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遗赠协议(通用3篇)
__________工商行处字[20__]第030号
当事人:_____________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杨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局根据A有限公司(美国)举报,对当事人位于__________开发区的生产车间及仓库依法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堆放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3650只,生产车间装配刻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生产模具15套,涉嫌商标侵权,为查清事实,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__年6月10日至7月25日,当事人使用张(另案处理)提供的模具,并按照张__________要求擅自生产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3650只,生产成本7.08元/只,销售标价7.13元/只,非法经营额26024.5元,至20__年7月25日尚未对外销售。
另查明,“SPALDING”商标系A有限公司(美国)注册在15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当事人使用该商标并未取得“SPALDING”商标所有人A有限公司(美国)授权许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A有限公司(美国)提供的“关于查处生产假冒A有限公司(美国)产品行为的申请书、SPALDING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享有“SPALDING”商标的所有权;
2、A有限公司(美国)出具的鉴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SPALDING”商标没有获得所有人的许可;
3、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工商扣字(20__)第0011号《扣留财物通知书》1份;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工商扣字(20__)第3012号《扣留财物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篮球中胎3650只的事实;
4、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应张要求在20__年6月10日至7月25日以每只7.08元成本生产标有“SPALDING”商标标识篮球中胎3650只,标价7.13元/只,经营额26024.5元,至查获时尚未销售的事实;
5、20__年7月25日摄于当事人生产车间的标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及生产模具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擅自生产标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受托人黄身份;
20__年8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工商公听字(20__)第32号《听证告知书》。20__年8月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20__年8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辩称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有两点:一是企业生产的篮球中胎是半成品,而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标是篮球,因此在半成品上打上“SPALDING”商标不构成侵权。二是企业生产的篮球中胎销售对象是篮球成品生产厂,而不是直接面对消费者,并未侵害消费者的权利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导。
本局认为:一、“SPALDING”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所指篮球虽然是成品篮球,但成品篮球包含了内胎和外胎,当事人生
产的篮球中胎(内胎)与成品篮球属类似商品,在篮球中胎(内胎)上使用“SPALDING”商标,同样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指:________________“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当事人关于不构成商标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当事人销售对象虽然是篮球成品生产厂,但其生产带有“SPALDING”商标字样的篮球中胎制成成品,“SPALDING”商标字样完全暴露在外,其目的是为了帮助成品厂家生产的假冒“SPALDING”篮球,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更加隐蔽,更具欺骗性。当事人关于其行为并未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使用“SPALDING”商标的行为构成未经注册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保障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的规定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
2、没收刻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生产模具15套和篮球中胎3650只;
3、罚款人民币6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建设银行__________县支行营业室(县城新建路79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___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编号:___
甲方: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
签订地址:___签订地址: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就财产遗赠一事,自愿订立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所有的_号商标,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详细信息如下:
1.商标名称:_。
2.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甲方盖骑缝章)_______。
3.商标注册号:_。
4.国别:_。
5.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
6.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应于每月____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____元,医疗补助费____元,直到甲方去世。
第三条 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____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四条 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____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合同各方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本合同未获履行和未获完全履行,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而且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书。
第七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①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
本协议—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签字):_ 乙方(签字):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编码:_____ 编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联系电话:_____
鉴于:许可方是以拉丁文和中文书写的_________商标和商号以及本协议附件A所列出格式的注册和申请(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
鉴于:被许可方准备根据合营合同的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销、制造、供应和安装_________斜拉索和悬索结构体系(合营公司业务)且希望在合营合同规定的合营公司业务中使用许可商标。
有鉴于此,考虑到有关各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许可的授予
1.1根据以下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许可方在此授予被许可方在区域内,且被许可方在此接受,一项非独家、不可转让且免收特许权使用费的使用附件A所列许可商标和商号的许可。
1.2许可方在此承诺其为许可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并拥有全权授予被许可方许可商标的使用权。
1.3本许可仅授予给以合营公司名义进行的合营公司业务。
1.4上述第1.1条的许可的授予,不包括合营公司的分许可授予权。
第二条区域
本协议的唯一区域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领域(不包括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
第三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
3.1合营公司承认,许可方拥有许可商标和商号及其所有权利,本协议并不给予合营公司除授予的许可外的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任何权利或利益。
3.2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做任何与许可方对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且不对许可方作出或不协助第三方试图对许可方作出任何有关该所有权有关的不利索赔。
3.3合营公司同意,其将不对许可方对许可商标的权利提出异议,不反对许可商标的任何注册,或不对本协议的效力或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提出异议。
3.4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批准,合营公司不得将许可商标用于任何与合营公司业务无关的业务。
3.5尽管有本协议授予的许可以及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本协议并未授予合营公司有关没有列于附件A中的任何其它商标、服务标记和/或商号的任何权利或许可。
3.6合营公司同意协助许可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的要求或许可方的许可和愿望到相关政府机构办理本协议的备案手续。
3.7所有有关本协议的备案费用以及本协议授予许可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所有有关许可商标和商号的注册、维持或续展费用应由许可方承担。
第四条许可商标和商号的使用
4.1合营公司承诺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许可商标和其小册子、出版物和促销资料的使用,特别是使用时以合营公司的名义。
4.2在有关介绍许可商标的任何出版物面世之前,合营公司将申请许可方的批准。
4.3合营公司只能在本协议所授予的许可生效期间内使用许可商标。
4.4合营公司承诺决不损害许可商标或以可能损害许可方名声的方式使用许可商标。
4.5合营公司承诺在使用许可商标时使用与该商标注册时完全一致的格式和颜色。未经许可方事先批准不得作任何改变或修改。
4.6合营公司承诺不直接或通过任何关联公司使用、注册、促销可能与许可商标构成竞争关系的任何商标或商号。
第五条许可期限和终止
5.1本协议在双方正式代表签署且经被许可方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认可后生效,且在许可商标有效期间保持其效力,但本协议根据以下第5.2条规定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
5.2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由许可方提出终止:如果许可方在合营公司中拥有的股权低于百分之五十一(51%);如果合营公司解散或破产或业务停止;如果被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义务;如果技术许可协议或合营合同终止。
(2)如果许可方违反本协议的义务,则被许可方可提出终止。
在上述任何情况下,本协议应在用挂号信发出一封通知后三十(30)日内终止。
5.3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后,合营公司同意(i)立即停止任何使用包含_________或许可方的许可商标和/或任何类似商号的行为,和(ii)立即采取各种措施停止将许可商标用于广告、商业登记、目录、互联网和网址、电话簿和任何其它类似名册。
第六条保护
6.1合营公司应当将其所知道的任何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商标的情况立即通知许可方。
6.2作为许可方商标的唯一所有权人,许可方应当决定是否对侵权、模仿、模拟或其它非法使用或误用许可商标的行为采取任何措施。如果许可方选择不采取这些措施,则合营公司自费可采取这些措施,但须事先取得许可方的书面批准。在此种情况下,许可方将与合营公司合作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作为一方,但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6.3通过采取这些行动所收回的任何金钱赔偿或其它金钱应由承担这些行动费用的一方来享受;或如果双方共同承担费用的话,这些金钱应由双方根据承担费用的比例共享。
6.4合营公司应在有关许可商标的保护、执行或侵权时向许可方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不管是在法院、行政机构还是在准司法机构或其它机构。
第七条新的商标
7.1如果合营公司希望发展一个使用_________或许可方的名称但不是许可商标的格式而是其它任何格式,则合营公司应当首先与许可方协商并取得其书面批准,许可方有权不予批准。
7.2该新发展的商标将以许可方的名义注册并将在许可方书面批准之前被视为许可给合营公司的商标和商号。在此种情况下,应当适用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取得和维持该新商标的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八条适用法律和仲裁
8.1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和适用。
8.2由本协议产生的且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纠纷或索赔应当只能通过仲裁最终解决并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仲裁规则。
8.3仲裁程序应在上海进行。仲裁庭由根据CIETAC指定的三(3)名仲裁员组成。
8.4各方(许可方,合营公司)应当承担其自己的仲裁费用。
第九条语言
本协议以中英文两种语言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且在所有实质方面一致。
本协议中英文原件各一式三(3)份。
许可方(盖章):_________
被许可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