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工纠纷申请书(精选3篇)
尊敬的领导:
我叫,25岁,本科学历,200x年x月与贵单位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考虑,申请续签劳动合同。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特别幸运的是遇上了一位好领导两位好老师,总是在我不懂的时候悉心教导我。鉴于此,我更是尽心尽力做好每一份工作,从机关的账簿的登记、报表的出具到招待所账务的复核,从工会的现金管理到所得税的计算等等,我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完成。当然这中间也犯了许多错误,这里还是要感谢领导和老师们不厌其烦的给我纠正。
在公司,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公司的发展,深知创业成果来之不易,同时也被公司良好的工作氛围所吸引。我希望能够继续为公司服务,恳请领导同意,若有幸能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我必将更加努力的工作,遵守职业道德,虚心学习,将专业知识与实践更紧密地结合起来,以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努力发挥聪明才智,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每一份工作,为单位的发展建设添砖加瓦。
基于以上所述,我申请续签劳动合同,并希望早日得到领导的认同。
申请人:
日期: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
是否共同申请:_________________□是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电话(含地区号):_____________传真(含地区号):_____________
代理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无商标种类:_________________一般□集体□证明□立体□颜色商标说明:_________________中文“_______________”
类别:_________________11商品/服务项目:_________________
1、灯;
2、照明器械及装置;
3、汽车照明设备;(附页:_________________1页)
4、水龙头;
5、水暖装置;
6、地漏;
7、装饰喷泉;
8、沐浴用设备;
9、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10、坐便器;(有附页)
申请人章戳(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代理组织章戳: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申请再审人:,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负责人:
被申请人:,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一、申请事由:
申请人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云06民终5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6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请求:
1.请求撤销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事判决书。
2.改判申请再审人不承担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具体事实与理由:
申请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6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之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七条之规定,认定申请再审人将四层水泥楼房一幢的内墙及外墙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申请人粉糊,对承揽人具有选任不当的过错,认定申请再审人承担30%的责任是法律适用错误。
首先,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无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申请再审人将四层水泥楼房一幢的内墙及外墙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申请人粉糊,并无对承揽人选任不当的过错。
其次,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
再次,《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内墙及外墙粉糊不是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因此并不需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此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938号朱某与祥云县某煤矿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故本案朱某及其经营的设计室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故朱某所持本案《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室内装修工程施工无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的建筑施工资质。申请再审人没有过错。
综上所述,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再审人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