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转让合同

船舶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号双体钢质客轮的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标的物名称

停泊在黄埔港的“”号双体钢质客轮,该船现有设施有:

a.动力系统;

b.通讯系统;

c.中央空调主机;

d.救生设备;

e.所有随船原图纸。

第二条转让价格

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

第三条支付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作为本合同定金。余款万元乙方用银行承兑汇票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前期准备

4.1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后,甲方将“”号交由乙方管理,管理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包括水电费、码头费、人工费等。乙方管理“”号轮期间,“”号轮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4.2乙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如需甲方提供有关手续,甲方应全力协助。

第五条:移交

5.1乙方应自管理“”号轮后 日内向甲方提交无瑕疵的银行承兑汇票,确保甲方收齐余款,以示乙方已付清余款;

5.2甲方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立即与乙方办理“”号轮的过户移交手续,过户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甲方违约责任

6.1.1甲方将“yu”号轮移交给乙方时,须确保“”号轮具备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设备。如乙方发现“”号轮设施不全,且合法弥补,导致“”号轮不能正常行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6.1.2甲方收到定金后,如无正常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6.1.3如甲方自身原因,“”号轮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如非甲方原因导致“”号轮不能办过户手续,甲方只需返还万元定金给乙方;

6.1.4“yu”号轮移交前,“”号轮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如有遗留债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须尽快解决,否则,甲方直接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6.2乙方违约责任

6.2.1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余款,按日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付清时止。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没收定金;

6.2.2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没收定金;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败诉方除承担仲裁费外,还应承担胜诉方支付的律师费。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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