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石子销售合同范本(精选5篇)
甲方:
乙方: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下列条款,共同严格执行。
一、交提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货期:_________个工作日。
二、验收方法:甲方收到货后清点数量,如对数量有异议,在三天内发电报向乙方提出,否则作默认。
三、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税款:已含税(_________发票)。
四、质量保证:一年内非人为原因免费保修,终生维修。
五、本合同依法签定,经甲乙双方盖章和代表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如因故需变更或解除,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另立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约,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规定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六、其它约定事项
1、传真盖章视为有效。
2、甲方货款未付清前,货物无条件归乙方所有。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品名、规格、质量要求及数量
1、机制砂:
细度模数:ц=3.0~2.4,含泥量(或石粉含量≤5%),泥块含量≤1%,含水量≤3%(质量指标由贵州玉屏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试验室确定)。合同总量不定,最终以甲方实际需求量为准。
2、碎石:
细度ц=25~31mm,片状颗粒含量≤20%,含泥量(或石粉含量)≤1%,泥块含量≤0.5%,压碎值≤10%(质量指标由贵州玉屏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试验室确定)。合同总量不定,最终以甲方实际需求量为准。
3、瓜米石:
细度模数:8—12mm,片状颗粒含量≤15%。含泥量(或石粉含量)≤2%,泥块含量≤1%,压碎值≤10%(质量指标由贵州玉屏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试验室确定)。合同总量不定,最终以甲方实际需求量为准。
4、细砂:
细度模数:3—6mm,片状颗粒含量≤8%,含泥量≤10%,压碎值≤8%(质量指标由贵州玉屏锦铄混凝土有限公司试验室确定),合同总量不定,最终以甲方实际需求量为准。
第二条 砂石料到场价格
砂石料从生产现场至工地现场的运费由乙方承担。砂石料的定价为:
1、碎石:33元/方(含运费);
2、机制砂:31元/方(含运费);
3、瓜米石:36元/方(含运费);
4、细砂:38元/方(含运费)。
第三条交货办法
每月25日甲方向乙方提供下月材料计划(包括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乙方签收后按材料计划组织生产或供应。
施工过程中,乙方按甲方电话通知送料至甲方工地现场,并在施工现场办理丈量方量签认手续。
第四条价款结付方式
每月25日根据实际签认单据汇总数量和合同单价进行计量结算,次月10日前结清上月价款。
第五条关于质量和供应保持约定
1、乙方所供应的砂石,质量及规格应符合本合同第一条规定,如供应过程中砂石质量不达标,甲方可拒收料,而乙方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保证供应的砂石质量及规格达到合同要求。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材料计划数量供应,即乙方不论采取何种方法,都必须保证甲方施工需要。
第六条其它约定
本合同供应单价随市场的上浮或下跌来作定价。
第七条违约与争议处理
1、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都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按合同所需求量总价款的5%偿付另一方违约金。
第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
乙方:
一、产品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单价、备注:
其他各种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供货期间如遇货物价格调整,以乙方调价函原件为准,甲、乙双方协商后3日内解决,在此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向甲方供货。
二、 开票: 提供发票。 □是 □否
三、质量验收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符合样品规格,特殊约定 。
四、验收期限: 甲方收到货物后应先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货物 3 天内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提供相关的检测报告,否则该批货物的质量视为全部合格。经双方确定货物质量确实不合格后,乙方应将质量不合格的货物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乙方应在当日及时换送合格货物。
乙方货物结算数量以甲方地磅过磅数量为准。当甲乙双方磅码数量误差超过3%时,甲乙双方共同分析磅差原因,必要时各自对己方地磅重新率定。
五、付款期限、方式:
1: 材料进场后,甲方应及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后开入库单并签字,以便乙方结算。
2: 每月25日及以前发生的货款在当月结算,此后发生的全部款项在次月结算。
3: 每月27日16:00以前,将当月全部合格票据按要求整理完毕后交给甲方财务室挂账。
4: 乙方在办理货物价款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当期货款的发票或收据,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5: 付款方式为月结。
六、运费及方式: 运输费及卸车费由乙方承担。
七、其它约定事项:
1: 乙方不能按时、按质地交货给甲方,甲方有权不支付材料款,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追究其法律责任。
2: 乙方无故不交货或甲方无故退货,(非质量原因)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不履行部分货款的30%作违约金。
3: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供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4: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5: 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双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停止供货(订货)必须提前7日通知对方,协商终止本合同。
十: 传真有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经供需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工程结束
甲方:
乙方:
日期:
供货方(甲方):
采购方(乙方):
兹有乙方向甲方订购水泥、木材一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形成以下共识,签订本合同。
一、订货内容: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性能检测报告等能确保验收一次性合格通过的'相关技术资料。如有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验收无法通过等事项,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三、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 甲方将合格产品运至需方所在工地,随车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质保书)及性能检测报告。
四、交(提)货地点、方式:供货时需乙方提前三天以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供方,由甲方负责送货至乙方工地,乙方派人签收。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公路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产品数量的确认: 甲方将货送至工地现场,随车携带已填写好的材料送货清单。乙方组织现场清点,以现场清点数量为准,并在甲方提供的送货清单上签字确认。
七、验收标准、方法: 根据厂家提供的企业标准或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八、结算方式及时间: 甲方在供货完后,乙方一次性付清货款450万元,剩余货款在一年内付清。
九、其他约定事项
1、在施工中供方与需方及施工单位密切配合,保证工程施工进度。在施工中遇到技术问题应及时提供现场炯术服务。甲方应与乙方密切配合,保证工程进度。
2、甲方应对提供相应技术资料承担技术及经济法律责任。甲方提供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3、本合同成立后,货品价格如有涨跌,概不影响本合同所订数量、价格,甲、乙双方均不得有异议。
4、合同未尽事宜当事各方协商解决。
5、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甲方:
乙方:
按照国土部矿产资源整合的要求,根据《辽宁省朝阳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的规定,甲方按县国土局文件规定,整合、并购乙方的 ,做为整合资源的一部分,为了明确整合、并购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公平、公正、有偿、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内容,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由甲方整合、并购乙方坐落在青峰山镇村 组的膨润土矿山,乙方采矿权情况:采矿证号:矿区面积为 平方公里,采矿权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 ,矿区坐标如下:甲方负责申办整合、并购后划定矿区范围和矿山企业各种证照。
二、甲方同意按本次整合方案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整合、并购乙方的矿山,负责以甲方的名义申办包括乙方矿山面积在内的采矿证等手续,所办采矿证申办人、采矿权人、持证人为甲方,乙方为采矿证申办共用共有人、共同采矿权人、共同持证人。办理采矿证及其他采矿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报告评审工作等由甲乙双方各自按要求组织落实,并按规定以甲方名义申报,相关费用按采矿面积所占比例,双方各自按比例承担。
三、整合、并购后,以甲方为采矿人的《采矿许可证》,所涉乙方被并购面积内的矿山开采权归乙方,甲方向乙方出具《采矿许可证》影印件、复印件备份,并加盖甲方公章,在乙方被并购面积内的矿山内,与本协议书一同做为乙方开采许可的合法凭证。
甲方同时向乙方 出具整合、并购后划定矿山范围和矿山企业的各类证照的影印件、复印件备份,并加盖甲方公章,在乙方被并购面积内的矿山范围内,与本协议书一同做为乙方合法经营的合法凭证。
四、乙方在被甲方整合、并购的矿山范围内,独立负责矿山建设和开采经营所需的环保、安监、等相关手续、和补偿协议的办理,乙方独立办理整合、并购前与矿山有关的全部所涉土地、林地、林木、环保、安监、及相邻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补偿手续的延续、变更手续,相关权利和义务由乙方独立承受,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概予甲方无关。乙方整合、并购前企业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概予甲方无关。
五、乙方应按照《矿山安全法》的规定,依法进行安全采掘工程,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经地方安全部门认可后方可生产,在矿山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设备和其他各类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对已整合、并购乙方的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的任何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乙方在被整合、并购的矿石范围内所生产的矿产品,自主经营,自主销售,概与甲方无关,独立负责矿山建设和开采经营,乙方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七、乙方独立承担已被整合、并购的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的全部劳动、社保和行政管理的全部行政责任。杜绝各类治安案件和群体的事件的发生,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到整合、并购后申办的采矿证由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申请,被依法终止时终止。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村委会、镇政府、县国土局各一份备案。
甲方: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