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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900,00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原债务人xx将欠原告的人民币九十万元债务转移给被告,被告同意承受,并当场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20xx年xx月xx日归还欠款,若不能归还,则以其所有的房屋直接作价偿还。原告也表示同意。然而,被告既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债务,也不按约定将其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2、被告退还原告已付装修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被告的经营者以个人财产对_____万元承担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被告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对原告__________房屋进行室内装修,工程日期为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签订合同当日原告支付了_____元装修款。
__________年_____月中旬,被告停工,导致房屋装修无进展。原告多次催被告动工,被告承诺开始装修,并与原告在_____月_____日签订《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_____月_____日还未完工交付的,被告应无条件全额退还合同价款并将房屋钥匙交给原告。
被告在签订补充协议之后,一直也没有开始装修,经多次催促,被告均是停工状态,现原告根据双方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月
原告:颜某,,男,汉族,1x年8月29日生,隆回县人,住xx省隆回县某某镇。
被告:刘某,男,汉族,1x年2月27日生,住xx省汕头市某某区。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建设工程欠款60000元整,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追讨该笔欠款花费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计8000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刘某从韩江北桥总包中铁十三局承包该桥东岸引桥工程。原告颜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认识,原、被告达成承包协议,原告承包被告承包的东岸引桥工程中的模板工程。原告从20xx年初开始施工,到20xx年初完工。到20xx年8月27日,被告与原告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万元,被告当天写下欠条。该欠条约定被告于20xx年春节还原告2万元整,20xx年7月前将余下欠款付清,但被告一直未付款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电话催讨,被告总是借口不给。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起诉,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xx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颜某
20xx年8月 10日
原告:
被告:
同上(如果是单位要写明单位名称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和姓名)
诉讼请求:xxxxxx
事实和理由:xxxxxx
具状人:
日期: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
被告:李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李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费人民币971500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14086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从竣工验收之日20__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__年2月14日止,实际计算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劳务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判令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位于XX县XX街道XX大楼由被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集团)开发,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施工。建筑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将其转包给被告李实际施工,李作为实际承包人将该工程的钢筋制作安装劳务部分包给原告,并于20__年9月6日与原告签定《分项工程劳务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承包范围为地下负14.6m至屋顶的所有钢筋制作及安装;结算单价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XX元计算;付款方式为按工程进行进行付款,全部完工支付工程款85%,余额待单位工程全部竣工验收一次付清。
合同签定后,原告组织人员及工具进场施工,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劳务。XX大楼也于20__年10月15日竣工验收。20__年1月24日,被告李与原告进行结算,应付原告工程款共计4401500元,扣除已付款338万元,尚欠1021500元。20__年2月6日,项目各民工班组共同向被告置业集团讨要劳务工资,被告置业集团以借支的形式向原告支付5万元。以后,虽经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讨,均未再支付。
原告认为,被告李作为工程的实际承包人,与原告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将工程的钢筋制作及安装劳务分包给原告,原告按约定完工,在双方结算后,被告应当依照结算单的欠款金额向原告支付工程劳务费。被告建筑公司作为本案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其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被告李,且对李施工过程中又疏于管[]理,是导致其拖欠原告工程劳务款的重要原因,故应当对李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置业集团作为发包方应当在其未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原告为支付钢筋班组的民工工资,四处借债,现已借无可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以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及时作出判决。
此致
X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六年 月 日
原告:
被告: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90,00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原债务人xxx将欠原告的人民币九万元债务转移给被告,被告同意承受,并当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也表示同意。
然而,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