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人员的劳务合同汇编三篇

派遣人员的劳务合同(精选3篇)

派遣人员的劳务合同 篇1

甲方:江西中南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承包工程施工顺利如期完成施工承包任务,经过甲方对施工全过程的描述及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现将本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在施工期间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双方在工作及结算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规范、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承包项目及工程:整栋房屋装修工程的泥工工程。

二、承包方式:包人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包自用小型机械及电线、包达标验收的.包干价。

三、承包范围:上栗县萍青城市广场B区的混凝土浇捣,墙体砌筑,墙体批灰及附属工程和变更工程的所有泥工工作内容,并无偿负责与业主核对,变更在每一次单项工种工资增减在之内的都不计算,超过此增减量另行协商解决。包泥工自用工具,所有材料的看护,施工区域内的水平及垂直运输,场内的落手清工作,配合项目现场突击性清理义务,原材料的保护,机械就位以及文明施工等全部工作内容,以上承包内容(但不限于),从开工到竣工,不发生任何签点工。

四、承包价格:

1、按计算。

五、承包款的支付方式:

1、每月按已完成的实际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以此类推。

2、装修完成后按实际工程量的95%支付工程款。

3、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

六、工期要求:

1、乙方必须满足甲方对工期的要求,根据甲方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来拖延工期,如达不到进度要求,每节点罚款 伍 仟元,罚金在节点款中扣除,如能全部按节点完成或提前完成,则奖励 伍 仟元。

2、如果乙方的节点工期不能保证,后又没有及时采取补救,甲方可以随时增加另外人员进行施工,发生的人员的进退场和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在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如确实因不可抗力因素在经得甲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工期。

七、质量目标及要求:

1、本工程验收合格率100%,创市优质工程。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及建设方、现场监理的质量管理,对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及隐患及时整改,直至符合质量标准.

4、因乙方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所发生的人工费由乙方自理,所造成的材料浪费必须由乙方全额补偿甲方。

八、安全生产:

1、乙方进入本工地后,应组织自身的管理及施工人员对安全生产、治安保卫等规章制度进行教育,必须自觉尊守工地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同时绝对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和指挥。如出现伤亡事故, 叁 万元人民币内由乙方承担,超过 叁 万元人民币按责任划分,由甲、乙双方共同协调解决。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不能穿拖鞋。乙方不能擅自带家属及小孩进入工地,否则甲方将予以重罚。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安全设施有异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甲方更改完善,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3、乙方为了自身的利益,无视安全生产条例,经指出不听者,处以

至 3000 元的罚款,禁止外来人员及家属小孩带入施工现场,如发生事故,甲方概不负责。

九、合同效力及纠纷解决方法:

1、本合同解释权属公司,乙方认真阅读后签字,一经双方签字,本合同生效,价款结清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2、工程量核算、工程款的结算及经济往来,甲方权限与乙方代表之间发生了关系,与他人及所属职工概无关。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协调一致后另行确定。

4、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订合同之前交工程履约保证金 万元作为合同签订依据,待机械全部进场开工后半月全部退还。

项目负责人:承包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日

派遣人员的劳务合同 篇2

一、专题界定

劳务派遣业务是一种新的使用劳动力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获得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专题针对劳务派遣组织主体资格的确认,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结合相关法规和案例做了解释和说明。

二、名词解释

1. 劳务派遣 是由具有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专业劳务服务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组织社会劳动力从事各种合法劳动,并帮助其获得劳务报酬和基本社会保障。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

2. 劳务派遣企业 是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多样形式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专门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新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劳务派遣组织应该有合法主体资格

【案例】杨先生由于不满公司在劳务派遣中的超强度、超长时间劳动,将劳务派遣方也就是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诉诸法庭。杨先生原本是北京市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该公司在20xx年后出现了大量的富余人员。20xx年5月底,杨先生被派遣到北京市某电器连锁公司工作。原公司仍保留着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继续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为期两年多的劳务派遣过程中,杨先生的工作并不顺利。该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先后与该公司发生了多次争议,但劳动环境没有丝毫改观。在这种情况下,杨先生申请原公司解决接收公司的这些违法行为,甚至提出回到原公司工作。对于连锁公司的违法行为,原公司并没有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20xx年8月,杨先生不遣接收公司上班,原公司又不予另行安排。僵持之下原公司做出除名的决定

【评析】据查,原公司根本没有劳务派遣资格。在劳务输出过程中,员工都没有与原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北京20xx年就将劳务派遣机构的资格与申请过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的,方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申请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而为了保护劳动者,对于三方的权、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员工和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等。本案中,原企业在没有派遣资格的情况下派遣员工,并且没有签订派遣协议,是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法,必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案例2 派遣单位双方各应对员工承担什么义务?

【案例】20xx年2月,明子经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w的推荐,到某美国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担任部门主管,与w公司签订了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明子每月工资5000元,由代表处按月支付。如代表处通知w公司解聘明子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同时明子又与代表处签订了期限相同的工作合同,约定每月税前工资2万元。

20xx年11月11日代表处因结构调整,通知明子自即日起解除工作关系。明子在解除工作同时领取了替代通知期的一个月工资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他要求代表处按季度考核办

法支付考核奖16700元时,遭到了代表处的拒绝。20xx年12月底明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w公司支付季度考核奖金。w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代表处也按约履行了合同,明子再要求w公司支付该奖金没有依据。

【评析】 派遣单位、受遣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是标准的劳动关系,而受遣单位与员工之间上海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特殊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对员工承担的义务中,有三个方面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其他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双方来约定,比如工资报酬、保密义务。

至于考核奖,员工与派遣公司没有约定,而代表处有个考核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代表处所有员工,如果按该办法规定明子应该得到,那代表处不发是不对的。就考核奖发生争议的,员工应该向代表处要。双方发生争议的也是按劳动争议处理,先去申请仲裁。最后,派遣公司与员工约定如果代表处辞退员工了,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也终止,该条款是不合法的,否则可能导致受遣单位和派遣公司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只是该案例中员工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案例3 员工应对哪个单位承担相应义务?

【案例】劳务派遣公司a按实际用人单位b的要求招聘劳动者甲,并与甲签订了五年期的服务期协议,约定将甲派往实际用人单位b公司培训半年,培训合格的直接留在b公司工作。工作一年后,甲认为b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向a公司提出换家公司。a公司非常为难,因为甲是特殊技术工人,除了b公司以外,没有哪家公司需要甲。而甲又不愿意在b公司工作,并提出自己的服务期协议是与a签订的而不是与b签订的,他对b公司没有服务期的义务。a公司要求甲履行服务期协议,到b公司去上班,甲执意不从,并且天天到a公司上班,并称自己在履行服务期协议,弄得a公司哭笑不得。甲应向哪个单位履行服务期的义务?遇到这类纠纷,a公司和b公司应该如何解决?

【评析】专家认为:甲应向a公司履行服务期的义务,因为他是与a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但具体如何履行时并不一定非到a公司去上班,而应该到b公司去上班,因为他的岗位已经约定在b公司。他现在不去b公司就是擅离工作岗位,是旷工的行为。a、b两公司应该与甲进行沟通,协商不成的,应该这样处理:a和b根据双方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b公司向a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因为约定的员工不来了当然会给b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而a公司可以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要求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比如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了b公司5万元,a公司有权就此向甲进行追偿。

案例4 派遣工、正式工的工资应该不同吗?

【案例】王女士被自己所在劳务公司派遣到a公司担任文书职务,她很快就适应了岗位要求。但工作后不久,王女士就产生了郁闷感,在a公司她总是“低人一头”,工作再出色,她的工资、奖金水平一直是公司最低的,不到相同工种的正式员工薪水的一半,而且a公司平时的职工福利,如旅游、休假等也从来没有她的份。由于她是劳务派遣工,还常常受到上司和同事不同程度的歧视。

王女士认为自己是一名正常就业的劳动者,不应当受到劳动待遇和精神上的歧视,以此为据,王女士将a公司告上仲裁庭,仲裁庭经过审理,裁决不支持其申诉请求。王女士不服,又将a公司告入法院,要求“同工同等待遇”。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和a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是一般民事关系,王女士要求实现“同工同待遇”的劳动权利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判决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评析】本案中,派遣“身份”成关键。双方对申诉事实均无异议。王女士认为尽管自己是劳务公司派遣到a公司工作的,但是她在法律上是一名正常就业的劳动者,理应受到《劳动法》的保障,在a公司的工作是自己履行劳动义务的事实行为,而自己相对地也应当享受劳动权利。仲裁庭和人民法院对于王女士的遭遇也很同情,但是认为按照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王女士与劳务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与a公司仅是

依据一份“劳务协议”的一般民事合同关系,这不是《劳动法》可以调整的,故仲裁庭与人民法院据此做出不利于王女士的裁决和判决。

劳务派遣中同等劳动不同等待遇是比较常见的问题,现行《劳动法》对此却无相应的规定,但《苏州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却做了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由劳务派遣企业按月足额发放。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实际用人单位同岗位职工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除依法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税费外,不得以收取管理费、劳务税和其他经营税费等名义克扣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规定给予劳务派遣人员享受相应的保险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工从法律上说是完全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一切劳动权利,受到《劳动法》的保障。劳动者在付出同等劳动后,不应当受到任何待遇歧视和精神歧视。法律对此一定要有特殊规定,否则劳动者难以采用司法途径得以救济。

案例5 劳务工也该有加班费

【案例】林先生作为劳务派遣工被派到本市一家从事物业管理的b公司担任办公大楼的保安。半年后,林先生向b公司要求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但被拒绝,理由是《劳动法》上的加班工资应当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b公司只依照双方的《劳务合同》的约定,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义务。无奈中的林先生只得将自己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和b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

经过仲裁庭调查,查明林先生确有在节假日加班而未获加班工资的事实存在。劳务派遣公司以自己履行为林先生缴付社会保险金等义务并且从未安排其在节假日加班为由进行答辩,b公司则抗辩称:无论是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还是其与林先生签订的劳务合同,均没有约定自己有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并且自己与林先生和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都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所以不应当成为劳动争议诉讼的主体,且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仲裁庭多次调解不成,最终裁决由劳务派遣公司向林先生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评析】本案林先生作为正常就业的劳动者,依法应当获得《劳

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但是究竟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还是b公司履行支付的法定义务呢?仲裁庭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规定,裁决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类似于劳务派遣加班费事先没有约定而产生的争议,在现实生活里还是不少。由于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三方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往往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也造成劳动者维权难度高,处理结果争议大的不利后果。实际上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合二为一的时候和劳动者之间就形成完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了。因此,将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作为共同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有法理根据的,同时,这样做也有利于实践操作。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的责任进行合理的规定,也不利于责任分担的公平与公正,所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是必要的。

案例6 他与实际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案例】小张自20xx年1月开始在a公司工作,担任司炉工,但从未与a公司订立过劳动合同。a公司为规范企业管理,与河北省b县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由该派遣公司提供人员。20xx年11月1日b县劳务派遣公司与小张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系小张本人签字和b县劳务派遣公司加盖印章。小张仍被派遣到a公司工作,今年2月20日小张在工作中受伤,被送往北京医院,经诊断为右桡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肘关节脱位,右桡神经损伤,于今年2月20日至3月22日入院治疗,出院后在家休养,伤愈

后,今年7月3日a公司安排小张负责看门。b县劳务派遣公司承认小张在今年2月20日受伤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同意为小张办理工伤申报手续。但小张认为本人一直为a公司提供劳动,于今年6月9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a公司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因a公司否认与小张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小张于同年8月15日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诉,诉请确认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结果:依法驳回小张的申诉请求。

派遣人员的劳务合同 篇3

甲乙双方本着民族团结、相互信任、平等协商、诚实守信的原则,保证长期愉快合作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因生产需要,由甲方组织少数民族员工____人(其中女性____、男性____),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18—____岁,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提供县级医院体检证明)。合同期为壹年(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主要从事_____________工作。

2、甲方招聘的员工要求思想进步,吃苦耐劳,服从组织管理,遵守国家法律,遵守甲方厂记厂规,派遣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拟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双方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附件。

3、甲方务工人员初次入厂前,乙方负责1-2个月的岗位培训,培训(学徒)期间每月工资1200元,学徒期满实行计件制工资加全勤奖。上不封顶、多劳多得。乙方因停电、来料加工不足或本月无生产任务等原因停产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每月生活费,不足满月的按照日补助发放。各项工资每月25日前按时发放,严禁拖欠,节假日加班或工作日规定时间外加班工资因按照《劳动法》加班费规定标准执行。

4、因少数民族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员工在厂期间管理主要由甲方带队干部负责乙方要积极配合带队干部并提供方便。乙方安排独立的宿舍和清真食堂,免费提供被褥、衣柜、防寒降温电器设备、电视以及娱乐设施、淋雨设施等生活必须品,带队干部协助宿舍用品的管理。

5、甲方根据务工人员情况委派带队干部和清真厨师,原则上按照每一百名员工配一名带队干部和两名厨师为标准,乙方需付带队干部每人每月管理费不低于1500元,厨师每人每月不低于1400元。厨师作为企业聘请员工,与其他生产员工享受同等待遇。

6、乙方必须遵守劳动法相关规定,尊重和维护甲方务工人员的人生权益。根据从事的岗位特性,进行相关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教育,并建立有效手续;同时因按国家规定向员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必要的劳动条件。务工人员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休假日不少于4天。乙方必须保证甲方员工在厂期间与其他各族员工同工同酬。

7、乙方给予员工每人每天8元的伙食费补贴,不足部分由员工个人承担。为消除家长顾虑增进名族感情,每年6-8月份由甲方组织部分优秀务工人员家长赴厂参观,家长赴厂来回路费及住宿接待由乙方负责。

8、员工在务工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乙方应积极组织抢救,送至正规医院治疗直至伤愈,因工伤发生的医疗、务工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且员工在工伤期间任然享受其他员工各项待遇。对留下伤残或后遗症员工由甲方进行伤残认定,乙方因积极配合,工伤认定及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9、乙方一次性按照每人500元标准支付甲方赴厂前路费,到达终点火车站后由乙方负责接至企业,原则上享受乙方支付路费的务工人员必须干满6个月,未满6个月由乙方在该员工工资中扣除。乙方每年安排一次员工探亲年假,年假安排在古尔邦节期间不少于15天且负责联系返乡火车票等事宜,同时报销老员 工来回路费。对不享受探亲返乡的员工奖励过节费不少于500元。

10、乙方提供的劳动条件及待遇与协议不符的、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强迫劳动的、不按照协议固定支付或拖欠甲方员工劳动报酬或管理服务的、不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用工及民族团结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11、因乙方原因(倒闭、破产等)造成与甲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需按照《劳动法》规定全额支付工人工资,付清返乡路费,以及其他经济赔偿。对合同期满甲乙双方经协商继续签订合同的,次年起给予员工工龄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或年底前一次性发放。

1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本着维护民族团结的态度相互沟通,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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