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委托书(通用6篇)
监护人:________________
被监护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我的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市居留学习。在此期间,我委托中国公民作为我的监护人。监护人有权代表学生家长处理我在京期间的一切事务。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监护人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工作单位:
被监护人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护照号码:住址:X个人身份:
委托人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护照号码:
与被监护人关系:我的自XX年X月至XX年X月在XX市居留学习。在此期间,我委托中国公民作为我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有权代表家长处理我在XX期间的一切事务。
委托人签字:X
XX年XX月XX日
甲方:民政局
乙方(监护人):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确保孤儿健康成长,经协商,民政局(甲方)与(乙方)就孤儿(此表申请人)养育和基本生活费使用监护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落实孤儿现行保障政策,按时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2、甲方定期实地走访看望孤儿,对孤儿养育情况和生活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维护孤儿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监护对象基本生活,保障监护对象健康成长,并负责保护其人身安全,不得虐待、歧视、遗弃。
2、乙方负责对监护对象进行教育培养,督促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扶持接受高中(中专)以及大学教育,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促进身心健康发展。
3、乙方负责保护监护对象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在监护对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三、违约责任:
1、甲方如发现乙方对监护对象有虐待、歧视、遗弃行为,或不尽教育责任,或对生活补助费有挪用、侵占等不当使用情况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并依法诉请变更监护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乙方如发现不能按时领取基本生活费的,有权向甲方查询并要求按规定发放;监护对象应享受其他规定保障待遇不能落实的,有权要求甲方协调落实。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孤儿成年后自动解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二〇一年 月 日
委托人:___,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在___. 身份证号:___
受托人:___,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在___. 身份证号:___
委托人___和___是___(性别__,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的父母。
我们郑重声明:作为___的父母,我们同意由 __ 携带我们的儿子/女儿___赴日本旅游,委托 受托人的名字 作为我们儿子/女儿___在国外期间的监护人,并由我们共同承担国外期间的全部费用。期限为:_年_月_日至_月_日。
我们保证以上声明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委托人:
签字日期:__年__月__日
致任何有关人员:
本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及配偶,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自愿同意我的孩子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参加机构组织的赴美暑期交流活动,为保障我们的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人特此授权先生/女士为我子/女在美期间的临时法定监护人。在临时监护期间,未经临时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我的子/女带离临时监护人的监护范围(包括本人在美的亲属朋友在内)同时我们的子女的护照交由临时监护人保管,任何人(包括孩子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他/她索要。我们的子女将接受临时监护人为保证其健康和人身安全做出的各种要求:如饮食、户外活动、与陌生人交往等方面。
特此声明。
父亲:_________________
母亲: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委托人:
居民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
居民身份证号:
本人因为外地工作原因,暂无时间回家,现我正式委托受委托人为代理人,代表我到金溪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办理往来港、澳、台旅游签注所需的相关手续。
受委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事项的.过程中,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此委托书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受委托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