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协议书范本(精选)

授信协议书是为了使双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做到诚信合作,互利互惠,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授信协议书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授信协议书范本(精选)篇1

甲方(客户):

乙方(供方):

为了使甲乙双方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做到诚信合作,互利互惠,乙方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于甲方,经甲乙双方商定,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乙方给予甲方一定信用额度,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维护遵守

一.信用额度:

1.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购买乙方产品,乙方给予甲方的授信额度为:甲方订单额 元的,即 元。

2.授信期限为 个月 ,即从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信用额度使用方法

A.甲方订购乙方产品,协议签订时付款方式应约定为:“先付款后发货”或“现款现货”;单订单预付款在授信额度以内的,甲方无需支付预付款;

B.后续订单出货时,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先付款,后发货”或“现款现货”;)即单订单货款全部付清后,乙方才予以发货给甲方。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采取如下方式结算形成的应收账款。

A. 单笔业务, 个月以内结清所有欠款;

B. 约定还款日还款免息,逾期后按月0.018计息,且乙方有权发起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四.双方合作需配合事项:

付款方式:支持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支付,支付完归还甲方协议,即为失效;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身份证 : 身份证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信协议书范本(精选)篇2

债权人(下称甲方):

姓名(名称):

住所地:

电话:

债务人(下称乙方):

姓名(名称):

住所地:

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乙方申请,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最高额授信借款是指甲方授予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最高借款额的借款业务。在授信期限及额度内,乙方在满足甲方条件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资金需求情况,随用随借,随借随还。

第二条 授信内容

1、甲方向乙方授信的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

2、授信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借款利率:本协议项下发生的单笔借款利率为本协议授信期限相对应的甲方确定的期限档次利率,以《借据》为准。

4、利息支付:本协议项下单笔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借款到期,利随本清;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不含)的,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付息日自每月21日至当月底。

5、本协议项下单笔借款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金额、利率、费率,以甲乙双方签署的单笔借款业务《借据》为准。

第三条 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的使用

1、乙方需要使用本协议项下借款额度时,须逐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有权根据自身资金情况、甲方的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核。甲方审核同意的,双方另行签订单笔借款业务《借据》。

2、在本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乙方按以下第 项方式使用借款额度:

2.1、以 个月为周期,以 万元为单笔借款额度循环使用,最后一次循环借款的到期日不超过本协议项下授信期限的到期日;

2.2、按需使用,随用随借,随借随还,单笔借款的到期日不超过本协议项下授信期限的到期日。

3、授信期限届满,尚未使用的信用额度自动取消,乙方不能再申请使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l、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申请使用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

2、向甲方按 (月/季/年)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报告及所有开户行名称、账号、存借款余额等相关资料、信息或个人财产信息,并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监督。

3、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严格按照单笔《借据》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4、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前书面通知甲方并落实甲方认可的债务清偿或补救措施

(1)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等。

(2)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或发生诉讼、仲裁事件。

(3)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4)对甲方债权实现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5、实施下列行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落实甲方认可的债务清偿措施:

(1)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金,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协议项下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行为。

(2)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本协议项下偿债能力的。

6、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损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协议。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及时受理并审核乙方使用借款的申请。

2、有权要求乙方按期提供会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和信息,或个人财产情况,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的使用等情况。

3、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可以就乙方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4、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其财债务、财产、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本协议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期限的调整及违约责任

1、如发生以下事件即构成乙方违约:

(1)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借款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按时足额还款及其他义务;

(3)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4)与乙方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乙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申请破产)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乙方卷入重大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其偿债能力;,乙方、抵押人与他方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协议;

(7)保证人违反保证协议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质押物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而债务人未按债权人要求落实新的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的;

(8)乙方丧失商业信誉;

(9) 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按本协议或单项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10)乙方主要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或乙方财产被查封或扣押;

(11)乙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及其他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12)乙方没有充分履行本协议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协议或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任意规定;

(13)乙方未履行协议第八条中所规定的义务;

(14)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

2、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调整、减少或终止本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间,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解除协议,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责任;

(2)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

(3)要求乙方提供或追加担保;

(4)采取维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 担保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债权的担保方式为 ,担保协议另行签订。

第九条:协议变更及通知等

本协议所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只能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或变更。债权人迟延或未能行使本协议项下以及准许债务人迟延付款均不构成债权人放弃或改变其权利,同时也不影响、减损或限制损害债权人行使权利。

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本协议所有通知应当以专递信函或电话的方式以向另一方在本协议首页所述的地址、电话或之后以书面方式提供的地址、电话发送。如以专递信函方式发送,专递信函发送后的第5个工作日,不论债务人是否实际收到均视为已经送达。如以电话方式发送,视为立即送达。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乙方及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出具的与本协议项下债权相关的承诺书、担保函等文书,以及乙方使用本协议项下借款额度时与甲方所签订的《借据》、清单、申请书、承诺书等文书均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其他补充事项:

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授信协议书范本(精选)篇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为了支持乙方在所属区域内积极拓展市场,发展终端零售网络,甲方按设定的信用评估方法对乙方进行信用评估,评定乙方为_________级信用加盟商,并给予乙方_________元的信用额度支持,就甲方给予乙方的信用额度支持的有关事宜双方签定如下协议:

1.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如乙方当月进货超出信用额度则必须结清之前所欠的货款,甲方方能给予供货。

2.乙方必须于每月10日之前结清上月全部货款(包括甲方支持的信用额度)。否则乙方将自动丧失甲方的信用额度支持,同时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甲方有权每月的10日前收到乙方上月的全部货款。

4.本年度12月31日之前,乙方必须向甲方结清甲方支持的信用额度款项,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扣除拖延结算甲方给予的信用力额度支持。

5.甲方保留随时取消对乙方信用资金支持且不做任何解释的权利。

6.如因各种原因导致甲乙双方签定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协议终止,本协议也随之终止,乙方并在协议终止之日三个工作日之内无条件归还甲方给予的信用额度支持,如乙方拖延归还该信用额度,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

7.本协议的有效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授信协议书范本(精选)篇4

协议编号:( )银授字第____号

授信人:____________银行(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受信人:________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授信额度及类别

第1条 在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乙方提供人民币_______元整(含美元_______)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及额度范围内,乙方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时,不限次数,并可循环使用。上述授信额度用于下列授信业务的额度暂定为

(1)贷款:人民币________元(或美元________元)

(2)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__________元;

(3)银行保函:人民币__________元;

(4)国际贸易融资:人民币________(美元________)。

第2条 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的授信范围为乙方在甲方申请办理的人民币及外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以及国际贸易融资(如信用证、押汇等)。乙方在授信额度内申请办理其他业务须经甲方书面认可。上述各项授信业务所用额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相互调剂使用,但各项业务累计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其中包括美元__________)。

第二章 授信期间

第3条 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但贷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应受相关借款协议的约定。

第4条 甲方有权对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查,如出现本协议第六章述明的情形,甲方有权调整授信期间。

第三章 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5条 在本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和授信额度内,乙方可一次或分次向甲方书面申请使用该授信额度。

(1)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

a.本协议项下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为乙方在甲方申请开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或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种类的保函。

b.在本协议规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有权在保函授信额度内向甲方提出开具保函的申请。乙方要求甲方开具保函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逐笔填制《__________银行保函申请表(代保证书)》(下简称“《保函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并与甲方书面要求的有关资料一起提交甲方。

c.甲方对乙方使用保函授信额度的项目或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不承担实质审查的义务。

d.在具体办理每笔保函业务时,甲方在收到由乙方提交的《保函申请表》并出具保函后,即将保函授信项目纳入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统一管理。在本协议生效之前,甲方为乙方已出具的但尚未结清的保函统一纳入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

e.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其申请的保函所涉及的业务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协议、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背景材料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f.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的保函审批程序,对乙方的保函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甲方出具保函正本一式一份:如果审核未获通过,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或其下属公司,并将申请材料退还乙方。

g.对于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以甲方按季向乙方提供的保函余额明细表作为依据。

(2)免保开证额度的使用

a.乙方每次使用此免保开证额度时,须逐笔填制《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开证所需的其他材料,由甲方审核同意后及时对外开证。

b.甲方接到受益人、出口方银行或者其他当事人提交的单据,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承办付款或承兑工作。

c.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进口信用证单据通知书》后,必须在甲方收到单据之日后六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向甲方办理付款、承兑或拒付手续。如果乙方同意付款或承兑,应在《进口信用证单据通知书》上做好有效签章,并注明相应付款账户的账号。如果乙方未按本条规定时间办理付款、承兑手续,视为乙方同意办理付款、承兑。

d.乙方有义务在甲方依照相关信用证的约定支付该笔款项之前,向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加其他应付费用。如对外拒付,则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乙方应不迟于距甲方支付二个工作日之前将款项划入其在甲方的付款账户;如乙方是以人民币买汇付款,须提前办妥一切买汇手续。

e.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人民币贷款额度除外)限于乙方主营并且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业务。在本协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甲方已经对外支付但乙方尚未清偿的信用证款项纳入本协议的授信额度。

(3)保函垫款或信用证垫款

a.如果发生保函受益人要求甲方履行保函授信项目下的付款义务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或甲方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以向保函受益人偿付,但甲方在扣划后应及时通知乙方;

b.如果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中存款不足以偿付保函受益人索偿的款项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自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存入上述账户,并由甲方直接扣划;和/或乙方在自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如果乙方未能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将相应存款存入账户或者相应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本协议项下所有债务,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c.对甲方垫付的任何保函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利息。除此以外,乙方还应支付违约金。每迟延一日,应按垫付金额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

d.乙方保证对甲方为其开出的信用证按期履约付款。若乙方违反本约定,使甲方发生垫款,则甲方在相关信用证项下的垫款构成乙方对甲方一项单独的债务。如垫款币种非人民币,则甲方有权自主以该币种在垫款发生当日的银行卖出价折合成人民币作为该笔债务的本金,乙方保证对此不提出异议。乙方除有义务向甲方偿还垫款金额外,还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垫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垫款数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逐日计算。

e.如自甲方垫付信用证款之日起逾30日,乙方仍未按前款约定向甲方清偿垫付金额及逾期利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本协议额度项下的全部债务,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f.如信用证发生甲方垫款,甲方以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作为抵押物,乙方负责补偿甲方因货物滞留所垫付或支付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海关所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

第二、因逾期申报和缴纳关税所征收的滞报金以及海关收取的其他有关费用;

第三、因逾期提货所发生的仓储费、保管费等;第四,其他相关费用。

(4)银行承兑汇票额度的使用

a.乙方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并提供每笔交易的商品购销协议正本和协议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b.乙方在申请开立每笔银行承兑汇票前须向甲方提交承兑申请书,并附该笔交易的商品购销协议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乙方公章。

c.每笔汇票开出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兑手续费,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d.汇票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将应付票款足额交付甲方。

e.甲方对乙方的每笔承兑申请进行审查,如乙方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购销协议中存在不利条款或者购销协议没有真实的交易基础,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出承兑汇票,并终止剩余额度的使用。

f.承兑汇票到期日,甲方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乙方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方对不足部分自票据到期日起转作逾期贷款。乙方除应支付逾期贷款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逾期贷款万分之四计。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并终止本协议项下所有剩余额度的使用。

g.承兑汇票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出票人和持票人双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其他授信额度的使用

在本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可一次或分次向甲方书面申请使用其他授信额度。该书面申请应载明授信类别、使用期限、使用金额等。甲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协议的约定,应该与乙方再签订相应授信业务的具体协议或协议。

第6条 乙方申请使用的授信额度余额(即使用中尚未归还的累计本金数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本协议第1条约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内,乙方对已归还的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期间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届满后自动取消。

第7条 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授信期间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项目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间的截止日,该截止日包括调整后授信期间的截止日。每笔授信项目的使用期限依所签的协议或协议约定。

第8条 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中甲方应计收的费用,票据贴现的贴现率,贷款和进出口押汇业务中所需确定的利率、汇率等,除非在本协议中已有约定,否则均由甲方与乙方在每项授信业务的具体协议或协议中依法约定。

第9条 甲方与乙方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的协议或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该协议或协议为准,但乙方一起对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相关的具体业务协议或协议项下的任何和一切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得因此无效或得以解除。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10条 如果乙方申请使用授信额度符合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应批准申请并按所签的协议或协议及时履行。

第11条 除有本协议第六章约定情形外,甲方不得随意对授信期间和最高授信额度作出不利于乙方的调整。

第12条 对乙方在本协议及具体协议项下的到期未付应付款项,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处及甲方其他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款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或其下属公司的同意,并且甲方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13条 对于授信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协议或协议的约定。

第14条 在授信期间内按甲方要求不定期报送真实的财务报表及所有开户银行账号、存贷款余额等情况。

第15条 在授信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16条 在授信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采取兼并、收购、分立等任何形式的资产重组活动或有任何形式的承包、租赁等改变企业经营权活动,或进行改变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方式的活动,或者增减注册资本、股权和重大投资改变等情形。

第17条 如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住所地、营业地更换,应在更换或改变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18条 按时偿还授信资金的本息,按时支付应付费用。还款时所使用的币种应与甲方业务计价货币相同。当甲方依据本协议及具体协议的约定主动扣款时,如该账户币种与业务计价货币不同,则按结算当日甲方公布的汇率折价计算。

第19条 如甲方依照本协议及具体协议之约定扣款时,乙方承诺甲方享有本协议第13条所约定的权利,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如果甲方依据本协议所开立的银行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产品对外支付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偿还,并且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六章 授信额度的调整

第20条 如发生以下事件之一即构成乙方违约

(1)乙方没有按期支付到期的与甲方有关的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规定或每笔具体授信项目协议或协议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2)乙方没有按照本协议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协议或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授信资金;

(3)乙方没有充分履行本协议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协议或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的任一规定,且已对甲方的权益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并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没有采取令甲方满意的补救措施;

(4)乙方作为当事人不能或表示不能偿还与第三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或授信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债务;

(5)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五章中的所规定的义务,且已对甲方的权益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6)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资不抵债;

(7)发生据甲方合理的判断可能会实质性危及、损害甲方权益的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事件,如本协议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变得明显不足,与乙方经营相关的市场情况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并将对乙方经营状况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等。

第21条 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调整、减少或终止本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间,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协议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清偿;

(2)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3)要求乙方提供或追加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

(4)采取维护其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章 担保

第22条 为保证本协议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将与甲方签订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最高额保证协议》,(下简称“保证协议”)为乙方履行本协议及与本协议相关的每笔具体业务协议或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第八章 协议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23条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成立,与担保协议同时生效。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章 争议和解决

第24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如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章 附则

第25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每份法律效力同等。

第26条 甲方与乙方依据本协议就每一项具体授信所签订的协议或协议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协议整体。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授信协议书范本(精选)篇5

授信人(甲方)【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 联系人【负责人】

电话:【公司电话】 地址:【公司地址】

被授信人(乙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 联系人:【法人】

身份证号码:【证件号码】 居住地:【当前地址】

电话:【电话】

乙方因【贷款用途】的需要向甲方申请额度授信,在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当事双方同意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授信额度,并达成以下各项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授信额度

一、甲方给予乙方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大写)【贷款金额大写】万元,授信方式为短期贷款。在额度有效期内,乙方在完善担保条件后 □可循环 /□不可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二、乙方不得利用该授信获得的资金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三、该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内甲方给予乙方在同一时点贷款余额的最高限额,并非指期间内历次使用金额的累计额。

四、甲方给予的上述授信额度并非构成甲方必须按上述授信额度足额发放的义务,乙方使用授信额度,需要逐笔申请,经过甲方逐笔审批和同意后发放。

第二条 授信的有效期限

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 月,即【贷款期限】,授信宽限期为2个月,即授信额度下的所有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 年 月 日。

该“有效期”是指本协议所约定的授信的实际发生期,即在该有效期内乙方均有权提出用款需求,贷款发放日和到期日以《用款协议》为准,《用款协议》和对应的借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利率及费用

一、授信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在贷款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单笔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方式由《用款协议》确定,还本付息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额度承诺费。乙方按授信额的 %每年向甲方缴纳额度承诺费,在签署授信额度协议时一次性支付。甲方承诺在授信有效期内优先满足乙方的用款需要,无论乙方使用或足额使用与否,额度承诺费一旦收取不予退还。

三、账户管理费。乙方在授信有效期内向甲方申请用款时,每月需按用款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账户管理费,在签署《用款协议》时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 还款

一、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在甲方的开户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应于每月还款付息日前在该账户内存入足额的资金以偿还当期到期债务。

二、本授信项下的贷款偿还方式由单笔《用款协议》确定。

第五条 提前还款

贷款发放后,乙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币壹万元的其整数倍。

第六条 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本协议约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罚息。

第七条 担保条款

本协议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贷款方式】(保证/抵押/质押),担保人需与甲方另外签署《最高额【贷款方式】协议》。 担保范围为本协议项下系列用款协议中乙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乙方应偿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甲方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对乙方逃避甲方监督、拖欠授信本息、提供虚假资料、虚构借款用途、违约或违法使用授信的,有权实施信贷制裁,有权通过新闻媒介实行公告催收;

二、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随时提前收回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授信额及乙方应付的利息,或者停止发放本协议项下乙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项下的贷款金额:

1、乙方涉入或将要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重大法律纠纷;

2、乙方逃匿、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涉及重大民事纠纷;

3、担保人发生重大变故,致使其担保能力受到严重损害的;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偿债能力或乙方有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的;

4、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的,对其挤占挪用部分,在按上述利率计息的基础上加收 50%的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甲方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对其未偿还部分,在按上述利率收息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罚息部分不重复收取。

上述“重大”是指每一项纠纷或投资或财产处分等行为涉及的金额达到或超过授信额。

三、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一项义务,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乙方逾期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协议约定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超过30日的,除按上述约定支付罚息外,还应按贷款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为签订本协议向甲方提供的信息与资料有任何一项虚假的,均应按贷款总额的 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以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协议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协议或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通知送达乙方即生效。

3、因乙方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甲方委托律师以非诉讼或者诉讼方式催收贷款所发生的调查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对其任何违约行为予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均不表明甲方对违约行为的默许或认可,也不表明甲方愿意放弃追究乙方的任何违约责任。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均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为确保乙方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方同意就本协议下的所有贷款向公证处申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发生违约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管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承诺,如逾期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上述债务,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条:协议生效及其他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 份,均有同等效力。甲方、乙方及 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年 月 日

授信协议书范本(精选)篇6

债权人(下称甲方):

姓名(名称):

住所地:

电话:

债务人(下称乙方):

姓名(名称):

住所地:

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乙方申请,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最高额授信借款是指甲方授予乙方在一定期限内最高借款额的借款业务。在授信期限及额度内,乙方在满足甲方条件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资金需求情况,随用随借,随借随还。

第二条 授信内容

1、甲方向乙方授信的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

2、授信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单笔借款利率为本合同授信期限相对应的甲方确定的期限档次利率,以《借据》为准。

4、利息支付: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的,借款到期,利随本清;期限在一个月以上(不含)的,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付息日自每月

21日至当月底。

5、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金额、利率、费率,以甲乙双方签署的单笔借款业务《借据》为准。

第三条 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的使用

1、乙方需要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时,须逐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有权根据自身资金情况、甲方的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核。甲方审核同意的,双方另行签订单笔借款业务《借据》。

2、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最高借款额度内,乙方按以下第 项方式使用借款额度:

2.1、以 个月为周期,以 万元为单笔借款额度循环使用,最后一次循环借款的到期日不超过本合同项下授信期限的到期日;

2.2、按需使用,随用随借,随借随还,单笔借款的到期日不超过本合同项下授信期限的到期日。

3、授信期限届满,尚未使用的信用额度自动取消,乙方不能再申请使用。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l、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申请使用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

2、向甲方按 (月/季/年)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报告及所有开户行名称、账号、存借款余额等相关资料、信息或个人财产信息,并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监督。

3、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严格按照单笔《借据》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4、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前书面通知甲方并落实甲方认可的债务清偿或补救措施:

(1)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等。

(2)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或发生诉讼、仲裁事件。

(3)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4)对甲方债权实现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5、实施下列行为,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落实甲方认可的债务清偿措施:

(1)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金,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项下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行为。

(2)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偿债能力的。

6、不与任何第三方签署有损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合同。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及时受理并审核乙方使用借款的申请。

2、有权要求乙方按期提供会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和信息,或个人财产情况,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的使用等情况。

3、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可以就乙方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4、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其财债务、财产、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最高额授信借款额度、期限的调整及违约责任

1、如发生以下事件即构成乙方违约:

(1)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借款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按时足额还款及其他义务;

(3)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4)与乙方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乙方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包括但不限于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申请破产)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乙方卷入重大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影响其偿债能力;,乙方、抵押人与他方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

(7)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质押物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借款本息,而债务人未按债权人要求落实新的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的;

(8)乙方丧失商业信誉;

(9) 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按本合同或单项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10)乙方主要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或乙方财产被查封或扣押;

(11)乙方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及其他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12)乙方没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任意规定;

(13)乙方未履行合同第八条中所规定的义务;

(14)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

2、违约事件发生后,甲方有权调整、减少或终止本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间,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责任;

(2)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等);

(3)要求乙方提供或追加担保;

(4)采取维护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所产生债权的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九条:合同变更及通知等

本合同所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只能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或变更。债权人迟延或未能行使本合同项下以及准许债务人迟延付款均不构成债权人放弃或改变其权利,同时也不影响、减损或限制损害债权人行使权利。

本合同的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本合同所有通知应当以专递信函或电话的方式以向另一方在本合同首页所述的地址、电话或之后以书面方式提供的地址、电话发送。如以专递信函方式发送,专递信函发送后的第5个工作日,不论债务人是否实际收到均视为已经送达。如以电话方式发送,视为立即送达。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乙方及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出具的与本合同项下债权相关的承诺书、担保函等文书,以及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时与甲方所签订的《借据》、清单、申请书、承诺书等文书均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其他补充事项: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效力相同。

乙方声明: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授信协议书范本(精选)篇7

编号:______年______第______号

授信人:招商银行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信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总额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的网上自助贷款授信额度。现甲方与乙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充分协商,就下列条款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授信额度

甲方向乙方提供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整的网上自助贷款授信额度。此授信额度是指甲方提供乙方通过甲方“一网通”中的网上“企业银行”系统自助提取流动资金贷款的最高限额。

第2条 授信期间

授信期间为______年, 即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应在该期间内通过网上向甲方提出额度使用申请,甲方不受理乙方超过授信期间到期日提出的额度使用申请。

第3条?授信额度的使用

3.1 在授信期间内,乙方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但必须逐笔通过网上申请使用。乙方以数证书方式产生的数签名作为办理支取贷款以及通过网上归还贷款的有效签章,乙方授予甲方在其有关结算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的权利和根据借款金额填制借款凭证和还款凭证的权利。

3.2 授信额度内每笔贷款的实际发生和归还以甲方在“企业银行”系统中保存的业务记录或甲方据此填制或打印的借款借据、客户对账单等业务记录为准。甲方的业务记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对甲方业务记录的准确性、真实性及合法性予以确认,并且放弃任何异议。

3.3 每笔网上自助贷款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并且网上不办理展期。贷款到期日可以晚于授信期间到期日。

第4条 贷款利率

授信额度内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下浮/上浮____________ 执行

第5条 贷款用途

此授信额度内贷款只能用于__________________。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6条?担保条款

6.1 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由____________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该公司须向甲方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及/或

6.2 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由____________公司以其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____________财产作抵(质)押,双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

第7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7.1.1  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提供授信额度内贷款;

7.1.2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授信额度;

7.1.3  有权要求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生产、经营、财产、账户等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2.1  应当如实提供甲方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7.2.2  应当接受甲方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7.2.3  应当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7.2.4  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7.2.5  乙方发生下列情况,应立即向甲方通报,并积极配合甲方落实好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安全偿还的保障措施:

7.2.5.1  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7.2.5.2  为第三方利益或保护第三方免遭损失而提供贷款或提供保证担保,或以自有财产(权利)提供抵(质)押担保;

7.2.5.3  发生合并(兼并)、分立、重组、合资(合作)、产(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变更事项;

7.2.5.4  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

7.2.5.5  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影响其正常运作的;

7.2.5.6  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其正常经营的;

7.2.5.7  发生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

7.2.5.8  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7.2.6 甲方要求乙方对记载贷款发生记录情况的对账单签署签收回执的,乙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8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8.1.1  有权要求乙方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8.1.2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授信额度使用有关的资料;

8.1.3  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

8.1.4  有权监督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8.1.5  有权直接从乙方账户上划收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

8.1.6  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有权停止提供授信额度内乙方尚未使用的贷款,要求乙方提前归还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

8.1.7  在乙方发生本合同第7.2.5条所述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授信额度内未发生的贷款,要求乙方立即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或提供/增加甲方同意接受的新的担保措施。

8.2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8.2.1  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在授信额度内向乙方提供贷款;

8.2.2  应当对乙方的资产、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9条?乙方特别保证如下事项:

9.1  乙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合法存在的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9.2  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已获得董事会或任何其他有权机构的充分授权;

9.3  乙方提供的有关乙方、保证人、抵押(出质)人、抵押(质)物的文件、资料、凭证等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9.4  在签订本合同时没有发生对乙方或乙方主要财产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并预计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也不会发生此种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如有发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9.5  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按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年检手续;

9.6  保持或提高现有经营管理水平,确保现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放弃任何已到期债权,也不以无偿或其他不合适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

9.7  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没有发生任何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履行的重大事件。

第10条 其它费用

因与本合同有关的资信调查、检查、公证等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在乙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的情况下,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全数负担,乙方授权甲方直接从其在甲方的银行账户中扣除。如有不足之数,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如数偿还,无须甲方提供任何证明。

第11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1.1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1.1.1  违反本协议第7.2.1条规定义务,向甲方提供虚假的情况或隐瞒真实的重要情况,不配合甲方的调查、审查和检查,甲方要求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予以改正,乙方逾期仍不改正,损害甲方利益的;

11.1.2  违反本合同第7.2.2条规定义务,不接受或逃避甲方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损害甲方利益的;

11.1.3  违反本合同第7.2.3条规定义务,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损害甲方利益的;

11.1.4  违反本合同第7.2.4条规定义务,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

11.1.5  违反本合同第7.2.5条规定义务,在发生该条规定的情况时,不及时通知甲方,或甲方得知乙方发生该条规定的情况后,要求乙方增加本合同项下债务偿还的保障措施,乙方不配合的,或甲方认为影响甲方贷款本息安全收回的;

11.1.6  违反本合同第7.2.6条规定义务,在甲方要求乙方对对账单签署回执时不予配合的;

11.1.7  违反本协议第9.1、9.2、9.4条,损害甲方利益的,或违背第9.3、 9.5、9.6、9.7条,未按甲方要求立即纠正,损害甲方利益的;

11.1.8  发生其它甲方认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

11.2  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认为可能影响保证人担保能力,要求保证人排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要求乙方增加、更换担保条件,保证人和乙方不配合的,即视为已发生违约事件:

11.2.1  发生类似于本合同第7.2.5条所述的情况之一的;

11.2.2  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时隐瞒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或未获得有权机关的授权;

11.2.3  未按时办理年检注册手续;

11.2.4  怠于管理和追索其到期债权,或以无偿及其他不适当方式处分现有主要财产。

11.3  抵押人(或出质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认为可能造成抵押(或质押)不成立或抵押物(或质物)不足值,要求抵押人(或出质人)排除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要求乙方增加、更换担保条件,抵押人(或出质人)和乙方不配合的:

11.3.1  对抵押物(或质物)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或权属存在争议;

11.3.2  抵押物(或质物)发生已出租、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等情况,及/或乙方隐瞒已发生的此种情况;

11.3.3  抵押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出租、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不适当的方式处分抵押物,或其虽经甲方书面同意但处分抵押物所得不按甲方要求用于偿还乙方所欠甲方的债务;

11.3.4  抵押人对抵押物未加妥善保管、维护和维修,致抵押物价值明显贬损;或抵押人的行为直接危及抵押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或在抵押期内抵押人不按甲方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投保的。

11.4  一旦发生第11.1、11.2、11.3条规定的任何一种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乙方对此没有异议:

11.4.1  停止提供授信额度内乙方尚未使用的贷款;

11.4.2  提前收回授信额度内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11.4.3  直接扣收乙方结算账户和/或其他账户上的存款,以清偿乙方在本协议及各具体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11.4.4  依据本合同第14条进行追索。

第12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合同仍然有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进行单方面的变更、修改或解除。

第13条 其他

13.1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甲方对乙方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本合同内甲方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13.2  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或部分条款无效时,乙方仍应承担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的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终止执行本合同,并可立即向乙方追讨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的一切债务。

13.3  甲方及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乙方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送交邮局即被视为已送达对方。

13.4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变更事项达成的书面补充合同。

第14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14.1  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14.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三者择一):

( )14.2.1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14.2.2  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14.2.3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____________分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4.2.3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后,甲方为追索本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的到期债务,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15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有权签人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至本协议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止自动失效。

第16条 为方便甲方操作,本协议有关内容归集如下

乙方名称

企业银行编号

账 号

开户银行

利率类型

利率

使用方式

□通过企业银行客户端         □银企直联方式

第17条 本合同壹式______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人(签):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权签人(签):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以下由银行会计人员填写:

账户行确认      经办:__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__

电子汇兑系统人员: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客户服务中心     经办:____________ 复核: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授信协议书范本(精选)篇8

合同编号: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债务人:

合同签订地:

20__年2月版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经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经审核同意给予债务人额度授信,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作如下定义和解释:

一、“授信额度”指债权人在综合评价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及所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为债务人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综合融资额度最高本金限额。

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分为“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不能融通使用。“自助额度”除本合同另有说明外,适用本合同所有条款约定,“非自助额度”不适用本合同关于“自助额度”的条款约定。

二、“额度授信有效期”是指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在债权人处办理额度授信项下的业务。额度项下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额度授信有效期届满,额度授信即失效。

三、“余额”:债权人对债务人办理额度项下各类业务实行余额管理和控制。该余额是指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方式使用债权人所给予的授信额度而形成的各项余额之和,包括未到期余额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两部分,即:

(一)“未到期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内为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本金余额。

(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内为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届满但仍未清偿的各项债务本金余额。

四、“自助额度”是指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申请,在额度授信项下核定一定的额度,同意债务人在该核定的额度内以本人借记卡作为贷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工具,经密码验证,由债务人在债权人提供的业务平台(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上实施操作,循环使用贷款,自助完成借款与还款,无须逐笔出具书面借款申请,无须逐笔签订借款合同。个人自助额度项下的个人自助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个人自助额度期限到期日。

五、“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

“分合同”指债务人根据《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在授信额度内经债权人审核同意后办理融资业务时双方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主债务金额、主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本合同为各分合同的总合同,分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分合同的约定如有不符,以分合同的约定为准。但对于分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及贷款到期日超过本合同“额度授信有效期”约定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个人自助额度项下每笔借款及还款的金额、期限等以债权人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该电子记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主债务”指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利息以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电讯费、差旅费、处置费等。

七、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

八、债务人是指额度授信申请人。债务人如有配偶,则共同债务人为债务人配偶;债务人如无配偶,则共同债务人为自愿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其他人。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 授信额度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包括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其中自助额度部分以本合同第六条约定为准,非自助额度为授信额度扣除自助额度的剩余额度,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不得融通使用。

具体业务中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计入授信额度。

第四条 额度授信有效期及调整

一、本合同额度授信有效期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三。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各分合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除个人自助贷款外,债务人必须逐笔申请,经债权人逐笔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在债务人逐笔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质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二、本合同不构成债权人向债务人必然提供融资的确定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债权人均有权单方面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额度授信有效期、自助额度金额及自助额度期限等作出调整甚至取消全部或部分授信额度而无需事先征求债务人同意。前述“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债务人产生重大或有负债;

(二)债务人发生重大经济困难和风险;

(三)债务人还款信用下降,还款风险增加;

(四)债务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相关声明与承诺不再真实有效;

(五)债务人所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所从事的行业发生重大变化;

(六)债权人认为有必要改变、调整或取消债务人授信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授信用途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第六条 自助额度

一、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授信额度项下,债权人同意授予债务人自助额度,借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工具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一),额度金额、额度期限及借款用途等具体情况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二)。其中,自助额度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可使用的授信余额,具体自助额度金额以兴业银行在业务办理渠道提示的信息为准;自助额度期限须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

二、自助额度的借款利率:

(一)借款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兴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同期指个人自助额度生效之日,同档次指自助额度期限对应的期限档次。

(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其中:绝对值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或减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

(三)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360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

(四)自助额度项下所有自助贷款执行本合同约定的自助额度借款利率,并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所有贷款以借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具体情况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三)。

三、贷款本息偿还方式具体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四)。

四、贷款罚息与复利

(一)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债权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五)1,计收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

(二)如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五)2,计收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

(三)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复利的计收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计息方式计息。

五、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内自助额度期限届满,若债务人重新申请自助额度的,债务人应提交贷款用途等证明材料,债权人有权根据贷款具体情况,对自助额度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经审批同意后确定。重新申请的自助额度以债权人审批为准,但重新申请的自助额度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有效期到期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重新申请自助额度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自助额度(包括但不限于额度金额、期限、利率等)变更,债务人必须另行申请,经债权人另行审批,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质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七、如因债权人停办相关业务,或因信贷规模调整或控制等原因致使债权人无法发放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解除本合同关于自助额度的相关约定,债务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七条 担保措施

一、本合同及分合同的担保合同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六。授信额度(含自助额度)项下的所有债务均由上述担保人(即保证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提供最高额担保。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签订完毕、担保手续办妥前,债权人有权不办理债务人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支用申请以及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各分合同及自助额度的放款等各项义务。如本合同项下担保权不可能生效的,则债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发生下列事由,债权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采取措施:

(一)保证人违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或保证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担保能力减弱的事件;

(二)抵押人违反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或故意毁损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可能或已经明显减少,或其他有损债权人抵押权的事件;

(三)出质人违反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质押的权利必须提前兑现,或其他有损债权人质权的事件。

四、对于本合同既有物权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行使担保权时进行选择,既可以先行使物权担保,也可以先行使保证担保,还可同时行使物权担保和保证担保以清偿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

五、债务人以自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同意并不因此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仍然提供合同约定的担保。

第八条 立约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债务人办理个人额度授信业务时,应当符合债权人要求的各项具体条件,积极配合债权人所进行的资信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债权人所需要的文件资料,为借款提供足额的担保,办理必要的各项手续,并保证向债权人所提交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二、涉及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业务,债务人均须通过在债权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办理。

三、债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债权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债务人承诺如贷款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违反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将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自助额度债务人不得在其指定作为贷款支用与偿还结算工具的借记卡上开通办理监管部门禁止贷款资金进入投资领域业务的相关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开通第三方存管、房市、基金、黄金、外汇买卖等。一旦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在其借记卡上开通上述业务功能或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债权人有权采取暂停放款、提前收贷乃至取消债务人额度等各项措施。

四、债务人在此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签署和执行未违反任何对债务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债务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疵而致使本合同无效,债务人将立即无条件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损失。

五、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和分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从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相应款项。

六、无论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交易阶段,如债务人将有关具体交易的任何文件提交给债权人审核,债务人保证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债权人将只对交易文件的表面真实性作出决定,债权人对债务人从事的具体交易实质既不参与也不知晓,更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在符合本合同约定开办个人授信额度借款的各项条件后,债务人可享有债权人已开办的个人授信额度借款项下的各项贷款业务,循环申请使用额度内贷款,债权人应当及时满足债务人的借款需求,但业务平台产生设备或通讯等故障的除外。债务人在债权人提供的业务平台办理个人自助贷款的,贷款办理的时间以债权人在办理渠道提示的工作时间为准。

债务人在工作时间因业务平台设备或通讯等故障无法办理业务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及债务人在非工作时间申请办理业务而发生的任何损失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八、凡与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一)约定的借记卡卡号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借款均视为债务人实施的操作,债务人应当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九、债务人使用自助贷款的,债务人有权打印、要求债权人打印或传真借款以及还款的电子记录,债权人应积极配合。

十、债权人应当恪守对债务人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任一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债务人清偿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而未付的其他费用。

十二、债务人(含配偶)同意债权人就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其收入、财产和就业状况、担保实力等情况进行必要调查。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债务人(含配偶)应允许债权人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十三、如债权人要求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债务人应配合办理。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四、在授信额度项下各借款本息清偿前,债务人发生下列事由的,应及时通知债权人:

(一)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二)个人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

(三)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境);

(五)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六)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事件。

十五、如本合同项下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发生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情形或发生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在上述情形未消除前或未另行提供债权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担保措施前,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包括“自助额度”在内的本合同项下各类融资业务。

由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应负责跟踪、调查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物是否发生前款约定的情形并及时通知债权人。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下列情形视为债务人违约:

(一)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二)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三)债务人未按本合同及各分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四)债务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或缺乏偿债诚意;

(五)债务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等;

(六)债务人拒绝或阻挠债权人对其收支情况或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债务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被宣告失踪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债务人履行借款合同义务;

(八)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债务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十)债权人认为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十一)债务人或担保人出现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叉违约情形的。

二、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一)暂停债务人的贷款额度;

(二)减少或取消债务人的贷款额度;

(三)宣布债务人额度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届满;

(四)解除合同,要求债务人清偿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五)要求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三、债务人虽未违约,但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十三款、第八条第十四款的约定,债权人亦有权采取上述措施。

第十条 交叉违约

债务人及担保人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被视为债务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债权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分合同的约定提前回收融资款项,并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借款、融资或债务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

(二)任何担保或类似义务未履行,或存在未履行的可能性;

(三)未履行或违反有关债务担保以及其他类似义务的法律文件或合同,或存在未履行或违反的可能性;

(四)出现或即将出现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到期借款/融资的情况;

(五)危及本合同项下融资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三、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变更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一)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工作日;

(二)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三)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七。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债权人要求对本合同进行公证,则本合同在依法办理公证后生效,至债务人还清或担保人代为还清全部债务时止。

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债务人延缓行使其在

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的,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不影响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

四、因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则债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在诉讼或仲裁期间,债务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本合同项下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五、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各项合法费用,其中包括因提供融资而实际发生的中介机构的必要费用等均由债务人承担。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一)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二)债务人

1、债务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共同债务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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