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拍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出售的物品及起拍价
序号
物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数量
起拍价
备注(物品所有权说明)
第二条拍卖人采取网上竞价出售方式出售以上委托物品。
第三条委托人如需要拍卖人保管物品的,应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上述物品交付拍卖人。
第四条双方商议,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在__________________网站,对委托物品进行无底价公开竞价出售。
第五条委托人应向拍卖人预交委托保证金_________元,在委托期间,委托人不能出售委托物品。
第六条根据合同起拍价,在物品公告竞卖期间无人报名参加竞买,允许委托人再一次降低起拍价继续网上挂牌竞价出售,每次挂牌公告期限约七天左右,如果还是无人报名参加竞买,委托人从保证金中支付拍卖人_________元服务费。
第七条如果在网上挂牌竞价出售期间有人应价,拍卖人只收取竞价结束后最高应价人_________成交佣金,交割完成后,退回委托人全额保证金;如果委托人拒绝交割,拍卖人从保证金中没收_________元给最高应价人,没收_________元作为拍卖人服务费,成交后要求在二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即刻办理交割手续。
第八条如果最高应价人由于人为原因拒绝交割,拍卖人从最高应价人保证金中没收_________元给委托人,剩余保证金全额归拍卖人所有。
第九条在竞价期间和结束后由于停电、网络或其他客观原因,拍卖人有权宣告本次交易延时、取消和重新开始。
第十条拍卖人根据备注中委托人告知的物品所有权和证照等复印件向竞买人说明物品产权、来源和转户手续费用,如果交易结束后在办理转户过程中出现没有如实告知所引起纠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一条委托人委托法律、法规禁止出卖、没有所有权和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委托人应赔偿拍卖人和买受人在交割过程中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a.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盖章):_______拍卖人(盖章):_______
拍卖人(签字):_______拍卖人(签字):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附件有关的证明文件及资料影印件共_________件。(略)
委托人(甲方)
拍卖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拍卖标的
(一)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依法拍卖如下拍卖标的: 如实填写拍卖标的的质量和瑕疵〔见《委托拍卖标的清单》(附件1)〕。
(二)甲方保证委托拍卖标的是甲方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见《委托方交予拍卖方的证明材料》(附件2)〕。甲方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拍卖前乙方应将已知或应知拍卖标的的质量和瑕疵如实告知竞买人。
第二条 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一)拍卖标的的保留价由甲方确定后填写(见附件1)。
(二)保留价需变更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 拍卖标的的鉴定、评估
(一)拍卖标的需要鉴定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鉴定。
1.由乙方自行鉴定。
2.委托其他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 方承担。
(二)拍卖标的需要评估的,由 方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 方承担。
第四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
乙方于 年 月 日之前在 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第一次拍卖。
第五条 拍卖标的的保管
(一)保管人: 。
(二)双方约定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拍卖标的交给乙方,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三)保管地点: 。
(四)拍卖未成交且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甲方于拍卖活动结束之日起 日内取回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的展示
(一)乙方应于拍卖会举行日前 日展示拍卖标的。
(二)拍卖标的由甲方保管的,甲方应在拍卖标的展示期前将拍卖标的状况制作清单、图片和实物小样等封样资料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拍卖成交标的的交付
(一)拍卖标的由甲方保管的,拍卖成交后,甲方应在乙方收到买受人款项后 日内凭乙方的有效凭证将拍卖成交标的交付给买受人。
(二)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拍卖成交后,乙方在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后将拍卖成交标的交付给买受人。
(三)交付给买受人的拍卖成交标的应与展示期提供竞买人看样的状况相一致。
(四)拍卖成交标的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交付以登记完成为准。
第八条 佣金、税费及其支付的方式
(一)拍卖成交的,甲方应承担佣金和税金。
(二)拍卖未成交的,甲方应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甲方应付款项按下列第 项方式支付。
1.拍卖成交的,乙方于成交日起 日内在甲方所有的成交价款中扣除。
2.拍卖未成交的,甲方按以下约定方式支付: 。
3. 。
(四)甲方应承担的税金由乙方代缴。
第九条 拍卖成交价款的支付
(一)拍卖成交后,拍卖标的由甲方保管的,乙方在拍卖成交标的交付完成之日起 日内,将拍卖成交价款(扣除佣金和税金)支付给甲方。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乙方在收到拍卖成交价款之日起 日内,将拍卖成交价款(扣除佣金和税金)支付给甲方。
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汇款。
(二)其他支付方式: 。
第十条 拍卖成交标的未实现交付
(一)因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拍卖成交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执行。乙方在依法获得的买受人违约金中,按下列第 项方式处理。
1.乙方在扣除应收佣金、费用后,余额归甲方。
2.按甲方 %、乙方 %的比例分配买受人违约金。
(二)因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致使拍卖成交标的未实现交付的,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七项履行。
第十一条 保密
双方对保密事项的约定: 。
第十二条 保险
双方对保险事项的约定: 。
第十三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
(二)拍卖开始前,甲方有权随时撤回委托,但撤回时应向乙方支付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委托拍卖标的鉴定或评估的结论与本合同约定不相符时,乙方有权要求变更。甲方不同意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拍卖未成交的,甲方可连续变更保留价再次拍卖或者撤回委托。甲方在拍卖未成交后 日内未作明确意思表示和变更保留价的,视为撤回委托。
(五)本合同终止前,甲方不得将本合同所载标的另行委托他人拍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拍卖标的委托他人拍卖;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不得低于保留价以击槌或以其他方式表示拍卖成交。
(八)当拍卖活动或委托拍卖标的出现法定中止情形时,乙方应当中止拍卖。中止事由消失后,可以恢复拍卖,拍卖时间和期限另行约定。
(九)拍卖成交的,乙方应在拍卖成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拍卖结果及相关事项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支付佣金或费用的,应向乙方支付每日 元的违约金。
(二)拍卖未成交且拍卖标的由乙方保管的,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取回拍卖标的的,应向乙方支付由此产生的逾期保管费,保管费为每日 元;逾期 日,乙方有权提存。
(三)拍卖成交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拍卖成交标的未实现交付或者甲方交付给买受人的拍卖标的与拍卖前展示的不一致的,甲方应按拍卖成交价向乙方支付约定的佣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追究乙方责任而造成的乙方的经济损失。
(四)乙方未按约定举行拍卖会的,应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
(五)乙方因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金额: 。
(六)乙方低于拍卖标的保留价成交的,应补足成交价与保留价之间的差额,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
(七)拍卖成交后,因乙方的原因致使拍卖成交标的未实现交付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逾期支付成交价款的,应向甲方支付每日 元的违约金。
(九)其他违约责任: 。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 。
2. 。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的,请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将此仲裁条款划去)。
第十七条 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3.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双方各执 份。
附件:1.委托拍卖标的清单
2.委托方交予拍卖方的证明材料
甲方(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证照及号码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拍卖人) (盖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约地: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甲方)拍卖人(乙方)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传真: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甲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愿意委托乙方依法拍卖下列物品:
序号名称
规格
数量
质量
用途
占用状况
存放地点
第二条拍卖方式
采用第( )种方式拍卖:
(1)估低价拍卖;(2)估高价拍卖;(3)无估价拍卖;(4)标卖
第三条拍卖物保留价格
第四条佣金和其他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拍卖成交的,甲方应按拍卖物成交总额%的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由乙方直接从拍卖价款中扣除。
拍卖未成交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用于对拍卖物进行评估、鉴定、保管和图录等费用开支,以及双方确定的 开支需支付的费用 元。
第五条价款结算
拍卖成交的,乙方就在在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将拍卖成交款(扣除佣金)以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拍卖期限
乙方承诺在 年月日前在举行拍卖会,对甲方委托拍卖物进行拍卖。
第七条拍卖物的交付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上述拍卖物交付给乙方,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为 ,因交会拍卖物所引起的费用由 承担。拍卖物交付后,乙方应妥善保管,并应将拍卖物的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确因乙方的过错而造成拍卖物损失的,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有关拍卖程序中止和终结的问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第76条、77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合同生效及违约责任
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不得违约。否则,由违约方向他方按拍卖保留价的%支会违约金。
第十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至 年月日止。
第十二条其他需要约定的条款
附件:(略)
委托人(盖章) 拍卖人(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