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类-融资租赁合同(精选3篇)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一条租赁物名称
租赁物,是指乙方自行选定的以租用、留购为目的,甲方融资购买的第_________号购买合同项下的技术设备。
第二条租赁物的购买
1.乙方以租用、留购为目的,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甲方承租租赁物;甲方根据乙方的上述目的为其融资购买租赁物。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
3.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并与甲方一直参加订货谈判;在甲方主持下,乙方自行与卖主商定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技术服务及设备的品质保证等购买合同中的技术设备条款;甲乙双方与卖主共同商定价格、交货期、支付方式等购买合同中的商务条款;甲方以买主身份主签,乙方以承租人身份附签第号购买合同。
4.甲方应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履行支付定金、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投保、结算等项义务。
5.乙方负担购买租赁物应缴纳的海关关税、其他税款和银行开立信用证等国内费用。甲方垫付的银行开证费,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内,将款额及应付的利息给甲方。人民币计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租赁物的交货
1.甲方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后,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为完成向乙方交货。乙方应凭单在到货港(目的港)接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租赁物到达到货港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提货后,乙方自负保管责任。如乙方不能及时缴纳关税等款项或办理提货手续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3.因不可抗及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造成的租赁物的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甲方不负责任。
4.租赁物由乙方根据购买合同的规定进行商检,并将商检结果于商检后10日内书面通告甲方。
5.如卖主延迟交货,租赁物的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等与购买合同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购买合同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均按购买合同规定由卖主负责。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6.乙方若因前款原因遭受损害,乙方应提供有关证据及索赔或仲裁方案,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卖方索赔或提出仲裁。索赔、仲裁的结果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不论发生上述何种情况,不免除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四条合同期限和还租期限
1.本合同期限,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方收到乙方所有租金和应付的一切款项后出具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日。
2.还租期限,指从还租期限起算日(以《到货通知单》上注明的租赁物运抵到货港日期为准)至最后一期租金应付日。
第五条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付租金给甲方。
2.租金是购买租赁物的成本与租赁费之和。
(1)成本是甲方为乙方购买租赁物和乙方交货所支付的货款、运费、保险费(含财产保险)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费用与租前息(甲方支付上述费用从其支付或实际负担日起还租期限起算日止所产生的利息总金额)之和。
(2)计算租金的租赁费率由国际金融市场浮动利率和筹资手续费、风险费率及甲方应得的合理利差(后三项为不变量)两部分组成。签订本合同之日确定的租赁费率为本合同的暂定租赁费率。开立信用证之日确定的租赁费率为合同的固定租赁费率,在还租期内固定不变,外汇计息方法按中国银行的规定办理。
3.《租金概算表》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的财务预算表,其租金根据概算成本和暂定租赁费率计算,具有暂时性。本合同的暂定租赁费率为(货币:_________)_________/年。
4.《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为乙方偿还甲方租金的依据,根据实际成本和还租期限内的固定租赁费率计算。计算实际成本时,如甲方支付货款的货币与本合同货币不同时,按甲方实际兑换的汇率折成本合同的货币计算。租前息按固定租赁费率计算。
5.实际成本核算完毕后,甲方向乙方发出《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除计算错误外,乙方同意不论租赁物件使用与否,都以该通知书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6.如乙方提前偿还租金,需提前30天同甲方协商,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租金,但须加收二个月利息。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应缴纳迟延利息,延付一个月内按原固定租赁费率的130%计收;一个月后,每超过一天加收欠租金额的万分之五罚息。
第六条服务费和保证金
1.乙方在购买合同签订日后15天内,向甲方交付_________元,作为付给甲方的服务费。
2.乙方按《租金概算表》(10)的规定,在购买合同签订日后15天内交付甲方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第一期租金到期时,自动抵作该期租金的全部或部分。
3.如因乙方未及时支付保证金和服务费致使购买合同不能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在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有转让、转租、抵押租赁物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也不得将租赁物迁离《租金概算表》中所记载的设置场所或允许他人使用。
2.在本合同期限内,租赁物的使用权属于乙方。如任何第三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对租赁物主张任何权利,概由甲方负责。乙方的使用权,不得因此受到影响。
3.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负责租赁物维修、保养并承担其全部费用。甲方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保养情况,乙方对甲方的检查应提供方便。如果需要,租赁物维修保养合同由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或由甲方代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或由甲方代乙方与卖主或原制造厂家签订。如需更换租赁物的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只能用其原制造厂提供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甲方应缴纳的利润所得税除外)由乙方负担。
5.因租赁物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1.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
2.如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可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同等状态和性能的物件。
3.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中记载的损失赔偿金额,赔偿给甲方。当乙方将损失赔偿金额及其他应付的款项缴纳给甲方时,按本合同第十三条办理。
第九条保险
1.自还租期限起算日开始,甲方以购买合同CIF价及本合同规定的币种对租赁物投保财产险,并使之在还租期限内持续有效。保险费由乙方负担,计入实际成本。
2.事故发生后,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以便甲方领取保险金。
3.甲方将取得的保险金,根据与乙方商定的下述原则之一办理:
(1)作为第八条第2款第(1)项或第(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3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4.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上述3中所述之一的款项时,由乙补足。
第十条违反本合同
1.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条第4款所规定的义务造成卖主逾期交付租赁物,甲方购买租赁所支付款项在逾期期间所发生的利息由甲方承担。
2.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或收回租赁物自行处置,所得款项抵作乙方应付租金及迟延利息,不足部分应由乙方赔偿。虽然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权利的转让和抵押
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将本合同赋与甲方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或提供租赁物作为抵押,但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重大变故的处理
1.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产、合并、分立、破产等情况,须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立即采取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措施。
2.乙方和担保人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但乙方和担保人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三条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
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并再向甲方支付租赁物的残值_________元(人民币)后,由甲方向乙方出据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归乙方所有。
第十四条担保
乙方委托____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销的租金担保函。详见本合同附件二。乙方负责将本合同复印件转交担保人。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
(1)向_________市合同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向_________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须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本合同必不可少的附件
1.融资租赁委托书
2.不可撤销的租金担保函
3.购买合同
4.《租金概算表》
5.《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
6.乙方提供的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本合同正式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出租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一部分融资租赁合同专用条款
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出租人同意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现依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二部分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条款
1.租赁物和租赁关系
1.1本合同所称租赁物,是指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明细表(详见附件《租赁物明细表》)列明的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和选择,以租赁给承租人使用为目的,向承租人所指定的供应商购买其指定的产品及附件(包括软件和许可证)、辅助装置、易损件、更换件及/或增添件等。
1.2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交易关联方的自主选择和决定未依赖出租人的技能或协助且未受到出租人的任何干预。
1.3出租人对租赁物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任何租赁物的缺陷或不适用、由该租赁物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以及其他状况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符合承租人特定用途、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后因任何不可归责于出租人的原因无法使用租赁物),出租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予以免除或减少。
1.4双方签署本合同的目的为,承租人从出租人处获得资金融通服务,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并获取相应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利息等)。无论本合同项下双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本合同目地不变,出租人获取收益的权利及金额不因此而受损,前述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包含本金及利息)、留购价款及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获得的违约金、赔偿损失收益等。
2.租赁物的购买
2.1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及租赁物的制造商、供应商及进口代理人(若需)等交易关联方(以下简称“交易关联方”),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指标和品质、服务和维护、技术保证及价格、交货、安装、验收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交易关联方商定上述交易条件。出租人完全根据承租人的选定和要求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并与交易关联方签订购买合同及代理进口合同(若需)(以下简称“购买类合同”)。承租人已阅读并同意上述购买类合同的全部条款,承租人对上述自主选择和决定承担全部责任。
2.2购买类合同项下,除购买租赁物从而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对购买类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权利和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义务外,购买类合同所涉风险和购买类合同中所约定的出租人作为买方(及进口委托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向交易关联方提出索赔的权利和接收租赁物的义务均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担。
2.3若承租人先前就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购买事宜已与交易关联方签订合同,并且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在出租人和交易关联方签订购买类合同的情况下,承租人同意由其负责解除其与交易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在承租人向出租人转让其在该合同项下购买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和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义务的情况下,除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和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的义务由出租人享有和承担以外,该合同中所约定的风险、其他权利和义务仍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担。该等解除或权利义务转让由承租人负责征得交易关联方书面同意,若承租人未能取得交易关联方的书面同意,则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以及出租人由此可能遭受的全部损失均由承租人予以赔偿。
2.4与租赁物的瑕疵相关的任何索赔应当由承租人与交易关联方协商解决,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租赁物的交付、验收和索赔
3.1租赁物由交易关联方根据购买类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直接向承租人交付,对由交易关联方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2承租人负责与租赁物接收相关的设置场所准备、租赁物接收、安装调试和验收等相关事宜。因租赁物设置场所和配套准备工作的缺陷导致租赁物交付延迟或验收不合格及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3.3交易关联方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之日为交付日(以下简称“交付日”),承租人应在交付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并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接收证书》(以下简称“接收证书”)。
3.4租赁物安装调试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验收证书》(以下简称“验收证书”)。
3.5非因出租人原因造成租赁物的延迟交付或不能交付,或承租人不能接收租赁物,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不变。
3.6因承租人迟延支付首付款、保证金或其他应由承租人支付的款项,造成租赁物迟延或不能交付等损失的,该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并且承租人应使出租人免予交易关联方的任何索赔。
3.7若交易关联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的迟延交付和不能交付全部或部分租赁物或提供的租赁物与购买类合同所约定的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内容不符;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或租赁物在使用过程中不能达到承租人期待的效果等,出租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购买类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租人将因此享有的对交易关联方的索赔权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直接向交易关联方行使索赔权。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协助,出租人可以给予合理协助,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3.8基于租赁物和租赁物采购相关所发生的与交易关联方的一切争议以及索赔、仲裁和诉讼均由承租人办理,一切费用和法律后果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在任何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
3.9承租人同意,即使出现前款情况,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通过索赔得到补偿,也无论索赔是否在进行中,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亦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及其他义务。
3.10鉴于出租人完全依照承租人对交易关联方和租赁物的选择签订购买类合同且承租人同意承担购买类合同的风险,若本合同或购买类合同未能正常履行(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关联方违约或不可抗力的发生)对出租人造成任何直接及间接损失,承租人应足额赔偿。
3.11租赁物序列号:以《租赁物验收证书》或承租人出具的《租赁物序列号声明》上记载的为准。
本《融资租赁合同》(下称“本合同”)由各方于 年 月 日在 省 市 区签署。
出租人: 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
承租人: 有限公司(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身份证地址:
联系方式:
担保人: 有限公司(自然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身份证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1.承租人为本合同附件1所列资产(本文统称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为融通资金,盘活固定资产,承租人拟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将租赁物转让给出租人,并继续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租赁物,期满最终回购租赁物。
2.出租人同意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向承租人提供财务支持。
3.担保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担保责任的资质或具有做出保证承诺并承担保证责任能力。
出租人、承租人、担保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声明和保证
第1条 出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1.1 出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1.2 出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或同意;
1.3 本租赁业务项目未超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规定;
1.4 出租人进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项,应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
第2条 承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2.1 承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合同;
2.2 承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公司有权机构及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全体家庭成员同意;
2.3 承租人实行承包经营、合并、分立、联营、重组、歇业、解散等影响本合同的事宜,应事先书面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避免上述事项对出租人造成不利影响;
2.4 承租人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向出租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完整披露其对外提供的担保及负债。承租人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对外提供担保或产生其他负债单笔超过融资租赁总租金10%(含)和/或累计超过融资租赁总租金50%的,应当在提供担保或产生负债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人。如涉及重大违约、重大诉讼、资产被查封、扣押的,承租人应在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租人,并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该等事件对出租人的权益造成不良影响。
第3条 特别声明
3.1 担保人保证其具有合格的担保能力,并就本合同债权作出的担保已得到公司有权机构及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全体家庭成员同意;
3.2 本合同中有关条文均为合同各方根据融资租赁行业的惯例而设置,全文条款均由合同各方逐条审核并议定,不是格式条款;
3.3 有关限制权利、加重或免除责任的条款已由出租人、承租人和担保人向对方详细说明理由和根据且为对方理解和接受,不存在强制和胁迫的情形;
3.4 本合同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各方在签订本合同时能够完整准确的理解本合同各条文及其附件的内容,且不存在任何歧义。
第二章租赁物
第4条 租赁物
4.1 本次融资租赁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即租赁物由出租人从承租人处购买后,再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依约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4.2 租赁物清单详见本合同附件1《租赁物清单》所载内容,并且租赁物与本合同附件2《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相同。
4.3 租赁物具体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技术标准、技术保证及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信息全部由承租人提供并认可,承租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租赁物清单》由双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共同确认编制。
第5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5.1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自附件2《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所有权即转移至出租人。
5.2 在租赁期间及本合同全部履行完毕之前,租赁物的所有权(此所有权及于租赁物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以及针对租赁物所专有的程序、软件、授权许可、技术资料等)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在本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前将租赁物销售、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抵偿、设立诉讼担保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害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5.3 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因升级改造所增加之与租赁物不可分割或如果分割会导致租赁物功能减损的部件及/或软件,亦自动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5.4 在租赁期内,如承租人出于维修或其使用之需要,以其他替换件替换租赁物部件的,因替换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替换件自作出替换之日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并且替换件的价值不得低于原件的重购价值。
5.5 出租人可根据需要将租赁物抵押给第三方,出租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义务协助出租人办理抵押等相关手续。出租人的抵押行为不得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并应在按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时解除该等抵押。
5.6 为便于管理,出租人对租赁物为下列行为,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1)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粘贴、印刷“融资租赁”字样或所有权人标志,承租人应当保证前述“融资租赁”字样或所有权人标志不被遮挡、毁损、涂改,发生租赁物上的“融资租赁”字样或所有权人标志被遮挡、涂改、脱落的,承租人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出租人予以恢复。
(2)承租人了解并同意出卖人在租赁物上安装GPS系统(全球定位系统),以保证租赁物的安全运行及使用。承租人在未获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GPS系统实施任何改动、拆除、拆卸、毁损或破坏,否则将被视为承租人重大违约事项。承租人确认并同意出租人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将有权在任何时间利用GPS系统确定租赁物的地点。若出租人发现或合理认为承租人有任何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到期款项),出租人有权利用GPS系统暂停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若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违约行为的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已经到期的租金和其他款项),出租人将恢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若承租人未能提供出租人满意的补救措施,出租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取回租赁物,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且将按本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3)出租人有权随时对租赁物进行检查,承租人必须无条件配合之。具体检查方式方法以出租人书面通知为准。
(4)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配合在商务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和/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进行登记和公示。但此登记手续并非所有权转移的必须程序和生效程序。
5.7 为管理便利和简化手续,出租人可以登记为抵押权人,即出租人既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也是租赁物的抵押权人;出租人也可将租赁物做共同共有登记,但不意味着承租人取得租赁物的任何份额;双方一致确认,承租人登记持有的租赁物的权属份额是受出租人委托持有,承租人实际不享有该租赁物的物权。
5.8 租赁物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设定抵押担保等优先权的,承租人应当依法处理租赁物上的诸如租赁物优先权等法定担保物权,依法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债务。
5.8.1承租人未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义务,致使将被拍卖/变卖的,出租人有权以所有权人身份在支付了法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务及相关费用之后,向承租人主张返还相当于出租人支付的金额的120%的钱款。该等返还并不减免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承租人应承担因此而给出租人带来的损失。
5.8.1承租人未履行对担保物权人的义务,致使被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清偿法定担保债务后有剩余的,出租人有权主张返还剩余价款。该情形发生后,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应按(剩余租金总额-返还剩余价款+名义价款)×120%向出租人作出赔偿。
第6条 租赁物的购买
6.1 详见本合同的附件2《买卖合同》(编号: 年买字第 号)。
6.2 承租人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至迟在本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交付全部租赁物的产品合格证、产权登记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根据法律或政策规定能够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应当完成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7条 租赁物的交付与验收
7.1 鉴于租赁物在出卖给出租人时已为承租人占有和使用,故在承租人(作为“出卖人”)依据《买卖合同》向出租人(作为“买受人”)交付租赁物的同时,应视为出租人亦向承租人交付了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两项交付同时完成。承租人应在租赁物交付时向出租人出具《租赁物接收确认书》作为本合同附件4。
7.2 承租人在向供应商购买、接收租赁物时已履行了对租赁物的质量验收手续,在本合同第7.1条约定的交付过程中,并未改变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状况,故出租人对承租人关于租赁物交付、质量及其他瑕疵免责。
7.3 鉴于本合同为售后回租模式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与出卖人系同一人,承租人确认租赁物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及技术标准,并确认其质量、工艺技术、性能等完全符合国家、行业在安全、环境保护、能耗、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能够实现本合同的目的。如租赁物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责任,不影响本合同及《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8条 租赁物的使用、保管、维修和税费
8.1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安装、使用地点;如承租人需要改动租赁物的外形、结构的,应当书面通知出租人,且不得影响原使用功能。承租人应负责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8.2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及处分权。
8.3 承租人在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如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一切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出租人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则承租人应于接到出租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赔偿。此损失包括损失本身及有关合理的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诉讼费、保全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政府规费、律师费等。
8.4 租赁物在安装、使用和保管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款、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
第9条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
9.1 租赁物在交付给承租人后的毁损、灭失风险,由承租人承担。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承租人不得延迟或拒绝支付租金及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
9.2 租赁物发生损坏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并自费将租赁物修复至正常使用的状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按本合同第十条相关约定处理。
9.3 如租赁物整体灭失或者毁损致无法恢复原使用功能的程度时,本合同提前终止,并执行本合同第二十条。
9.4 鉴于本合同的特殊性,在租赁期限内如国家政策变化,租赁物被强制淘汰和/或租赁物被更新换代的,不视为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出租人有权宣布合同加速到期,出租人宣布合同加速到期的,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向出租人支付剩余未到期的全部租金,并支付期满留购价格。
9.5 发生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情形的,承租人亦可选择以出租人认可的新的等值替代物替代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对应的,双方应当就替代物的权属按照附件2《买卖合同》和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名下的约定,之后,本合同可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