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施工用电安全责任协议(实用3篇)

项目施工用电安全责任协议(精选3篇)

项目施工用电安全责任协议 篇1

承包码头维修项目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码头维修工程项目施工任务,甲乙双方本着分工协作,相互合作的原则,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经双方共同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名称:码头维修工程

二、工程地点:码头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四、建设规模:石方77.243、楼梯维修17步、铺设石头地板482、码头步道71.822、河中炸石头、天钟洞厕所维修等。

五、工程总造价:伍万陆仟壹佰贰拾元(56,120.00元)整。

六、开工时间:201年月日

七、竣工时间:201年月日,工期为天,如有新的要求变更及遇不可抗力的因素,工期可以延顺。

八、工程质量要求及责任

甲方责任:甲方负责办理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协调处理相关事宜,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开展。

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审定的施工图纸、建设方案及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甲方的质量监督管理。

2、乙方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和施工场地的卫生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地点和要求进行土方开挖、施工垃圾堆运输和处理,并保护周围环境林木植被,不得随意破坏。

3、工程竣工后,乙方要做好工程垃圾的清理工作,未验收前要保证建设工程的保护工作,不能发生损坏,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九、安全管理:乙方必须加强施工安全,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安全管理或施工操作不当和技术问题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十、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乙方必须口头或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材料、竣工报告及相关材料,甲方应按乙方通知时间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论。

十一、付款方式:甲方视乙方工程进度,分期付款,待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税务票据一次性结算工程款。

十二、保质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一年。

十三、以上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项目施工用电安全责任协议 篇2

甲方:

乙方:

为了保证牧华路六标段项目施工现场、办公区域、生活区域安全用电,避免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甲方特制定如下安全用电条例,以供乙方用电时遵守执行。

1.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条例

1.1严格执行电气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2严格执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用电安全规范。施工现场必须采用TN-S接零系统“即三相五线制”一定要落实到位。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四个一”规定。不符合用电安全规范、规定时,乙方不得擅自用电。

1.3发现电线断落在地上,不能直接用手去拣。派人看守,不让人、车靠近,特别是高压导线断落在地上时,应远离其8米范围以外。通知电工或供电部门处理。

1.4对规定使用接地的用电机具的金属外壳要做好接地保护,不要忘记给三眼插座、插座盒安装接地线;不要随意将三眼插头改为两眼插头。

1.5不要乱拉乱接电线,不私自或让无资质的人员铺设电线和接装用电设备,安装、电动工具。

1.6在更换熔断丝、拆修用电设备、用电机具、电动工具或移动用电机具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不要冒险带电操作。

1.7雷雨天在施工作业区人行走,不要用手触电杆及电杆拉线,以防触电。

1.8发现用电设备、用电机具、电动工具冒烟或闻到异味时,要迅速切断电源进行检查。

1.9漏电保护开关应安装在无腐蚀性气体、无爆炸危险品的场所,要定期对漏电保护开关进行灵敏性检验。

2.生活区安全用电条例

2.1超负荷用电,如用电负荷超过规定容量,应到用电管理部门申请增容;空调、烤箱等大容量用电设备应使用专用线路。

2.2要选用合格的电器,不要贪便宜购买使用假冒伪劣电器、电线、线槽(管)、开关、插头、插座等。

2.3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家电的带电部分,特别是黑白、彩色电视机的高压行输出部分,以免被电击伤。

2.4要选用与电线负荷相适应的熔断丝,不要任意加粗熔断丝,严禁用铜丝、铁丝、铝丝代替熔断丝。

2.5不用湿手、湿布擦带电的灯头、开关和插座等。

2.6要将电视机室外天线安装得牢固可靠,不要高出附近的避雷针或靠近高压线。

2.7晒衣架要与电力线保持安全距离,不要将晒衣竿搁在电线上。电加热设备上不能烘烤衣物

2.98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3.临时安全用电条例

3.1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

3.1.1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3.1.2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1.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步骤应包括:

3.1.4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临时用电施工的依据。

3.1.5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1.6变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履行第3.1.5条规定手续,并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2专业人员

3..2.1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3.2.2各类用电人员应做到:

3.2.2.1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

3.2.2.2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电工专用工具,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3.2.2.3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封挂标志牌。

3.2.2.4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3.2.2.5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3.2.2.6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一次;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

3.2.2.7检查工作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3.3焊接机械

3.3.1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3.3.2使用焊接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对发电机式直流弧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

3.3.3焊接机械的二次线宜采用YHS型橡皮护套铜芯多股软电缆。电缆的长度应不大于30m。

3.4手持式电动工具

3.4.1一般场所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应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3.4.2露天、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时,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

3.4.3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3.4.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作空载检查,运转正常方可使用。

3.5临时照明器的选择应按下列环境条件确定:

3.5.1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

3.5.2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3.5.3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采用防尘型照明器;

3.5.4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照明器;

3.5.5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3.5.6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3.6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

3.6.1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6.2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3.7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3.7.1电源电压不超过36V;

3.7.2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3.7.3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3.7.4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3.7.5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4.应急处置触电事故

电流对人体的损伤主要是电热所致的灼伤和强烈的肌肉痉挛,这会影响到呼吸中枢及心脏,引起呼吸抑制或心跳骤停,严重电击伤可致残,甚至直接危及生命。

4.1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应立即拉下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若无法及时找到或断开电源时,可用干燥的竹竿、木棒等绝缘物挑开电线。

4.2将脱离电源的触电者迅速移至通风干燥处仰卧,将其上衣和裤带放松,观察触电者有无呼吸,摸一摸颈动脉有无搏动。

4.3施行急救。若触电者呼吸及心跳均停止时,应在做人工呼吸的同时实施心肺复苏抢救,另要及时打电话呼叫救护车。

4.4尽快送往医院,途中应继续施救。

5.用电安全事故责任划定协议

5.1甲方职权范围

5.1.1甲方只负责施工现场总控制配电箱安全供电管理工作。

5.2乙方职权范围

5.2.1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电线杆电能控制范围内的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5.3安全事故责任

5.2.2由于乙方用电技术、安全管理不到位、用电安全自我防范意识薄弱而导致人员触电伤亡、电气设备损坏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5.2.3由于乙方违反本协议《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条例、生活区安全用电条例、临时安全用电条例》而导致人员触电伤亡、电气设备损坏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甲方单位负责人: 乙方单位负责人:

甲方安全管理员: 乙方安全管理员: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项目施工用电安全责任协议 篇3

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就是要控制合同价。工程合同价的突破,主要在于变更工程,但是,每个工程项目,或多或少有变更工程发生,因此,控制合同价必须首先控制变更工程。

1、工程变更概念

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个性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为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

(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

(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

(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位置、尺寸的改变;

(5)为使工程竣工而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2、工程变更的范围

由于工程变更属于合同改造过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师可以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在认为必要时就以下几个方面发布变更指令。

(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由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依据设计图纸预算的量值,是为承包人编制投标书时合理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及报价使用,因此实施过程中会出现实际工程量与预算不符的情况。为了便于合同管理,当事人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量变化较大可以调整单价的百分比。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如在强制性标准外提高或者降低质量标准。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这方面的改变无疑会增加或者减少工程量,因此也属于工程变更。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省略的工作应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许用变更指令的方式将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变更给其他承包商实施。

(5)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

进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供应或其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这种变更指令应是增加与合同工作

范围性质一致的新增工作内容,而且不应以变更指令的形式要求承包人使用超过他目前正在使用或计划使用的施工设备范围去完成新增工程。除非承包人同意此项工

作按变更对待,一般应将新增工程按一个单独的合同来对待。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此类属于合同工期的变更,既可能由于增加工程量、增加工作内容等情况,也可能源于工程师为了协调几个承包人施工的干扰而发布的变更指示

3、变更程序

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

(1)指示变更

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属需要时有权发布变更指示。指示的内容庆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

(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

其程序为:

①工程师将计划变更事项通知承包商,并要求他递交实施变更的建议书。

②承包商应尽快予以答复。一种情况可能是通知工程师由于受到某些非自身原因的限制而无法执行此项变更,如无法得到变更所需的物资等,工程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的需要再次发出取消、确认或个性变更指示的通知。另一种情况是承包商依据工程师的指示递交实施此项变更的说明,内容包括: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书以及该工作实施的进度计划;承包商依据合同规定对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作出任何必要个性的建议,提出工期顺延要求;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提出变更费用要求。

③工程师做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尽快通知承包商记录支出的费用。

④承包商在等待答复期间,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⑤工程师发出每一项实施变更的指示,应要求承包商记录支出的费用。

⑥承包商提出的变更建议书,只是作为工程师决定是否实施变更的参考。除了工程师做出指示或批准以总价方式支付的情况外,每一项变更应根据计量工程量进行估价和支付。

4、变更估价的确定

(1)变更估价的原则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的变更指示实施变更工作后,往往会涉及对变更工程的估价问题。变更工程的价格或费率,往往是双方协商时的焦点。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可分为三种情况:

①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以该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②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或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③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或价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没有此项价格为借口,将变更工作的单价定得过高或过低。

(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

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单价或价格加以调整:

①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②工程量的变更与对该项工作规定的具体单价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项的0.01%;

③由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千万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1%。

(3)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

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款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到合同价。为了控制工程造价,应严格控制变更工程发生。变更工程除按有关规定外,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哪些情况下可以批准签发变更工程通知书,从而改变合同价。在项目决策阶段,一定要考虑周到,做到以后尽量不发生或少发生变更工程,以确保原合同价的不变。施工阶段,主要抓变更工程,以控制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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