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石运输书面合同(3篇)

矿石运输书面合同(精选3篇)

矿石运输书面合同 篇1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生产需要,就矿石运输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运输地点:大磨沟(或仁家沟)矿点至博隆选厂。

二、数量:乙方保证每月调运12万吨原矿(包括干选矿)。

三、运费:1.00元/吨〃公里(市场价格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四、结算:

每月26-29日,乙方持选厂统计调运矿石签字汇总单到财务部结算,并拿货物运输发票到财务部门挂账。公司根据财务提供挂账金额,按计划安排运费资金,保证矿石正常调运。

五、保证金:乙方缴纳保证金10万元。

六、安全责任:在合同期内所有运输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按时支付乙方运输费用。因堆放场地等因素导致无法完成时,应及时核减乙方当月的运矿量。选厂提供核减依据。

乙方责任:

1、每月必须保证矿石调运的数量,当月(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未完成原矿调运数量的按乙方违约,违约金按完成当月任务85%以下的按总保证金的5%进行处罚,完成当月任务85%以上(含85%)又低于当月任务的按3%进行处罚。

2、在合同期内乙方如完成了甲方规定的总调运矿量(145万吨),甲方将在合同结束后将保证金退还给乙方,如有处罚金,如数退回给乙方;如没完成总调运矿量,以当月实际完成量处罚为准。

八、其他约定:

1、矿石调运期间道路维护和养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解决,甲方每年补助乙方道路维护和养护费用贰万元,在此期间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费用。

2、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就矿石运输合同再进行分包。

九、合同期限自年月 日至年月 日,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柞水县博隆公司

代表: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矿石运输书面合同 篇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条例,甲乙双方为互惠互利、优势互补、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 承包内容:矿石运输

二、 合同工期:

1、 工程地址:金沙县安洛乡

2、 工程期限:

3、 承包工期从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三、 运输里程及车辆要求:

1、运输距离由石场至撬扁担到沙安桥段全程为11.155 公里,一步到位每方的价格人民币¥ 15元(大写:拾伍元)。油料,维修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四、付款方式

乙方车辆进场后,三个月之内由乙方自行垫资。三个月满后按每月付款。

五、安全要求:

1、乙方运输车辆要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尤其要注意安全生产,要特别注意在放炮时,装车时,运输中,卸车时等安全生产关键点上严防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如乙方造成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2、乙方如故自动放弃运输权,造成甲方车辆不足或满足不了生产能力,不能保维持甲方正常生产,则甲方有权自运或外请车辆运输乙方无权干涉,更不得借机滋事。

六、乙方责任

1、乙方要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并按时上交当天的运输票据。

2、乙方要有责任对司乘人员进行安全运输教育、奉公守法、团结友爱、文明施工,尊重当地的民风民俗。

3、乙方不能在运输中途进行买卖交易,如有发现,甲方可以罚此车辆人民币

七、其他事项:

5、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

即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身份证号:电话:

矿石运输书面合同 篇3

甲方:签订地点:

乙方:签订时间:

根据《民法典》和国家有关水路货物(含保险)运输法规规定,(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乙方承担甲方煤炭中转水路运输有关事宜达成以下运输合同,以资双方信守:

一、货物名称:矿石

包装:散装

二、货物重量:承运数量:吨(以实际发运量为准)

三、起运港:到达港:

四、运输价格及付款方式

4.1价格:至目的港运输价元/吨(含税、货物保险费、过驳费、不含港口建设费)。

4.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即付运费预付款(注:运费的60%),船舶抵达目的港卸载最后一艘江船前结清全部运费。

五、甲方应提前三天书面告知乙方运输计划,并按该批次接转海轮的运单吨位向乙方支付全额运费的60%作为乙方运费预付款,乙方接到甲方运输计划后,应及时组织相应数量受载船舶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运输计划任务。海轮装船发航后,甲方应及时将海轮装载吨位、发航时间、传真至乙方。

六、货物交接:原船原转,封仓交接,卸载时双方共同起封并在运单上签字,如出现有偷、换货、打水情况由乙方负责赔款。

七、装载时限及船舶滞期费:海船到达目的港乙方应在96小时内接运完毕。江船卸载港时间六天,如超过时限则甲方按1元/吨天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船舶滞期费(注:该费用于船舶卸载完毕前结清)。

八、其他约定事项

8.1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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