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解协议书怎么写(精选7篇)
协议双方:
甲方: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农历)出生。
乙方: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农历)出生。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就土地代耕,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自己家庭承包经营的庙仙乡项寨村独东组三亩七分麦稻田委托代耕(乙方从事农林牧鱼即可)给乙方。四至界线:东以郑家力的池塘为界,西以郑维业一亩五分田为界,南以本组老渠道为界,北以郑国业稻场为界,面积三亩七分整,多少以此面积为准。承包期限为十五年,即20__年__月31日至20__年__月31日止。
二、双方商定委托代耕费十五年共计柒万元整,于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由乙方付清甲方。
三、本合同期满,乙方必须保证将甲方的三亩七分田复耕。合同期间国家粮补由甲方享有,如若交农业税及三税提成由甲方负责交纳。
四、如若合同到期,乙方不能将此田复耕,乙方必须赔偿此田块分配个人每亩面积500公斤稻谷、300公斤小麦市场行情利润为标准(投入的种子、农药、化肥的费用,别无其它费用)。
五、乙方塘埂外围不得栽树。
六、本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不得反悔,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除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外,加赔叁万元的违约金。
甲方: 乙方:
20__年4月27日
甲方:
代理人:
乙方:
事故经过:
XX年XX月XX日时,李某飞驾驶悬挂“粤”号牌的蓝鸟轿车经南梧高速公路进入贵x市环城路往桂x方向(东)行驶,在贵x市XX省道km+m处,因李某飞未保持安全车速且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致使所驾驶的车辆碰撞到同向在前行驶由张某安驾驶的桂号二轮摩托车尾部左后侧,造成张某安当成死亡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飞负事故全部责任。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甲方委托林某雨作为代理人,乙方共同委托黄信明作为代理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赔偿乙方各项经济损失315000元整(大写叁拾壹万伍仟元),由甲方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户名:,账号:);
2、本协议签订并全面履行之后,乙方认可甲方已赔偿受害者全部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保证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3、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收款收据给甲方或其代理人。对于甲方在此次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方同意出具谅解书给甲方;
甲方:宋x,男,74岁,xx市xx镇x村x村民组人。
乙方:田,男,69岁,xx市xx镇x村x村民组人。
调解方:xx镇政府农经站、xx镇岭东村民委员会。
20xx年6月27日,甲方胡,乙方李在昌邑市公园道一号工地发生打架斗殴事件,造成李能国老婆一人受伤,经内部调解,决定一次性解决,医药费、路费、餐费、药费5005元,饭费422元,车费70元,超市购物票78.9元,共计5575.9元。
一、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一次性提供人民币5500元给乙方;
二、在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后,乙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甲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在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协议签字后,双方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向上级司法机关上诉;
五、协议签字后,双方应保证不得因此其他争端,如因乙方原因出现其他事故,后果及相应法律责任均由该方负责;
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心实意表现,双方签字之日为本协议生效之时;
七、本协议的甲乙双方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同意;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调人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调解人:
时间:20xx年月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范本
当事人姓名:姚 性别:男 民族:汉 年龄:60 职业或职务:务农 联系方式:1368578 单位或住址:山村水洪庙10组60号
当事人姓名:姚 性别:男 民族:汉 年龄:48 职业或职务:务农 联系方式:1805819xx 单位或住址:xx村水洪庙10组70号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20xx年8月5日,姚文兴与姚法林因杂基地归属不清而发生矛盾纠纷。经村委工作人员劝说,双方同意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姚法林使用土地归姚文兴使用(姚文兴的辅助房店门前的地块)。
2.姚文兴辅助房店后头的土地计13.8平方米归姚法林使用;如今后土地征用归姚文兴所有。
3.姚法林提出要求姚文兴在30天内围墙重砌。同时,要求姚法林建筑石子及时用掉。
4.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调解员签字,调委会盖章后具有法律约束,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
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 叁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____________ 人民调解员(签名) ____________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____________ 记录人(签名)____________
xx区xx街道xx村人民调解委员会
20xx年8月7日
甲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丙方:年月日,甲方派遣(系班组员工)到工地工作时不慎受伤,经医院治疗,现已康复出院。甲方已垫付医药费和其他费用共计元。现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受伤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与浙江城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年月日解除。
二、劳动关系解除后,甲方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生活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医疗费(含后续治疗、康复治疗、二次手术费等)、意外伤害赔偿、未结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元。
三、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元。余款(人民币元)待乙方配合甲方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报销事宜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甲方支付款项以银行出具的转账凭证为准。(注:甲方可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支付。) 乙方指定银行帐号:。
四、乙方承诺配合甲方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报销事宜,索赔报销款由甲方收益。
五、乙方自愿放弃追究赔偿差额权力。
六、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力。
七、除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甲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以及该工地所有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任何条件和要求。 八、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丙方(系班组负责人)为本协议见证人;甲方与丙方按双方合同约定比例承担相关费用及责任。
九、甲乙双方承诺:本协议的签订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等违法行为,双方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
十、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捺印即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日期:日期:日期:
附: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于20__年5月8日,一纸诉状将xx市政府和田告上法庭,诉讼请求是依法撤销xx市政府颁发给宋x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书号:20__、第PO420023号)。xx市人民法院的传票经xx市政府办和副市长王邦怀的签批后,交由xx镇政府先行调查,xx镇政府安排副镇长卢世祥负责牵头调查此事。为此于2011年7月23日由卢世祥牵头,农经站长张安中、农经会计王茹娥、镇容管理所副所长朱友家和岭东村党总支书记兼村主任叶德彬、副书记李明江、村文书卢灿东组成的调查组,对宋x、田和现任岭东村董里村民组组长时侠俊进行调查,具体调查情况如下:
一、宋x本人在1990以前就在xx镇工业经济委员会任主管会计工作,1992年11月12日,由于多种原因,由其儿子宋春仁经手,将该户8.9亩承包土地自愿退给岭东村董里村民组,由当时的村民组长武国宝经手接收(有退田文字协议)。同年12月14日,宋春仁又将三间砖瓦结构的平房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田(有房屋买卖协议)。由于当时农民负担较重,村民组的土地如果闲置,就无法完成全村民组的农业税和各项上缴提留等农民负担任务,于是村民组就把原宋x户的承包田承包给田耕作。多年来田按时完成该份土地的各项经济上缴任务和义务工,所以在1995年秋季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时候就以田`名字发给了田,20__年滁州市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书换补发证的时候又给田换证,多年来该村民组的其他农户没有对此事有不同意见。
二、在20__年,宋x将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取走,田后又通过法院起诉要回证书(三界法庭处理)。
三、之后,宋x多次找到xx镇政府和岭东村,想通过调解要回土地的承包权,一直未能达成协议。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得出如下结论:
1、宋春仁的原承包土地是自愿退给集体的,后来村民组又将该份土地承包给田,在土地承包关系上没有矛盾。
2、1995年的发证和20__年换证的工作岭东村没有做错。
3、建议调解处理。
经过调解方的调解,甲、乙双方本着互让一步、和谐相处的态度,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共同信守:
1、乙方将该份承包土地中2.85亩土地每年相应国家惠农补贴拿出来让给甲方,岭东村另外调剂3亩地的惠农补贴给甲方,甲方实际总计得到5.85亩土地的惠农补贴,惠农政策有一年算一年,具体业务办理由岭东村负责,乙方不另外对甲方有任何经济补偿。
2、自本调解协议签订后,甲方保证在20__年7月28日以前到xx市人民法院撤诉。
3、本调解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xx镇政府农经站、xx镇岭东村各执一份。
4、本调解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经甲方、乙方和调解方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当事人:田、女、汉族、现年51岁、文盲、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赵,男,汉族,现年30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赵,男,汉族,现年24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大河镇大水昝煤矿
案由:20xx年10月10日,大水昝煤矿锅炉工赵石成在煤矿宿舍不幸死亡,大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于20xx年10月10日及时赶现场进行尸表检验。经检验,全身无伤痕、无中毒迹象,排除他杀、自杀、 投毒等人为因素,经征求死者家属意见,不作医学鉴定,初定为疾病意外死亡,大河镇综治中、大河镇派出所、大河司法所、铜厂村委会于20xx年10月11日召集煤矿领导及当事人亲宿在煤矿现场调处,死者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并获得批准,自愿达成善后处理协议书。
一、死者赵石成的善后处理事宜由大水昝煤矿积极配合亲属处理;
二、死者赵石成在煤矿工作多年,不幸在煤矿宿舍死亡。参照大河煤矿企业工亡和意外死亡的补偿标准,由大水昝煤矿付给补偿费71.6万元(柒拾壹万陆仟元整)、(安葬、包裹及其他费用);
三、双方自协议签字之日起,由亲属领尸离矿,择日安葬;
四、补偿款分两次付清,20xx年10月11日18时付30万元(叁拾万元整),剩下的在死者安葬后第二日付清。死者亲属在领款时应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据为证;
五、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今后死者家人及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煤矿正常生产、生活;
六、本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大河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当事人签字:
调解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站
20xx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