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交易所期货委托合同【热门3篇】

石油交易所期货委托合同(精选3篇)

石油交易所期货委托合同 篇1

甲方: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驻上海石油交易所

地址:上海漕宝路38号华夏宾馆807-809房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银行帐号: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上海石油交易所现货和期货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了确保在上海石油交易所的交易能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均须清楚了解并严格遵守《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上海石油交易所代理业务规则》,正确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认识了甲方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一切因乙方看错市况而遭受的亏损,乙方完全承担资金乃至资产抵债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作为代理方,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资信情况。开户时乙方需出具经营执照(副本),法人授权书,单位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近期财务报表等)等有关资料。

四、乙方为了便于与甲方联合,除当面填写“买入(卖出)指令单”外,可再确认传真、电报、信函、录音电话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作为法律认可的委托方式。另外,乙方法人代表需签署《法人授权书》,甲方只能接受乙方法人或其指派的授权人的指令。

五、保证金帐户的设置:

1.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应在三天内将基础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汇入甲方帐户开户,此为本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2.乙方在开具“买入(卖出)指令单”以前,应将足够的初始保证金汇入甲方帐户,初始保证金数额为成交金额的_____%,超越保证金数额的指令,甲方没有义务执行。交易平仓后,该初始保证金由甲方及时退回。

3.凡属期货交易,每天均按上海石油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对其与成交价的差价部分,要求亏损方交付追加保证金。如果乙方损失≥100%初始保证金,而又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前一日15时前及时补足,甲方有权代为平仓,所有损失和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六、甲方代理乙方交易的佣金(含向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手续费)为交易额的_____‰,乙方负责在买卖合约成交后三天内,向甲方交纳代理佣金。

七、现贷合约签定后,乙方凭交易所成交通知单在三天内通知甲方将货款/提货凭证存入所。如是交收现货交易,乙方应先提供有效发票再行收取货款。

八、有关税金问题,均按照上海市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九、协议的中止

1.乙方如需中止委托关系,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待甲方核准并结算帐目后,立即中止协议。

2.乙方如不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在追回违约损失的前提下可中止代理关系,并有加以处罚的权利。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乙方的印鉴需在甲方备案。

十二、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乙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石油交易所期货委托合同 篇2

供应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供用气事宜

甲方向乙方________ kg规格的钢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乙方主要用途为_ _厨房及生活用气____________。

第二条、供气方式

(一)供气时间:乙方每次应提前通知甲方所需液化石油气的数量,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在早上8时——下午19时范围内及时将乙方所需数量的液化石油气送达合同约定的供气地点。

(二)供气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供气充装:甲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握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充装。

第三条、供气质量

甲方应保证向乙方供应的液化石油气体质量和充装量均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和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条、供气价格及结算

(一)甲方有权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向乙方收取用气费用,价格为包到价(不开票)。价格每月可根据南宁市的市场价格作调整一次,如价格不变不用调整,价格为包到价格。如遇政府物价管理部门调整液化石油气价格的,按照调整后的价格确定供气价格。价格由双方指定人员电话或电面通知对方。

(二)双方结算以每次供气时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购气凭证为依据。并按照下面方式办理。根据甲乙双方的结算签章确认的购气凭证每月结账一次。

(三)付款方式和期限:

1、付款根据双方送货凭证,通过银行汇款或现金。

2、支付期限:如有超过两个月乙方不付款给甲方,甲方有权停气。

第五条、安全检验

(一)甲方应设置安全检查人员对乙方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和供气系统定期进行全面安全巡检查,乙方应设置相应的验收人员。双方应互相提供安全检查人员和验收人员的身份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红章),未经双方确认不得任意换安全检查和验收人员。

(二)甲方安全检查人员在每次供气时,应对钢瓶进行试漏等必要的安全检查,并由甲乙双方的安全检查员和验收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三)乙方应在每次供气时检验钢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钢瓶有权拒收。

(四)甲乙双方应分别建立专用交易登记台帐,记录每次供气时涉及的供用气双方名称、供气时间、钢瓶有关信息、安全检查情况等,并由甲乙双方的安全检查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

第六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签订合同时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相关复印件须加盖甲方单位公章,乙方需提供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

(二)甲方应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和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甲方有权拒绝充装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钢瓶。

(三)甲方负责钢瓶的维护和保养,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定期对乙方的液化石油气供应系统和相关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指导乙方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并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定期将钢瓶送检查机关进行检验。

(四)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危害液化石油气设施安全的行为时,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记入用户档案,发现乙方的燃气设施存在隐患的,应书面向乙方及时消除。

(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液化石油气。

(六)乙方有权向燃气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发现的非法违法供气行为。

(七)乙方应在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液化石油气及其设施和用气设备,并对室内燃气设施及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当乙方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并及时通知甲方检查维修。

(八)乙方不得损失、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

(九)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方式和期限,及时向甲方支付用气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供气质量不合格、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气、每次供气时未进行试漏等必要的安全检查和未定期进行巡检等原因,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在正常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情况下,如因甲方提供钢瓶及其安装出现问题影响用气的,由甲方在三天内(时间)内负责更换、修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三)在合同期内如乙方用其他公司的气,甲方有权不退乙方钢瓶押金,并要退回从甲方所租钢瓶。

(四)乙方违约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和操作规程造成安全隐患,并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乙方损坏、遗失或擅自替换钢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违约责任:

甲方要保证乙方的正常供气,乙方要气时须提前2小时通知,如甲方不能及时供气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

因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险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九条、合同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可以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效力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生效,履行期限至______年___月____日止,或至乙方申请终止用气时止。

(二)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石油交易所期货委托合同 篇3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上海石油交易所现货和期货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为了确保在上海石油交易所的交易能正常进行,甲乙双方均须清楚了解并严格遵守《中 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上海石油交易所代理业务规则》,正确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认识了甲方提供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一切因乙方看错市况而遭受的亏损,乙方完全承担资金乃至资产抵债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作为代理方,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资信情况。开户时乙方需出具经营执照(副本),法人授权书,单位状况(生产经营状况、近期财务报表等)等有关资料。

四、乙方为了便于与甲方联合,除当面填写“买入(卖出)指令单”外,可再确认传真、电报、信函、录音电话中的任何一种方式作为法律认可的委托方式。另外,乙方法人代表需签署《法人授权书》,甲方只能接受乙方法人或其指派的授权人的指令。

五、保证金账户的设置:

1.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应在三天内将基础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汇入甲方账户开户,此为本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2.乙方在开具“买入(卖出)指令单”以前,应将足够的初始保证金汇入甲方账户,初始保证金数额为成交金额的 %,超越保证金数额的指令,甲方没有义务执行。交易平仓后,该初始保证金由甲方及时退回。

3.凡属期货交易,每天均按上海石油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对其与成交价的差价部分,要求亏损方交付追加保证金。如果乙方损失≥100%初始保证金,而又未能在下一交易日前一日15时前及时补足,甲方有权代为平仓,所有损失和费用,由乙方全部负责。

六、甲方代理乙方交易的佣金(含向交易所交纳的交易手续费)为交易额的‰,乙方负责在买卖合约成交后三天内,向甲方交纳代理佣金。

七、现贷合约签定后,乙方凭交易所成交通知单在三天内通知甲方将货款/提货凭证存入所。如是交收现货交易,乙方应先提供有效发票再行收取货款。

八、有关税金问题,均按照上海市税务机关规定办理。

九、协议的中止:

1.乙方如需中止委托关系,应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待甲方核准并结算帐目后,立即中止协议。

2.乙方如不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在追回违约损失的前提下可中止代理关系,并有加以处罚的权利。

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乙方的印鉴需在甲方备案。

十二、此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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