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购销投资合同(通用3篇)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水泥:
2.河沙:
3.加气砖:
三、交货
1.交货方法:
2.运输方式:
3.到货地点:
4. 交货周期: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发货。
四、货款结算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押金壹万元整给乙方,待该项目所有材料供应结束,货款结清后,该订金需全额返还给甲方。
2.双方自合同签定之日起,约定每月28日为双方结算日,甲方于结算日一次性结清该结算日前交易的款项,结算日后交易的款项于下一个结算日结算。
五、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不合规定,甲方需妥善保管货品,且应在5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5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六、乙方责任
1.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过程中产生的额外用。
2.乙方逾期交货,按逾期交货部分的货款计算,向甲方支付10%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七、甲方责任
1.甲方需提前2日通知乙方备货,若因甲方通知不及时导致工期拖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无故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该批退货货款的10%为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九、其它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日内付清。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附件、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会议纪要、E-mail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购货单位(甲方): 签订日期:
钢筋水泥购销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责任及义务,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通大道商业城市场工程,使用乙方牌水泥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 供货时间:
协议签订日起至工程完工。
二、供货数量:
以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三、供货价格:
经双方协商目前价格P. C32.5等级袋装水泥包到包下价格为 元/
吨。往后价格在此基础上随行就市。如遇市场价格涨跌时,乙方应以
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四、供货方式:
甲方应按工程进度实际需求量提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供货;乙
方负责将水泥运至该工地指定的堆放地点,甲方应保证工地堆放点的
道路畅通,因道路不通增加的额外卸车费由甲方负责;搬运距离超出
正常搬运距离(即10米)时,增加的额外卸车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水泥验收:
甲方在对水泥验收过程中对质量和数量有异议,甲方在当天通知乙方,
经双方协商无异议时甲方予以签收。
六、双方责任:1、乙方应确保合同期内的水泥供应(不可抗拒因素除外)。所供应的水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如因乙方所供应的水泥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四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现场勘查,经勘查后确属乙方责任(以国家质检部门的鉴定为准),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2、乙方每次所供应的水泥重量必须保证数量,甲方应每车进行抽检,如果检查数量的磅差在0.3%以内,按出厂数量计算,超出0.3%,以双方确认后的数量计算。
3、甲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将本品牌的水泥与其他品牌水泥混合使用,以免产生纠纷。如因甲方在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或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结算方式:
乙方在每月月末前报送当月材料的数量送交甲方审核,甲方审核完后在次月15号前支付乙方所供应材料总量90%工程款,余10%待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付清。
八、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一份留底。
十、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需方:
供方:
签约地点:
因需方在 的施工需要,供需双方根据<<>>及有关规定,本着相互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商标、及价格:
1、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厂家、产地或品牌: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元/吨)备注
2、货物的质量标准: 卖方按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提供水泥
3、供货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本合同约定的水泥单价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 %。
二、交货地点、方式:
1、交货地点:需方组织运输到厂家自提。
三、供货时间:
1、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需方可根据施工进度需要对水泥需求量做出调整。需方对需求量和供货时间的调整,供方不得据此要求补偿或提出新的费用要求。
2、原则上需方提前24小时通知供方做好发货准备,以便给予供方合理时间准备交货。但对需方因现场施工突发情况造成需求临时加大,供方应尽力予以安排。
四、验收标准、方法和提出异议期限;
1、质量和技术标准:供方必须按照的规定提供合格的水泥。
2、供方在交货时,必须同时提供该批水泥的产品合格证,并在7天内提供3天的质量检测报告,30天内提供28天的质量检测报告。出具质量检测报告的单位(或部门)必须取得的相关部门的认证。
3、数量验收:散装水泥过磅称重计量,在散装水泥到达需方现场后过磅,若双方磅差在千分之四以内,以供方过磅数量为准;若超出此范围,双方均可要求梧州计量监督部门到对方地磅进行校核,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地磅误差较大一方承担。
4、水泥验收及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水泥验收以供方工厂同批号出厂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需方委托供方取样,封存三个月,在三个月内,如需方对水泥质量有异议时,则供需双方将需方委托供方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五、货款结算:
1、本合同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2、付款方式:供、需双方按每500吨100%付款一次,当月供货不足500吨的,按自然月付款。供方每月10号前需将上月双方发生的业务进行对账确认,并在对账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发票交至需方。
供方的收款资料:
账户名称:开户行:
账 号: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供方应按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
2、供方应根据需方交货要求,提前组织生产和储备。主动接受需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3、在供货过程中,若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经具有独立资质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后,认为该质量问题是由供方所供产品质量造成的,供方有义务对其补偿。对于已进场不合格水泥,供方无条件的给予退货。
七、违约责任:
1、供方必须确保供应,如供方所提供产品的质量、数量不能满足需方要求,影响需方施工进度并造成工期延误的,需方有权根据其损失情况向供方提出赔偿。
2、需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货款,或故意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供方有权停止供货,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均与供方无关。
3、需方如未能按双方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全部货款,则需方应以每延误一天支付货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向供方予补偿。
八、不可抗拒力: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变更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影响本合同执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在取得有关机关的书面证明后,由双方协商采取补救措施,允许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事项:
1、合同生效必需满足下列条件:
1):本合同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到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执二份。
3、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4、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欲对合同条款做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必须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双方当事人均需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协议书。
5、本合同中双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目的外,均不得泄露给与该合同无关的第三方。
6、除双方另有约定,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做出合同以外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7、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及有关相关的书面文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是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通讯地址以电报、传真、特快专递发送,在取得对方人员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9、需方和供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约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供 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需 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