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有关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在货物出运三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货物托运计划。即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填妥内容,签名盖章后传真给乙方,并做好货物出运准备工作。
2. 甲方负责货物装箱、计数及施封,并如实填写《集装箱货物装箱单》,甲乙双方以铅封完好作为货方和承运方交接的唯一凭证。如铅封完好,箱内的货差和货种不符与乙方无关。
3. 甲方进行集装箱装货时,不得夹运未经乙方确认许可的货物和危险品以及未经海关、铁路、交通部门许可的货物,否则一切由此而引发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 甲方有责任控制装箱货物的重量不超过如下限重:(21.5吨/20‘,26吨/40’),否则, 因超重或隐瞒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5.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因甲方或收货人原因造成收货或提货不及时而产生堆存费、滞箱费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有关处理意见,并书面确认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目的港免费堆存期为 天,超期收取超期费每天RMB /20‘,RMB /40’。
6. 在约定的装货期限内,甲方货物落空或筹备不足,造成装货拖车的空跑,甲方应支付回空运费和码头吊装卸箱费等。乙方给予甲方各 小时免费装卸箱时间。超期酌情支付车队费用。发生时甲方应书面确认给乙方,然后与其他费用一起支付。
7. 货物托运后,甲方需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等事项的,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改,但必须是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前2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须向乙方确认、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改变收货人的改单费为RMB100/票,改变送货地点视远近增减费用)。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接受甲方的《货物托运单》后,应立即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订舱等,并通知甲方已安排的派车计划,以便甲方准备货物装箱等事宜。
2. 在起运港CFS(码头场内装箱)条款下,由甲方按约定的时间把货物送达乙方指定的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如甲方自行监装,因装箱不当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 乙方根据甲方的《货物托运单》及《集装箱货物装箱单》交承运人制作有关运输单证;货物装船后,乙方可为甲方代办运单及相关单证并把运单及有关单证邮寄或传真给甲方。
4. 船舶开航后,乙方及时通知甲方预计货物可以到达的日期,也可以按照甲方要求,出具《货物跟踪表》。
5. 货物到达目的港前24小时,乙方在目的港的代理应向甲方收货人发出电话通知或传真《到货通知书》,并在货物抵港后根据《货物托运单》明示地址及时送抵收货人仓库。
6.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通报船舶班期,并征询运作过程中的意见,以不断改进服务,促进双方合作愉快。
三、 费用结算:
1. 费用结算方式:
(1)□半月结:每月5号前付清上月16号—上月最后一天的所有费用,每月20日前付清当月1号—15号的所有费用。
(2)□月结:每月五号前付清上月产生的所有费用。
2. 费用总额以双方约定为准,相关费用如有变动(提价或降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按事先约定价格结算。(运价见附表)
3. 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上述费用的,应按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对于半月结或月结的客户,如该客户违反约定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其半月结或月结的费用结算方式,并对其采取预付方式结算费用。
4. 上述费用的支付时间,以到我司银行账号为准。
5. 结算采取先收款后开发票的原则。
四、 保险条款
(一)货物的运输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如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只负责协助甲方提供有关资料但不负赔偿责任。
(二)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乙方代甲方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费由甲方承担(保险费为货物申报价值的 )。如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乙方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乙方不负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货物申报价值,同时需扣除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定损金额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发生货损时,甲方(或甲方的收货人)必须立即要求停止装卸),并通知乙方及保险公司到现场查证并开始取证以便理赔。如货物装卸完毕,运输工具撤离后,再向乙方索赔,则所有责任由甲方自理。但下列原因引起的除外:
(1)甲方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起运前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
(5)因参与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动人员直接引起的损失;
(6)因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动所间接引起的损失;
(7)因任何恐怖分子或任何人的政治动机直接引起的损失。
(8)其他不可抗力等。
(三)□甲方不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则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由甲方自负。
五、 其它事宜:
1. 本合同所提及的《货物托运单》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2. 如双方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执行。
3.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将依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友好协商解决。
4.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就有关集装箱整箱货物门到门公路运输,自备箱回空事宜项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在货物起运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内容包括箱号、箱型、箱量、收货人、联系方式、送货地址等内容。
2. 货物到站:长沙北、收货人:“长沙联运物流有限公司转××××”。
3. 甲方进行集装箱装货时,必须严格按铁路、交通部门规定和许可,不得夹运易爆、易燃物品,超重或隐瞒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4. 甲方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费率和结算时间及时与乙方结算费用,不得无故拖延。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接到甲方的指令后,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准确、安全将货物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 集装箱交付时以施封锁完好为准,箱内的货差和货种不符与乙方无关。
3、 承运期间,乙方对集装箱箱体或箱内的货物损坏、灭失负责。
4、 掏箱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将空箱返回甲方的指定的榆次站或棠溪站。未经甲方的同意,发往其他车站,乙方须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三、 运输费率和标准
1、长沙北站—蒙牛长沙分仓 20英尺:500元/箱
2、空箱返回: 长沙北—榆次 20英尺: 元/箱长沙北—棠溪 20英尺: 元/箱
四、 结算方式和日期
1、 每票一结、一次性付清:
2、 方式:
3、 结算采取先收款后开发票原则。
五、 其他事宜:
1、 若双方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执行。
2、 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监证部门留档一份。
3、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托运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承运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运输服务及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货物编号品名规格单位单价数量金额(元)
第二条运输日期
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到期限
第三条 运输方式
1.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业务,运输方式为(可选):
(1)集装箱 ;
(2)整车 ;
(3)零担 ;
2. 运输模式为(可选)
(1)“站到站” ;
(2)“站到门” ;
(3)“门到站” ;
(4)“门到门” 。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于拟发运日期前提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有关运输的详细资料,包括:货物品名、收货人名称、联系方式、详细地址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证明等;并保证货物符合铁路运输的规定,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因货物违禁工资料有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按照乙方《货运委托书》的要求准确填写相关内容,同时承担内容填写错误导致损失和增加费用的责任;若发运的货物信息以及相关资料等需要变更,甲方应在启运前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损失或增加费用的,由甲方自行负责。
3.货物系整车发送时,甲方需要提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装车要求,并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按时将货物送到指定场地集结待发。若甲方的发运计划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因甲方原因造成装车延误或停装以及发运延迟,相应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4.甲方发运货物有包装的,应按照国家或者行业相应标准进行包装,并遵守铁路运输有关规章制度。因货物包装原因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责任。若因货物包装缺陷导致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等被污染、腐蚀、损坏以及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违反铁路运输规定,譬如在普通货物中夹带、藏匿危险品或者匿报笨重货物的重量等,导致货物被查扣、罚没以及吊装设备断裂、货物损坏、爆炸、腐蚀等事故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安全、快捷地完成甲方委托办理的运输业务。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
2.货物系整车发运的,受理甲方的书面装车要求后,乙方应及时向铁路部门申请装车指令,并在获取后及时通知甲方集结货物待发。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发运延迟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整车货物发运,乙方应会同甲方人员共同装车,查验施封或篷布毡盖等加固措施完毕后签字确认。货物在装卸作业中发生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货物系集装箱发运的,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前备好所需装箱、提货车辆和装卸场地。装箱前,双方应共同对货物数量、包装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装箱至施封完毕,并据此办理货物的交接手续。
属于“门对门”运输模式的,货物安全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乙方必须与收货人当面开箱检查。在掏箱前,乙方和收货人共同进行验收,确认无误后办理签收手续。
4.由于乙方原因错发到货地点或收货人,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运输不能按期完成时,乙方应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双方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6.甲方委托发运的货物需要在乙方仓库暂存的,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货物清单》比对实收货物后办理入库手续,乙方的验收标准仅限货物数量和包装。在保管期间发生的货物损坏由于某种原因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货物自身属性造成的除外。
第六条 事故处理。
1.双方按铁路、交通两部门的相关处理规定办理。
2.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出现货损,乙方应立即向铁路有关部门索取《货运记录》。乙方积极配合铁路部门、保险公司对货物进行勘查定损,并办理相关索赔手续,最大限度保障甲方的货物权益。
第七条 费用及结算方式。
1.费用标准: 。
2.结算方式:由乙方开具运输发票和货物签收单(原件或复印件)向甲方收取运费,甲方应当在每月 日前支付运费。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如因铁路价格发生变化,甲乙双方约定运费可以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为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甲方应按其运费总价的 %偿付向乙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发运货物,乙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 元。
(2)乙方如将货物错运非合同规定的货物到达地点,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如果货物逾期达到,乙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甲方。
第十条 无主货物处置特别约定。
储存时限超过 的货物尚有费用未结清时,经过催告,产权人置之不理或者确属无法取得联系的,货物确定为无主货物,乙方依据相关程序进行提存处理。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 不可抗力;
2.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 货物的合理损耗;
4. 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二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自 始至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均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四条 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道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车辆合作经营业务达成一致协议如下,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
1.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为民事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如有劳动关系,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1.2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一致同意按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由乙方投资购买本合同项下的道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车辆并与甲方合作经营道路集装箱运输业务。
第二条 营运车辆详情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投入合作的道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车辆详情如下: 车辆类型
车辆品牌
车牌号码
购买日期
联系电话: : : : : 发动机号 : 车 架 号 : 拖架类型 : 拖架牌号 : 核定载重量 : 吨
第三条 合同期限
3.1合作期限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四条 经营管理费用
4.1 乙方向甲方按/(月/季/半年/年)标准支付经营管理费用。
4.2乙方应于前向甲方足额缴纳经营管理费用。
4.3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缴纳的经营管理费用时向乙方开出收款凭证。
第五条 车辆所有权
5.1 本合同项下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5.2 非经对方同意,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车辆用于抵押或投资。
5.3 非经对方同意,合同各方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出借本合同项下车辆。
第六条 车辆经营权
6.1乙方自主经营本合同项下车辆,享有营运收益并承担营运成本。
6.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车辆转移或变相转移给他人经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第十五条追究违约责任。
第七条 车辆营运管理
7.1甲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如有修改应及时通知乙方。
7.2合同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7.3乙方不得利用本合同项下车辆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4合同期间甲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车辆进行管理,包括组织对本合同项下车辆的年审、技术检测、安全检查、维护和主管部门年度考核。
7.5合同期间甲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车辆驾驶员进行管理,包括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从业资格审核、安全教育与运营管理培训等内容。
7.6本合同项下车辆营运所需的各种手续,包括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海关备案手续、港运通等,由甲方按规定在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
第八条 驾驶员管理
8.1 甲方应当与驾驶本合同约定车辆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驾驶员办理社会保险。驾驶员工资、甲方承担的保险费由乙方支付。
8.2 乙方自行驾驶车辆的,乙方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归属乙方的营运收入视为工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另行支付工资;甲方承担的保险费也由乙方支付。
第九条 费用承担
9.1 本合同项下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费用,包括保险费、养路费、运管费、车船税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述费用,以便甲方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
9.2 本合同项下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产生的非固定费用,包括油费、路桥费、停车费、车辆维修及维护保养费、非甲方原因产生的行政罚款等,由乙方承担。
9.3甲方因乙方违法营运受行政主管部门处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9.4合同期间,甲方按本合同7.5条约定为乙方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9.5合同期间,甲方按本合同7.6条约定为乙方办理各种手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车辆保险
10.1甲方为本合同项下车辆统一购买以下保险,费用由乙方支付:
(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车损险: 万元;
(3)第三者责任险: 万元;
(4)司机乘客责任险: 万元/人;
(5)盗抢险: 万元;
(6)承运人责任险: 万元;
(7)其它: 。
10.2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或保险合同期满前用。
第十一条 人身保险
11.1甲方为本合同项下车辆的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险,费用由乙方支付,投保金额不得低于 万元。
11.2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或保险合同期满前日向甲方交付保险费用。
11.3 如乙方未能如约支付保险费用的,甲方应执行本合同第14.1(5)的约定。
第十二条 责任分担
12.1非因甲方原因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2.2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车辆被查封、扣押或者抵偿甲方债务,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并免去相应的经营管理费用。
12.3如因甲方未及时办理本合同7.6项下各种手续,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2.4合同期间,若本合同项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后,乙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报交警及保险公司处理,不得肇事逃逸。需要支付有关费用的,乙方应及时支付。若乙方拒绝或无力承担有关赔偿责任而使甲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甲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妥善处理。
12.5因本合同项下车辆营运证照遗失、车辆及营运证照被扣、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非甲方原因造成车辆停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车辆停运期间如本合同仍未终止,乙方仍应缴纳经营管理费用。
12.6如因甲方原因损害乙方利益,甲方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非经对方同意,合同任何一方无权修改合同。如遇政策变化或有关未尽事宜需要修改补充时,甲乙双方应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友好协商并签订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4.1合同期内,乙方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连续 个月或累计 个月未能按期缴纳经营管理费用的;
(2)逾期 日不缴纳本合同第八条所列的各项费用的;
(3)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或拒不支付有关赔偿费用的;
(4)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
(5)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未履行本合同第十、十一条约定义务的。 14.2合同解除后,甲方将乙方已支付经营管理费用的超出部分不计息退还给乙方,但需扣除以下费用:
(1)依据本合同产生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2)甲方代付费用。
14.3 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运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甲方请求超出部分的经营管理费用及损害赔偿。
14.4合同期间,乙方办理营运车辆过户迁出或车辆报废手续需事先经甲方同意,甲方应在10天内向乙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的,应当提供必要协助,但在完成过户迁出或车辆报废手续之日前,本合同的约定一直有效,相关费用按实际营运天数结算。经营管理费用自双方商定车辆停运或报废时停止缴纳。
第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
15.1为保证合同切实履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 万元。
15.2履约保证金应于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日内无息退还乙方,但应扣除乙方各项应付费用、各项行政罚款及迟延履行违约金等。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6.1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积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如发生违约,违约方须赔偿对方违约金 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经济损失,则违约方还须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16.2 若乙方拖欠甲方经营管理费用及甲方代付的各项费用,自拖欠之日起须按每日拖欠费用的 ‰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 (只能单选)。
1、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第十九条 附则
19.1日后双方可能达成的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19.2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9.3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及深圳市集装箱拖车运输协会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