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实用三篇)

销售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精选3篇)

销售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本市的有关劳动政策及法规订立了《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在此基础上,就《劳动合同》中未约定的有关劳动关系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的目的

因公司业务性质的原因,为更好地开拓市场,本着诚信、双赢的原则,与有关人士就业务关系作出约定。

二、本协议的适用范围

本补充协议适用于因各种原因已离开公司、但给公司签有投资业务的员工;以及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给公司带来业务特别是投资业务的非公司编制人员。

三、双方的责任

甲方:

继续为乙方提供必需的技术支持和资源提供。

做好其市场售后和维护工作。

乙方:

保持与甲方以及服务对象协调、沟通与联络。

和甲方一起共同做好市场售后和维护工作。保守甲方的商业、技术和经济秘密。

四、条款内容

甲方申明:我方承认乙方的业务关系及对乙方的经济承诺,即:投资业务在合同期内终为乙方业绩,并保证其相关的业绩提成。 甲乙双方我定:非公司编制人员(即:公司不计发工资及费用,而为公司完成业绩的),甲方按投资年限每次实际回款余额的10%计算提成。

无论何种原因而离开公司的乙方,其以前签定的有投资业务甲方按投资年限每次实际回款余额的10%计算提成。对于以前属公司员工而后来出去的乙方提成,按其离开公司的下一学期(按农历计)的回额计算。

五、违约责任

本补充协议是公司商业投资合同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已与我司签订了投资合同的被服务方(如学校)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可据此直接从被服务方提取其业绩提成。

六、本补充协议与《劳动合同》互为补充,也可独立存在,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甲方法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销售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 篇2

供应商: 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经销商: 南宁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销售主合同条款,就乙方经销甲方产品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奖励政策

1.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按照以下的方式计算年终返利:

1 当乙方年度全年回款达到甲方给予乙方该年度回款额的奖励。

2 当乙方年度全年回款达到返利作为奖励。

3 当乙方年度全年回款达到返利作为奖励。

4 当乙方对甲方供应的单品一次性订数达时,甲方给予乙方 优惠政策。

2.仅选择以上单个最高奖励为最终返利,不累加计算。

二.本补充协议有效期自 20xx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 3 月 1 日止。协议期满,甲方必须在协议期满前30日通知对方,双方如无异议,可再续签。

三.本补充协议,与销售主合同具同等效力。

四.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销售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 篇3

第一条:

第二条:合同付款方式

1、 年 月 日前,付 元人民币整

2、 年 月 日前,付 元人民币整

3、 年 月 日前,付 元人民币整

第三条:买受人采用银行贷款(商业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除出卖人的过错外:

1、 如贷款银行不同意或只部分同意买受人的贷款申请额度的,买受人应按时补足差额,逾期付款按主合同第七条执行;

2、 如由出卖人代办贷款的,买受人应在签约七天内按出卖人要求提供办理贷款所需资料并办理贷款手续,则视为按期付款,否则仍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按主合同第七条执行;(贷款所需的资料清单,出卖人已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告知买受人。)

3、 如在出卖人担保期内,买受人未按时还贷连续达二个月或累计达三个月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贷款银行因买受人原因要求出卖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直接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的,出卖人有权在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同时将因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直接从买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余款退还买受人,如所付房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费用的,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偿。

4、 买受人自办贷款的,出卖人不承担保证金;如贷款银行未按约定的付款日期代为买受人向出卖人付款的,仍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按主合同第七条执行;

第四条:买受双方同意,由于政府法规和行政命令改变,市政施工因素、拆迁因素、施工过程中的异常技术问题、买受人逾期付款情况,以及办理贷款的买受人未按规定送交代办小产证资料的,出卖人可将交房期相应推迟且不视为出卖人违约。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出卖人行使该权利时,无需向买受人提供书面意见,但应在交房时向买受人出示收款凭证。

第五条:关于该房屋建筑设计变更,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不属违约。不管买受人是否退房,出卖人均不承担违约金和赔偿金。如果对买受人套内格局及使用功能确有影响,买受人可在得知变更设计后的3日内提出退房,否则视作同意变更。同时出卖人对小区景观及配套等相关设施的调整,不能视作擅自变更小区平面布局。

第六条:房屋的风险责任从出卖人发出书面交房通知之日起即转移至买受人。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出卖人发出书面催告一次,买受人未按催告书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之日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买受人承担。同时双方约定由出卖人为买受人代办小产证,买受人承诺在交接房屋时送交办理小产证的相关资料和税费(出卖人的交房通知书将列明相关清单,买受人的税费由出卖人办证时代收代付,以政府当时规定收费标准为准)。 若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出卖人有权自书面通知交房之日次日起按合同总价款日万分之贰的标准收取滞纳金,至买受人实际交接日止,同时出卖人有权延期交房。逾期超过60日,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七条:因房屋交付后办理房屋初始登记需要180天时间,故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交房后180日内办

好房屋初始登记,否则买受人有权按已付房款向出卖人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条款约定的最后办证日期第二天起算到初始登记办出之日,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若逾期再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按主合同第十五条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购房合同统一由出卖人向昆山市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买受人应在签订主合同同时向出卖人提供相关资料(签订认购书时,出卖人已将相关资料清单提交买受人),若逾期三天出卖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九条:非出卖人原因,买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须承担总房价5%的赔偿金。

第十条:因买受人过错,出卖人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利时,买受人应承担总房价5%的赔偿金。

第十一条:如因买受人违约,需承担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出卖人可直接在已付房款中扣除,如已付房款不足以承付的,出卖人有权追偿。如解除合同,房款余额无息退还买受人;如合同继续履行,则视为该部分房款未付,买受人应在出卖人发出补偿房款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以内补足,逾期按主合同第七条执行。

第十二条:主合同第一项所列买受人产权人顺序排列第一的为联系人(有特别约定除外),出卖人所有信函均发至该联系人及联系地址。上述信函以挂号形式寄出即视同买受人所有权人均已收到书面信函。如买受人联系人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拿取信函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若要变更联系人及联系地址的必须书面通知出卖人并得到出卖人确认。

第十三条:买受人承诺交房时一次性支付1年物业管理费,主合同住宅约定物业受费标准为 元/m2/月。物业管理费出自出卖人之第一份书面通知交接日次日起算。

签定本合同时缴付由出卖人代收代付的天然气和有线电视的开户费用,具体标准为:

天然气开户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 元/户;复式住宅 元/户;多层住宅 元/户。有线电视开户费用: 元/户。上述代收代付费用在交房后可凭收据向有关部门换取统一凭证。

第十四条:小区智能化系统:

第十五条:本补充协议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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