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员工订立劳动协议(三篇)

用人单位员工订立劳动协议(通用3篇)

用人单位员工订立劳动协议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1、合同的期限自年____月____日至年____月____止(其中年____月____日至年____月____为试用期),合同期满聘用合同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员工聘用合同范本甲方根据任务需要及乙方岗位意向,安排乙方担任,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业务、工作能力和表现,在征求乙方意见的情况下,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1、工作时间按甲方相关考勤管理规定、制度执行,甲方根据单位有关规定及乙方实际情况安排工作时间。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3、甲方根据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第四条工作报酬

1、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及甲乙双方协商的工资待遇,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元人民币每月。同时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按相关规定为乙方定期足额缴纳五险一金(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甲方应根据国家、政府府和单位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乙方工资。

3、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应的食宿条件,并确保乙方的人身财产安全。若乙方感到自身的人身财产受到威胁,乙方有权自行终止劳动合同,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4、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若未能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甲方应按国家相关法律给予乙方应有的经济补偿。

第五条工作纪律、奖励和惩处

1、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乙方遵守甲方规定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觉服从甲方的合理管理和教育。

3、甲方按单位有关规定,乙方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成绩的,甲方可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物质鼓励或晋级工资。

4、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单位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经济处罚。

第六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的,原合同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

3、经聘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甲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行为不端损害公司名誉的害公司名誉的。

5、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七条培训及外派学习

经甲、乙双协商同意,由甲方出资外聘师资培训和派出学习的乙方,须为甲方服务1-3年,双方可就培训及外派学习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服务期限未满的,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赔偿甲方为乙方出资培训、外派学习的费用。

第八条商业秘密

1、乙方为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时,甲乙双方终止合同或乙方解除合同前一个月内,乙方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工资标准随岗位变动而调整。

2、掌握商业秘密的乙方离职后,同意在3个月内不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如果乙方未按此约定执行,甲方将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3、乙方在合同期内及离职3个月内,不能向任何人泄露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及甲方所拥有的一切资料。如有违反,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九条违反和解除和聘用合的经济补偿

1、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甲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当月工资标准增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给乙方。

2、乙方因用人单位救灾未按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的约定结算并解除聘用合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十条离职手续

1、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工作移交,并向甲方人事部提供书面的有相关人员签字的移交清单,人事部凭移交清单及当月结算工资并办理正式离职手续。

2、乙方因合同终止不再续约的或在劳动合同期内要求辞职的,应按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如本单位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将按照国家及本单位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其它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时,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用人单位员工订立劳动协议 篇2

甲 方:

乙 方: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甲方(用人单位)名 称

住 所

劳 动 用 工 登 记 证 编 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年月日

用人单位员工订立劳动协议 篇3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甲方地址:邮政编码:所属街道:

乙方: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地址:通讯住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来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 年 / 月 /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本合同签署时,乙方在 部门担任 工作,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 从事工作。乙方应根据岗位、职务和职级所确定的责任,按甲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任务。

第三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遵循合理原则,及乙方的能力(专业、技能、体力、业绩等)和工作态度,甲方可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职务作必要调整,调整要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调整包括将乙方派往甲方分公司(本市及外省市)或甲方的关联企业(甲方参股投资的公司)相应的岗位和职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工作时间

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确定乙方执行以下第 种方式的工时工作制。

1.标准工时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每周总工作时间不超过国家标准,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统一安排。(不含用膳和工作间歇时间)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的工作时间,甲方依据《劳动法》及本市相关规定并根据经营需要总体安排,在核定的工作计算周期内,员工总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不含用膳和工作间歇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乙方的工作时间,甲方可依据《劳动法》及本市相关规定并根据乙方工作性质和职责,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由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因经营需要,并经双方签订变更合同后,调整乙方工作岗位的,乙方的工作岗位发生调整的,相应的工作时间也将发生调整。

第五条 休息休假。

1.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乙方依法享有法定的节日假、婚丧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期。

3.甲方在工作日、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按甲方现行的工资制度,乙方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补贴组成,其中基本工资为 ,岗位工资为 / 元,补贴为 / 元,试用期每月基本工资为 ,岗位工资为 / 元,补贴为 / 元。员工加班和请假的计算基数按照基本工资予以核算。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工作岗位变动,与员工协商一致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七条 甲方实行下发薪制。每月十日以法定货币形式按规定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如有更改,提前下发通知)

乙方依法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在发薪时依法代扣代缴。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劳动工具,配发必要的安全、适用、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保证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体健康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第九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六、保险福利

第十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代扣代缴。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实行计划生育以及女职工孕期、产假、哺乳期等有关费用和相关待遇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医疗期、医疗费用及病休待遇等按国家和本市以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员工守则》、等,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利益。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四条 本合同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内容作部分修改、补充、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根据甲方所作出的试用期评估结果确定);;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甲方以支付乙方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替代其义务的: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执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甲方因经营状况不善等经济性原因,确需依法裁减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依法裁减人员,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按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离职手续,合同即告终止。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离职将按旷工处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录用乙方的工作单位给予经济赔偿。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条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且不再续订或约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后,乙方应按照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

九、竞业限制

第二十三条 若乙方经岗位评估,被确定为涉密岗位的,甲乙双方应另行签定《竞业限制协议》、经济补偿及相关的违约责任等,该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培训和服务期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期内,若由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甲方可与乙方另行签定《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具体内容以《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为准,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金额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确定。同时甲方保留追究乙方因违约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约定的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解除或因严重违纪被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乙方违反公司规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约定,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具体金额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准。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甲方经营所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不经过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一方,可在接到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经营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三、其 它

第三十一条 甲方以上述协议及现行制定、今后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二条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变更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双方持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

第三十六条 合同期满时,如果双方没有书面意向终止劳动合同,则自然延续一个合同期;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自动转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乙方承诺, 签订本合同时,本人已详细阅看,并对本合同内容予以全面理解,同时阅看、理解了公司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职务说明书》等公司相关规定,并保证予以遵守执行。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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