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的裁判(精选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根据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就服装定作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作标的物
1.货号:____________________。
2.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3.面料质地:________________。
4.颜色:____________________。
5.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定作物质量
1.质量标准
双方商定定作物质量标准为应符合第一条中有关名称、面料质地及颜色等规定的要求。
2.质量检验方法
定作物质量系用____________方法检验。
第三条定作物包装
1.定作物的包装物由乙方提供并承担包装费用。
2.定作物包装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承揽方式
1.乙方以自己的材料、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定作物。
2.甲方选择定作物款式及面料。
3.乙方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甲方必要的监督检验。
第五条定作物交付方式及期限
1.定作物交付的方式为:乙方送货。
2.到货地点:乙方将定作物送至____________。
3.定作物交付期限为: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日内。
4.定作物交接手续:甲方应于收货时签署定作物交接清单。
第六条定作物验收
1.甲方收到定作物时,应立即对定作物的质量、颜色、数量及包装进行验收,并于____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未于前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定作物质量、颜色、数量及包装符合合同规定。
2.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定作物进行修改或退换。
第七条报酬支付
1.报酬
定作服装单价为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每套,共计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2.支付方式
甲方以_______________方式支付货款。
3.支付期限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2)甲方对定作物验收合格之日起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元整(大写:_____)。
第八条定作物风险责任
1.风险责任的约定
定作物交付给甲方之前,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收到定作物之后承担已收定作物的风险责任。
2.迟延交货或拒收定作物的风险责任
(1)非因不可抗力或甲方原因,乙方迟延交货,定作物风险责任于实际交付日转移;
(2)非因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甲方拒绝接收定作物,定作物风险责任于本合同规定的交付日转移。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1日,按未付货款万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并赔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应向甲方退还所收报酬,并支付不能交付部分报酬的%作为违约金。
(2)乙方所交付定作物质量、颜色、数量及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如甲方同意接收,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同意接收,应根据定作物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因定作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乙方应支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定作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于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文字为中文。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是买受人认为出卖人逾期交货而提起诉讼,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纠纷,由于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所以此种案件中的原告为买受人一方,被告则是出卖人一方。
(一)买卖合同交货期限的确定
交货期限是指出卖人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日期;与之相对应,交货期间是指出卖人从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在交货地点完成货物交付的一段时间。其中期限应是指时间的计算,从某一点时间开始起计算,称为始期,迄至某一时点停止计算,称为终期,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亦可以以此两种方式确定。而期间则是指某一期日到另一期日之间的一段时间,如某日至某日、某月至某月、某年至某年,或者从某日起若干日、从某日起若干星期、从某日起若干月、从某日起若干年等。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期间的,可采用这些表达或者确定方式。期限与期间虽然都是特定的、不可分割的期日来表达,但是二者之间还是有差异的,期限为时间之计算,仅指其一端,或者为始期,或者为终期;而期间则是时间之经过,为始期与终期二者之间的时间段。简单地讲,期限是一个时间点,而期间则是一段时间。
买卖合同交货期限与交货期间的确定,对出卖人是否存在逾期交货行为具有决定意义,所以审理此类纠纷的关键即在于对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期限及交付期间的确定。根据《民法典》第138条、第139条的规定,出卖人交货期限的确定应遵循如下规则:
1.双方当事人约定交货期限的,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2.双方当事人约定交货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货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第1款第(b)项的规定,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
3.如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当事人仅约定开始交货,未约定何时终止交货的,视为约定的交货期间不明确;
4.如当事人未约定交货期限,且不能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同解释,如依各国通例,在合同未约定交货期限的情况下,将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解释为最后交货期限。
5.如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交货期限,则依《民法典》第62条第4项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的期限不明确时,出卖人可以随时交货,买受人可以随时要求交货,但应当给出卖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所谓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出卖人为交货所做准备工作的时间,主要包括标的物的装卸时间、等候运输的时间、运输在途时间等。
6.根据《民法典》第1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方便买卖双方的交易,减少重复交付费用。
在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方面,还应当确定相关期限及期间的具体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计算的方法
自然计算法。也就是以实际的时间为标准,依此方法计算,即一天为24小时、1周为7天、一月为30天、一年为365天,按此方法计算期限及期间。
历法计算法。也就是指按日历所确定的日、星期、月以及年来进行计算的方法。如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期间为一周的,则为星期一至星期日;约定交付期间为一个月的,则从该月的第一日至月末之日;约定一年为期间的,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历法计算方法不论月的大小、是否存在闰年,均以历法确定,计算方法简便。
上述两种计算方法的差异在于以月或者年为期间时结果可能并不一致,如约定一个月为期间的,依自然计算法则不论月之大小,将一月均确定为30日;而按历法计算法,则要区别大月与小月、闰月分别有31日、30日、29日(或者28日)。我国《民法典》第154条第1款规定,期间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2.期间起算点的确定方法
以小时确定期间时的起算点的确定我国《民法典》第154条第2款规定,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
以日、月、年为期间的起算点的确定。《民法典》第154和第2款还规定,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计人,自次日起开始计算。如自1月1日起20天为交付期限的,则从1月2日起算至1月21日24时届满。
期间最后一天的终止点的确定。《民法典》第154条第3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时;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时截止;如有营业时间、办公时间的,以到营业时间、办公时间为期间的终止点。
期间最后一天的确定。如果以日确定期间的,则至该期间之日即为最后一日;在以星期、月、年确定期间时,如以星期、月、年的第一日为起算时间确定时,则该期间之末日为周日、月终、年末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不是以星期、月、年的第一日为起算时间的,则应以最后之星期、月、年中与起算日相同日的前一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如自1月2日起的一年,则到期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如果以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期间的终止日为星期六、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依《民法典》第154条第3款规定,应以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地点的确定规范
出卖人是否逾期交付标的物,还涉及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确定问题。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结合《民法典》以及审判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双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约定执行。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受领标的物,如果出卖人因此履行迟延的,尚需承担违约责任。
2.在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补充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3.根据前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交付标的物的地点的,则应依《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六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分批交货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其特殊性在于出卖人应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而不是一次性交付标的物。
本条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对于分批交付标的物的情况,如果出现出卖人不履行的情况,买受人要解除合同,应当受本条规定调整。它表现为三个层次。
第一,一般情况下,出卖人不履行某一批标的物的交付,买受人可以针对该批标的物不履行的情况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卖人对该批的不履行构成了根本违约,即本条所规定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主张对整个合同的部分解除。
第二,出卖人对某批标的物的根本违约,如果将导致对该批之后各批的根本违约,买受人就有权解除合同中该批以及其后的这部分。法律并未说明属于这类情形的具体情况,因为合同实践是复杂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个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某批的根本违约将致使今后各批的根本违约的情况必须是十分明显的,才能适用这一规定。
第三,某批标的物与整个合同的其他各批标的物可能是相互依存的,或者说是不可分的,否则整个合同的履行将不可能或者没有意义。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如果依法可以对该批标的物解除,那么他就可以直接解除整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