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楼梯施工合同书(三篇)

钢结构楼梯施工合同书(精选3篇)

钢结构楼梯施工合同书 篇1

委托设计方:(以下称“甲方” )

设计方(以下称“乙方” )

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单独称“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的工程名称: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钢结构、屋面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由甲方提供的经设计院确定的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建筑的维护材料及主结构材料和相关本工程的技术要求;

2.2 甲方提交的其它基础资料及文件;

2.3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设计内容及费用组成:

第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五条 乙方应根据设计工作进度计划向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及文件:

第六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为¥15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设计费支付进度如下:

6.1 乙方每次付款必须以有效的正规发票为前提,否则甲方有权拒付。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 甲方责任

7.1.1 甲方按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乙方提交乙方要求的开展设计所需的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

7.1.2 甲方延迟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如延期在3天内,乙方依约交付文件的时间作相应顺延;如延期超过3天,乙方有权重新确定交付设计图纸及文件的时间。

7.1.3 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提交的资料作较大修改(即修改内容占10%以上),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重新明确相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费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设计费。

7.1.4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乙方能够做到,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赶工费。

7.1.5 甲方应为乙方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7.1.6 甲方有义务积极协调在设计过程中与幕墙及其他方面的沟通。

7.1.7 甲方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的权益须在转让之前向乙方支付所有应付乙方的设计费用和任何其他款项。

7.2 乙方责任

7.2.1 乙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并按本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7.2.2 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数量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

7.2.3 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过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单位不承担审图费用,审图过程中设计单位提供相应的配合。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及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在一年后,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甲方应按所需工作量向乙方另外支付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7.2.4 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方泄露、转让甲方提供的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如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不退还甲方已付设计费;如已开始设计工作,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如设计工作在设计的某一个阶段不足一半工作量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额支付。

8.2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8.3 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8.4 合同生效后,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付设计费。

8.5 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返还甲方已付设计费。

8.6 因人为(除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而停建、缓建造成双方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九条 其他

9.1 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甲方应给予乙方派驻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同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9.2 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如甲方要求提交的设计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

9.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甲方需要乙方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9.4 甲方委托乙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乙方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甲方支付。

9.5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或临时安排乙方进行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其他设计项目或提供附加服务,应另行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及附加费用,具体数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甲方要求提供或临时安排的其他设计项目或附加服务将与以下各项有关:

(1) 审核和协调任何并非由乙方负责处理的项目部分,或就该项目部分提供意见;

(2) 就重建任何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而停建、缓建或损坏的工程提供咨询;

(3) 在甲方要求下,除本合同所载明的设计范围以外的任何须进行设计的项目或提供的咨询;

(4) 进行诉讼或仲裁或其他行政事宜。

9.6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双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得变更、终止或解除(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或修改合同需经对方同意。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甲、乙双方因故需要变更或终止本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由双方对本合同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7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选择以下争议解决方式:

√ 提交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拆。 □

9.8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定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9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钢结构楼梯施工合同书 篇2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衡阳松木工业园区标准厂房c栋钢结构工程

二、工程地点: 衡阳松木工业园区

三、承包范围和内容:钢结构的设计与施工,二层钢结构含承重结构钢柱、梁、楼梯的施工图设计、制作与安装工程以及防腐、防火的处理。

四、工程造价: 贰佰万捌仟叁佰陆拾(XX360)元整,每平米_230元整

五、建筑面积:_8732平方米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在开工前(合同签定后2天内),接通水源、电源,为承包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协助承包方办理所需有关证件,相关费用按规定各自交纳。

3、指派现场施工代表,负责处理施工现场的事务,如监督检查进度、质量及隐蔽工程验收,办理中间工程交工签证手续,解决现场的技术问题等。

4、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

二、承包方:

1、负责办理应由承包方办理的各项手续。

2、按照《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要求完成本工程的钢结构施工图纸设计;

3、按国家行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gjg81-)等现行规范和标准及有关图纸资料组织施工,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送交发包人批准,检查、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并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误,应迅速通知发包人处理,承包人无权擅自变更设计。

6、工程竣工后向发包人提供三套竣工资料(包括调整后的施工图、隐蔽工程记录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备案材料)

7、承包人参加施工的人员、工种应持证上岗。焊工必须具有上岗证(合格证等)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本工程自 年 5 月 8 日开工至 年 7 月 28 日止,共 80 天(日历天)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在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之前提供具备施工条件(通水、通电)的施工场地,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发包方提出重大设计变更,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6、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 安全施工

1、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2、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事故引发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甲方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防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4、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应报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5、必须为本工程和参与本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上保险,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和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事故引发的费用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6、安排专业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管理。

7、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8、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工程质量

一、 本工程质量达到以下标准、规范的要求:

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4、《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gjg81-)

5、国家、湖南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达合格等级。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湖南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部、分项的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监理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4、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一年)

5、承包方供应的材料,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发包方认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发包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方:

日期:

承包方:

日期:

钢结构楼梯施工合同书 篇3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衡阳松木工业园区标准厂房c栋钢结构工程

二、工程地点:衡阳松木工业园区

三、承包范围和内容:钢结构的设计与施工,二层钢结构含承重结构钢柱、梁、楼梯的施工图设计、制作与安装工程以及防腐、防火的处理。

四、工程造价:贰佰万捌仟叁佰陆拾(XX360)元整,每平米_230元整

五、建筑面积:_8732平方米

第二条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在开工前(合同签定后2天内),接通水源、电源,为承包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协助承包方办理所需有关证件,相关费用按规定各自交纳。

3、指派现场施工代表,负责处理施工现场的事务,如监督检查进度、质量及隐蔽工程验收,办理中间工程交工签证手续,解决现场的技术问题等。

4、按合同规定及时付款。

二、承包方:

1、负责办理应由承包方办理的各项手续。

2、按照《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要求完成本工程的钢结构施工图纸设计;

3、按国家行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gjg81-)等现行规范和标准及有关图纸资料组织施工,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送交发包人批准,检查、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并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误,应迅速通知发包人处理,承包人无权擅自变更设计。

6、工程竣工后向发包人提供三套竣工资料(包括调整后的施工图、隐蔽工程记录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备案材料)

7、承包人参加施工的人员、工种应持证上岗。焊工必须具有上岗证(合格证等)

第三条工程期限

一、本工程自XX年5月8日开工至XX年7月28日止,共80天(日历天)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在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之前提供具备施工条件(通水、通电)的施工场地,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发包方提出重大设计变更,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6、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安全施工

1、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2、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事故引发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甲方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防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4、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应报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5、必须为本工程和参与本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上保险,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和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事故引发的费用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6、安排专业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管理。

7、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8、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达到以下标准、规范的要求:

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

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4、《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gjg81-)

5、国家、湖南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达合格等级。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湖南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部、分项的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监理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4、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一年)

5、承包方供应的材料,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发包方认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发包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承包方承担。

发包方:

日期:

承包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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