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常年与法律顾问合同(精选3篇)
聘应法律顾问合同
顾字( )第 号
聘请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受聘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E-mail:
邮 编:
订立合同日期: 年 月
聘请方与受聘方双方本着诚意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由聘请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签订本合同,以昭信守。
一、经聘请、受聘双方协商一致,受聘方委派 律师担任聘请方的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为聘请方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为聘请方的重大决策、民商事行为、行政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或进行法律论证;
2.协助聘请方建立健全依法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参与聘请方重大决策和其他法律事务的调研、谈判活动;
3.草拟、修改、审查聘请方在依法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4.代理聘请方的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5.受聘请方所属机构的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6.指导和协助聘请方及聘请方所属机构的法规工作,向聘请方工作人员宣传法制、解答法律咨询、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活动,提供法律、法规信息。
法律顾问应确切及审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应确切及审慎履行一切由法律、惯例及传统使其对聘请方所承担的义务,而不以上列1.2.3.4.5.6.为限。
三、服务时间和方式
受聘方委派律师接受聘请方通知随请随到。
法律顾问提供服务除本合同的约定外,以知悉聘请方的请求为准,不以时间为限。
法律顾问直接与聘请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人员进行工作联系。
四、聘请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法律顾问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对不称职的法律顾问,有权要求受聘方更换。
五、聘请方应向法律顾问提供本系统行业、部门和单位制订的有关法规、政策性文件、资料,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重要会议,应邀请法律顾问列席。
受聘方接受聘请担任法律顾问后,基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本合同的约定,对任何直接或间接从聘请方获得的信息或资料,负有职业保密(权利及)义务。未经聘请方书面同意,受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该职业保密(权利及)义务及于法律顾问的助理、雇员或任何在提供职业服务上的协助人。
职业保密义务不受时间限制。
法律顾问应依法律及正当程序,使用其一切经验、知识及业务上的资源尽力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就聘请方所提出的权利或主张是否可行,向聘请方认真提供意见;对于受托处理的事务应谨慎研究,并热心处理,不得无故延宕,并应及时告知关于受托处理事务的进展情况。
六、聘请方应为法律顾问及其助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用品,为律师及其助理人员提供食宿等。
七、本合同有效期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八、聘请方每年法律顾问费为 万元整(¥ ),于合同签订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贵阳市城区以外的交通费、差旅费、住宿费在征得聘请方同意后实报实销。
九、法律顾问受任的聘请方、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重大专项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收购、资产置换、破产,以及诉讼、仲裁,于本合同外另行签订专项合同并按不高于80%的比例优惠收费。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聘请、受聘双方在实施过程中可以补充完善。如果需要变更、终止、延长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按照新签订的合同履行。
十一、本合同在聘请、受聘双方签订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全面认真地履行合同。
十二、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聘请方: 应聘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 址: 地 址: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一、项目概况
甲方目前拥有大量自主知识产权,随着甲方的发展,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需求日益突出和迫切,现需要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体系,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进而提升和利用自己的品牌和技术优势扩大市场份额。为实现上述目标,甲方聘请乙方律师就知识产权方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二、双方人员委派及指定
1 乙方委派律师 ________________ 担任甲方的知识产权常年法律顾问,根据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其他律师及工作人员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专项法律顾问的,应当取得甲方认可。
2. 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指定为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联系人,负责传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通知乙方。
三、乙方顾问工作范围
1解答甲方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依法提出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 协助甲方草拟、制订、审查因商务活动与第三方签署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
各类合同、协议书或其他法律文件,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知识产权方面许可与转让合同等;
3. 参与甲方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较为重大商务活动的谈判、磋商,并提供分析论证;
4. 就甲方已经面临或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或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5协助甲方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公司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
内部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规章制度;
6. 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讲授知识产权实务知识;
7. 厘清和解决甲方现有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问题;
8. 协助甲方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维权及应急体系,并针对性地提出对侵权方的打击手段;
9. 代理甲方完成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等事项;
10. 代理甲方的知识产权诉讼、仲裁、专利无效、商标无效等事宜。
四、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及时、客观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文件及背景资料,对于需要甲方另行授权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2.积极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
3. 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合法的要求;
4.甲方应当根据本合同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律师费和工作费用;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损失,非因乙方律师严重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义务
1.乙方应勤勉、尽责、专业地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尽最大努力依法切实维护甲方利益;
2.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或知悉有关案件及项目情况后,及时完成委托事务,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3.无论何时,乙方对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任何甲方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乙方律师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5.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6.乙方对甲方项目的服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六、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乙方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但需要乙方律师京外出差或长期集中时间工作(以超过3 天为标准)、节、假日期间工作的,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七、律师费及支付方式
1.鉴于此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复杂性、系统性,根据国家律师服务
收费的有关规定,双方一致协商同意,对于乙方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提供的法律服务乙方应收取的律师费分四部分,具体如下:
(1)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1—10 款的服务内容,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伍万元整,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第11 款的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伍仟元整,甲方应当在股权转让所得汇出境外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3)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第12 款的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贰万元整,甲方应当在办理完资本公积金转注册资本手续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4)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三条第13 款的法律服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伍仟元整,甲方应当在办理完未分配利润的处理事宜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2. 如甲方、甲方股东或者收购方出于自身原因终止本项目的运作,乙方已经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
八、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非乙方收取的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等办公费用;
3.北京市外出差而实际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长途通讯费;4.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乙方律师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九、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服务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严重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直接经济损失的;
3)违反第五条第3-5 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政策或者违反律师职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
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三十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
2.乙方委派的律师出现下列过错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1)将甲方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2)将甲方的文件原件遗失;
3)无故终止提供法律服务。
十一、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合同的生效及期限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合同期限根据项目的运作及完
成时间而定,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至项目结束时届满。在此期间,任何一方无故提出解除本合同,均构成违约,应支付对方根据此合同可以获得的收益作为赔偿。
十三、通知和送达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签署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任何一方如遇变更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责任。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投邮日视为送达。
十四、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承办律师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其法律顾问。
第二条:乙方指派郑德龙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乙方的法律服务范围:
为甲方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涉及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出具律师函;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书;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案件;办理双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不限次数;出具法律意见书每年不超过15件;出具律师函每年不超过15件;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书每年不超过20件;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案件,按照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70%收取。
第五条: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的方式为电话、qq、电子邮件或者甲方到乙方律师办公地当面咨询。乙方律师协助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书的,应当在乙方律师办公地进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的,由甲方到乙方律师办公地领取,乙方不负责送达。
第六条:甲方每年向乙方交纳法律顾问费3000元。法律顾问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未支付的,本合同自动失效。
第七条:甲方有权在以个人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及其相关文件中标明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郑德龙律师为其法律顾问。
第八条:乙方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交通、食宿差旅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从事与律师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事项,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顾问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甲方之直系亲属涉及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聘请乙方律师为其代理人的,按乙方收费标准80%执行。
第十三条: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对于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甲方相关隐私和秘密绝对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1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 止。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山东鑫希望律师所
(盖章) (盖章)
年 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