时撤销其在乙方的资金账户。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撤销其与甲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1、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2、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3、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乙方若丧失代办股份转让资格,将自动撤消与甲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十八条 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需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协议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在此期间,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
第七章 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三十条 甲方可以授权代理人代为办理股份转让委托及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甲方授权他人代为办理前条所述事项时,应当签署有关授权委托书,并向乙方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第三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明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甲方或其代理人通过乙方的自助委托系统办理的一切业务,均视同甲方本人委托,甲方对委托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授权期限过期,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代理人的委托,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 甲方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地应在乙方,且当事人均应到场,但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授权委托书除外。
甲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交乙方备案。
第三十六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终止授权,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到乙方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原授权委托书仍然有效。
第八章 免责条款
第三十七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 甲方如果遗失股份转让账户卡、身份证明、存折等证件,应立即向乙方及其他相关机构挂失。由于甲方未及时挂失而导致其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九条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发生本协议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时,乙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甲方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四十三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代扣代缴甲方有关税费。有关费用标准如发生变动,甲方同意乙方按新的规定执行。
乙方依法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可按双方约定标准向甲方收取合理服务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修订,本协议书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六条 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或增补本协议,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1、协商;
2、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
3、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4、其它合法方式。
第四十八条 《股份转让风险提示书》及甲方填写的开户文件均视为本协议附件,共同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署后生效。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证券公司
股份转让账户卡号: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部
身份证明号(或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以下简称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告法》,本着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广告发布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乙方为 (媒体名称) 合法广告代理发布机构,全权代理(媒体名称)广告招商事宜,由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合同附件。
二、 甲方向乙方支付广告媒体费用,乙方向甲方提供广告发布服务,广告发布内容为甲方指定内容。
传真:
三、 广告内容及形式如下
媒体描述:
广告描述(品牌/产品名称、规格):
发布时间:
广告权益: (详见附件1)
媒体费用:人民币: (大写)
四、 付款方式:
(略…)
甲方须按以上付款时间,把款项存入乙方指定帐户:
户名: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广告款项后,需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
五、 甲方责任和义务
1、 甲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
2、 所有「广告排期表」和广告物料(含品牌各种版本)最迟应在播出前十四个工作天送达乙方。乙方安排的「广告排期表」需经甲方确认后方可生效。经甲方确认的「广告排期表」应作为合同附件,具法律效力并约束合约双方。
3、 甲方提供的广告物料未能如期送达乙方造成广告误播的,甲方应承担误播责任。
4、 甲方承诺就任何广告材料或有版权的村料或任何出现于物料中之人物,负责取得必要的认可及同意,以供乙方广播,并负责一切费用。
5、 甲方保证所有广告稿件或物料并无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电视业务守则,或对他人侵权 (例如触犯第三者之版权及其它专利权,或诽谤第三者名誉)。如因甲方提供的广告内容违反公共利益或对他人侵权,甲方应当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六、 乙方责任和义务:
1、 乙方在收到甲方缴付之广告金额后应按本合约指定的广告时段内安排播出;乙方每月提供上月「证播单」,甲方如对「证播单」有异议,须在广告播出后六个星期内提出,乙方可提供电子巡逻录像带以兹证明;甲方如在播出后六星期内无提出异议,便视为播出正常。
2、 如因任何不可抗力因素或节目调整关系,造成广告时段的变动,乙方尽可能提前通知甲方,若未能如期播出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给予顺延补播。
3、 倘因任何事故,例如电力或机械故障,而引致电视播送中断或取消时,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将编排另一个最适当的广告位置播放受影响之广告。
4、 如发现漏播或错播(包括错播日期/版本/时段),经核实乙方应根据“错一补一,漏一补一”的原则给甲方进行广告补偿(补播广告内容须与被错播或漏播的广告内容一致)。
5、 保密原则:本协议条款均属商业秘密,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七、 合同的变更、解除:
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 不管本合约内有任何其它规定,假若由于法律、法令或任何监管机关的决定或任何乙方无法控制的情况,引致乙方的广播事务须要终止、限制或被剥夺或受影响,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约,并按实际播出情况收取广告费用。
八、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应全面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遭清盘、被债权接收资产、破产、或无力偿还任何债务等即当违约论,其余一方有权实时终止本合约,违约方须负责向无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而引致的损失。
2、 甲乙双方根据本合约仅构成广告买卖关系,双方不存在任何合伙,合资,合营或雇佣关系。
九、 争议解决:
对于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30天仍无法解决争议,甲乙方双方均可在合同签订所在地(深圳)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 其它: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文本共4页,一式两份,具相同法律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附件1作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份,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