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租用甲方地处一间,经双方协调一致签订此合同。
二、租赁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三、租赁费用元,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交清第一期房租,以后每年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交清下一期房租,乙方不能按时交房屋租赁费用时,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营业。
四、乙方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不能转租他人。如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或进行非法活动,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乙方要依法经营,搞好防范措施,安全用电。如乙方管理不善,出现火灾、水灾,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要负责赔偿(因房屋本身原因或不可抗力除外)。
五、乙方租赁房屋期间要保持房屋结构设施原样,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下,不得进行随意改造。如需要改造,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损坏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
六、甲方在出租房屋期间,承担土地改变用途使用税、房屋出租税以上两项费用,其他税费(包括水、电费及取暖费)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在出租房屋期间,不承担国家征用、扩路、退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但发生此类事件,甲方愿意退给乙方未使用期间的房屋租赁费用。
八、乙方在租金相同的情况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声明是否续租。如乙方继续租用,双方商定租赁事项,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续租,甲方有权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中在房屋门上张贴出租广告。
九、合同期满,乙方不再使用该房屋时,保持房屋原样交付甲方。乙方可以在房屋门侧张贴迁址广告一个月。
十、房屋租赁期间,双方不得借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须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三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十一、此合同经签字生效,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一式两份,共同持有。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房屋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位于房产一次性有偿转让给乙方,转让方式为出售。
二、该房产系水利局自建房屋,尚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主房 平方米,储藏室 平方米,阁楼平方米)。
三、转让时间:双方同意于年 月 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地产正式转让交付给乙方,付清房款后交房。
四、转让价格:该房产双方议定总价款为元(大写) 。
五、付款方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付清。
六、甲方不得隐瞒与转让房产相关的重要事实,必须保证其对转让房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该转让房产产权无争议(包括不被抵押、查封,不被第三人追索),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
清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乙方无关。
七、若乙方办理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甲方应予协助。
八、本转让协议一经确定,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如有违约,支付对方违约金 元(大写 ),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九、乙方购买甲方房屋后,如遇拆迁等情况,所获赔偿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
十、本协议未详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交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捺印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效力等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证明人: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为父母子女关系,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房产析产协议:
第一条:该协议中析产房产概况如下:
(一)该析产房产位于______________;
(二)该析产房产是在甲方原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房产的基础上翻新加盖的房屋(原房产平面图及四至范围见附件)
(三)该析产房产的土地使用面积大约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物有正方上下二楼六间,南房上下二楼六间。
第二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将本协议第一条所述析产房产正房上下二楼六间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所有权项下的所有相关权利归乙享有),南房上下二楼六间所有权归丙方所有(所有权项下的所有相关权利归丙享有),甲方自动放弃协议中所述析产房产的所有权。
第三条:因该析产房产属农村小产权房屋,且该析产房产是在甲原有房产的基础上翻新加盖的,因政策原因不具备重新(变更)登记的条件,在办理重新(变更)登记条件成就时,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丙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如在未办理重新(变更)登记前,本协议约定的析产房产被征用拆迁的,征用后房屋拆迁补偿款,乙、丙各方就各自在此析产协议中分得部分享有完全所有权。
第四条:甲方保证在该析产房产协议签订前,该房产无产权纠纷,并不受他人追诉。甲、乙、丙各方均应保证,在该协议签订后一直到房屋产权重新(变更)登记或拆迁手续办理完毕期间,该房产不因自身原因受第三方追诉,如因本协议中任何一方原因,使其它方无法享有该析产协议中分得房产所有权及项下相关权利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未经其他方同意,本协议中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协议中约定的不属于自己部分的房产进行抵押、转卖或进行其他涉及所有权及所有权项下相关权利的处分行为,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向受损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方各执一份,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