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有偿原则,在良好的信誉、互利互且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以下条款:
一、乙方承运甲方托运的货物(见“出货单”或“托运单”),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及指定的收货仓库。
二、乙方须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准确、完整无损、安全地将货物运达指定地点交给收货人,并办理好货物的交接手续。
三、一般情况下甲方需在托运前一天通知乙方,若遇甲方紧急出货或需加急到达,乙方仍应保证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指定收货人。
四、货物的交接
1、在起运地办理货物交接时,甲,乙双方应指定专人负责货物的交接工作。
2、甲方使用的出货单是货物管理责任交接的必要依据文件。
3、在起运地装货时,双方应共同清点货物件数,在确认出货单所记载的物件准确无误后,乙方应在甲方的出货单的承运栏上签名,承运司机之签名视为乙方之签章,由此产生之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甲方的出货单上签字后,货物管理责任即由甲方转给乙方,从即时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并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与装卸到指定的收货仓库止,乙方对此期间所造成任何货物损失都负有完全的赔偿责任。
5、如果甲方提供托运货物的包装不完好或不符合运输要求的,乙方应不予装载与出货,否则应视为乙方认可甲方所托运货物的包装状况完好无损。
6、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乙方应与收货人共同在场办理点件交接手续,收货人确定无误后,应在乙方所持的运费结算凭证上(出货单或托运单)签字,如发现有货损,双方当事人应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由收货人在甲方的“到货异常报告书”上批注说明货物损失情况,并由承运司机签字确认。如乙方不能提供有收货人签字的运费结算凭证,则视为货物丢失,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货物的全部货款、该批货物的运费以及甲方需要向收货人承担的违约金。
7、甲方在客户处每月会有客诉机器或不良品,需要从客户处带回甲方厂内及修整,乙方应积极配合带回,费用按零担方式计算,在甲方通知乙方时间最晚3天内要派车去客户处装退货,如有延迟按照每天2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运输损失
运输损失认定:根据收货人及乙方承运司机共同签字确认的书面损失记录;双方无法认定或意见不一致的,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定损,费用由乙方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如因自然灾害线路断阻或其它客观原因而不能按时到达,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六、运输车辆及运输时间
1、为防止货物损坏,乙方所用车辆必须是安全防水等合格货车,车箱长度需符合双方协定要求,若乙方提供车辆不能符合双方协定的要求使实际装载货物未能达到应有的装载量,则少装部分应扣除相应运费。
2、从起始地到目的地,乙方应在双方协定的承运时间内到达目的地,超出时间为违约。
七、运输费用
1、运输费由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起运地至目的地运价,并签定“运输协商议价目表”为合同附件,乙方不得任意调高运价,若遇特殊情况,乙方需调整运价,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并说明调整运价原因,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共识后,始可调高运价,市场运输价格降低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相应调低运价,若乙方故意隐瞒且被甲方核实时,甲方有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合同期内最低运价结算运费。
2、货物到达由收货人点收完毕后,若货物无损失,收货人应在司机随车携带的产品送货单上签收,若货物到货有损失,收货人应填定“到货品质异常报告书”说明物品损失情况,并由承运司机签字确认,由甲方向乙方收取赔偿金额,如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间赔偿,甲方有权不予支付运费。
3、乙方在装货后在次月10日前提供可抵扣之运费发票,同时甲方财务在15日前收到发票及请款单的,以月结三个月付款,乙方若因发票等资料不全延误,则甲方可延后一个月付款。
4、乙方根据合同应付的违约金,必须在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费之前付清,否则甲方有权延迟或拒绝支付运费。
5、在每次承运前,甲方提前一天通知乙方,有关装货数量信息,乙方收到装货信息后合理安排车辆至甲方装货,最晚2天内需要安排车辆来甲方装货,如有延迟按照每天2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在当月运费中扣除。
八、违约与赔偿
1、乙方逾期将货物运达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该次运费的20%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达地或收货人/收货仓,由乙方无偿运到规定地点,交给指定的收货人/收货仓,由此造成货物逾期到达的,按本条第1项处理。
3、从货物装运时起至货物运抵目的地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时止,乙方应对货物的破损、雨淋、污染、缺少、灭失等各种损失情况负完全的赔偿责任。
4、如因逾期、错运、毁损等情况,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的价款、运费损失、向第三方承担的逾期或不能交货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5、若是甲方同意乙方拼车时,乙方应保证甲方托运货物的安全,若造成甲方货物受损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是缺少、灭失等损失情况之赔偿按照樱花卫厨广州分公司市场正常销售单价进行全额赔偿,若是因破损、雨淋、污染等损坏导致收货人不收货的按照广州分公司市场销售单价的5折进行赔偿。
6、甲方将每月对乙方进行综合评价,连续两月评分在80分以下,甲方将有权解除合同。
7、乙方应依诚实信用与甲方从事商务往来,不得有与甲方相关人员私下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经查实如有发生,乙方以全部余款作为违约金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不得有私下宴请甲方相关人员之情事,经查实如有发生,乙方以当月运款的5%作为违约金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9、甲方相关人员如有谋私利向乙方提出不合理要求的,乙方应据实向甲方有关『主管』反映。
10、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所承揽事项交第三方处理。
11、无论乙方为何种形式的经营方式或组织形式,均需按法律法规规定招用员工,因乙方违法招用员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因乙方所雇司机(含装卸人员)原因造成甲方、第三人或其自身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2、附件中报价单,价格为包含保险的价格,出现任何货物损坏由乙方承担,合同生效后需购买全年保险。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十、本合同若有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据实诉讼解决。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共同遵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公路道路运输服务管理规定,为确保公路运输服务质量,维护双方权益,规范相互合作行为,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产品运输服务事项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基本合作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承运公路运输业务,托运货物主要为及其他附属广告品、促销品等;甲方按照单据实际数量予以结算,乙方应在运输能力、运输时间及运输安全可靠性等方面满足甲方的要求,并根据甲方的运量快速配备运输工具,确保运输服务质量;
2、乙方在接到甲方运输业务委托时,应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道路运输任务,并对甲方的运输业务全过程安全负责;
3、运输价格和运输时间按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运输时间价格表》内容执行,合同期限内不得单方面随意改变运输价格,包括门对门的一切费用,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条:乙方须具备的资质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主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照及财务结算凭证;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00万元的;
5、具有三年以上公路运输和配送经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通讯设施;
6、具有相应的运输能力和必备的信息监控手段,有完整的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风险保证金
1、乙方承担货物风险责任:在货车的挡板处接受货物时起,至货物到达卸货地卸货完毕止。
2、乙方同意在签署合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人民币__万元风险保证金,该保证金不计息,如货物在乙方承运期间完好无损、保持原样,甲方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30天内返回给乙方。若继续合作,风险金直接转入下一次合作合同。如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甲方则按销售发票价格和因乙方原因甲方客户对甲方的索赔金额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拥有受损货物的所有权,乙方在不影响甲方销售市场和甲方公司及产品声誉的产前提下处理受损货物。
第三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条:运输地点、价格及时间
见本协议附件:《运输价格表》
第五条:运输服务管理要求及事项约定
1、甲方有运输任务时提前一天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乙方固定的联系人确认运输委托内容,包括要求车辆到达甲方工厂的时间日期,要求承运的货物数量,建议使用的车型、卸货城市等。乙方接到甲方发货任务通知时起,必须在一小时内给予答复并明确告知车辆号码、司机姓名、电话等,并保证车辆按时到厂装车,否则,甲方有权另行选择承运单位;
2、乙方提供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甲方的装载要求;车况良好,货厢内壁无凹凸不平之处,无水渍、油渍,干燥清洁、无渗漏、无毒、无异味及其他污染物,敞车必须配备蓬布、绳索及捆绑用的竹片等保护材料;
3、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甲方工厂仓库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与甲方发货人员发生争吵、打架、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
4、乙方到达甲方指定提货地点时,司机或提货人员必须携带有效证件,经过甲方许可后驶入指定区域等待装车,甲乙双方在货车的挡板处交接货物、乙方须对所承运的货物做好清点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办理签收及发货手续,双方办理完发货手续后,货物的数量和安全以及完好性有出入的,均由乙方承担所有损失;
5、甲方发货清单为一式五份,经双方清点货物数目签字确认无误后,甲方留存一份,乙方所执四份货物清单,一份交收货人作为收货凭证。其余三份交收货人签字盖章后返回甲方,作为有效运输结算凭证;
6、捆绑绳索和产品软性包装箱之间必须垫有木板片等保护材料,以确保产品不会因为捆扎而变形,凡因装车后任何因素导致甲方货物失落破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自甲方货物装上乙方指派车辆后,其货物保管之责随之转到乙方,乙方在运输途中发生货物丢失或损毁、污染、被雨淋湿或受潮、包括整车被盗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事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责任协助提供乙方理赔所需的相关材料;
8、乙方承运甲方货物时,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安全送达甲方指定的客户收货地,乙方单方面延迟承运时间等原因造成甲方客户拒收或退货,造成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9、货到客户处,如发生找不到收货人、客户拒收等异常情况,乙方应及时联系甲方运输负责人解决,乙方不得擅自卸货或将货物拉回仓库。没有甲方的书面单据认可,乙方不得随意从甲方客户处拉回货物。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托运方:
承运方: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领货凭证
领货时凭托运人提货单(或提货单复印件)加之指定提货人身份证并签字。如收货人是企业公司,还应出示单位提货证明,提货时须当面验收货物,事后货物出现短损,承运方概不负责。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提货期限
货物到达目的公司后,承运方电话告知收货方提货。收货方必须在三日內提取,如货物存放超过七日未提,每超过一日将收取货物运费的5%作仓储费;超过30天无人认领按无主处理,介此承运方有权将货物拍卖抵扣仓储费。
第四条 保价运输
保价运输费:按保价额的 ‰ 向托运方收取。
托运人可自愿向承运人进行保价运输,如同一批托运的货物价值不同,托运人应对此批货物进行分别保价(运单上另行注明),否则视为平均保价,保价货物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保价额折合实际造成的损失向托运人赔偿。如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保价或高于货物实际价值保价,如出现意外承运人不予承担这部分经济损失,如不保价遇有丢失、货物受损、被盗、被抢、雨淋、火灾、交通肇事损坏货物和承运人被诈骗造成收货人整件提货不着,承运人最多赔偿托人该批货物实际短缺部分运费的二倍。
第五条 保价期限
自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日起至提货期限內有效。托运人应在货物起运之前支付保价费,如只在运单上注明保价金额或声明价值无效视同未保价。
第六条 责任划分
货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名称、数量和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只按件数接收并未检查和清点每件货物内装数量是否有短损,所以承运人不承担內装货物数量和货物是否完好的经济责任。如需确认请在发货时双方当面开箱验收,并在运单上注明。
第七条 查禁或扣留
运输途中如遇检查部门(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对货物有异议被扣留或罚款均由托运人负责处理,并提供有关有效证件,并承担由此给承运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 违法责任
托运人不准假报货名,不准托运国家禁运物品,不准夹带危险品,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
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4.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3.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请至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 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二零零 年 月 日。
货物经收货人签收后则表明此合同已完结,承运人不承担签收后货物短损等问题。
附属:货物运输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津效应。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 承运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职 位: 职 位: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签约时间: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